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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魏的弹官与弹文(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文献》 张连城 参加讨论

(三)尚书省与御史台弹劾官关系发微
    《魏书·高道悦传》云:“转治书侍御史,加谏议大夫,正色当官,不惮强御。车驾南征,征兵秦雍,大期秋季阅集洛阳。道悦以使者治书御史薛聪、侍御主文中散元志等,稽违期会,奏举其罪。又奏兼左仆射、吏部尚书、任城王澄,位总朝右,任属戎机,兵使会否,曾不检奏;尚书左丞公孙良职维枢辖,蒙冒莫举;请以见事免良等所居官。”这条材料涉及到御史台与尚书省纠举弹劾的分工范围(29),且尚书省不举职,亦为台官所弹。而且作为行政中枢的尚书省又享有监督御史中尉,纠弹其失职的权限,似乎颇有些“台省互监”的味道。我们知道,直到唐代,才形成完整的台省互监的制衡机制,这是中国封建社会弹劾制度发展成熟的表现(30)。那么,北魏时期的“台省互监”又体现着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呢?《资治通鉴》卷141齐明帝永泰元年:
    “及魏主南伐,(御史中尉兼度支尚书李)彪与(尚书仆射李)冲及任城王澄共掌留务。彪性刚豪,意议多所乖异,数与冲争辩,形于声色;自以为身为法官,他人莫能纠劾,事多专恣。冲不胜忿,乃积其前后过恶,禁彪于尚书省,上表劾彪……请以见事免彪所职,付廷尉治罪。”
    李彪公案之起,其深层背景在于寒门与门阀、宗王之间的冲突,直接起因在于官场激烈的权力之争。李彪家世寒微,在朝中无亲无友,完全是凭自己的才学崛起的。在他发迹的过程中,曾以李冲好士,倾心结纳,而李冲也重其才学,礼遇甚厚,不仅向魏主举荐,而且到处为彪延誉,公私汲引。李彪由此声誉鹊起,宦途腾达。太和十八年(494)继高道悦出任北魏第二任御史中尉(31),达到事业的顶峰。李彪弹劾不避贵戚,威权日盛。所谓“其所弹劾,应弦而倒。赫赫之威,振于下国;肃肃之称,著自京师。”(32)孝文帝极为欣赏,常呼之为“李生”,将他比作汉代直臣汲黯,曾亲口对李冲赞叹说:“李彪之直,是我国家得贤之基。”(33)而此时的李彪却与李冲日渐疏远,“而更相轻背,惟公坐敛袂而已,无复宗敬之意也。”(34)李彪的得宠与“忘恩负义”,在李冲的心目中自然投下阴影,颇为不舒坦,但又实在找不出借口打击李彪。但太和二十二年孝文帝率大兵南伐,任命李彪兼任度支尚书,与仆射李冲、任城王元澄等参理留台庶务,共同主持后方大计。李冲凭此良机,先斩后奏地处置了李彪,清除了一个权力竞争对手。
    值得注意的是,李彪身为御史中尉,本是熟稔本朝律令制度的。因此,他所说的“自以为身为法官,他人莫能纠劾”,应是符合当时制度的实情。换言之,至少在制度上未有明文规定。但此公案发生时有些特殊之处。李彪不仅身为御史中尉,还兼任度支尚书。换言之,作为度支尚书,他是尚书仆射李冲的直接下属。而李冲恰恰是抓住了这一点,视而不见李彪的法官身份,趁他在尚书省共同处理国政之机,将他扣留在尚书省,并亲自撰写弹文,飞递孝文帝。此间细节,李冲的两次弹文流露出些端倪。
    应该说,从上级处置下属的监临主司关系上看,李冲此举无可非议。但作为北魏尚书省长官弹纠御史中尉之始,虽然此例本身有特殊性,但后世抛开了尚书仆射与度支尚书的隶属关系,而只注意到御史中尉被弹劾,从而为后世援引为例。再加上南朝宋齐的隔代故事,遂逐渐演化成尚书令、仆弹纠御史中尉,互相督察的制度。受到汉魏以来尚书省内分职传统的潜移默化的影响(35),演化至北齐,制度定型为尚书左仆射纠弹而右不纠弹(36),自是机构职能分工演进的必然结果。
    应该指出的是,虽然南朝前期已存在尚书左右仆射纠弹御史中丞之制(37),但这并不是北魏之制的直接渊薮所在。北魏孝文帝太和改制初期“法官,他人莫能纠劾”说法的存在就是确证。应该说,既然孝文帝模仿南朝前期之制极力汉化,推行改革,南朝前期的弹劾制度势必亦影响到北魏。但南朝轻视法吏,视之为浊职的观念与北魏的重宪官,是完全背道而驰的。因此,南朝前期弹劾制度的影响能否确实定型,尚有待于北魏自身历史环境与条件的机缘。尚书左丞弹劾不及御史,从而区别于南朝及北齐,其原因即在此。
    以尚书令、仆弹纠御史中尉,貌似台省互监的制衡机制,但实际上却非如此。这种弹劾双轨机制发展到唐代,形成以尚书左丞为主体的尚书都省弹劾官,而令仆却在几百年的发展过程中逐渐丧失其弹纠御史的权限(38),方为真正的制衡机制。北魏令仆弹纠御史中尉体现的是:作为行政中枢首脑的令、仆,对于同样为行政官员的御史台弹官的自上而下的领导关系,而非平行系统间的制衡机制。中尉与仆射的权限之争纠结缠绕北魏一朝(39),而令仆弹劾中尉的几件公案皆牵扯众多,叠起波澜,成为北魏政治权力之争的漩涡,其症结就在此。
    同时,我们还应看到此制所包含的合理因素。一方面御史台以各级官吏,包括尚书省官吏,作为弹纠监察的对象;另方面又被置于被监察弹劾的尚书省的反监察之下。在强调御史台的独立性的同时,又力图克服其失控现象,这是御史台由自察到他监的一个飞跃。这种尝试努力的方向是合理的。
    从北魏尚书省系统弹官弹劾举职涉及的官吏范围上看,除了纲辖省内、纠弹御史,尚有侵越御史台的权限,涉及到地方州政长官。弹纠职权互相抵牾,这是弹劾制度发展过程中游移不定型的表征之一。
    作为尚书省弹劾权的取得,其基调在于如何弥补御史台监督弹劾的阙失,两者相辅相成、而绝不是重屋叠架地另建一个御史台。因而,尚书省弹劾权在以后几百年的发展中,逐渐以纲辖省内、纠弹御史弹劾不当为两大职能,这是弹劾制度日趋完善的必然结果。而北魏时期尚书省、御史台两系统权限界限的抵牾,正是北魏时期制度尚未完善的体现。
    应该说,虽然北魏统治者对于如何建立完备的监察弹劾制度所进行的多方向的尝试尚未定型,但这种主动尝试是有益的,成为唐制的直接渊薮所在。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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