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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德50年代经济奇迹探析(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世界历史》 肖辉英 参加讨论

3.实行适应当时国情的经济管理体制。50年代是西德实行社会市场经济的准备和试验阶段。在这一阶段,西德根据本国国情在处理国家与市场关系方面作了重要探索和尝试。首先,在国民经济恢复期间,为防止经济无序发展,并为经济发展创造基础条件,对涉及国计民生具有战略意义的经济部门实行国有化或国家控股、参股的做法。铁路、公路、航空、邮电、港口等基础设施部门,因规模大、见效慢、盈利小,均由国家经营管理,属国有企业。50年代,大约60%的电力生产,96%的电网和煤气生产掌握在国家手中。50年代早期,国家在煤、焦炭、石油、生铁和钢的生产方面的份额占总产量的20%以上,在汽车制造、炼铁、炼铅和炼锌方面占50%,炼铝70%(注:卡尔·哈达:《20世纪德国经济史》,第160页。)。此外,在全国范围内, 还有不少属于州和乡镇经营管理的企业或部分参与的企业。无论是联邦还是州和乡镇参与的企业,凡以盈利为目的,均以市场为导向进行经营管理。其次,国家对经济活动的干预还表现在对农业、建筑业和中小企业的扶持方面。1955年,西德制订的农业法首次提出,为了不断提高农业劳动生产率,保证对食品的充分供应,缩小农业收入与非农业收入之间的差别,规定对农产品给予价格补贴,对购置农业生产资料、平整土地、测量土地等给予资助。这些措施促进了农业的发展,被称为50年代的“绿色计划”。在住房建筑方面,1950年和1956年制定的建筑法规定,对私人修建住房提供税收优惠和利息补贴,并从国家预算中拨款修建公共住房。国家还把扶持中小企业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措施。为鼓励出口,国家提供优惠出口信贷和出口信贷保险、专门补偿金,1954年以前的出口商品免缴营业税及一部分利润(按出口额的3%计算)不必课税等。 这些措施大大加强了出口企业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为“外贸立国”创造了条件。
    西德在对公共事业的服务、重要工业原料、重要基础设施建设以及国际经济关系和资本市场置于国家控制下的同时,有选择地实施了自由经济政策。路·艾哈德认为,占领当局实行的全面管制的办法实际上不可能对经济进行有效管制,减少管制释放出的生产能量,“比之经过深思熟虑而采取的国家干预的方式更能不断地取得更大的成果”(注:卡尔·哈达:《20世纪德国经济史》,第149页。)。
    1948年货币改革后,当时的经济管理局便废除了90%以上的价格规定,允许居民自由购买大部分日常必需用品。食品方面,继1948年10月取消土豆配给制以后,于1950年4月取消了对食糖的管制。 在放开价格、实行自由竞争中,出现的主要问题是,财富分配不公,两极分化严重,生产趋向集中化、垄断化,企业合并成风。为了防止财富的过分集中,防止滥用经济权力,西德于1957年制定卡特尔法,并成立了联邦卡特尔局。这部法律虽然还不完善,但在建立社会市场经济体制中,在国家通过法律规范经营者的行为方面作了重要尝试。
    西德50年代采取的管理体制是与当时的国情相适应的,是在美、英、法占领国当局逐步向联邦德国政府移交主权的特定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必要的、有效的国家干预为经济生活良性发展提供了有序条件和基础,有利于克服经济活动中过冷过热或失调现象,有利于保持经济持续稳定增长,而市场竞争又为经济发展注入了活力,有助于尽快克服商品匮乏状况,激发经济增长点的产生与发展。
