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新垦区 新垦区最重要的特征是自由劳动。 首先,这里完全没有人身依附的农奴制。艾利的主教们,在其众多的庄园里依旧统治着人数众多的农奴;但在他们沼泽地上的新垦区,居民几乎全部是自由的纳税者。(注:米勒等:《中世纪英国的农村社会与经济变迁》(E·Miller & J·Watcher,Medieval England-Rural Society and Economic Change),192页,伦敦,1980。)这里没有劳役,因为劳役原是耕种领主的自用地,而这里最初就没有领主的自用地。在这里,全部土地都归农民个人使用,每个农民都把自己的全部劳动用在自己的土地上。有些地方的居民最多不过负担一点集体劳动义务而已,而纳税已有用固定货币为代价换取使用土地世袭权利的性质。至于旧庄园中封建主的那些特权,诸如继承税、结婚税、磨坊捐、迁徙税等,在新垦区则闻所未闻。 其次,他们的耕作制度也是自由的。在庄园敝田制里,即公共份地制度中,村庄共同体在耕作方面的统一安排和一致行动都是必要的。整个冬季,牲畜都在休耕地上放牧,什么时候赶出去,要取决于共同体的统一决定或依据某种惯例而行。然后是犁地和播种,这在时间安排上也几乎没有什么个人自主的余地。在许多情况下,农民的生产活动仅仅作为共同体活动的一部分而存在。但在新开垦的土地上,他是自己的主人,何时种和种什么,完全可以按照自己的方式进行。是他们首先深入到这些荒野地带,排水开荒,新垦区每一寸土地无不凝结着这些自由拓荒者的辛勤劳动,他们在土地占有程度和使用方式上享有较大的自由权利是很自然的事情。 此外,新垦区的司法行政制度也不同于庄园。他们常常仿效城市的模式,取得适于他们需要的司法和行政自治权。每个新垦区都有自己的委员会,独立地管理居民的司法审判事务,因而可以说城市制度逾越城墙扩散到新垦区,把自由传送到那里。 曾被征服者威廉所荒废的约克溪重新得到开垦,成为闻名的新垦区之一。起先,那些荒芜的田地既不生产粮食,也无居民。当领主或其继承人要想使荒地有所收入时,便不得不物色新的移民。由于自由流动人口的增加,使物色新移民的工作成为可能。不过,以领主保有地或劳役地租、实物地租等传统的封建条件招徕这些自由移民是绝无成功可能的。在整个12世纪和13世纪,西欧的这些自由移民都坚决要求给予良好条件,并获得成功,约克郡的移民亦如此。大约在1300年时,他们便在十分自由的条件下取得土地,而且耕作时可以不需要领主管家的管辖,因为当时不存在领主保有地。领主只征收某种形式的税金,另外,在领主需要有人赶车或与苏格兰人发生冲突时,这些新移民大概还要尽些义务。(注:克拉潘:《简明不列颠经济史》,115~116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0。) 有越来越多的封建主逐渐看到,在他们的荒林野地上利用那些日益增长的劳动力,不无可取之处;虽然领主收取的地租是轻微的,并且还要给移民较为自由的生产条件。可领主毕竟获得一份额外收入,无疑有利于调整当时封建主阶级不景气的经济状况。一批封建主先后积极行动起来,甚至争先招揽移民,他们称新佃户为“客籍民”,有时还把新垦区冠以“新市镇”的称谓。皮雷纳说,他们使用了19世纪美国西部地区常见的办法,甚至在具体细节的安排上都很相像。双方都是想在人和物两方面用最有利的条件来吸引移民。(注:皮雷纳著,乐文译:《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64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皮雷纳的比喻可能有某些不妥之处,但当时的社会条件有利于垦殖者却是不争的事实。爱德华二世时(1272-1307年在位),在韦尔什曾出现这样一份王室布告:“凡愿意成为不动产的接受者和经营者的村民,可到赫福德或布鲁兹伯里的王室官吏处登记;凡愿意得到土地同时也要求得到城市安全的村民,可到切斯特大法官及其同事那里登记,……他们可望在拉尔兰德一带定居。”这类的招徕广告和标榜新垦区种种自由和特权的“新市镇”宪章,曾在各地出现,例如查德、金森等地区都向垦殖者提供了那样的机会。(注:贝内托:《英国庄园上的生活》(H·S·Bennett,Life on the English Manor),297~298页,剑桥,1938。) 这些被称为客籍民的垦殖者,像这一时期奔向城镇的工匠和商人一样,多数来自农奴制的封建庄园。他们几乎都出身于不自由身分的家庭,然而,一旦他们远离出生的领地,躲开了领主的追捕或者获得了自由迁徙权,又有谁能说出他们的身分呢?所以,“客籍民”通常都是自由身分,再没有谁能够对他们的人身要求什么权利了,从此他们就是自己的主人;而新垦区的封建主也待之以自由身分,承认他们是自由人。一般说,新定居地的政治和经济条件都是较为自由和宽松的,与大庄园地产形成极其强烈的对比,所以,皮雷纳说:“尤其令人感到惊讶的是,新市镇的创立人几乎总是一个或数个庄园的领主,他们熟悉庄园的组织制度,而小心地不效仿,明显的理由就是他们认为那是不合于他们所要吸引的人们的愿望和需要的。无论在哪里我们也看不到老庄园和新市镇之间有丝毫的联系,也看不到有丝毫的努力使新市镇依附于庄园的法庭或者是服从于它的司法权力。新市镇与旧庄园是彼此不相干的,就像两个不同的世界一样”(注:皮雷纳著,乐文译:《中世纪欧洲经济社会史》,64~65页,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显然,新垦区与新兴城市一样,它们不同于庄园制度,它们是自由移民的结果,更确切些说,是要求自由劳动运动的产物。这种明显不同于封建庄园的制度一旦确立,就有一种无限蔓延的趋势,从而不能不对庄园上旧的生产和生活方式产生强烈的示范效应。 对旧庄园制的冲击:自由劳动的“年度税” 当时英格兰最典型的劳动者还是庄园里的维兰--农奴佃户。他们耕种自己的份地,还要为封建主提供定期劳役。然而,最迟不过13世纪晚期,庄园经济内部也在经历着一场深刻的变革,其中最重要的表现为劳役地租向货币地租的过渡,又被称为“折算”。所谓折算就是将农奴每周3天左右的劳役量折换成等值的货币缴纳,这经常被描绘为封建主“向佃户出卖周工”,而对于佃户则是用货币“买得劳役豁免权”。从此,在交付一笔固定的年金后,农奴佃户的劳动力基本不再受封建主支配。赶着自家牲畜,在领主自营地上耕作或依领主及其代理人吩咐而提供定期劳役的情景一去不复返了。庄园内部的这种变化与其外部的种种变化不无联系,事实上,它们是互为因果、互相启动的一个整体。从一定意义上讲,庄园内部的劳役折算与农奴逃亡及自由迁徙、城市的兴起、新垦区的开拓等,都在表现同一个主题:农民要求自由或相对自由地支配自己的劳动力,或者说要使自己的劳动力归个人所有。当代法国经济学家亨利·勒帕日指出:“这种对自己劳动力的第一个‘所有’是现代权利的真正鼻祖”,所以,他把取代劳役的货币地租称作“赎买个人劳动力的年度税”(注:亨利·勒帕日:《美国新自由主义经济学》,7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1985。),似乎不无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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