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占廷帝国何以会出现皇权继承不稳定、王朝统治时间短的现象呢?笔者认为,除了许多外在因素外,拜占廷皇室男性继承人数量少是最重要的内在因素。而拜占廷婚姻制度又是造成皇室缺少男性继承人的决定性因素,对皇权继承具有深刻影响。拜占廷人继承罗马帝国时期的一夫一妻制婚姻法,他们接受罗马法中关于婚姻的基本含义,即如罗马法学家莫德斯体努斯所作的定义:“婚姻是一夫一妻的终身结合,神事和人事的共同关系”,反对离婚(注:转引自周楠《罗马法原论》,第164页。)。 早期拜占廷时代修改了罗马法关于夫权和离婚的规定,允许离婚和再婚,5-6世纪的许多法律都有类似的规定。《查士丁尼法典》允许再婚,以生儿育女、延续继承权(注:〔拜占廷〕查士丁尼:《查士丁尼法典》Codex Justinianus,ed.P.Kruger, 苏黎世1970年版,第5章第9条第9款。)。此后,随着教会法影响的扩大, 社会只承认一次婚姻的神圣性,谴责第二次婚姻,不禁止再婚,条件是夫妻双方必须接受两年以上的独身“惩罚”;至于第三次婚姻,教会法加以严格的限制,并坚决反对第四次婚姻。这些法律为包括皇帝和普通臣民在内的拜占廷人所遵守。在中央集权制的拜占廷帝国,作为臣民主宰和榜样的皇帝的婚姻更受到教会和民众的关注,他们几乎都严格遵守教会法和婚姻法的规定,因此,其结婚的次数普遍偏低(见表4)。 注:此表包括拜占廷帝国全部在位皇帝。 表4显示,拜占廷皇帝多数属于一次婚姻, 仅有两位皇帝结婚四次,都发生在马其顿王朝,其一是利奥六世(Leo Ⅵ,886-912年),其二是王朝末代女继承人邹伊公主(Zoe,1042-1050年)。 利奥六世前三次婚姻曾产生一子三女,但其子早亡,他以延续王朝为借口举行的第四次结婚遭到教会的激烈反对,引发长期的教俗斗争,为此,大教长被罢免。他死后,其第四次婚姻留下的儿子的合法地位经多年才得到认可(注:〔拜占廷〕雅尼努·司基里兹:《当代史》,第35-40页。)。邹伊为君士坦丁八世(Constantine Ⅷ,1025-1028年)的次女,先后四次结婚,终因她天生丧失生育能力,王朝难以继续。生子与结婚有必然联系,但是,结婚不能保证必然生子。在拜占廷历史上, 未婚皇帝8人,结婚而无子的皇帝有22人,还有皇帝甚至无后,连女性继承人也没有。这样,拜占廷历史上有近1/3的皇帝由于没有结婚或无子而无法进行正常的皇权继承,这就使以父死子继为主要继承方式的多样性的皇权继承难以维持,进而导致频繁的激烈的皇权继承斗争。 需要进一步指出的是,拜占廷婚姻制度对皇权继承的消极作用在拜占廷帝国专制君主制度环境中显得更加突出。由于皇帝集中了多种社会权力,成为帝国最高主宰,因此,围绕皇权继承的斗争就格外激烈。这在缺乏中央集权的中古西欧各国是难以想象的,因为,以土地封赐和层层分封为特点的西欧封建制度强化地方贵族势力,对王位的争夺远不如拜占廷帝国。拜占廷婚姻制度使皇权和皇权继承经常产生问题,为各种觊觎皇权的势力提供了机会,宫廷阴谋层出不穷。 如果拜占廷婚姻制度能够为皇权继承提供更好的保障,其继承结果会更加稳定。这在同样实行君主专制的中国古代得到验证。我国封建王朝很早即有较为完善的后宫系统,以唐朝为例,皇后之下,依次设贵妃4人,贵嫔9人,婕妤9人,美人9人,才人9人,宝林27人, 御女27人,采女27人(注:王超:《唐朝皇帝制度的发展与完善》,《南京大学学报》1985年第4期。), 这样的系统可以保证产生皇帝权力的继承人。