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扩大雅典宗教影响 在雅典,自公元前6世纪起,公民对雅典娜女神、 农神狄墨特尔和酒神狄奥尼索斯的崇拜在城邦宗教生活中居于举足轻重的地位。自提洛同盟公款被雅典人侵吞之后,雅典娜女神便取代提洛岛的阿波罗神而成为贡金的庇护者。此后,雅典人在帝国各地以雅典娜女神的名义宣布对当地某些土地拥有所有权(注:博厄德曼等:《牛津古典世界史》(J .Boardman & Others,The Oxford History of the Classical World)[M],纽约,1986:133。)。公元前5世纪后期,在萨摩斯、 科林斯和卡尔基斯等地相继出现为“雅典的雅典娜女神”( Athena Athenon Medeousa)所建的圣殿(注:梅格斯:《雅典帝国》[M],295~296。)。这表明雅典人已逐步把本邦的主神凌驾于原提洛同盟诸邦主神之上。雅典的雅典娜女神所庇护的人依然是雅典人,而她所庇护的领土则扩及整个帝国。这是雅典人领土扩张在其宗教意识中的反映。 雅典人还强令属国承担种种宗教义务。自公元前453年/452年起,埃利特莱人开始承担向大雅典娜庆节贡献谷物的义务。前447年/446年,雅典命令所属国届时都必须向这一庆节奉献一头母牛和一副甲胄(注:梅格斯、刘易斯:《希腊历史铭文选辑》(R.Meiggs & D.M.Lewis,A Selection of Greek Historical Inscriptions to the End of the Fifth Century B.C)[M],牛津,1980:40.2~4,46.41~43,69.55~58)。雅典人又根据“祖先的习俗和德尔斐的预言”, 要求其属国人民向厄琉西斯的狄墨特尔和帕尔塞福涅二神奉献“第一熟果实”(aparchai)。这些原本都是雅典公民对本邦主要保护神应尽的宗教义务。但是,雅典的种种规定决不是力图把属国人民与雅典人一视同仁。因为尽一定义务的所有雅典公民都在其国家享有相应的权利,而属国人民则只是必尽义务不享有任何权利,这说明他们在雅典帝国中是处于从属地位的。 以上史实证明,公元前5世纪后期的雅典帝国是一个主权国家, 而不是主权国家的联盟。 二 希腊城邦在形式上是一种公民的经济、政治、社会和意识形态的共同体(公民集体),其实质是一种早期奴隶制国家形态。小国寡民是它的外部特征,国家机器不够成熟和完善,公共权力不够突出和强大则是它内在的、本质的特征。在雅典,公元前7世纪末至6世纪末所发生的一系列变革,使公民集体内部的矛盾不断得到调整,向外发展的内部条件日臻成熟。波斯战争的爆发为雅典的扩张提供了千载难逢的历史机遇。雅典人以此为契机,通过武力征服和其他手段,使原本臣服于波斯的小亚西亚西部及附近岛屿和黑海地区的一些属国转而臣服于自己,从而形成希腊及东地中海地区历史上的雅典的帝国。 雅典帝国的形成,标志着雅典国家的发展进入了一个新阶段。首先,国家规模急剧扩大,已不是昔日统治阿提卡的蕞尔小邦。其次,雅典城邦的国家机器,蜕变为雅典帝国的国家机器,雅典的军队、法庭、行政官员、公民大会和财政部门等国家机关的权力的行使范围,在人口上不只是阿提卡的二三十万人,而是帝国的数百万乃至上千万人;在地域上则是包括阿提卡和其他5区或6区。第三,雅典人由阿提卡的主人一跃成为全帝国的主人,原提洛同盟诸国成为雅典的属国,其国民亦沦为雅典的臣民。雅典民主制的发展,民众政治权力的增强,军事力量的扩大和常备军的建立,是雅典国家机构日益强化、公共权力不断增长的主要表现。因此,帝国时期雅典国内的主要矛盾,不再是雅典平民与贵族的矛盾,而是全体雅典人与包括奴隶在内的帝国广大臣民之间的矛盾。它一方面表现为雅典人竭力维持其统治地位,另一方面则是属国人民时刻准备起义,以摆脱受剥削、受奴役的地位。 雅典国家在公元前5世纪中期的变化是迅速而巨大的。 雅典帝国内外政策的核心,是如何维持雅典人对广大臣民的政治压迫和经济剥削。