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改组或重组属国的政府机构。雅典人常常大力支持属国平民百姓(所谓“民主派”),但有时也支持当地的贵族。那些得到雅典人支持的地方势力,不论它属于哪一派,他们在得势后都必须按雅典人的旨意行事。这样,被重组或改组过的属国的政府机构(常常以“民主制”的形式出现),已逐步蜕变为雅典人在当地的代表,从而开始具有帝国地方政府的性质。 第五,扩充武力,增派驻军,严厉镇压属国的反抗。从波斯战争到伯罗奔尼撒战争期间,雅典军队数量大大增加。公元前487年, 雅典共有战船50艘,到前480年增至180艘,前431年超过300艘。前431年, 雅典重装步兵人数由50年前的1万增至约2.6万。不仅如此,其间雅典军队的职业化程度有所提高,雇佣兵的比例日渐增大。海军的变化尤为明显。前431年,科林斯人在斯巴达同盟大会上指出, “雅典的势力主要是依靠它的雇佣桡手,而不是它自己的公民”。伯里克对此也不否认(注: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Thucydides, The Poleponnesian War)[M],Ⅰ。121,142~143。)。此后,由于战争、 瘟疫所造成的人力损失,使雅典对雇佣兵依赖程度有所加深。在远征西西里和羊河之役的雅典军队中,雅典公民所占比例不超过10 %(注:修昔底德:Ⅵ。30~32,42~46,Ⅶ。20.42 ; 色诺芬:《希腊史》(Xenophon,Heuenica)[M],Ⅱ。1.25~32。)。此外, 雅典人还在具有重大战略价值或经济价值的地方,派遣驻军。前431年, 其人数约为 8000~9000(注:斐圭拉:《雅典与埃吉那》(T.J.Figueira,Athens andAigina)[M],约翰·霍普金斯大学,1991:201~225尤其是216。)。普鲁塔克在评述这项措施的作用时指出,它一方面解决了部分公民的生计问题,另一方面也是对当地人民的一种武力威慑(注:普鲁塔克:《传记集·伯里克利传》(Plutarch's Lives,Pericles)[M],Ⅺ。5。斐圭拉:《雅典与埃吉那》[M],226~235。)。严厉镇压属国的反抗是雅典的基本国策。公元前5世纪后期,优卑亚诸邦、 萨摩斯和拜占庭以及米提列涅人的起义,均惨遭镇压。修昔底德评论道:这是雅典人“违背原先确定的原则并奴役其同盟者的第一例,此后同盟者其他各国就这样逐个地遭到奴役”(注: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Thucydides,The Poleponnesian War)[M],Ⅰ。98.4。)。因此,雅典帝国如同世界历史上形形色色的奴隶制霸国或帝国一样,也是以武力建立并维持其秩序的。雅典人自己就不否认这一点。伯里克利在公民大会上直言不讳地告诫他的听众:事实上“你们是以暴力来维持这个帝国的”(注: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Thucydides,ThePoleponnesian War)[M],Ⅱ。63.1~2。)。 (二)全面控制各属国的经济 首先,逐步完善地方贡赋上缴制度。在雅典设有中央财务官,总揽帝国的财政事务。各属国的贡金必须按时上缴,数目每4 年重新审议修订一次,由雅典民众法庭裁定。前5世纪30年代, 每年贡金额平均约为600塔连特,到20年代初猛增至1300~1500塔连特(注:修昔底德:Ⅱ。13.3;普鲁塔克:《传记集·阿里斯提德传》(Plutarch's Lives ,Aristides)[M],牛津,1984:420~421。 )。为确保各地的贡金安全如数地运抵雅典,当政者采取了严密的防范措施。一项保存在铭文上的决议中有如下内容:“(雅典的)议事会、各城市的官员和巡回监察官(episkopoi)务必关注每年所征收的贡金,并把它运回雅典。 要为各城市制作同样的封条(symbola), 使运送贡金的人无法趁机私吞。各纳贡城市必须在一块板子上刻明贡金数目,用封条加以密封,然后送往雅典。运送者在移交贡金的同时,必须交出那块有封条的板子,由其他人在议事会上宣读。(注:梅格斯、刘易斯:《希腊历史铭文选辑》(R.Meiggs & D.M.Lewis,A Selection of Greek HistoricalInscriptions to the End of the Fifth Century B.C)[M],牛津,1980:46.1~18。)” 第二,直接控制属国的土地所有权。雅典人对付属国贵族、富豪的一贯政策是,通过支持当地的平民,“剥夺他们(指贵族--引者)的公民权,没收其财产,杀戮他们,或将他们逐出家园”(注:伪色诺芬:《雅典政制》(Pseudo-Xenophon, The Constiution of theAthenians)[M],Ⅰ。143.4~5,81.1,Ⅷ。96.2,Ⅵ。76。参阅斐圭拉,前引书,176以下;梅格斯、刘易斯,前引书,246~247。)。 雅典人在镇压属国人民的起义后,往往直接占领其土地。