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社存在于扶南时代是毫无疑问的”。在替别人作出种种推论后,“封建论”者便开始了自己关于封建论的推论。村社的存在被“封建论”者视为支持“封建论”的一个重要依据。如果说奴隶制说还有一条唯一的记载作依据的话,不知“封建论”者能否找出哪怕是一条可靠的材料来证明村社的存在?“封建论”者对扶南的村社作了非常理想化的描述,但依据何在呢?且看他自己的回答:“虽然有关扶南的记载并没有提到村社,但从后来真腊、柬埔寨时代的情况和东南亚各国以及许多东方或‘亚细亚’社会的情况来看,村社存在于扶南时代是毫无疑问的。”⑤原来,扶南的村社是从后来和外国“看”出来的!这不是“推论”又是什么? 关于“也是有问题的”。这是针对我关于扶南“邑”的论述而引发出的,采用的是偷换命题的手法。“封建论”者是这样把问题引出的:“既然认为扶南的‘邑’是中国人用商、周时代那种‘邑’的概念去描写的扶南的历史现象,就能说明它属于奴隶制的范畴。那么,中国史书中提到的扶南社会里的那种‘奴婢’又何以不是中国人用中国封建社会中的那种奴婢的概念去描写的历史现象呢?何以不属于封建社会的范畴呢?何以能够用来说明扶南是奴隶社会呢?”“封建论”者指我对扶南“邑”的论述有问题,按理就应指明其问题所在,提出自己正确的看法,无论怎样,都应围绕着“邑”展开。事实上并非如此。“封建论”者突然拿出“奴婢”问题,以此去否定我对“邑”的意见。其实这是两个问题。我有专文讲“邑”,为讲透“邑”,暂不涉及其它问题,如奴婢。对于奴婢,我会另有论述。我的看法正确与否另当别论,在这里,单就“封建论”者使用的方法而言就有可供商榷之处。偷换命题,避开讨论主题,引出未讨论的题目,并按照自己对该问题的解释去否定本该展开讨论的问题,于是乎便作出了我对“邑”的论述⑥“也是有问题的”的宣判。此种做法,似不可取。 关于“都是没有道理的”。我对扶南“贡赋”的论述,招致“没有道理的否定。那么,是谁又是怎样没有道理呢?我对“贡赋”说明是完整的,它的表述见之于专论此问题的论文《从租税合一论及古代扶南的社会性质》里。对我的表述,“封建论”者采取随意分割,任其取舍的办法,以达其否定别人的目的。此外不妨把这段表述的话引述出来,以让人们鉴别:“在中国历史上,‘贡赋’亦称‘贡税’,它是‘土贡’和‘赋税’的合称。所谓‘土贡’就是臣属或蕃属向君主的进献,进献的东西包括土产、珍宝和其它财物,或者说,是臣属或各地诸侯向作为国家象征的君主的进贡;而赋税则是我国历代政府的一种强制征课。究其起源,可以追溯到春秋以前的商周。到了春秋,情况便有所不同,‘赋’和‘税’各有所指。君主向臣属本身征收的军役和军用品称‘赋’,‘税’则是对臣属土地征收的财物。后来赋、税逐渐混合。……可见,在‘贡赋’里面,是包括我们所说的租税和税的。”⑥其它各处包括“封建论”者点出的另三篇文章在谈及“贡赋”时,其含义和表述都是一样的,只是根据文章论述问题的需要,有所侧重和详略罢了。《从租税合一论及古代扶南的社会性质》一文较详,对“贡赋”的解释除各文都有的内容外,特别指明了“赋税”是我国历代政府的一种强制征课及“贡赋”包括了我们所说的租和税两点。《扶南的“邑”非封建的“采邑”》和《扶南古史杂考》两文对“贡赋”的解释除未点明上述两点外,其基本内容与前文一样。《关于古代扶南社会性质的探讨》一文叙述最简,但有“地租和税是合并在一起的”的话。即使是特别指明的那两点,也只是对基本内容的概括和引申,不是另外不同的解释。所谓“基本内容”,即“贡赋”是“土贡”和“赋税”的合称。“土贡”是臣属向君主进贡的土产、珍宝和财物;赋税是我国历代政府的一种强制征课,显系对“赋税”追本溯源的一种概括。概括之后则加以具体说明--为什么是历代政府的一种强制征课;贡赋包括了租和税,是在对“土贡”和“赋税”分别进行说明之后的引申的概括。这些都不违“基本内容”,而是对它的阐发。如若不信,请翻阅上述四篇文章,仔细加以对照。可不知为什么“封建论”者却要将这个完整的表述加以分割,而且按其需要,立下双重标准加以取舍? “封建论”者非说我对“贡赋”有两种不同的解释,其实是他自己强行作的分割。他把我对“土贡”的解释(即“贡赋”释义的前半段)称作一种解释,说“不知为什么”我把“‘贡赋’又解释为臣属向君主的一种进献”?