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北魏弹文的类型及其源流 所谓弹文,就是弹官纠举百司不法的刑事起诉书,它具有一定的程式用语及格式。归纳《魏书》中收录的各通弹文,大致可分成两种类型,溯其源,尽其流,有助于我们了解北魏弹劾制度在汉唐嬗变中所处的地位及作用。 (一) 《魏书·阉官传》载御史中尉王显弹奏石荣、抱老寿之文称:“①风闻前洛州刺史阴平子石荣、积射将军抱老寿恣荡非轨,易室而奸,臊声布于朝野,丑音被于行路。②即摄鞫问,皆与风闻无差。③犯礼伤化,老寿等即主。④谨案石荣……老寿……人理所未闻,鸟兽之不若。⑤请以见事,免官付廷尉理罪,鸿胪削爵。” 全文五部分:①风闻石荣、抱老寿有罪;②证实风闻属实;③定性“犯礼伤化,老寿等即主”;④具体运用法律或“清议”分析案犯罪行性质;⑤提出处置意见。 《魏书·于栗传曾孙忠附传》载熙平元年(516)春,御史中尉元匡奏弹前领军将军于忠的弹文,格式大略同上。其定性语为“伤风败德,臣忠即主”。只是在列述于忠罪状之前,多了一段开场白,以“臣闻事主不以幽贞革心,奉上不以趣舍亏节”立论,并漫引古今加以论证。这段开场白为弹文定下调子。推想王显弹奏抱老寿的弹文应有此,唯删略过甚,难窥全貌。 这两篇弹文格式大致相同,皆有“某某即主”的句式。这种弹文格式早见于西晋(40),南朝宋齐梁陈皆有这种格式的弹文,并且头尾俱全。开头多有“御史中丞某某稽首言,臣闻云云”,结尾“臣某某云云,诚惶顿首以闻”等(41)。这种章奏制度的格式,汉·蔡邕《独断》载有成文的制度规定,“自汉以后,多相因循”。(42)推想此种恭谨用语北魏的弹文亦必存在,只是魏收录时删略罢了。需要指出的是,这种有“某某即主”格式的弹文在唐代已完全消失(关于唐代弹文,笔者另有专文探讨),在历史上存续了三、四百年。 关于“即主”,周一良先生在《魏晋南北朝史札记·劾奏公文格式》一文中曾列举了南朝诸弹文,引俞正燮《癸巳类稿》“弹文某即主为一句,言是正犯。”又引钱钟书先生《管锥篇》“即主以上犹立状,举其罪;谨案以下犹拟判,定其罚。”认为“即主之主字究何义,尚有待探讨。” 连城按:关于即主的主字,陈连庆先生曾指出“即主是法律术语,某某即主,谓某某即犯罪的主体。弹文这一句话决不少。”(43)此种看法较之俞正燮所言“正犯”似又进了一步,但认为“某某即主”,即是“某某应负完全责任”(44),似有无根之嫌。拙见以为:据《后汉书·郎顗传》:“恭陵火灾,主名未立。”李贤注:“立犹定也。时拷问延火者姓名未定也。”主可释作主犯。细究南北朝弹文,虽皆有某某即主格式,但其中似略有差异。南朝弹文所用,正如钱钟书先生所指出的,“即主以上犹立状,举其罪”,但却未点破所犯性质,故即主一句总括前文的性质不明显,以致于或可删略不存,而原意不失。北魏弹文所用,则在立状举罪与即主之间,多了一句盖棺定性的判断语,如“伤风败德,臣忠即主”,“犯礼伤化,老寿等即主”。一则使得即主一句不可稍省;二则即主的主就是主犯之意更为明。而北魏的这种运用“即主”的弹文格式,与西晋初年的庾纯自劾状一脉相承(45)。北魏弹劾制度中存有远绍魏晋一源,由此可以推断。 (二) 《魏书》中除了上述弹文以外,还有另一类型的弹文。此类弹文也有援引古今立论、列举罪状、援引律令条文定性论罪、提出处置意见四个主体部分。与前一类型的重要差别在于没有“某某即主”之类的公文程式用语。而且推详上下文意,也无删节省略之处,故作为新型弹文格式加以讨论。 见于《魏书》的此类型弹文有五篇,即御史中尉王显奏弹度支尚书元匡文(46),尚书仆射李冲弹奏御史中尉李彪文(47),录尚书事、北海王详弹奏御史中尉甄琛文(48),御史中尉元子思弹纠尚书郎中裴献伯等文(49),尚书令元澄弹纠司州牧元雍文(50)。 这些上奏文表之所以定性为弹文,不仅在于内容涉于奏劾官吏不法,还在于当时人直接称之为“弹文”。《魏书·元匡传》在录了王显奏元匡之文后,皇帝下诏认可,但恕免元匡死罪,降职录用。北魏宣武帝在东堂引见元匡加以慰抚时,“匡犹以尺度金石之事,国之大经,前虽为南台所弹,然犹许更议。”可见王显所奏,虽未有“某某即主”之格式,亦为弹文。又李冲奏劾李彪文,见载于《李彪传》,虽没某某即主之句式,孝文帝直呼之为弹文,“而近见弹文,殊乖所以。”可见弹文亦有不用“某某即主”之类的程式用语,属于行文格式较为简明型。 北魏的这种弹文类型,为唐代所取法。唐代的弹文无一例外皆属此种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尚书省系统的弹官举职时皆用此种类型的弹文,换言之,有“某某即主”格式的弹文为御史台系统弹官所专用,而且御史台系统的弹官可兼用两种类型,而尚书省系统的弹官则否。由此亦可推衍出北魏弹官的主体在御史台,尚书省系统的弹官只是一种辅助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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