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林墙”与德国的分裂和统一(2)
1953年6月17日,东柏林爆发了反对民德政府的暴乱事件。 在民德政府的请求下,苏联派军队平息了暴乱。对此,西方三国柏林驻军司令强烈谴责苏军用武力造成了东柏林公民的伤亡,并抗议对东西柏林居民自由往来的限制及对不法分子的惩处。民主德国和苏联认为,“东柏林事件”是西柏林占领当局培植的特务势力进行破坏造成的。同时,西柏林为民主德国外逃人员提供了方便的“安全”地带。从东柏林出逃人员只要越过柏林市中间分界线就进入西柏林界地,从这里逃到联邦德国的人员大约有150万人。这些人中有知识界、科技界人士, 而大量的是小企业主、小经营者、农民及其他人员。这些人为何要离开民主德国,昂纳克指出:“有些人离开民主德国有其特殊的政治原因,因为他们的法西斯历史”,“由于他们追求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的生活方式”;有的是“对社会主义目的缺乏了解”,“我们西部居民为了使民主德国‘放血’,也无所不用其极”(注:昂纳克:《我的经历》,世界知识出版社1987年中译版,第162页。)。 大量人员外逃造成民主德国劳动力和专业人才严重缺乏,给经济带来重大损失。 鉴于此,苏联千方百计想把西方三国赶出柏林,主张柏林应归并于其地理位置上所属的民主德国。1958年11月10日,赫鲁晓夫在欢迎波兰政府代表团的大会上发表演说指出,现在“显然已经是签订《波茨坦协定》的国家应当放弃占领柏林制度的时候了”,他建议西柏林应成为“非军事化自由城市”。他说,如果西方三国拒绝这一建议,苏联将单方面与民主德国签订和约,“将把它的柏林职权移交给‘德意志民主共和国’”(注:引自康拉德·阿登纳:《阿登纳回忆录》(3), 上海人民出版社1973年版,第529页。), 使民主德国政府在海陆空三方面恢复主权。11月27日,苏联政府正式照会美英法三国政府,限定在半年内结束西柏林的占领状态,正式宣布取消柏林的四国共管地位,1944年和1945年四国政府关于德国占领区和管理大柏林协定的议定书及与此有关的补充协定“已经不再有效”(注:库尔特·比伦巴赫:《我的特殊使命》,上海译文出版社1988年版,第4页。), 建议把西柏林变成一个独立的政治单位-“非军事化自由城市”,由苏美英法四国和两个德国共同保证尊重西柏林的自由城市地位。在发出照会的当天,赫鲁晓夫就柏林问题举行记者招待会,他把西柏林比喻为“一个毒瘤”,现在建议把西柏林变为“一个非军事化的自由城市”,是一种“无痛的切除手术”。赫鲁晓夫还威胁说,如果西方不同意这一建议,把坦克开到柏林,用武力来保卫其地位的话,苏联的火箭将要“自动发射”。西方三国和联邦德国于1958年12月31日、1959年1月5日复照苏联,拒绝了苏联的建议,认为“赫鲁晓夫的‘自由城市’建议必然破坏西柏林的自由”(注:威廉·格雷韦:《西德外交风云纪实》,世界知识出版社1984年中译版,第348页。)。美国宣称要“不惜用武力”保卫柏林, “华盛顿准备采取核战争的手段来保卫柏林”(注:约翰·鲁宾逊·比尔等著:《约翰·福斯特·杜勒斯》,上海人民出版社1976年版,第199页。)。苏美互相对立的强硬态度,使柏林的气氛骤然紧张起来了,从而爆发了持续3年左右时间的“第二次柏林危机”。 由于美国在柏林问题上毫不退让,赫鲁晓夫被迫让步,双方同意就柏林问题进行会谈。1961年6月3日,美国新任总统肯尼迪和赫鲁晓夫在维也纳会晤。肯尼迪指责苏联的威协导致了柏林危机的发生,没有就柏林问题、缔结对德和约问题达成协议。随后双方又进行武力威协。在此情况下,为了阻止民主德国人员逃往西方,以及防止西方对民主德国的颠覆活动,苏联建议民主德国在东、西柏林之间和民主德国其他地区与西柏林之间修筑“柏林墙”。