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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商时代中国和早期希腊时期雅典婚姻制度的比较(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山大学学报:社科版 林英 参加讨论

让我们再将视线转向中国。
    《吕氏春秋》记载“当禹之时,天下万国”〔9〕, 在大禹建立夏之时,中国正处在从氏族社会向国家社会转变的过渡时期,万邦林立,列国并存。这时的国,不是后来意义的国家,而是以城邑为主体,实行姓族统治的酋邦。据《史记·夏本纪》,“禹为姒姓,其后分封,用国为姓,故有夏后氏、有扈氏、有男氏、斟寻氏……”〔10〕除了和夏后氏同姓或结为姻亲的方国,还有许多异姓方国,如防风氏、陶唐氏、有穹氏等等。夏在众多酋邦中势力最强,居于盟主地位,可以向其他方国发号施令,但这种政治上的统属关系是相当有限和松散的。
    夏后的政权有赖于各方国的支持,婚姻正是团结各方国的有效手段。夏代同公元前8世纪的希腊一样,贵族之间的政治联姻非常普遍, 夏王室利用婚姻同其他姓族结成政治联盟,妻子是象征盟约的信物,善待妻子,就是珍惜盟约。有夏一代,妻族的支持,对夏王室政权的巩固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夏后太康失国,失在失去王室妻族的支持。据《楚辞·离骚》,“夏康娱以自纵,不顾难以图后兮,五子用乎失家巷。”〔11〕太康宠爱有仍二女,不理国事,冷落妻子,结果被妻族和妻方的5 个兄弟氏族抛弃,终至亡国。同样,少康中兴,靠的是姻亲集团有虞氏的支持。《左传·哀公元年》记载,有虞氏以二姚妻少康,“而邑诸纶,有田一成,有众一旅,能布其德,而兆其谋,以收夏众”,终于“复禹之绩”〔12〕。
    夏代的王族及贵族们同希腊的贵族一样实行一夫多妻制。《太平御览》卷八二引《礼含义嘉》“禹卑宫室,垂意于沟洫,百谷用成,神龙至,灵龟服,玉女敬养,天赐妾。”〔13〕可见禹的妻子不止一位,多妻是出于政治目的,团结四方部族,巩固其在部落联盟中的权威地位。娶妻的方式也不止正式的迎娶一种。周边的方国慑于夏王室的军事政治压力,或主动联姻,或进贡美女,这类事件屡见于史籍。如《国语·晋语》“昔夏桀伐有施,有施人以妹喜女焉。”〔14〕《古本竹书纪年》亦云,“后桀伐岷山,岷山女于桀二人,曰琬,曰琰。”〔15〕和希腊相似的是,在夏代,诸妻的地位较平等。山西襄汾陶寺遗址,座落在文献所称的“夏墟”范围内,其中的几座大型墓两侧各有同时期的中型墓,是墓主与两位异穴并葬的妻子,两女的陪葬品都很丰厚,可见其家庭地位平等。
    在夏代,也有同希腊的招婿婚类似的婚姻形态,如太康失国后,少康娶了有虞氏部落的二姚女,此后一直住在妻子的氏族内,并且从妻族得到了一些土地和依附民。正如《奥德赛》中尤利西斯(Ulysses )娶了阿尔克瑙斯(Alcinous)的女儿后,也从岳父处获得土地和住房一样。〔16〕
    总之,在国家形成早期,希腊和中国的社会组织形态虽然不尽相同,但都出现了阶级的分化、贵族占据统治地位的特点,只不过夏代是一个贵族家族控制政权,希腊则是多个贵族家族集体统治,两地的婚姻形态因此呈现出许多共同点。一方面,实行家族本位的婚姻,贵族家族借婚姻结为政治联盟;另一方面,几种婚制并存,结婚的方式自由灵活,妻妾之间的地位相对平等。
    
    公元前594年,雅典人选举梭伦为执政官, 赋予他一个执政官所能拥有的全部权力,旨在调解氏族内平民和贵族日益尖锐的矛盾,从此,雅典进入了一个新的时代。
    从梭伦改革开始,经庇西特拉图的僭主统治,到克利斯提尼立法,(公元前510年),在不到百年的时间里, 昔日“贵族后裔”的权势消失殆尽,雅典确立了自己的国家形态--由雅典公民构成的城邦。城邦实行主权在民和直接民主的政治体制,国家以立法的形式确保公民集体中的每个人,无论贫富都有参予政治活动的权利和机会。但是,公民又是一个封闭的、排外的团体。尽管雅典曾数度打开大门,将外邦人、依附民,甚至奴隶吸收为公民,但它的排外的本质始终没有变。随着城邦体制的完善,雅典公民也成为一个固定的集团。在雅典民主制的盛期,伯利克里一方面致力于扩大雅典公民的政治权,一方面又恢复旧法,规定父母皆为雅典人者,始能为雅典人,而且法律具有追溯既往的效力,执行得十分严厉。