公元前427年, 他们把没收米特列涅人的土地划分为3000块份地,除将其中300 块作为奉献给神的圣地以外,其余的全都分配给雅典人。到伯罗奔尼撒战争前夕,雅典人在阿提卡以外已占领了大片土地,他们自认为“在诸岛屿和大陆上都拥有充足的土地”;斯巴达人也看到,“雅典帝国扩展到很远的地区,可以从那里输入一切所需”。因此,在雅典人的心目中,阿提卡只是其全部国土的一部分,而且在数量上是无足轻重的一部分(注:修昔底德:Ⅱ。62.3;伪色诺芬:《雅典政制》[M],Ⅱ。16。)。 第三,统一币制和度量衡制。据公元前450年~公元前447年的一块铭文记载,雅典公民大会通过一项法令,并将该法令副本勒石树碑,立于各属国城市市场上。其中写道:“倘有人在(雅典帝国境内)各城市铸造银币,不使用雅典的币制和度量衡制,而使用别国的币制和度量衡制,根据此前克里阿库斯所提出的法案,必给予他以惩罚并处以罚款。”(注:梅格斯、刘易斯:《希腊历史铭文选辑》(R.Meiggs & D.M.Lewis,A Selection of Greek Historical Inscriptions to the End of the Fifth Century B.C)[M],牛津,1980:45.12。) (三)大力强化民众法庭的作用 公元前5世纪后期, 雅典民众法庭实际已成为帝国的最高司法机关。按雅典法律规定,凡是涉及各属国之间以及属国与雅典之间相互关系的诉讼案件,一律交由雅典民众法庭审理(注:梅格斯、刘易斯:《希腊历史铭文选辑》(R.Meiggs & D.M.Lewis, A Selection of Greek Historical Inscriptions to the End of the Fifth Century B.C)[M],牛津,1980:40.29~30。)。这实际上意味着各属国的对外主权在很大程度上已被剥夺。同时,雅典人还把各属国所有重大民事和刑事案件的审理权都集中到自己手中,以致于“不经雅典人(准许),在任何一个城市皆不得对任何人判处死刑”(注:安提丰( Antiphon):Ⅴ。47。)。这表明属国的对内主权原则上亦被剥夺殆尽。 关于雅典民众法庭的具体作用,当时一位作家在其《雅典政制》中所提供的史料特别值得重视。他指出:“有人认为雅典平民迫使其同盟者渡海来雅典打官司是错误的。但雅典人却不这样看。因为他们算过这样做会给雅典平民带来许多利益。首先,他们可以从法庭收费中稳获整整一年的薪金(约150~200塔连特--引者);其次,他们呆在家乡,无需出海远征,便可在附属国中发号施令;第三,他们因此可在法庭上保护那些支持民主制的人,铲除平民的敌人。反之,假如他们在本地打官司,那他们就会因对雅典的敌视,而除掉其民众中那些同情雅典平民的人。除此以外,雅典平民还可以从同盟者把案件移送雅典一事中受益:其一,它使比利尤斯港的1%的关税收入有所增加;其二, 任何有房舍出租的公民将获得更多收益,同样,那些有牲畜或奴隶出租的人亦可得到更多的实惠;其三,传令官们因同盟者的拜访家境渐好。相反地,如果同盟者不来雅典打官司,他们就会只对航行那里的雅典人--将军、船长和使者们表示尊敬。但事实上,每一位同盟者都是被迫来到雅典的,他在这里所接受的法律上的赏与罚完全掌握在雅典平民手中--这是雅典的法律。因此,他们在进入法庭时都拉住平民的手作祈求状,在法庭上也不得不低声下气地做答辩。这种情形使得同盟者日益屈从于雅典平民。 ”(注:伪色诺芬:《雅典政制》( Pseudo- Xenophon, The Constiution of the Athenians)[M],Ⅰ。143.4~5,81.1,Ⅷ .96.2,Ⅵ。76。参阅斐圭拉,前引书,176以下;梅格斯、刘易斯,前引书,246~247。) 由此可以得出如下几点认识:第一,雅典人在强化对属国人民的统治时,既重视以武力慑服,也非常重视法制建设。依法治国是雅典帝国的主要特征之一(注:参阅修昔底德:Ⅰ。76~77 ;梅格斯;《雅典帝国》[M],207~209。)。第二, 雅典人借此逐步剥夺原同盟者诸国的内外主权,同时又可以使公民集体和个人在经济上受益。这也是雅典平民踊跃“参政”的主要动因。第三,雅典平民通过保护各地的亲雅典分子,从而有效地维护了雅典的政治利益。第四,帝国时代的雅典民众法庭从表面上看似乎还是雅典城邦的法庭,是雅典城邦的民主机构之一,但它所行使的权力已大大超出雅典城邦的范围。因此,它实际上已成为雅典人维持其对帝国广大臣民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的强制机关。这也是雅典帝国形成之前和崩溃以后民众法庭实际工作人员较少的一个有力的反证(注:亚里士多德:《雅典政制》( Aristotle, The Athenian Constiution)[M],XXⅣ。1-3;LXⅧ。1-2。每艘战舰按 200人计。日知、力野之中译本(商务印书馆1978年版第29页)漏译了关键的一句。本文所引古典作品凡未另注明者,皆据《劳易卜古典丛书》(The Loeb Classical Library)英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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