1961年8月13日, 民主德国内政部颁布法令宣布:对包括西柏林边界线在内的民主德国边境实行封锁;在西柏林成为非军事化的中立的自由城市之间,未经特别许可的民主德国公民,不得过境进入西柏林。同时,苏联和民主德国出动大批武装警察、军队和坦克,对西柏林边界线实行封锁,开始沿西柏林边界构筑“柏林墙”。“柏林墙”的建筑先后花了4年时间,方告完成。 “柏林墙”的建筑,又加剧了柏林的紧张局势,双方大有剑拔弩张之势。面对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三国在西柏林不断进行军事演习,进行战争威协,赫鲁晓夫又被迫让步,宣布不急于解决西柏林问题和缔结对德和约。西方盟国对筑墙后仍保留西柏林通道的畅通,因而对筑墙也没有进行任何反对。“第二次柏林危机”用一道墙的办法解决了。 二、“柏林墙”的建筑加深了德国的分裂 分裂德国和“柏林墙”的建筑不是两个德国人民的意愿,应该说也不是四大盟国早有的设想。诚然,美英苏三大国首脑为了防止德国再度成为战争策源地,以维护战后世界和平,在战争未结束前曾都赞成过分割德国,但在战争结束后的波茨坦会议上都放弃了这一计划,一致主张分区占领和控制德国。波茨坦会议有关德国问题的协议,除规定柯尼斯堡城及其邻近地区让予苏联、沿奥得河至尼斯河以东地区划归波兰外,也没有提到分割德国的问题。相反,《波茨坦协议》规定:盟国通过管制委员会对整个德国负责,准备建立德国中央行政机构、成立德国政府和缔结对德和约。可见,波茨坦会议是维护德国的统一和领土完整。 自从德国被分区占领之后,德国人民也一直坚持祖国的统一,反对民族的分裂,并为此作出了不懈地努力。四大盟国分区占区德国时也不一定是要分裂德国,因此,分区占领也不一定就意味着德国的分裂。只是由于美苏“冷战”的对峙,致使德国分区占领格局逐渐导致德国的分裂局面。即使在此情况下,东、西德及苏联和西方三国并没有完全放弃德国统一的努力,没有放弃或拒绝讨论德国统一和建立全德政府问题。 民主德国在成立的最初几年,一直致力于建立一个有主权的、民主的、和平的全德临时政府和四大国缔结对德和约,恢复德国的统一。 1950年11月30日,民主德国总理格罗提渥致函联邦德国总理阿登纳, 希望在“缔结一项和约,以及恢复德国的统一”问题上,德国人民要“相互谅解”,并建议“在两个政府之间就成立一个全国立宪议会问题进行讨论”(注:康拉德·阿登纳:《阿登纳回忆录》(2), 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23页。)。鉴于美国积极准备武装联邦德国,并将其拉入西欧防务体系,德国统一面临困难的局面时,格罗提渥以民主德国政府名义于3月14日向全体德国人民发出号召, 争取实现全民投票,反对西德重新军国主义化,争取缔结对德和约和成立全德立宪会议。民主德国还成立了全德选举法起草委员会,并发表声明提出将1924年3月6日魏玛共和国的选举法作为制定全国选举法的基础。联邦德国政府也一直坚持德国要重新统一。只是由于受西方盟国的影响,阿登纳强调德国统一“必须通过保证维护和巩固民主自由这一政治措施体现出来”,要求“让四个占领区在国际监督下举行自由、普遍、平等、秘密和直接的选举,以产生一个全德议会”(注:康拉德·阿登纳:《阿登纳回忆录》(2),上海人民出版社1975年版,第30-31页。)。1951年9月27日,阿登纳还发表声明宣布包括“保证在筹备和进行选举过程中政治活动的自由、保证选举秘密、在国际保护和国际监督下筹备和进行选举”等内容的14项选举原则,并强调只有根据这些原则才能进行自由选举。在美英法的操纵下,12月20日联合国大会决定成立一个国际调查委员会,对德国是否能进行自由选举进行调查,然而苏联和民主德国坚决反对。1952年2月13日,民主德国政府向苏美英法四国发表了一份宣言,指出四国至今还没有缔结对德国和约,德国人民至今也没有建设自己的统一的独立的爱好和平的民主国家的可能性。