    排外在先,后才有内部的平等和自由,这是城邦民主政治的特点。因此,确定谁拥有公民权,谁无此资格,便成为关乎社稷的大事。在克利斯提尼立法后,雅典公民的名字包括三部分,本名、父名(家族名)和居住地名。显然,三部分中的关键是父名。而只有婚生子女有权拥有父名,非婚生子女被排除于家族外。根据雅典法律规定,婚生子女是指那些“经过订婚(engue),由她的父亲, 兄弟或者祖父做主出嫁的女子所生养的儿女。”〔17〕
    这样,婚姻不再是氏族社会中家族之间结盟的工具,个人也不再拥有自由确立他的妻子的权利。国家以立法的形式明确了婚姻的形式和内容。现在,婚姻和生育都是雅典公民的责任和义务,目的是使公民集体延续不断,城邦体制代代相传。
    雅典法律规定,合法的婚姻首先要经过订婚的程序。订婚是指男女双方的家族代表商量和确定新婚的妆奁并有证人在场监督。一旦确立,双方不得反悔。订婚的重要相当于中国古代婚姻中的纳征,它是古典时代雅典婚姻成立的前提。其实,出嫁时陪送嫁妆早已有之,梭伦在他的立法中就规定新娘出嫁只准带3件衣服、少量的随身物品, 目的是禁止富家大族在嫁女时大肆排场,陪送太多财产。但旧时的嫁妆和城邦建立后的嫁妆意义不同,由于子女的身份实际由母亲的身份确定,因此嫁妆是妇女社会地位的证明,城邦时代的新娘被称为epiproikos,即拥有嫁妆的女人。没有嫁妆的女人就没资格做妻子,只能充当男人的妾和情妇,她所生的子女不属于雅典公民。在城邦建立之前,妻子的陪嫁资财归丈夫所有;城邦建立后,如果夫妻离婚,嫁妆随妻子离开夫家,如果妻子去世,继承遗产的不是丈夫,而是两人所生的子女。
    城邦时代合法的夫妻关系成立的第二个重要前提是婚事必须由新娘的父兄或其他最亲近的男性亲属负责。以前,贵族妇女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自由选择丈夫。据希罗多德记载,卡里亚斯(Kallias )为他的三个女儿准备了丰厚的妆奁,让她们随自己的心愿选择丈夫,结果慷慨的父亲闻名希腊。〔18〕随着城邦的建立,情况发生了变化,如果妇女在结婚时自己做主,等于自贬为妾,如果没有新娘的男性亲属将新娘交给新郎,它只是男女结合,不是结婚。
    这样,城邦时代的“妻”拥有了新的内涵,指拥有妆奁,由其男性亲属负责交给丈夫,为他生儿育女的女人。其他“分享丈夫床第”的女人不再拥有成为妻子的可能性。而且,做为公民的妻子,她一定要出身于公民的家族,贵族同外地家族的联姻被城邦内部公民家族之间的通婚取代,聘礼被妆奁取代,“无征不婚”转变为“无奁不婚”。
    当然,转变是遂渐完成的,据德莫斯铁尼斯(Demosthenes)说,梭伦确立了订婚为婚姻成立的前提,但当时非婚生子女并没有完全被城邦排斥。庇西特拉图当政时一度实行只要父亲是雅典公民,其子女就可获公民权的政策,到克利斯提尼时代,为了限制公民人数,规定父母均为雅典公民,其子女才拥有公民权。此后,这一法令几度重申,执行得越来越严格。早期,父亲可以在获得家族的同意后,给非婚生子女以父名,但到公元前6世纪之后, 非婚生子女拥有父名已经是极特殊的例外了。
    随着适应城邦政治体制的新的婚姻方式的建立,原来的一夫多妻制家庭也发生了变化。在国家建立前夕,妾拥有合法的地位,是丈夫家庭中的成员。《德拉孔法典》中的一条款规定,个人有权杀死闯入他家内室的任何男性。内室的范围包括母亲、姐妹、妻子和妾的住所。妾为丈夫生育拥有自由人地位的子女。而城邦时代的演说家德莫斯铁尼斯的话反映了国家正式形成后雅典公民对妾的看法,“艺妓供我们寻欢做乐,妾照料我们日常生活中的需求,妻子为我们生儿育女,管理家务”〔19〕。可见,城邦建立后,妾在丈夫的家庭中已经没有了生育的功能,这一时期雅典人的宗教观也反映出妻妾的分野。妻子总是同象征谷物收获的地母戴美特尔联在一起,而妾属于掌握情欲的爱神阿芙罗狄德的管辖范围。妾和妓女一样,被认为无法生育出身体和精神都健康的子女。城邦时代的婚姻是公民为国应尽的义务,是生育属于父亲的合法的子女。在这样的婚姻关系中,没有妾的立足之地。因此,妾逐渐被视同艺妓,从家庭中消失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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