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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汉武帝的敛财政策(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北京师范大学学报:社 薛振恺 参加讨论

元封元年(前110年),桑弘羊为治粟都尉兼大农令并主管盐铁事,于是在全国各郡、县设盐铁均输官。这一年同时出台:平准。“置平准于京师,都受天下委输。”桑弘羊特别在这一年又向武帝请示了一项重大政策,即:“又请令吏得入粟补官,及罪人赎罪。令民能入粟甘泉各有差,以复终身,不告缗。”(《史记·平准书》)由于“不告缗”令下,史载这一年,“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同时平准、均输也大见成效,武帝巡视郡国,费用皆取自大农。西汉财政危机基本解除。
    元封二年,(前109年)汉武帝令下东击朝鲜平定叛乱,太初三年(前102年)为了汗血马远征大宛。天汉三年(前98年)宣布酒类专卖令:“初榷酒酤。”(《汉书·武帝纪》。)第二年(前97年)汉武帝“令死罪(人)〔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太始二年(前95年)又再次下令“死罪(人)〔入]赎钱五十万减死一等。”(《汉书·武帝纪》)财政又趋紧张。
    从元光六年宣布对商人运输车收税,至太始二年最后一次下令赎钱减死罪一等止,汉武帝的敛财政策总共出台13次9项内容,用了34年的时间。
    二、敛财政策的正面效应
    我们可以将汉武帝这13次9项敛财政策分成三个阶段述评其出台原因及正面效应。
    第一个阶段自前129年至前120年。这一阶段敛财政策出台特点是:与“民”协商,互为换利。基本上是“入物者补官,出货者除罪。”(《史记·平准书》)政府要求有钱的富者、商人为了国家的利益有钱的出钱,有物的出物。而政府对这些人则给以封侯、补官、减罪等作为补偿,以提高其社会地位。实在不愿意舍钱物的,也可以贷钱给政府。就在此时,出了一位人物,名卜式。卜式十分支持汉武帝北伐匈奴的国策,作为畜牧主他自愿捐献一半家产以助边用。并且他并不愿作官,还说:“天子诛匈奴,愚以为贤者宜死节于边,有财者宜输委,如此而匈奴可灭也。”(《史记·平准书》)卜式的这个举动深得武帝欢心,然却不被朝中官员所理解。丞相公孙弘甚至认为这是乱臣,哪有不要回报而白白捐助国家的!武帝默然,没有接受卜式的捐产。说明此时汉武帝、朝廷上下官员均深信:只要国家给商人以好处,作为交换,按常情,商人则应当急国家所急,因抗击匈奴所造成的国库空虚,是不难解决的。然而事与愿违,当第二次对匈奴战役结束,战争费用已然是上百余巨万,又要安置数万来降的浑邪王士兵及其部落,西汉政府向“民”贳马而不可得,武帝杀戒大开仍无济于事。政府供给不足,皇帝被逼得只好自掏腰包:“天子乃损膳,解乘舆驷,出御府禁藏以赡之。”(《史记·平准书》)前120年山东大水,为救灾,“其费以亿计”。不仅中央财政吃紧,连各郡国仓库都已告罄。卜式这次又主动捐资20万钱以救灾民。汉武帝不仅立即接受,而且不管卜式是否愿意,对他是又封官又赏赐。官拜中郎,爵左庶长,赐外徭400人,赏岁钱12万,赐田10顷。武帝还特别“布告天下”,将卜式树为榜样。希望借助榜样的力量带动更多的豪民富商向卜式学习,可是并无人响应,史载:“是时富豪皆争匿财,唯式尤欲输之助费。”(《史记·平准书》)西汉政府此时财政走到山穷水尽之地,“而富商大贾或财役贫,转谷百数,废居居邑,封君皆低首仰给。冶铸煮盐,财或累万金,而不佐国家之急,黎民重困。”(《史记·平准书》)希图靠与富商大贾协商互利的政策是无法从他们手中挖出钱财了,封侯许愿对于富比王侯的商人已然失去意义,怎么办?只有从协商为主的政策改为强行剥夺。
    自前120年冬,即前119年始(此时汉仍以冬十月为岁首)至前110年止,是敛财政策的第二个阶段。这一阶段敛财政策的特点是:以法治商,与“民”争利。官营盐铁,均输平准,同时再辅以“以粟补官”,奖惩并用的算缗、告缗、不告缗和整顿币制。以这一系列政策达到“摧浮淫并兼之徒”,“笼尽天下货物”(《史记·平准书》。)的目的。