他在把我讲的“土贡”改为“贡赋”之后,大加鞭鞑,斥之为“没有道理”。接着,他又把我对“赋税”的解释(即“贡赋”释义的后半段)算作对“贡赋”的另一种解释,即“‘贡赋’是一种‘强制的征课’”,“包括我们所说的租和税”,并加以赞扬说“(这种)解释才是正确的”。为什么要赞扬呢?因为我说的租税合一的剥削方式,恰恰说明“是一种封建社会”。在这里,他又把我讲的“赋税”改为“贡赋”,而且把“我国历代政府”几个字删去,然后纳入他需要的轨道。殊不知这一来,我对“贡赋”的解释经一番削足适履的工夫之后已经面目全非了。经过肢解,同样是我的解释,一半是“没有道理的”,另一半又是“正确的”,按什么标准呢?看来是双重?需要的正确,不需要的“没有道理”。不知然否? 关于其它。“封建论”者对我论点的摘(引)评(论)好象就到此为止。其实还有一个重要方面--王位继承制却不知为什么没有被摘引和评论。在有关扶南的史籍中,有关王位继承制的记载比其它方面(如邑、贡赋、奴婢等)要多,论述自然会更充分一些,或许也更能说明问题。如若能摘引一些就好了。因为我是从多角度、多侧面论述扶南的社会性质的,经综合分析和观察而得出结论的。缺一个“角”,少一个“面”、在认定我的奴隶社会说并加以否定时不是少了一点份量吗? 从上可见,经过“封建论”者摘引的我的有关奴隶社会说的论点是被扭曲了的,变了形的。不幸的是,在那以后,有的人竟从这篇“封建论”的文章照引被扭曲的我的论点,而没有去仔细阅读我的文章的原文,实在令人惋惜! 否定别人不是不应该,也不是不可能。但是,这种对别人的否定至少应建立在对别人观点的正确理解上。像“封建论”者那样,把对别人的否定建立在对别人论点的扭曲上,其效果肯定是难以如愿的。在此情况下,我认为,否定别人不等于树立起自己。因此,此种方法似不可取。 逆向反射出的光是虚的 很模糊 “封建论”者使用的第二种方法是“逆向证明”。这个方法着实新鲜!但效果如何呢? 据说从“真腊、柬埔寨社会以及自有明确可靠记载以来先后演成的东南亚其它国家的社会特点”就可“逆向证明”扶南是封建社会,就好像“从后来真腊、柬埔寨时代的情况和东南亚各国以及许多东方或‘亚细亚’社会的情况”就可“看”出“村社存在于扶南时代”一样。要是复杂的历史问题就能这么来“逆向证明”或“看”的话,我们历史工作者的任务就简单多了。历史是实实在在的,一个国家、一个时代的历史是怎么样就是怎么样。如果变了形,那就不成为历史,至少不是真正的历史。“逆向”去“证明”的历史,很难保证不走样变形,犹如从逆向反射出的光一样,是虚的,显得很模糊。从真腊、柬埔寨逆向证明的扶南社会是不是这样的效果呢?至少在我看来,有不少模糊之点,同一类的点构成为群。我认为,有三个模糊群。 其一,“真腊和柬埔寨社会”模糊群,含如下模糊点: --真腊、柬埔寨时代的社会是封建社会,“封建论”者写道:“我们看到,这种封建社会同扶南时代是没有什么区别的。”对此,笔者看来,就很模糊,怎么也看不清真腊、柬埔寨的封建社会同扶南时代竟相同得“没有什么区别”。支持“没有什么区别”论的是如下一段论述:“在真腊和柬埔寨时代,其社会的基本阶级关系仍是由国王为代表,由各级大大小小的封建统治者为一方和以广大村社劳动成员为另一方所构成。前者以国王或国家的名义垄断着全国的土地,后者在土地上从事生产劳动,并向前者缴纳‘贡赋’或‘租税’。”扶南时期的村社无史料可证,真腊时代,除《真腊风土记》中提到的“每一村……亦自有镇守之官,名为买节”外,我不知是否还有史料证其有村社广泛存在,就是《真腊风土记》中的“村”是否就是村社也还有待研究,如是,它如何构成为阶级关系中的“一方”,又凭什么指其两者相同?扶南时期的“贡赋”,按“封建论”者认为是“正确的”我的那种解释,承担租税合一的“贡赋”的是诸侯即“小王”,决非什么“广大村社劳动成员”。至于真腊时代,尚不知“广大村社劳动成员”在何处?(确凿史料)即使有,它与扶南时代承担贡赋义务的诸侯又怎能相同而没有什么区别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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