2.劳动交换所 失业工人法规把失业看作暂时的、偶然的、季节性的现象,希望通过一些现存的社会组织、辅以适当的政府资助以帮助失业工人暂渡难关,事实上,失业是长期普遍存在的,需要建立全国性的、长期的、稳定的、与济贫法机构分离的统一组织来解决失业问题。1909年,贝弗里奇开始负责建立由国家资助和管理的全国范围的劳动交换所。在吸取失业工人法经验的基础上,更广泛地为失业工人提供尽可能多的就业信息和机会。同时,也为雇主寻找合适的劳动力。失业工人法重在救济工人,劳动交换所侧重帮助工人重新就业。劳动交换所至少在两点上是创新的:它创立了全国性的劳动信息交换体制,到1914年,全国达1400多个;政府部门、机构第一次作为辅助性机关存在而非为了敛钱或出售商品。 3.失业保险法 在失业工人法、劳动交换所实施的基础上,1910年,丘吉尔、贝弗里奇等人起草了失业保险法。其基本思想就是,既然失业是经常的、不可捉摸的、非个人所能把握的一种灾难,国家就应该平时为工人准备一定的保险金,使其在危机突然降临时保护自己及家人渡过难关。1911年,失业保险法作为国民保险法的第二部分通过。保险金由三方分担。雇主、雇工每周各出资2.5便士,政府出资前二者之和的三分之一,当受保险的工人失业时,每周可得7先令的保险费。每人每年至多可领取15周的失业津贴。适用范围限于建筑、造船等波动较大的几个行业。法令从1912年7月开始生效,受保对象当年即达255万人,1911年失业保险法只是维持部分人失业期间的最低生活,真正保障家庭生活费用和全体工人的失业保险在战后才逐渐实现。失业保险是英国首创,国家负责个人无法解决的失业问题是社会进步的标志,认识到这一点并付诸于行动是不易的。 4.其他有关立法 1908年矿工8小时工作法,是第一个对成年男子限制工时的立法。1912年又应矿工的要求通过了矿工最低工资法案。1909年行业委员会法,专门解决“血汗工人”的最低工资问题。同年还颁布了房屋和城镇计划法。这些立法针对某一特定的问题,不同程度地缓解了社会矛盾。 (三)健康保险法 疾病是又一个主要的致贫因素。1908年,德国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善的健康保险制度,劳合·乔治访德时专门对此进行了考察,随后又派官员前往研习。他多次强调,与德国的竞争不要仅限于军事方面。经过长期的准备,健康保险法作为国民保险法的第一部分通过了。对象包括16-70岁的体力劳动者和年收入不超过160英镑的职员。保险金同样由三方分担:雇主每周为每位职工缴纳3便士,男工4便士,女工3便士,国家出资2便士。这即是劳合·乔治引以为荣的“9便士对4便士”。保险金的领取标准为,患病男子每周10先令;女子7.5先令;女工产期每周30先令;残废者每周均为5先令。法令于1912年7月开始生效。各地成立保险委员会专门负责。当年受保居民就超过1000万。尽管它的实施范围只涉及有工作的人,但国家对个人健康负责,较老年、失业等问题,更体现了个人与国家关系上的大转变。对此,当时有人作出高度评价。连保守党政治家加文也称它为“社会重建方面的最伟大计划”。(14)丘吉尔自信地预言:“当年轻一代在组织得更合理的社会中生活得更幸福更健康时,会为这一伟大的成就感谢我们的”。(15)。国民保险法是20世纪初立法的高潮及代表。 (四)儿童、教育等方面的改革 当时,在儿童、教育方面主要存在两个问题。其一为婴儿死亡率居高不下;其二,强制教育没有相应解决青少年的贫穷与健康问题,导致英国国民身体素质的普遍下降。英布战争期间,约40%的应征入伍者体检不合格,还有许多人根本无资格应征。(16)这两方面的问题都影响到国家劳动及军事后备力量的补充及水平。长远来看,危及大英帝国的根基,法国比英国更早面临婴儿高死亡率导致的劳动力补充不足的问题,因而较早采取一些保护婴儿健康成长的措施,如免费为贫困家庭的婴儿提供洁净的牛奶、为母亲提供食物等。1893年建立免费的医疗保健制度,为贫困家庭的母亲和婴儿服务。20世纪开始,在英国也出现了类似的活动。1906年,婴儿出生登记成为法律,便利了婴儿的检查与保健。成立婴儿福利中心,为产妇和婴儿提供帮助。创办专门学校,教授贫困母亲如何护理婴儿。种种努力,成效显著。婴儿死亡率从1901年的151‰降为1912年的95‰,到30年代,降至30‰。(17)对大一点的儿童,1906年教育法为在校穷人家庭的孩子提供膳食,费用主要来自专门的税收。1907年起为所有在校学生免费检查身体。1912年起检查与治疗相结合,开始了对儿童真正意义上的医疗服务。1908年儿童法,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被誉为“儿童宪章”。成立第一个少年法庭,对儿童以教育代惩罚。成立少年咨询委员会和少年职业局,帮助即将离开学校的少年寻找合适的工作。凡此种种,极大地改善了青少年的身体状况,有利于全社会劳动生产率的提高。“福利有时是钱,有时是服务”。(18)儿童、教育等方面的立法及有关改革多以社会服务的形式出现,而社会服务正是“福利国家”的本质所在。(19) (五)1909年财政革命 社会立法需要财政作基础;这一时期与德国的海军竞争也达到白热化程度。两方面均要求国家能够调动大量的资金。1909年,新任财政大臣劳合·乔治制定了一个大胆的财政预算案,大幅度提高所得税、遗产税、土地税、间接税,同时降低低收入者的税率,并给贫困家庭发放儿童补贴。(20)预算案引起的争论不亚于任何一项社会立法。下院誉之为“人民预算”,而上院斥之为“劫富济贫”。劳合·乔治强调“这是一项战时预算,是要筹措款项来对贫穷和污秽作不妥协的斗争。”(21)同时申明这只是“减少小部分人的欢乐来缓和千百万人的悲哀”。(22)从而否定了对私有制的根本改变。经过一年的争论,预算案成为法律。1910年所得税从3200万英镑增加到4700万英镑。国库收入从1.5亿增加到2亿英镑。税收的增加为社会立法的实施提供了保证。 1909年财政预算案不同以往,它大张旗鼓地用国家税收调节社会收入再分配,成为后来“福利国家”运行的主要手段。说它是一场革命也许不为过分。预算虽然没有改革所有制的性质,但却是对自由资本主义时代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一次严重冲击。它表明,资本主义发展使生产日益社会化,社会日趋大众化,从而要求财富尽可能社会化,而不是集中于少数人手中。财政革命从根本上对资本主义经济作出调整,为资本主义的进一步发展开辟了较为广阔的前景,不啻是“向未来发展的一块跳板”。(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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