总的来看,帝国时期雅典国家经济制度较为完善,其政治制度显得较为落后。其一,雅典公民虽然几乎全民从政,但管理如此庞大的海上帝国依然是困难重重,显得力不从心。尤其是自公元前451 年起实施的限制公民资格的法律,堵塞了公民集体自身扩大之路(这一点与罗马形成鲜明对照),使国家的统治基础难以与国家规模同步扩大。其二,军事制度虽有发展,但从总体上看还是兵民合一的公民兵制度,当兵打仗仍是极少数人的特权。这种情况是与国家规模的扩大很不相称的。其二,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是公民大会和民众法庭,使得个人权力的增长受到极大的限制。任何一位军政首脑都有可能因某种小小的失误而受到弹劾甚至被罢免或放逐。从而始终难以形成以个人为核心的集权型领导集团。而这恰恰是一个奴隶制大国的统治阶级所必需的。以上三点显示出城邦制度的历史局限性,也显示出雅典帝国的局限性,这是其国家结构显得较为松散的内在原因。 雅典帝国的形成,是公元前5 世纪中后期东地中海及周边地区国际关系史上的一件大事。对于希腊世界而言,它意味着希腊世界的局部的统一,对于提洛同盟诸国而言,意味着它们逐个地臣服于雅典;就雅典与提洛同盟的关系而言,意味着双方由盟友关系蜕变为敌对的主从关系,对于波斯帝国而言,意味着其西部的部分领土被雅典人侵占,失去一部分纳贡臣民。 雅典帝国是雅典人的国家,不是主权国家的联盟。那种否认雅典帝国为国家的观点,实际上就是否认原提洛同盟诸国皆臣服于雅典人,否认它们的主权遭到雅典人的践踏和剥夺,是与基本历史事实相背离的。一个再明显不过的事实是,提洛同盟诸国在被迫向波斯人纳贡时被公认为是附属国,而在遭到雅典人的更为严重的剥削和压迫时,自然还是处于臣属地位,绝不可能因为主人的更换而使其实际地位发生根本变化。面对大量确凿可信的事实,有的学者强调雅典的那些附属国在“原则上”是独立的。这种说法同样缺乏史实依据。 应当指出的是,随着雅典帝国的形成,在希腊人的心目中,雅典城邦和雅典国家不再是基本重合的两个概念。前者是指雅典人即雅典公民集体,后者系指雅典帝国。雅典人是雅典帝国的统治者,换言之,雅典帝国是雅典人(雅典城邦)统治下的国家。修昔底德在其著作中多次使用“统治着帝国的城邦”的说法,有时把“城邦”与国王并列(注:修昔底德:《伯罗奔尼撒战争》(Thucydides,The Poleponnesian War)[M],Ⅱ。63.3,65.10~11,Ⅵ。85.1。),原因也正在于此。在这里,帝国和城邦是包容关系,是可以并存的。因此,在考察公元前5 世纪后期雅典历史时,既不可把雅典城邦和雅典国家混为一谈,也不应因雅典城邦(公民集体)的存在而否认雅典帝国的存在。 雅典帝国的形成,是雅典人征服、奴役异邦人(非雅典人)的结果,是雅典奴隶制发展的具体表现。对于原提洛同盟诸国而言,它无疑是一个痛苦的过程。但雅典人对帝国臣民的压迫和剥削,是伯里克里时代雅典经济繁荣、政局稳定、文化昌盛的历史前提。雅典帝国的存在,对于维护本地区的海上秩序,对于欧洲的希腊人充分吸收东方各国各民族(包括亚洲的希腊人)的优秀文明成果,加强东地中海及周边各地经济和文化的交流,促进本地区奴隶制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向更高阶段发展,都发挥过不可磨灭的重要作用。当然,我们在充分肯定雅典帝国在雅典乃至希腊历史上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丝毫也不应忽视它的另一面,即同古代世界历史上其他奴隶制霸国或帝国一样,雅典帝国的富足和强大也是建立在征服、奴役甚至是屠杀异邦人的基础之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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