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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过渡时期的西欧家庭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首都师范大学学报:社 刘新成 参加讨论

家庭史研究的开拓者之一、著名的法国社会学家菲力浦·阿瑞斯曾提出一个观点,即过渡时期西欧家庭以内聚力增加为主要特征,家庭成员之间亲情明显增强。但是晚近的研究者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西欧家庭在过渡时期并没有发生显著的变化。笔者属意于后者。现拟根据所见材料,对此略作论述。
    一、家庭的类型
    过渡时期西欧存在的家庭类型共计有四,即核心家庭、根式家庭、复合家庭和扩大家庭。核心家庭是由一对夫妇及子女组成的家庭。根式家庭由父母、子媳两对夫妇组成,孙辈出生后则是三代同堂。复合家庭是在根式家庭基础上再增加父辈或子辈的其他夫妇及子女组成的家庭。扩大家庭也可称为“家族”,包括两种,一种是不同住、但关系极其密切的亲属集团,彼此依靠,往来频繁,有的还有共同经济活动,互惠互助,患难与共;另一种是同住的庞大家庭,其成员间都有血缘或姻缘关系。后一种扩大家庭有其历史成因。按照中世纪封建法,农奴去世时若无与其同住的子嗣,则其租地须退还领主;但若有其他血亲或姻亲,且与农奴共同生活过一年零一天以上,则法律承认该亲属为农奴的家庭成员,有资格继承其租地。因此中世纪时期佃农家庭往往十分庞大,少则十四五人,多则四五十人,同住在一所被称为“长屋”的宽大住房中,由选举产生的大家长领导,共同劳动,共同生活。这种扩大家庭在过渡时期仍然广泛存在。根据法国奥弗涅地区的统计材料,15、16世纪该地区约有60-90%的人口生活在这种大家庭里,不仅有佃农家庭,也有一些个体农民家庭。
    过渡时期存在的这四类家庭哪一种占主导地位呢?或者说,过渡时期在家庭类型方面是否发生了变化、变化的趋势如何呢?在本世纪60年代,最早研究家庭史的学者们曾认为,过渡时期西欧存在着从根式家庭或复合家庭向核心家庭转变的普遍趋势。布洛赫、马克斯·韦伯等西方学术权威均同意这种观点。但是近年来,在广泛收集材料以及使用更科学、更精确的统计方法的基础上,家庭史研究者越来越感到早期的结论过于粗率。有很多材料表明,工业革命以前,在西欧某些地区,家庭类型的变化趋势是由核心家庭向根式家庭或复合家庭转变,而不是相反。例如法国孔代地区小镇埃里库尔,1688年有95%的家庭是核心家庭,但是到1704年,该城核心家庭所占比例下降为67%,复合家庭和根式家庭却上升为23%。又如意大利北部托斯坎纳,17世纪初因瘟疫而人口遽减,遂大量吸收移民,这些年轻移民大多组成核心家庭;但若干年后,由于人口增长和土地短缺,复合家庭重又成为该地区主要家庭形式。再如英国中南部,14-18世纪人口密度的明显增加并未导致家庭形式变化,这段时间该地区始终以核心家庭为主。〔1〕两种观点孰是孰非? 应当如何估计过渡时期家庭类型的变化呢?