    首先分析算缗、告缗和不告缗令。早在元光六年(前129年)下过一次算缗令,但那只是对有籍商人收运输车税,而在10年后再次下算缗令则是针对社会上五行八作全体经商者。对手工业者无论有无市籍,一律按资产征收财产税。经商及高利贷资本2000收一算(120钱一算),手工业者减半;商人一车收二算,普通人减半;船五丈以上收一算。采取财产自报,凡“匿不自占,占不悉,戍边一岁,没入缗钱。有能告者,以其半畀之。”(《史记·平准书》)这其中鼓励告缗是很厉害的。元狩五年至六年间(前118年~前117年)杨可在武帝支持下主持告缗。一时间,告缗遍天下,“中家以上大抵皆遇告。”“即治郡国缗钱,得民财物以亿计,奴婢以千万数,田大县数百顷,小县百余顷,宅亦如之。”(《史记·平准书》)执行告缗令是有斗争的。当时主持京师治安的右内史义纵,认为到处告缗的人是乱民,要逮捕杨可手下的告缗者。结果汉武帝撤了义纵的官并杀了他,而且在元鼎三年又重申一次告缗令。(《通鉴》认为这一次告缗令是汉书记错了时间,笔者认为是重申。)
    告缗令的厉害并不完全在于它能使“商贾中家以上大率破”,而是当人们万分惧怕这一政策后,再宣布如何做就可以享受不告缗或除告缗的特权,就成为了一种最受欢迎的奖励政策。原先对入粟补官者多次颁布过奖励政策,成效都不大,而在这个阶段中出台了不告缗政令:“令民能入粟甘泉各有差,以复终身,不告缗。”这就是说,凡是能向边境入粟的,不仅可以本人终身免役,全家更可以享受不被告缗的特权。商贾人等,有了这一条,就是偷税漏税,也不用耽心家产被政府没收。入粟换来了财产及人身安全。这是前110年的事情。其实在这之前的元鼎四年(前113年)汉武帝为了解决边防马匹不足的问题,就用过一次此法令。”那一年武帝视察郡国及边防,到了新秦中,汉武帝对那里的边防非常不满。新秦中千里边防线上既不设亭候、又不巡察,武帝杀了北地太守以下所有官员。大约是因为马匹不足导致边防形同虚设,汉武帝下令,“官假马母,三岁而归,及息什一。以除告缗,用充仞新秦中。”(《史记·平准书》。)这除告缗一令与告缗令相辅相成都成为最有实效的敛财政策,而看起来不告缗令的威力更胜一筹 就在入粟边境可不告缗令下达的当年:“他郡各输急处,而诸农各致粟。山东漕益岁六百万石,一岁之中,太仓、甘泉仓满。边余谷诸物均输帛五百万匹。民不益赋而天下用饶。”(《史记·平准书》)可见汉武帝的告缗令并不是出于要普遍扫击商资,而是怎样能敛财就怎样制定政策,以往史家都未曾注意到不告缗、除告缗这一条政令。
    再谈平准均输。平准的政策十分明确、于元封元年在京师设平准官,接受全国的各种积压物资。然后调剂有无,平抑物价,由官府控制贸易。均输则较为复杂。
    均输这一条在《史记·平准书》中是这样记载的:“弘羊以诸官各自市,相与争,物故腾跃,而天下赋输或不偿其僦费,乃请置大农部丞数十人,分部主郡国,各往往县置均输盐铁官,令远方各以其物贵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在《汉书·食货志》中所记,其它各句同史记,而最后一句则记为:“令远方各以其物如异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而相灌输”。历来注书无人解释:“贵时”与“异时”的一字之差。笔者认为,这一字之差、反映了西汉在均输过程中的政策变化。均输本先于平准五年而试行,在试行中达到了“稍稍置均输以通货物”的目的。究竟怎么做到这一点的,史书没有记载。到了元封元年设立正式均输官员之时,就有了这么一句,应当视为是总结了五年均输的经验。这一句意为:让远地方的郡国所交纳的贡赋按商贾贩运时的最高价折物,这样由于价高所折物相对少,运输费用相对低,与从近的地方所输贡赋的价值及费用相当,是谓均输。以此种办法调动远方郡国输物为赋的积极性。但是均输发展到后来,在具体执行过程中逐渐起了变化,均输官员设到各地之后,随着时间的推移大都不按规定作,而是不论离均输所远近,都按“如异时商贾所转贩者为赋。”所谓“异时”,《史记》索隐在注算缗条中解释为:“异时犹者昔时也。”也就是说按照过去商贾贩运货物时的时价折物输赋,其实就成了随行就市,甚至为获暴利按低价折物,官府获利更多。《汉书》这样改动,反映了后来执行均输的真实情况。施行平准均输的当年,效果还是非常显著的。这一年武帝“东到太山,巡海上并北边以归。所过赏赐,用帛百余万匹,钱金以巨万计,皆取足大农。”(《史记·平准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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