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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占廷皇帝继承制特点研究(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 陈志强 参加讨论

需要指出的是,拜占廷皇帝继承方式的多样性并不意味着在多样的继承形式中缺乏主从关系,事实上,父死子继是各种继承形式中占主导地位的形式。 从表1不难看出长子在拜占廷皇帝继承人中的重要地位,其24例占血亲继承人数的36.92%, 构成维系王朝世系的主线。同时,作为皇帝权力继承制度的辅助组成部分,还存在其他多种继承方式,它们是长子继承的补充,其中最重要的是长子之外其他诸子继承,既包括了次子、幼子继承,也包括诸子共同继承的方式。一般而言,父系氏族社会解体后,随着财产和社会权力私有化程度的加深,男性在财产继承中的优先地位不断强化,而皇权父死子继的现象是财产私有在政治上的表现,而这一继承制度在各国历史上呈现不断加强的趋势,这在世界上许多民族和国家发展的历史中是一种带有规律性的普遍现象。从总体分析看,拜占廷皇权继承中长子继承24例和非长子其他诸子继承11例,两项合计达到血亲继承皇帝总数的53.85%,其他继承方式不足一半。 据此,可以说拜占廷皇帝继承制是在父死子继基础之上表现出明显的多样性。
    表1 比较明确地显示出父死子继在拜占廷皇帝继承制度中的重要地位,而其它继承方式所占的比重也显示出它们在保障血亲继承传统中的重要性。那么,父死子继继承方式与其他方式之间存在的主辅关系是如何实现的?拜占廷历史上有男性继承人的合法皇帝共有41人,其中35个皇帝的男性继承人继承了皇位,其继承成功率达到85.37%。 从另外的角度讲,父死子继方式排斥其他继承方式,当在位皇帝有第一顺序1 亲等男性继承人时,其他皇室亲属的继承权力自动消失。只有在皇帝没有男性后嗣时,其他继承人的继承权才有可能实现。皇帝之子的继承权力被剥夺属于特殊的例外。拜占廷历史上有6 个男性继承人被取消了继承权,其一是君士坦丁一世的长子,因被怀疑与其年龄相仿的后母有染而被其父赐死(注:〔拜占廷〕尤西比乌斯:《君士坦丁大帝传》Eusebius Werke,ed.P.Winkelmann,柏林1975年版,第60-78页。), 殒命于其父之前,当然谈不上继承皇权问题。另有3人, 即查士丁尼二世(Justinian Ⅱ,685-695年,705-711年)之子、君士坦丁六世(Constantine Ⅵ,780-797年)之子和米哈伊尔七世(Michael Ⅶ,1071-1078年)之子因其父统治被推翻而丧失皇位继承权,在这种情况下,父皇的权力已被剥夺,儿子的皇位继承权也自然丧失。这里要提出的是利奥一世(Leo Ⅰ,457-474年)和塞奥多利一世(Theodore Ⅰ,1205-1221年),他们都在生前将皇位传给外姓人。 前者之取消其子继承皇权的原因是当时政治局势险恶,他在位期间为剪除把持朝政的日耳曼人军事领袖阿斯巴,联合伊苏利亚人军事将领泽诺,并将亲生女嫁给泽诺,临去世时指定泽诺之子利奥二世(Leo Ⅱ,473-474年)继承皇位,泽诺为摄政王。显然,他预见到,如果传位于自己的儿子,则不仅江山不保,而且其子也将厄运难逃(注:〔拜占廷〕雅尼·马拉拉斯:《编年史》Ioannhs Malalas,Chronographia,波恩1831年版,第322页。)。在这里,同属一个继承顺序的两位继承人,2亲等的利奥二世优先于1亲等的利奥一世之子。塞奥多西一世传位于女婿约翰三世(John Ⅲ,1221-1254年)而不传位于儿子则是出于对女婿的偏爱,当时, 拜占廷政府流亡尼西亚,图强自救的任务十分紧迫,约翰在军政各方面均是塞奥多利的得力助手,是重新恢复拜占廷帝国统治的实权人物和精明的政治家,深得皇帝赏识,并被招为东床快婿,后成为新皇帝(注:〔拜占廷〕尼基弗鲁斯·格力高拉斯:《罗马史》Nikiphoros Gregoras,Romaiki Historia,ed.L.Schopen,波恩1829年版,第250-270页。)。 历史证明,塞奥多利的这一选择是富有远见的明智之举。从法律角度看,约翰三世的即位代表第一顺序1亲等女性继承人, 即塞奥多西一世女儿有继承权力,因此在法理上并不违背拜占廷继承法的原则。显然,这几个特例并不影响父死子继在拜占廷皇位继承制度中的首要地位。