    4.稳定经济的政策和社会福利政策为经济持续增长营造了有利的社会环境和国内条件。联邦德国成立初期,在各种矛盾和问题交织存在的情况下,为保证社会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尤其需要实行稳定经济政策,加强宏观调控,通过调节总需求来影响经济发展。在这方面,国家主要通过就业政策、分配政策、价格政策、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等达到上述目的。50年代,根据劳动市场和生产发展状况,西德采取充分就业政策,保障劳动者的收入稳定增长的分配政策,防止通货膨胀的物价政策,以及国家收入与支出相对平衡的财政政策。这样做既有助于刺激总需求的增长,也有利于社会稳定。这里仅叙述货币政策及其在管理社会经济生活中的作用。需要指出的是,1948年的货币改革为西德推行有效的货币政策奠定了基础和创造了有利条件。在实行社会市场经济中,西德也利用货币与贷款,进行宏观调节,“以达到特殊的经济政治目标”(注:卡尔·哈达:《20世纪德国经济史》,第159页。)。 中央银行负责货币政策。它对涉及货币的一切重要问题向政府提出咨询意见,支持政府总的经济政策,尤其是稳定货币的政策。中央银行为国家所有,但具有相当大的独立性。1957年颁布《联邦银行法》,建立联邦银行。该法规定,德意志银行为了完成本身的使命,必须支持政府的一般经济政策。在执行本法授予的权力时,不受政府指示的干涉。联邦银行作为全国的中央银行,除根据国家授予的权力发行纸币、控制货币量外,还通过以下手段实现对货币的控制:(1 )最低准备金--信贷机构有责任按其存款的一定比率向联邦银行交存无息最低准备金;(2 )再贴现--联邦银行通过购买商业票据(即贴现政策)和提供以有价证券为担保的抵押贷款为条件同信贷机构开展某些业务;(3 )公开市场--联邦银行在货币和资本市场上买卖一定的有价证券(联邦德国自1955年起实行市场开放政策);(4 )存款--联邦和州原则上有义务将流动资金存入联邦银行。50年代,西德在建立和完善独立自立的中央银行体系,进而通过中央银行制定政策措施,调整货币流通,维护通货稳定方面取得了明显成就。
    50年代,西德实行的社会福利政策与各项稳定经济的政策相协调,保证了社会的相对安定,为经济高速发展赢得了有利的国内条件。社会福利所涉及的主要方面是,“拥有在经济过程中多方面保护人的利益的劳动与社会保障系统”(注:H.-D.哈尔德斯、F.拉姆耶尔等:《市场经济与经济理论--针对现实问题的经济学》,第33页。)。这里着重介绍三点:(1)在劳动市场政策方面, 联邦政府实施高就业率并持续改善就业结构的措施,以促进经济增长。(2)按照法律规定, 对劳动市场合同进行谈判,就最低工资达成协议。1949年颁布《合同法》,1952年颁布《确定最低劳动条件法》,对劳动者的就业权益作了具体规定,不允许劳动者之间进行压低工资的竞争。(3)实行劳动者参与制。1951年颁布的《采矿冶金业参与法》规定,在采矿冶金业中超过1000 名职工的股份公司中,推行“同等数量参与制”,即持股人的代表与工人代表按同等数量参加企业决策。还规定,聘任经理须得到工人代表的多数票赞同,即工方代表有否决权。1956年制订《参与制补充法》,把采矿业参与制推广到矿业冶金业的控股公司。对于不属于采矿冶金业、雇工少于2000人的企业,1952年《企业法》有效。(4 )不断完善社会保障系统。早在19世纪末,为缓和因工业化而产生的社会紧张关系,德国已开始实行疾病保险、意外事故保险、养老和伤残保险。1911年颁布的《帝国保险规定》包括上述三项保险,至今仍是社会保险的法律依据。20世纪初,先后实行职工、矿工、失业保险。经过不断改进和完善,社会保险对危及生命的风险如老年、伤残、疾病、失业和意外事故,均提供多方面保护。1957年对养老制度进行改革,实行养老制度动态化。1961年颁布的《联邦社会救济法》规定,凡陷入困境而又无权在社会保障系统内得到扶助的人,有权要求社会救济。由于实施了上述法规,顾及到了劳动者的切身利益,工会在提高工资方面要求比较克制,未进行大规模的分配方面的斗争,国内也未出现影响经济发展的激烈的社会争端。这为经济繁荣创造了有利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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