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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的弹官与弹文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文献》 张连城 参加讨论

汉唐弹劾制度一脉相承,北魏恰是其间承上启下的关键一环。笔者曾初步探索了唐代弹官及其地位之升降①,溯源所及,试钩辑北魏时期的相关史料,以图廓清汉唐间弹劾制度展转承递之关系。众所周知,北魏是鲜卑拓跋氏少数族贵族上层所建立的政权,“在孝文帝太和制定官制以前,其官职名号华夷杂糅,不易详考,自太和改制以后,始得较详之记载。”②因此,本文拟就北魏太和改制后的弹官、弹文及其在汉唐嬗变中的作用略加探讨。不妥之处,敬请方家学者教正。
    一、弹官的类型划分及其相互关系
    弹官,本指纠举弹劾百司不法的监察官,但在北魏实际政治中,一些行政官也逐渐获取部分弹劾权。笔者爬梳整理了《魏书》中弹劾举职诸官,归纳起来,大致分属御史台、尚书省两个机构,所谓“中尉端衡,肃立威风,以见事纠劾。”③这两个机构所行使的弹劾权密切相关,又各具特色,可划分为两种类型。试分别论述如下。
    (一)御史台系统的弹官
    北魏御史台又称兰台,亦称南台。建国初年,北魏即仿效汉晋旧制,设置御史台作为中央监察机关,但不久就废归内省,由内侍诸职代行其权。④道武帝晚年至明元帝即位之间,又重设御史台,但屡有名为御史却不典监察的现象⑤,而内侍诸职仍有弹劾权,如明元帝初年的内侍长安颉,“令察举百僚,纠刺奸慝,无所回避。”⑥自献文帝时始,御史台的作用渐趋增强,台官行使弹劾权的记载也见诸史传⑦。
    经过孝文帝太和十七年(493)、二十三年(499)两次官制改革以后,内侍诸职弹纠监察的现象消失。御史台建全了机构,设置了御史中尉一人、治书侍御史二人、侍御史八人、殿中侍御史十四人、检校御史十二人⑧,专门纠举非违、弹劾不法,名副其实地成为北魏弹官的主体。
    御史台诸官皆有弹劾权,此不待言。唯细绎史志,其间似略有分工侧重之别。
    御史中尉作为御史台的长官,“督司百僚”,“皇太子以下违犯宪制,皆得纠察。”⑨《魏书》中所见北魏御史台弹劾的重大案例,皆由御史中尉出面主持。其权位之重、弹劾范围之广,由此可见一斑。
    治书侍御史品位仅次于御史中尉,一旦中尉阙职,治书侍御史可以暂代其任⑩。就弹劾权行使范围而言,孝文帝时制定的《御史令》规定:“治书侍御史纠察禁内”,凡“朝会失时,服章违错,飨宴会见,悉所监之。”(11)大抵限于肃正朝仪、点录出勤而已,颇似唐世殿中侍御史之职。虽然治书侍御史举劾范围不止于此(12),但其弹劾权限远逊中尉。
    侍御史则更多地侧重于协助中尉处理台内行政事务。《通典·职官六》云:“后魏御史甚重,必以对策高第者补之。侍御史与殿中侍御史昼则外台受事,夜则番直内台。”内、外台并置,为南朝和前代所无,反映了北魏时期御史台权限由司法监察向机要文秘的扩张。值得注意的是,至隋大业年间,废御史宿直禁中台内时,“文簿皆治书主之,侍御史但侍从纠察而已,由是资位少减。”(13)说明北朝侍御史职权重在典领文簿。又《大唐六典·御史台》述及北魏侍御史之职称:“分掌诸曹内外督令史以下。”汉魏以来御史台皆分曹典事(14),北魏之制当系前制的继承与变通。故推断北魏侍御史职掌侧重于典领文簿,分掌御史诸曹,负责督责有关文书的通奏及法令的执行,纠举非违,以提高行政效率。《魏书·宿石传》云:迁侍御史,拜中垒将军,典宜官曹。”即是显例。又《魏书·废太子恂传》云:“(太和)二十二年冬,御史台令史龙文观坐法当死,告廷尉,称恂前被摄左右之日,有手书自理不知状,而中尉李彪、侍御史贾尚寝不为闻。贾坐系廷尉。”文簿章奏由侍御史典领,故龙文观有此告。又见于史传中的御史台诸职弹劾举职实例中,中尉、治书皆多见,而侍御史弹劾举职仅一见(15),余皆统言“为御史所纠”。虽然受史料所限,御史台诸官弹劾举职的量化统计带有极大的偶然性,但结合前文所述,大致可推阐出治书与侍御间的分工侧重所在。
    御史台诸官分工约略言之,中尉督司百僚、一切重大案例皆由之出面弹劾;治书侍御史则襄助纠举,奏劾不法,重在司法监察;侍御史则佐中尉处理台内事务,分曹督领,侧重行政督察。然而,御史台诸官又皆有弹劾纠举权,此史传中多宠统称之“为御史所弹”的症结所在。
    御史台诸官行使弹劾权,其弹劾内容来源大致有三种类型,即御史纠举,受理揭发人诉状及风闻奏劾。值得注意的是风闻奏劾。
    晋宋以来,御史可以风闻奏事,即可以不必根据任何书面告发材料,根据一些捕风捉影的传言之词,即可以弹纠举事(16)。北魏御史可以风闻奏事。《魏书·任城王元澄传》云:“御史之体,风闻是司。”《魏书·高恭之传》:“御史出使,悉受风闻。”《魏书·良吏传》云:“(裴佗)以风闻为御史所弹。”需要指出的是,北魏时的风闻奏事与前代已有不同,即风闻后尚需调查取证,核实后方能弹闻。根据不同的情况,取证或是摄人至御史台内鞫问(17),或是直接派御史到当地核实(18),亦可以请调有关官府档案文书研检虚实。(19)至孝庄帝永安二年(529),又采纳中尉高道穆的建议,“置司直十人,视五品,隶廷尉,覆治御史检劾事”。(20)设立廷尉司直复核御史调查取证是否属实的监督程序,目的在于杜绝前此出现的“御史一经检究,耻于不成,杖木之下,以虚为实”的枉滥问题(21)。“风闻”取证程序的缜密周到,使得“风闻”只是御史纠弹的线索,而非纠弹的根据,这是弹劾制度完善过程中的重要步骤,亦是北魏统治者一次成功的主观尝试性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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