    笔者认为,过渡时期西欧确实存在家庭规模由大变小的趋势,也即大家庭逐渐让位于小家庭、根式家庭和复合家庭逐渐让位于核心家庭;但是,对这一变化的速度和幅度决不能估计过高。家庭变化是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变革的结果,它永远滞后于生产方式和社会的发展。过渡时期生产方式的根本性变革刚刚开始,其对社会的影响也只是刚刚显现,当此之时,家庭的变化只能是微弱、缓慢和小范围的。我们说此时家庭由大变小具有趋势性的意义,并不是根据这种变化的规模和速度,而主要是从理论上做出的判断。由于统计数字不一,我们也无法确定过渡时期哪种家庭类型占多数,只能将影响家庭类型变化的种种因素分析如下。
    首先应当考虑的因素是社会经济发展以及由此带来的家庭职能变化。在封建时代,土地的所有、占有和使用以及领主-附庸关系的建立均非以核心家庭名义,而是以家族名义;同时,由于产业规模往往大而庞杂,也由于封建主贵族鄙视劳动,无论体力的还是脑力的,因此对产业的经营管理主要依靠管家(通常由寄住的或依附的穷亲戚担任);由于条田交错、牧场公有、牲畜共用、集体收割等等,农民家庭在生产中也不具有充分的独立自主性;所以在农村里,是庄园而非家庭成为基本生产单位,经营和管理亦非由封建主家庭独立承担;城镇手工业者家庭虽然可以成为独立生产单位,但是他们的家庭并非核心家庭,而是包括学徒、帮工和寄住亲属在内。总之,小家庭在封建条件下既不是所有制单位,也不是经营和生产单位,甚至不是单独的生活单位。而到过渡时期,资本主义私有制逐步取代了封建所有制,无论城镇农村,个体小生产成为主要经济形式,核心家庭可以拥有财产所有权和自主经营权,生产力提高也使仅靠家庭成员的力量独立从事生产劳动成为可能,小家庭完全可以承担过去必须由大家庭承担的经济职能。所以,经济发展以及家庭职能变化这一因素显然是促使家庭由大变小的积极因素。由于生产力和社会经济的发展具有历史必然性,是过渡时期的基本趋势,因此我们能够做出这一时期家庭类型变化的趋势是由大变小的判断。
    但是在过渡时期,经济发展因素对家庭类型变化的影响实际上很有限,主要原因有两方面。一方面,生产力显著提高、经济飞速发展并非过渡时期遍及西欧的普遍现象,在那些仍以农牧业为主的偏远落后地区,比如苏格兰高地和比利牛斯山区、法国中部的奥弗涅、贝里、勃艮第等地以及布尔博内部分地区,生产力的提高并不明显,劳动生产率仍然很低。在这种情况下,劳动人手的多少就成了生产规模、收获量以及家庭经济状况的决定因素。每个家庭都希望有更多的劳动人手,劳动力需求增大,劳动力价格高涨,这就使得以增加家庭人口来补充劳动力之不足比雇用仆役帮工更加经济。出于这种考虑,保持大家庭便成为最佳选择。西班牙北部自然条件艰苦、劳动力需求量较大的加利西亚山区流行根式家庭,原因即在于此。〔2 〕法国向以根式家庭为主的阿维农平原和塞文、佩里格、利穆赞、上普罗旺斯和朗格多克等山区,在15世纪人口锐减的情况下,由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子女组成的复合家庭骤然增多,很明显也是同样原因。〔3〕1575 年有人这样描述法国利穆赞地区的复合式农民家庭:“四代同堂,无条件地实行族内婚,财产不进行分割。我看到有的人家像寄宿学校一样住着一百多口人。”〔4 〕法国的扩大家庭也集中在尼维尔内、科尔西、布瓦乔等落后地区。研究者早就发现,西欧经济落后的山区鲜见核心家庭,而核心家庭为主的地区则多为经济发达的平原。另一方面,也有生产力提高、生产关系变化反而导致家庭规模扩大的情况,这通常发生在封建传统和封建观念比较浓厚的地方。在这些地方,如果一个家庭所占有或拥有的土地很少,其出产仅能勉强维持一对夫妻及其子女的生活,承受不起子女结婚生育的负担,那就只能让长大成人的子女离开家庭另立门户。而在生产力提高、家庭收入增加、可以养活更多人口,或是占有的生产资料增多、需要更多劳动人手的情况下,只要未发生父子反目或兄弟阋墙,人们就会按照封建时代的传统选择大家庭。在法国北部、德意志西部和比利牛斯山区,那些先富起来的富农、富商、行东的家庭往往是根式或扩大式,就是这种情况的证明。所以说,生产力水平低和保留封建传统是家庭类型变化的消极因素;即使在生产力提高的情况下,由于封建传统的存在,适合新的生产力水平的小家庭仍然不可能大面积出现。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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