宣言要求四大国尽快缔结对德和约。同时,民主德国政府致函联邦德国政府,要求支持这一建议。在民主德国的要求下,苏联于1952年3月10日照会西方三国政府, 并提出了一个对德和约草案。苏联要求西方三国“立即考虑签订对德和约问题”,“让一个全德政府代表德国直接参与”制定和约,并探讨“尽快建立一个表达德国人民意志的全德政府”的条件(注:迪特尔·拉夫:《德意志史》,慕尼黑1985年版,第352页。)。 西方三国将在国际监督下举行全德选举作为接受苏联建议的先决条件,然而苏联拒绝了这一先决条件。在联邦德国参与签订《关于建立欧洲防务集团条约》(又称《欧洲军条约》或《巴黎条约》)、正式投入西欧防务体系后,民主德国仍没有放弃缔结和约和争取德国统一的努力。1954年8月4日,民主德国人民议院建议与联邦议院共同呼吁四大国,在允许两个德国的代表以平等身份参加会议的条件下恢复中断了的关于德国问题的谈判。在《巴黎协定》签订的10月13日,苏联政府就对德和约、恢复德国的统一、举行全德自由选举等问题照会三国政府,建议召开四国外长会议进行讨论。在苏联的建议下,四国外长会议从11月25日开始在柏林召开。由于西方三国和苏联在德国选举和成立全德政府等主要问题上分歧较大,四国外长会议未就德国统一问题达成协议。阿登纳认为,“解决德国问题的钥匙掌握在华盛顿和莫斯科手里”(注:库特·宗特海默尔:《联邦德国政府与政治》,复旦大学出版社1985年中译版,第208页。)。 而联邦德国在德国统一问题上所遵循的原则是:“自由先于统一”;“不能以脱离西方范围和放弃欧洲一体化的成就为代价来换取统一”(注:康拉德·阿登纳:《阿登纳回忆录》(3),第561页。);不愿意因取得苏联的谅解,而失去经过艰苦努力才得到的西方盟国的支持和信任。由于联邦德国完全倒向西方,从而妨碍了德国问题的解决。以美国为首的西方九国签订了《巴黎协定》和联邦德国议院批准《巴黎协定》之后,德国统一问题逐渐陷入僵局。尽管如此,联邦德国也一直没有放弃德国统一的旗帜,一直拒绝从国际法上承认民主德国。由于“柏林墙”的存在,联邦德国要求德国统一的愿望也只能是纸上谈兵。 民主德国虽然一直到1959年还不断发表声明和建议,表示愿意缔结和约和实现德国的统一,但自“柏林墙”建筑之后,一步一步地紧闭了通往统一的大门,逐渐放弃了德国统一的旗帜,再也没有同联邦德国讨论过有关德国统一的问题。1962年3月, 民主德国统一社会党总书记乌布利希发表声明,同意赫鲁晓夫提出的关于苏联“将不坚持在1961 年12月31日以前缔结对德和约”的观点。1967年4月27日,乌布利希在党的“七大”上明确指出:“社会主义的民主德国同帝国主义的联邦德国联合当然是不可能的”。随后,民主德国坚持两个德国的观点,主张两个德国之间相互承认,并要求联邦德国从国际法上承认民主德国。1968年3月25 日通过的民主德国新宪法规定:“在平等的基础上建立和维护两个德国的正常关系和合作,是民主德国的民族要求”。在1971年民德党的“八大”上,昂纳克甚至提出民主德国是“社会主义民族”、联邦德国是“资本主义民族”的两个德意志民族的观点,两个民族“水火不相容”,因此德国不存在重新统一的问题。在70年代初,联邦德国放弃了不承认民主德国的“哈尔斯坦主义”,开始实行“新东方政策”,对民主德国实施“以接近求转变”的策略。1972年11月,两个德国签订了发展国家关系的《基础条约》,实现了两国关系的正常化。虽然条约规定两国彼此为主权国家,但民主德国坚持要求联邦德国从国际法上承认民主德国,两国要互派大使,西柏林成为独立的政治实体。对此,联邦德国予以拒绝。联邦德国尽管承认了两个德国的现状,但仍坚持两个德国不互为外国,仍未放弃“民族统一”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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