夏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国家形态,在其形成伊始,就面临着如何处理同周边古代各民族群体关系的基本问题,而民族政策即为夏朝统治者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手段和策略。本文拟就其民族政策的模式、功能、效用作一定探究,并教正于方家。 一、夏朝民族政策的基本模式 关于夏朝的民族政策,目前尚无第一手材料可供查用,但从后人追记的《尚书》、《史记》等古代文献中,亦可窥见其内容的丰富和形式的多样。这些记载是否真实可靠,固然有待进一步证实,但在没有直接材料证明的情况下,上述古代文献仍不失为认识夏朝民族政策的基本材料。当然,作为初级国家形态的政策形式,夏朝的民族政策仅是初具规模,不可能象秦汉以后那样规范、完备和系统,但以历代王朝所施行的民族政策模式为依据,参以古代文献和有关先秦史论著,从形式和性质上仍可把夏朝的民族政策作一概括。 (一)五服制 可以说这是两汉及以后历代封建王朝羁縻政策的刍型。由于夏朝刚刚从分散的部落和部落联盟发展起来,在政治上就必然是分散的。夏王虽然在一定范围内被视为“天下共主”或“天子”,并直接统治和管辖着一定的地区,但在臣属于夏王朝的其它地区以及更远的四方,尚存在着众多的方国和部落组织,存在着与夏族并列的其他民族。他们有的与夏一样,是从原来的部落或部落联盟独自发展起来的,有的则是经过夏王的征服分封的。“禹之湮洪水,决江河而通四夷九州……置万国”,〔1〕“禹曰:万国为治”,〔2〕这正是其政治格局的具体反映。各诸侯国对夏王虽有一定的隶属关系,但又有不同程度的独立性,对于这些诸侯国和民族,夏采用“五服制”来控制和管辖。《尚书·禹贡》载:“五百里甸服,百里赋纳緫,二百里纳铚,三百里纳秸服,四百里粟,五百里米。五百里侯服,百里采,二百里男邦,三百里诸侯。五百里绥服,三百里揆文教,二百里奋武卫。五百里要服,三百里夷,二百里蔡。五百里荒服,三百里蛮,二百里流”。〔3〕集中反映了作为夏朝统治民族的夏族与四方其他民族的关系,并构成了夏朝民族政策的重要内容,其中的“要服”与“荒服”即为其民族羁縻政策的最初表现。 “要服”。《国语·周语上》韦照注释为“要结信好而服从之”。宋蔡沈《书集传》云“要者取要约之义,特羁縻之而已”。《史记集解》引孔安国曰:“要束以文教也”。姚永朴《尚书谊略》云:“要,徼通用,边塞曰徼,要服即边服”。参以《国语》,居要服地者应为蛮夷族,即南方的苗蛮及东方的东夷,为定居土著,夏朝只要求他们承认夏王“天下共主”的地位,贡纳少量的赋税,逐步改变他们落后的风俗习惯,不背叛夏朝即可。 “荒服”。参以《国语》,居荒服地者为戎狄,戎狄均为游牧民族,迁徙随水草,故居地无常。《史记集解》引马融曰:“政教荒忽,因其故俗而治之”。其中,夏对居地靠近要服的戎狄人采用“蛮”的政策。《尚书正义》引郑玄云:“蛮者听从其俗,羁縻其人耳,故云蛮”。又云:“蛮之言緍也,其意言蛮是緍也。緍是绳也,言蛮者以绳束物之名”。〔4〕《史记集解》引马融云:“礼简怠慢, 来不拒去不禁”。〔5〕夏对远离要服的戎狄人采用“流”的政策。 孔颖达《疏》云:“其俗流移无常,故政教随其俗,任其去来”。〔6)据此,荒服乃夏朝对迁徙无常处的戎狄最初的羁縻政策。 由于政治上的分散性,构成了夏朝特殊的政治格局,以致其如果不广泛地采用“五服制”的羁縻方式,就很难控制众多相对独立的民族地区和方国,这与秦汉以后在大一统多民族国家强大政治、经济、军事实力下,针对一些难以控制的边远民族地区或政权实行的羁縻政策,性质虽然相同,方式和程度却有异。 (二)封爵赏赐 夏对其境内主要的古代民族如东夷氏族部落,只要表示顺从的,就采取笼络、怀柔的封爵赏赐政策。如帝芒(荒)时,“命九夷”。帝泄时“命畎夷、白夷、赤夷、玄夷、风夷、阳夷”。〔7〕命,《尔雅释诂》释“告”。《说文》云“王言惟作命”。 《周礼·大宗伯》载“九命”:“亲异姓之国,以九仪之命,正帮国之位。一命受职,再命受服,三命受位,四命受器,五命赐则,六命赐官,七命赐国,八命作牧,九命作伯”。〔8)皆帝王赏赐臣属爵位官职及贵重物品时的诏令。可见,夏朝为巩固对广大东夷族人口的统治,对夷族诸氏族部落酋长曾用赐爵位和物品来加强他们同夏后氏的关系,以达羁縻统治目的。 (三)和亲 夏朝的和亲虽然不能与春秋和秦汉相比,但从夏和亲的目的、对象和连续性看,和亲亦是夏朝统治者处理民族关系的一种基本手段和策略。夏朝的建立与兴衰是与东夷大姓由婚姻关系结成的联盟密切相关的,所以同东夷的关系始终是夏最紧迫最重要的内政问题之一。为确保东夷诸氏族部落的归属,夏朝从禹至帝发(桀父)都非常注意帝族同东夷大姓有仍氏、有莘氏的婚媾关系,夏朝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是太昊后裔有莘氏和涂山氏大力支持的结果。“少康中兴”也是在东夷有仍氏、有鬲氏等的支持下,才恢复了一度灭亡的夏朝。至夏桀时,“昔夏桀伐有施,有施人以妹喜女焉。妹喜有宠,于是乎与伊尹比而亡夏”。〔9〕韦《注》云:“伊尹欲亡夏,妹喜为之作祸, 其功同也”。由于帝桀弃旧姻而转婚于有施氏,使夏朝同有仍氏的亲密关系完全破裂,遭到整个东夷族的反抗而灭亡。没有处理好同东夷大姓有仍氏的关系是夏朝灭亡的原因之一。 夏朝的和亲政策与秦汉及其以后历代王朝一样,性质上都是在一个政权多元,关系密不可分的格局下,主体政权与从属或并立的民族政权之间关系的特殊表现。其中,既有狭义的民族邦交因素,更有广义的民族认同聚合及一统化归属的特质。较秦汉而言,夏朝的和亲政策具有直接性的特点,即由夏王本人直接与有实力的民族方国首领的女儿联姻。当然,民族间的婚媾关系往往是相互的,也有夏后氏帝族女子嫁与东夷族酋长为妻的。但这个时期更主要和更具实质意义的还是第一种联姻关系,因夏王“为天下君”的地位还很不稳固,还需要通过与其他有实力的民族建立比较直接的婚媾关系,从而获得更直接的支持。这与秦汉以后中原王朝帝王的统治地位已在相当大的范围内确立,为维护正统地位和稳定统一局面而下嫁公主为主要特点的和亲显然不同。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