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格兰西之《教会法汇要》对奴隶和农奴法律地位的解释(5)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彭小瑜 参加讨论

不自由人的婚姻在不同地区和时代有复杂多样的形态。从比较研究的角度来看,奴隶是否有婚姻,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一个特定社会对婚姻的理解。在古典罗马法中,合法的婚姻(conubium)是同家长权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奴隶与奴隶的同居关系(contubernium)当然不给予男性奴隶这种家长权,法律也因此极力贬低和忽视奴隶的家庭生活,甚至否认奴隶有婚姻(注:伯克兰:《罗马法教程》,第64页;同作者:《罗马奴隶法》(The Roman Law of Slavery),剑桥1908年版,第76-79页。)。罗马帝国晚期的法学家逐渐意识到奴隶有婚姻,但这种婚姻仍不包含家长权,仍不是罗马法中正常的婚姻(注:巴罗:《罗马帝国的奴隶制》(R.H.Barrow,Slavery in the Roman Empire ), 伦敦1928年版,第158页。)。 中古西欧教会法以基督教信仰为婚姻之基础,赋予不自由人婚姻以合法性,大大提升了他们作为人的尊严。教会从原则上并不反对作为社会经济制度的奴隶制和农奴制,同时又承认不自由人的婚姻权。这一立场给教会对这种婚姻的解释带来了一定的困难。在教会的首肯下,不自由人可以违抗主人的意志结婚,但不能以这一婚姻为借口摆脱对主人的依附关系(注:X4.9.1.)。 这比起格兰西认为奴隶在主人同意后方可结婚的意见又进了一步,显然是加强了奴隶和农奴的婚姻权,但并不现实可行。
    七、小结
    18世纪末以前的美洲种植园主不愿意自己的奴隶成为基督徒,担心基督教的人道主义会导致奴隶们对现状不满。19世纪的一些基督教原教义主义派别鼓吹今生今世的苦难皆是上帝的旨意,信徒只需服从,不应反抗。种植园奴主利用这一观念控制奴隶,基督教化始在奴隶中有长足进步(注:派特森:《奴隶制与社会死亡》,第73-74页。)。中古西欧教会不像近代基督教人道主义那样致力于废除奴隶制(注:戴维斯:《西方文化中的奴隶制问题》,第3部分(第291-494 页)详细讨论了近代废奴运动的兴起及其思想背景。),但也不似上述基督教个别派别那样把宗教变成赤裸裸的社会控制手段。
    9 世纪法兰克王国的修士斯马拉格德在其献给国王虔诚者路易的《王道》中写道:“出于对上帝的挚爱,人人都应释放奴隶,令他们成为自由人。大家都应知道自然法并未使人成为奴隶,人皆因罪过为奴。人生来平等,某些人只因罪过而屈从他人。人人都应该意识到:当你还别人以自由时,你自己的罪过也得到了赦免。”(注:《教父文献大全(拉丁篇)》第102卷,第968栏。)格兰西在讨论不自由人法律地位时从未超越或违,背斯马拉格德在此表述的原则。教会法以受奴役状态源自于人之罪论证了奴隶制和农奴制存在的合理性,甚至维护奴主的利益。与此同时,教会法又从自然法(神法)的角度阐述“上帝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命题,将基督教人道主义的精神贯彻于对不自由人法律地位的解释,承认他们的婚姻权这一基本的人权,鼓励释奴,反对虐待奴隶,接纳解放后的前奴隶和农奴为神职人员。虽然教会不能忽视社会现实,宗教信仰而非政治和经济上的考虑始终是教会法理论中决定性的因素。教会法的这一特点不独在教会对不自由人法律地位的讨论中得到了充分的表露,而且也体现在教会法制史的其他问题上。教会法固然是一种法律体制,更是基督教信仰的有机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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