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周代诸侯的五等爵问题,载在先秦两汉文献中,是灼然无疑的。但是,由于近代考古学的发展,学术界发现在地下出土的青铜器铭文中,诸侯的五等爵名并无定称。针对地下材料与传世文献的矛盾现象,国学大师王国维率先撰《古诸侯称王说》一文,旨在强调“古者天泽之分末严,诸侯在其国内自有称王之俗”①,但并未否定周代诸侯的五等爵问题。其后,傅斯年、郭沫苦、杨树达等一批学界名宿,依据金文中诸侯爵名无定称的现象,遽然否定了周代诸侯的五等爵制②。他们的论断也就成为在史学界占支配地位的说法。 最近,王世民先生从金文材料出发,吸收了先秦两汉文献中的一些记载,采取“既注意各该器物的年代和国别,又要把那些诸侯的生前与死后追称区别开来”的方法,重新研究周代诸侯的五等爵,得出了与《公羊传》所载“天子三公称公,王者之后称公,其余大国称侯,小国称伯、子、男”大体相同的结论③。无疑,这就把周代五等爵制的研究推进到了一个新的阶段。 研究周代诸侯的五等爵问题,当然首先要依据地下出土的金文材料,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我们也应注意到,地下出土的金文材料往往零星不整,带有很大局限性。所以要想真正解决问题,还须把地下出土的金文材料与传世的先秦两汉文献材料结合起来考察。 鉴于王世民先生已将周代金文中的五等爵问题做了系统的论证,所以本文拟对先秦两汉文献所载的周代诸侯五等爵进行一番探索。冀对这一问题的深入讨论,提供一些有益的意见。 一 周代的所谓“爵”,就是周代统治阶级内部等级关系在法律制度上的规定。周代诸侯的五等爵,就是周代诸侯的五个等级。在先秦两汉文献中,周代诸侯划分为五等,这是不容否认的客观事实。《左传》襄公十五年载周代的列位等级说:“王及公、侯、伯、子、男、甸、采、卫、大夫各居其列。”《国语·周语上》载周襄王说:“昔我先王之有天下也,规方千里以为甸服。其余以均分公、侯、伯、子、男、使各有宁宇。”《逸周书·职方氏》说:“凡国,公、侯、伯、子、男,以周知天下。凡邦国大小相维,王设其牧,制其职各以其所能,制其贡各以其所有。”④《左传》的这段话,据杜注是“言自王以下诸侯、大夫各任其职”,意义正与《逸周书·职方氏》一致。王是周代的最高统治者,“公、侯、伯、子、男”就是周代的五等诸侯,故《逸周书》云“凡邦国大小相维”。“甸、采、卫”,杜注释为侯、甸、男、采、卫五服之名的略举,是对的。具体地说,采、卫主要指二服中的附庸小国。《国语·郑语》说:“妘姓邬、郐、路、偪阳,曹姓邹、莒皆为采、卫,或在王室,或在夷狄,莫之数也”。是邬、郐等附庸小国称采、卫之证。这样,在周代由王及公、侯、伯、子、男、附庸、大夫所组成的等列,就是其社会阶级结构的大略。 《逸周书·度训解》说周代“爵以明等极”。孔晁注:“极,中也。贵贱之等,尊卑之中也。”《时训解》说:“天子乃命大史次诸侯之列。”公、侯、伯、子、男的排列次序,正表明它是标志周代诸侯贵贱尊卑的爵秩等列。《左传》昭公十三年载郑子产说:“昔天子班贡,轻重以列,列尊贡重,周制也。卑而贡重者,甸服也。郑伯男也,而使从公侯之贡,惧弗给也。”“列”就是诸侯的等列。“列尊贡重”,就是爵位越尊贵,贡赋越重。“卑而贡重者,甸服也”,此甸字通圻,指的是王之内。上引《周语上》说“规方千里以为甸服”,是一证。《周语上》载祭公谋父云“先王之制,邦内甸服,邦外侯服”,是二证。王之内的封国位虽卑而贡重。“郑,伯男也”,是说郑为伯爵,所以让它承担“公侯之贡”,是不合理的。一些论著多把这句话与《国语·周语中》富辰所说“郑伯,南也,王而卑之,是不尊贵也”等同起来,说“伯男”与“伯南”一致,这是不对的。金景芳师早就说过:“郑伯,南也”,指的是“郑伯这个人身份特殊”。因为郑武、庄公先后为王朝卿士。卿士职位也称“南”。所以应当尊贵,不能卑视⑤。这与“郑,伯男也”的含义完全不同。故富辰在下文说“平、桓、庄、惠”诸王“皆受郑劳,王而弃之,是不用勋也。”又,《左传》僖公二十九年说:“在礼,卿不会公侯,会伯子男可也”。杜注:“大国之卿当小国之君,故可以会伯子男也。”从这两条材料可以看出,周代的公、侯爵位在伯、子、男之上。公、侯、伯、子、男的排列是有序的。 《左传》哀公十三年载鲁大夫子服景伯说:“王命诸侯,则伯帅侯牧以见于王。伯合诸侯,则侯帅子男以见于伯。自王以下,朝聘玉帛不同。”子服景伯所说的“伯”,是诸侯之长,又称“侯伯”,也就是霸主。《左传》僖公二十八年载:“王命尹民及王子虎、内史叔兴父策命晋侯为侯伯。”据《礼记·王制》:“八命为伯。”侯牧即诸侯,古代诸侯是牧民的,所以也称侯牧。“侯帅子男以见于伯”一句,竹添光鸿《左氏会笺》释为:“其曰侯者,盖兼公而言;其曰子男者,盖兼伯而言。谓公侯帅伯子男以见于伯也。”按竹添说是正确的。《春称》以“公侯”为一类,以“伯子男”为一类,所以“举侯可以兼公,举子男可以兼伯”。又,《国语·楚语》说:“天子之贵也,唯其以公侯为官正也,而以伯子男为师旅。”韦昭注:“正,长也。”说明公侯相当于天子的“官正”,亦即百官之长;而伯子男则相当于天子的师旅,位在公侯之下。 《左传》昭公四年载楚灵王在申地大会诸侯,楚大夫椒举向宋国左师向戌与郑国执政子产问礼仪形式。向戌说:“小国习之,大国用之,敢不荐闻?献公会诸侯之礼六。”子产说:“小国共职,敢不荐守?献伯子男会公之礼六。”杜预注:“其礼六仪也。宋爵公,故献公礼。郑伯爵,故献伯子男会公之礼。”这也说明公爵位在伯子男之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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