另外,拜占廷社会杜绝蓄妾,其立法针对罗马帝国时期蓄妾成风的情况,严禁重婚,特别是基督教立法坚决禁止重婚和蓄妾,教会公开指责蓄妾无异于嫖娼。《查士丁尼法典》也总结君士坦丁一世以后诸帝吸收教会法、明文禁止蓄妾的法律,对违反者处以剥夺公民权的惩罚(注:《查士丁尼法典》第5章第26条第1款。)。这样,在婚姻制度不能保证产生皇帝继承人的同时,禁止蓄妾的制度又堵塞了解决问题的其他途径,拜占廷皇帝继承中的危机始终难以缓解。君士坦丁王朝和塞奥多西王朝因无男性继承人,被迫将皇权转交第二顺序继承人姐妹继承;利奥王朝(457-518年)和查士丁尼王朝(518-578年)也因无嗣而让位于皇帝遗孀;马其顿王朝(867-1057年)末期虽然由两位公主延续统治, 先后有多位情人登上皇位,但最终仍无以为续。 拜占廷传统婚姻制度对皇权继承的消极影响还表现在婚龄滞后和未成年皇帝继承人数量增多。虽然,拜占廷立法规定年满14岁的男子和年满12岁的女子为适婚人,但是,婚姻法规定合法婚姻的要件之一是“须家长或监护人等的允诺”,4-6世纪的多项法律规定女子在未满25岁以前,非经其父同意不得结婚。拜占廷帝国初期的立法规定,年满25岁的男子为成年人,这一年限至查士丁尼一世时下降为20岁。事实上,合法婚姻的一系列立法限制使拜占廷人婚龄偏大,因为,家长和子女在对待结婚次数受到严格限制的婚姻时,采取十分谨慎的态度,他们要取得一致的意见需要更多的时间。婚姻当事人也是如此,他(她)们虽然拥有14(12)岁结婚的权力,但很少实行早婚。晚婚在皇室中尤其常见,因此,皇帝与继承人之间的年龄差距较大,例如,君士坦丁一世与其三位继承人的年龄差为44岁、49岁和43岁;塞奥多西一世与阿尔卡迪奥斯的年龄差为30岁;伊拉克略一世(HerakleiosⅠ,610-641年)与其继承人差37岁,利奥三世与其继承人差33岁;瓦西里一世(BasilⅠ,867-886年)与利奥六世的年龄差为30岁; 利奥六世与君士坦丁七世差39岁;生长在皇宫中的君士坦丁七世也实行晚婚,34岁才得子;阿莱克修斯一世与其继承人差30岁。拜占廷皇帝晚婚现象直到拜占廷帝国后期的帕列奥列格王朝(1261-1453年)才有所改变,此时皇帝私生子女也逐渐增多(注:有关情况参见拙作《拜占廷皇帝谱牒简表》。)。拜占廷皇帝晚婚的直接结果是出现许多未成年皇帝,查士丁尼一世以前,不足25岁的未成年皇帝即有6人。查士丁尼王朝以后, 有年龄记载的皇帝中就有15位是不足20岁的未成年人,其中15岁以下的皇帝有6人。这样, 处于未成年皇帝统治下的拜占廷帝国与缺少继承人的拜占廷帝国一样成为争夺皇权的斗争漩涡。 皇权继承人的缺乏使拜占廷社会政治局势经常处于动荡之中,为许多有可能篡夺皇位的势力提供了机会。而屡次出现的权力真空状态直接导致皇亲国戚和高官显贵篡夺皇权的激烈斗争,进而加速帝国中央集权政治结构的解体。14世纪以后,所有皇室成员,特别是拥有皇位继承权的皇子们都要求得到封地,他们成为“专制君主”,独霸一方,甚至在土耳其军队征服巴尔干半岛、拜占廷帝国灭亡在即的时候,仍然不能联合抗敌,继续相互厮杀,最终被各个击破(注:拙文《帕列奥列格王朝外交政策研究》,《南开学报》1997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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