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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德意志帝国政治架构的发展趋势(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武汉大学学报:哲社版 邢来顺 参加讨论

从立法机构有关权力的规定中,也可以看出德意志帝国政治生活中的专制主义色彩。根据宪法,德意志帝国按照联邦国家立法机构的模式建立了两院制的议会。其中,作为上议院的联邦议会代表各邦,作为下议院的帝国议会则是全体人民的代表。然而,这些所谓的立法机构不过是掩盖专制主义的一个宪法门面。首先,联邦议会并不是一个什么真正的上议院,它体现的只是一种君主的权力。议会中的代表只是各邦君主的代言人,各邦的代表人数也不像美国的参议院那样由各州以相等的代表组成,而是按各邦的大小和力量来决定的。这样一来,普鲁士就以它超过否决权的票数控制了联邦议会。其次,虽然帝国议会是通过普遍、平等、直接和秘密的选举产生的,从表面上看,它具备了一个真正的立法机构的一切外部特征,而事实上权力极其有限。它有权提出法案,但只有得到联邦议会和皇帝的同意方能生效;它对任命宰相、组织政府等都没有影响,因此不存在对它负责的政府,它的最大的权力就是审查和拒绝通过预算。因此,有人戏称德意志帝国议会只是“发表独白”的“一个没有政府的议会”〔8〕。不管是联邦议会还是帝国议会, 召集权和宣布休会的权力都掌握在皇帝的手中。
    综上所述可见,1871年建立起来的德意志帝国表面上实行的君主立宪制,实际上是一个地地道道的专制政体国家。在这一国家中,以皇帝为首的容克贵族居于领导地位,资产阶级则从“参与”意义上加入了统治阶级的行列。也正是从以上意义上说,马克思称德意志帝国是“一个以议会粉饰门面、混杂着封建残余、已经受到资产阶级影响、按照官僚制度组织起来、并以警察来保卫的、军事专制制度国家”〔9〕。
    二、联邦主义向中央集权主义的发展
    如前所述,在德意志帝国建立初期,其行政体制上呈现出的是联邦制的特点。然而,随着帝国统一的日益稳固,帝国力量的增长,陆、海军的更多需求以及帝国国际作用的不断增强等,原有的松散的联邦体制已经无法满足整个帝国的政治及经济发展的需要,于是出现了要求扩大帝国政府权能的趋势和某些悄然的却是实实在在的向中央集权主义的转变。对此,我们可以从下列缕述中得到答案。
    帝国建立起了统一的司法制度。1872年,帝国刑法典继1865年北德意志联邦的商法典之后成了全国统一的法典;1873年开始制定的民法典在1896年由联邦议会和帝国议会通过;1876-1879年,相继通过了法院组织法、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统一调整了审判程序和诉讼程序等;1879年在莱比锡建立的帝国法院表明帝国已拥有了自己的“帝国司法权”〔10〕。
    帝国实行了统一的币制,建立起了德国国家银行。在1871年,德意志帝国境内还有7个不同的货币区和33家有钞票发行权的银行。 各银行按照完全不同的规定印发钞票。然而,帝国统一后,建立统一的银行货币系统已经显得十分必要。于是, 在1871 年, 马克成了货币单位。 1873年,德国政府利用它在战争中得到原赔款建立起黄金通货,货币银本位改成了金本位。1875年3月,帝国政府又通过银行法, 将原来的普鲁士银行改成了帝国银行,随后帝国政府开始了对其他银行发行纸币的限制。结果,在上文所提到的33家银行中,到1907年时,只有4 家还保留着纸币的发行权。到1912年时,德国全国发行总额近1.34亿英镑,其中有1.26亿是帝国银行发行的。帝国银行还在全国建立起庞大的子系统。在30年中,它开设了将近100家分行和4000家支行〔11〕。 帝国统一的银行货币体系终于建立了起来。
    帝国还建立了统一的邮政系统。1876年以后,德国各邦的各种电报系统在帝国邮政总局之下合并起来。1897年,德国政府又取消了在柏林、汉诺威等地的最后几十家私人邮政〔12〕。由于国家集中掌握邮电建设的大权,德国邮电事业得到飞速发展。据统计,在德意志帝国时期,德国的电报电话建设远远走在世界的前列〔13〕。
    德意志帝国政府还统一了对铁路的管理。在德意志帝国时期,铁路建设发展特别迅速。1870年时,德国的标准轨距铁路线为1.89万公里,到1910年时,达到5.9万公里〔14〕。然而, 铁路的管理却大大滞后于铁路的发展速度,有帝国铁路线、各邦铁路线、私营铁路线等等。这一切既不利于发挥铁路的战略意义,也不利于国家实行统一的经济政策。俾斯麦因而于1873年创立了“帝国铁路局”来协调各所属系统铁路的建设、装备和营运。1876年,在帝国铁路管理局的领导下,原本有67家所属系统铁路管理局和1357种运费的德国铁路终于组成了实行统一运费原则的自由联合,从而实现了铁路运费率的统一和系统化〔15〕。
    帝国范围内还建立了统一的社会保障体系。出于工业化带来的社会压力、摧垮社会主义运动等方面的原因,德国政府从19世纪80年代起陆续通过了一系列社会保障立法。而这些社会立法一经通过,就适用于整个帝国,从而对帝国政府的统一管理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为此,帝国政府专门设立了完备的覆盖全国的社会保障管理和监督机构。1911年通过的《工人保险法典》就规定设立地方保险局、高等保险局、帝国保险局等三级监督机构,以严格监督各类社会保障组织履行应尽的义务和责任〔16〕。
    此外,保护关税、军备和殖民扩张等的需要也不断向德意志帝国政府提出加强权力的新要求。与这些要求相适应,德意志帝国遂“逐渐地呈现出中央集权而非联邦的特点”〔17〕。
    随着帝国政府所承担任务的日益扩大,对帝国的行政管理机构也提出相应的扩充要求。起初,除了前普鲁士外交部这一负责外交事务的外交官厅外,帝国宰相办公厅是负责全国内政事务的最高官厅。作为帝国宰相办公厅主任的德尔布吕克曾在宰相俾斯麦的默许下,把归入帝国管理的商业、财政、司法、铁道和邮政等好几个部的任务都并入了帝国宰相办公厅之下,结果形成了一个“和帝国宪法中的联邦原则是不相符的”权力高度集中的、坚强有力的帝国官厅。在德尔布吕克于1876年辞职后,俾斯麦又通过“普鲁士国务秘书处”等形式来加强帝国官厅与普鲁士的关系。他将宰相办公厅分解成帝国内政、司法、财政、邮政、铁道等帝国官厅,然后任命在普鲁士政府中享有席位和表决权的普鲁士国务大臣来充当国务秘书,领导这些官厅。在俾斯麦之后,这一组织制度则得到了更有力的推行〔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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