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占廷帝国是中世纪欧洲文明程度最高的国家,其历法是在古代希腊罗马天文历法基础上,结合基督教神学思想,形成具有某些重要特点的独立历法体系。概括而言,拜占廷人将每年分为4季,每季分为3个月,每月天数不一;每月分为4周,每周分为7日,每天分为12时辰。每周以周日为头一天,称周一为“第二日”,以此类推。在拜占廷历法中,纪年法是最为复杂的部分。由于纪年法涉及对长期历史事件的时间定位,因此,它在后人对拜占廷历法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引起学者们的极大关注。德国拜占廷学家德尔格最先研究7─8世纪以前的拜占廷帝国凯撒纪年法。其后,法国学者格鲁梅尔在其《年代学》一书中涉及拜占廷纪年法,一些东欧斯拉夫学者则探讨了埃及等拜占廷帝国行省使用的纪年法(注:参见德尔格:《拜占廷凯撒纪年法》( F.Dolger,DasKaiserjahrder Byzantiner),慕尼黑1949年版; 格鲁梅尔:《年代学》(V.Grumel,La Chronologie),巴黎1958年版,等。)。可惜,这些研究均缺乏比较全面的归纳和概括,至今还没有一部专著能够比较全面地介绍拜占廷帝国千余年历史期间的历法体系。本文无意完成这一繁重的任务,旨在简要地介绍有关的内容,同时初步探讨拜占廷历法的主要特点,以便为学界同仁在阅读和使用拜占廷古代文献时提供一些方便。 一 拜占廷历法最重要的特点是其继承性,换言之,它不是由拜占廷人创制的,而是在古代希腊罗马历法基础上发展而来的历法。为了更好地理解拜占廷历法这一特点的形成,有必要简略地回顾拜占廷帝国早期的历史。拜占廷帝国的历史从公元4世纪30 年代开始(注:有关拜占廷历史起始年代问题,学术界观点不一,读者可参见拙作:《关于拜占廷史起始年代问题》,《南开学报》1987年第4期。), 它以罗马帝国东部为疆域,在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宗教等社会生活各个方面发生了不同于西罗马帝国的发展变化。拜占廷历史大体可以划分为4─7世纪、7─11世纪和11─15世纪三个阶段。在拜占廷早期历史期间, 帝国统治者进行多种尝试,最终形成了以罗马帝国政治传统、古代希腊文化传统和基督教思想传统为基本框架的中古帝国。拜占廷帝国早期历史变迁深刻地影响其历法体系的形成,一方面因其国势强弱而变动不定的疆域为其与地中海周边其他民族进行历法知识的交流提供了方便,另一方面多种文化融合也造成了拜占廷历法复杂性的特点。 作为古代希腊文化和晚期罗马帝国政治传统的直接继承者,拜占廷人特别注意吸收接受先人的历法。首先,他们十分重视古代希腊罗马的天文知识,注重学习古典天文学理论。自4世纪以后300年期间,拜占廷人翻译注释了许多古代天文学作品,其中影响最大的是晚期罗马帝国数学家和天文学家帕珀斯(Pappos,?-320年)的《天文学大全注释》, 该书依据托勒密(Ptolemy, 130-175年)天文学理论分析天体运行, 准确地预测了发生在320年10月18 日的日环食(注:詹姆斯编注:《帕珀斯·亚历山大文集卷七》(A.Jomes ed., Book7of theCollection),纽约1986年版。)。4 世纪下半期的拜占廷天文学家塞奥(Theon,360-380年)注释了托勒密的《天文学大全》, 并对这部古典天文学的集大成著作的后半部进行补充,他还在仔细研究托氏理论的基础上,准确计算出364年两度发生的日食和月食。 为了计算天体运动,他整理注释公元前4 世纪古希腊数学家欧几里得的《原本》等著作,使后者的许多作品得以保存,后来成为伊斯兰学者转译为阿拉伯文的古典几何学珍贵文本的主要依据。 其次,拜占廷人在实际生活和历史写作中采用古代历法,承袭多种古代纪年方法。拜占廷帝国知识界始终十分重视历史记述,留下大量珍贵的历史资料。可是,当后人翻阅这些古代文献时经常陷入难以判断历史事件绝对年代的困境,因为早期拜占廷作家似乎并不采用全国通用的纪年法,在不同时代不同地区的拜占廷史料中纪年方法各异。例如, 4世纪的埃及土地契约中使用“第二个税收年的第某年”表明年代,而查士丁尼的《法学总论》序言落款年代则记为“查士丁尼皇帝第三执政官期间”,等等。