    拜占廷皇帝继承制度以帝国继承法为基础,其多样性的继承方式并不违背查士丁尼法典关于继承人法权规定的基本精神。按照查士丁尼法典,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卑亲属,即死者的子女、养子女等属于第一顺序继承人,直系血亲尊亲属,即被继承人的亲父母,和全血缘的兄弟姐妹等属于第二顺序继承人,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属于第三顺序继承人,其他旁系血亲属于第四顺序继承人(注:周楠:《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第512-517页。)。在同一顺序中,按照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亲等的远近来确定先后顺序, 父母与子女为1亲等,祖父母与孙子女为2亲等。这个继承法强调了子女的继承地位, 在拜占廷皇帝继承实践中得到充分体现。但是,皇权继承又有其特殊性。由于男子在履行皇帝职责中具有比女性更优越的条件,因此其在继承皇权中也优先于女性,虽然法律承认女性拥有与男性同等的继承权,但在实践中,第二顺序男性继承人仍然优先于第一顺序女性继承人。拜占廷历史上共有6位女性皇帝继承人继承了皇位, 但是她们的继承只具有象征意义,其皇权多由其夫君代行,只有8世纪末9世纪初的伊琳尼女皇真正掌握皇权,可称得上是“拜占廷帝国的武则天”。
    有的学者认为兄终弟及的继承方式是原始社会母权制残余的反映,是长子继承制发展的必经阶段(注:辜燮高先生在其《苏格兰、日本、英格兰和中国的兄终弟及制》说明了这种意见。),但是在拜占廷帝国,这一继承方式则成为父死子继的补充,它不仅体现了男性继承的原则,而且维护长子继承原则,因为,它是在父死子继和长子继承无法实现的情况下才发挥作用。例如,马其顿王朝的皇帝瓦西里二世(Basil Ⅱ,976-1025年)终身未娶, 去世时没有继承人,其弟君士坦丁八世(Constantine Ⅷ,1025-1028年)遂按兄终弟及的原则即位,使王朝得以延续(注:〔拜占廷〕米哈伊尔·颇塞留斯:《编年史》Michael Psellos,Chronographia,ed.E.Renauld,巴黎1926-1928年版,第158-167页。)。同样的情况也发生在帕列奥列格王朝的末代皇帝君士坦丁十一世(ConstantineⅪ,1449-1453年)身上。其兄约翰八世(John Ⅷ,1425-1448年)在位23年,3次结婚无出, 死时只好将皇位传给其弟(注:〔拜占廷〕劳尼西·哈尔克坎迪利:《当代史》Laonici Chalcocandylae,Apodeixeis Historia,ed.E.Darko, 布达佩斯1922-1927年版,第240-256页。),以续皇室血统,可惜当时拜占廷帝国气数已尽,皇室宗亲继承皇位也未能挽救帝国命运,数年后拜占廷帝国灭亡。公元641年,伊拉克略一世(Herakleios Ⅰ,610-641年)去世,由其长子、 时年28岁的君士坦丁三世(Constantine Ⅲ,641年1-4月)即位, 皇后玛尔提娜为将亲生儿子伊拉克罗纳斯(Heraklonas,641年5-9月)扶植即位而毒死君士坦丁三世,由于后者留下11岁皇子,因此伊拉克罗纳斯的即位使兄终弟及与父死子继两原则发生冲突。在这两种继承方式的冲突中,伊拉克罗纳斯代表了兄终弟及,而皇子代表了父死子继。最终,伊拉克罗纳斯不仅被迫加冕皇子君士坦斯二世为共治皇帝,而且于同年被贵族会议废黜,兄终弟及对父死子继的挑战以失败告终(注:〔拜占廷〕塞奥发尼斯:《编年史》Theophanes,Chronographia,ed.C.de Boor, 希尔德斯海姆1963年版,第134-168页。)。可见,兄终弟及只能是父死子继的辅助方式,而不能取代后者,否则,将引发政治危机, 这样的例证还表现在安居鲁斯王朝的阿莱克修斯三世(AlexiosⅢ,1195-1203 年)夺取其弟皇位, 但终被合法皇子阿莱克修斯四世(Alexios Ⅳ,1203-1204年)推翻在王朝内讧中(注:〔拜占廷〕尼基塔斯·侯尼亚迪斯:《历史》Nicetae Choniatae,Historia, 纽约1975年版,第245-256页。)。可见, 在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两者并存的情况下,前者为主,后者为辅。
    父死子继和兄终弟及制度的重要前提之一是在位皇帝必须有男性继承人,如果缺乏这一条件,父死子继制度就要落空。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血亲继承和不使皇权旁落,其他继承形式即成为必不可少的辅助形式。其中包括女儿继承、姐妹继承、遗孀继承等,继承的顺序也基本符合拜占廷继承法原则,这可从各种继承方式成功率中得到说明(见表2)。表中“继承次数”是指实际继承的数量, “分类总数”是指理论上应该继承皇位的数量,例如兄弟分类总数为26人,表明拜占廷合法皇帝中有26人有兄弟,但是其中仅有5人的皇位是由其兄弟继承, 其成功率为1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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