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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晋人口蠡测(3)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史研究》 王育民 参加讨论

2、官、私奴婢
    奴婢制在中国封建社会的早期是作为奴隶制残余及封建生产方式的补充而存在的。两汉时,主人对奴婢已不是完全占有。魏晋时,奴婢的贱人身份仍没有改变,但他们已转化为从事农业生产的、可以买卖而不可以屠杀的封建性农奴。有足够的材料证明,奴婢已极广泛用于农业生产。西晋初年,晋廷以邺奚官奴婢代田兵种稻(34)。太康年间,当太中大夫恬和建议“制奴婢限数”时,尚书郎李重立即反驳说:“诸侯之轨既灭,而井田之制未复,则王者之法不得制人之私也。人之田宅既无定限,则奴婢不宜编制其数,惧徒为之法,实碎而难检。”(35)有晋一代,使用奴婢从事农业生产已蔚然成风,当时蜀中有“奴执耕稼,婢典炊爨、鸡令司晨,犬主吠盗”的谚语。
    西晋奴婢的广泛使用,与西晋品官占田制的颁布有关。当时占田限额从50顷到10顷,而所荫客仅从15户到1户,限田数量远高于限客数量。按此规定,占田足限,就有劳动力不足之忧。只能在限额之外使用奴婢和佃客,以补充劳动力的不足。世家大族都拥有数量众多的奴婢,如王戎“家僮数百”(36);石崇有“苍头八百余人”(37);荀晞有“奴婢将千人”(38)。八王之乱时,河间王颙的部将张方攻入洛阳,“大掠洛中官私奴婢万余人,而西还长安”(39)。
    官、私奴婢的人数,已不可详考。
    3、兵户
    西晋初承袭三国旧制,兵户独立于州郡编户之外。晋武帝泰始元年(公元265年),“封诸王,以郡为国,邑二万户为大国,置上中下三军,兵五千人;邑万户为次国,置上下二军,兵三千人;五千户为小国,置一军,兵千五百人”(40)。又泰始六年(公元270年),荆州南乡郡(郡治郧县,今湖北均县东南)“领县八,户万七千百州,职、散吏三百廿人,兵三千人”(41),南乡郡的兵数与邑万户的次王国相当。可见,西晋泰始年间以户数多寡决定兵员数额,郡与国的标准是一致的。据《晋志》记载,西晋172郡国中,二万户以上者46郡国,有兵23万;一万户以上者40郡国,有兵12万;五千户上下,即不足一万户者85郡国,有兵127,500,全国各郡国计有兵477,500人(42)。
    晋武帝太康元年(公元280年)平吴完成统一后,“诏天下罢军役”,废州郡兵。但是,可靠的记载表明,废州郡兵的诏令在西晋基本上未能实现,许多州根本没有废除。事实上,在司、冀、梁、益、秦、并等州均有州郡兵的存在。如《晋书·惠帝纪》载:元康七年(公元297年)“邺人张承基等妖言署置,聚党数千,郡县逮捕,皆伏诛”,镇压数千人的起义,郡县兵力定为不少。八王之乱时,丁绍为冀州刺史“到镇,率州兵讨破汲桑有功”,也是州兵仍然存在的证明。有的州罢除了州郡兵,但不久又重新恢复,如武帝太康元年(公元280年),罢交、广二州兵。交州牧陶璜上言“州兵未宜约损,以禾单虚”。仆射山涛也认为“不宜去州郡武备”(44)。武帝当时虽未采纳,“然其后刺史复兼兵民之政,州镇愈重矣”(45)。这是州郡兵废而复兴的例证,但当时兵员总数难以确定。
    4、吏户
    前引《晋南乡太守郛休碑阴》泰始六年(公元270年)荆州南乡郡有职、散吏320人,其吏户数占全郡户数的五分之一。太康元年(公元280年)灭吴后,对郡(国)县吏额作了一定限制性的规定:
    司隶校尉:“凡吏一百人,卒三十二人”。郡国:“户不满五千者,置职吏五十人,散吏十三人;五千户以上,职吏六十三人,散吏二十一人;万户以上,职吏六十九人,散吏三十九人”。县:“户不满三百以下,职吏十八人,散吏四人;三百以上,职吏二十八人,散吏六人;五百以上,职吏四十人,散吏八人;千以上,职吏五十三人,散吏十二人;千五百以上,职吏六十八人,散吏一十八人;三千以上,职吏八十八人,散吏二十六人”(46)。
    西晋172郡国中,不满五千户者49郡国,有散吏职吏3,087人;五千户以上者36郡国,有职吏散吏3,024人;万户以上者86郡国,有职吏散吏7,288人,总计15,399人。《晋志》无各县户数记载,倘取其平均数,则全国1,232县当有职吏60,368人,散吏15,154人,共计75,522人。以上包括司隶校尉、郡国及各县总计有吏91,021人,再加上中央政府供役的吏员,全国有吏近10万人,亦即10万户。
    5、百工、鼓吹
    百工、鼓吹,即以后之匠户、乐户。汉魏时就已存在,如周瑜攻入皖城,曾“得袁术百工及鼓吹、部曲三万余人”。其身份卑贱,且是世袭的,不入州县版籍。武帝泰始八年(公元272年)诏书明令:“诸士卒,百工以下所服乘皆不得违制。”(47)《晋令》也有类似的记载:“士卒,百工履色无过绿青白。”(48)这里将“百工之户与士卒并列,且服乘不得违制,这也说明了百工的世袭身份和卑贱地位。其人数失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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