显然,在拜占廷帝国早期历史上缺乏为大多数作家共同认可和使用的、相对统一的纪年法,类似于我国古代史书中通用的干支纪年和皇帝年号纪年法是在9-10世纪才出现的。 拜占廷帝国早期的历法主要是以罗马历法为依据,例如4 世纪最先在埃及地区出现并为帝国其它大部分行省采用的“税收年纪年方法”即是以罗马历法作为计时基础的(注:詹姆斯:《晚期罗马帝国,284 -602年》(A.H.M.Jomes,The Later Roman Empire,284-602),马里兰1986年版,第451-456页。)。罗马历法形成于罗马共和国时期,据现代学者考证,它与罗马城初创者罗慕洛(Romulus,公元前8世纪人)结合古希腊人的历法制定而成的罗马古历法有别。后者是以月亮运动为天文依据的太阴历,每年比实际回归年少10余天,至公元前1世纪时, 罗马古历法已经变得十分混乱, 无法规范罗马人的社会生活。 凯撒(Julius Caesar,公元前102-前44年)遂邀请亚历山大城天文学家索西耶内斯主持历法修订,以太阳运动为依据制定太阳历,并取消罗马古历。新历法以凯撒姓氏命名为儒略历,分一年365天为12个月, 并采取闰年增时措施,以克服计时的微小误差。早期拜占廷人以儒略历为计时依据,实行“税收年纪年法”。 所谓“税收年”是指国家向民众征收捐税的时间,最初是由罗马帝国皇帝戴克里先(Diocletian,284-305年在位)确定的,他为了保持国家税收数量的相对稳定,立法规定每5年调整一次税收量, 以收获季节的9月为岁首。后来, 拜占廷帝国(即东罗马帝国)第一位皇帝君士坦丁大帝(Constantine 1,324-337年在位)又将5年一度的调整期改为15年。由于税收年计时体系符合儒略历,虽然后来其财政意义逐渐废弃,但是它仍然继续被用作历法名称。在拜占廷帝国早期,无论在正式的官方文件还是人们的日常生活中,“税收年”被用来纪年。由于每个税收年周期为15年,因此在计算某个税收年的具体年份相当于绝对年代时,应采用“税收年周×15+税收年+312”的公式, 反之在计算某一绝对年份相对应的税收年时,应使用“(绝对年份-312+3)÷15”的公式,能够除尽的为税收年周的首年,不能除尽的,其余数即为具体税收年份(注:卡拉扬诺布鲁斯:《早期拜占廷国家财政》(J.Karayannopulos, Das FinanzwesendesfruhbyzantinischenStaates),慕尼黑1958年版,第138-141页。)。同时被使用的还有“执政官”、“皇帝年号”、“名祖”等多种纪年方法。前两者大多为真实的历史人物担任皇帝或执政官的年份,而后者大多为拜占廷帝国古代作家为记述方便,虚构出来的先祖或神的名字,用以标志年份。按照罗马共和国时代的古老传统,罗马人每年应选举执政官,任期一年。虽然至晚期罗马帝国和拜占廷帝国时期,执政官已经失去其实际社会权力,仅保留其荣誉头衔意义,并由民众选举变为皇帝任命,但是,其每年变更的特点使它具有标志年代的功能。许多拜占廷帝国早期历史作家便以某位执政官注明其描写事件的年份。皇帝的年号在拜占廷历法纪年体系中的作用和执政官纪年大体相似。在采用这类纪年法计算绝对年代时,特别应该注意参照有关的史料确定文献中提到的执政官被任命或皇帝在位的准确年份。 在6 世纪查士丁尼(Justinian I,527-565年)在位前后, 由于执政官成为花销巨大的公共娱乐活动的主要资助者,所以没有人乐于出任这个“徒有虚名而必使倾家荡产的光荣头衔”,致使“执政官名表的最后一段时间所以常有缺漏”(注:爱德华·吉本:《罗马帝国衰亡史》下册,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第213页。)。 这种情况使我们确定所谓“查士丁尼皇帝第三任执政官”的绝对年代,不是指527年查士丁尼即位以后第三年(530年),而是其登基后第六年的533年。 皇帝年号纪年法似乎比执政官纪年法更可靠,因为在注重政治事件记载的拜占廷帝国史料中,可资借鉴的旁证更多。例如“戴克里先纪年”始于这位皇帝登基的284年, 通过有关戴氏事迹的史料,我们可以准确推算出该纪年法提示的任何年代。执政官纪年法仅使用到7世纪初,而戴克里先纪年法持续使用到13世纪, 后者的可靠性是其长期存在的重要原因。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