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国初期,印度国大党政府内部出现“双头政治”这一现象是不足为奇的,它反映了印度民族资产阶级和国大党领导人在取得政权后,各派政治势力,主要是以尼赫鲁为首的民主、世俗势力和以巴特尔为代表的保守、教族势力的对峙、抗衡和相互制约。 3.挫败教派主义暗流,开创世俗主义建国的“尼赫鲁时代”(注:一些西方学者和印度学家,把尼赫鲁主政印度时期(1947-1964),称之为“尼赫鲁时代”。) 面对巴特尔的挑战,尼赫鲁采取韬光养晦的策略,冷静观察,积极应战,等待机会,准备反击。在巴特尔去世前夕,两人之间最后一次公开的冲突是发生在1950年9月,即在国大党纳西克年会上。双方就提名国大党主席人选问题上展开了明争暗斗。巴特尔提名坦顿,尼赫鲁则针锋相对提名克里帕兰尼。前者,是来自北方邦(当时的联合省)的国大党保守派人士,怀有强烈的教派主义倾向;也是一个正统派印度教徒。一生粗菜淡食,只喝羊奶和吃水果,从不使用肥皂、穿皮鞋和用剃刀刮脸。(注:B·N·潘迪著:《尼赫鲁传》,伦敦,1976年版,第300页。)在政治思想方面,他“对于搞计划经济和社会主义极为反感”。(注:弗朗辛·R·弗兰克尔著:《印度独立后政治经济发展史》,中译本,第101页。)后者,他的竞争对手克里帕兰尼是来自于信德省(今属巴基斯坦)的政治家,曾任国大党主席(1946-1947),是尼赫鲁世俗主义政策的积极赞成者,得到党内社会主义者和甘地主义者的支持。这两人之争,实质上尼赫鲁与巴特尔公开抗衡争斗的继续和延伸。选举结果,坦顿获1306票,克里帕兰尼获1092票。这一结果正如尼赫鲁事前所预言的那样,“坦顿的当选肯定对全国是有害的”。(注:B·N·潘迪著:《尼赫鲁传》,第300页。)果然,坦顿上任伊始,即采取种种举措,来加强国大党工作委员会内保守派的势力,并试图以党的主席权力大于政府总理权力来约束尼赫鲁。对此,尼赫鲁也毫不示弱,他曾公开讲过,教派主义是他的宿敌,他将尽其全力为之而斗争,为此,他策动和联合左派力量,在党内建立“民主阵线”,进行对抗。正当国大党行将分裂之际,巴特尔却突然病逝(1950年12月25日)。这对失去靠山和后台的坦顿来说是一个沉重的打击。于是,尼赫鲁趁机反击,对坦顿施加压力。1951年8月,他宣布退出国大党工作委员会和中央选举委员会,随即其它成员也相继仿效。国大党再次面临分裂的危险,在这种形势下,坦顿在1951年9月被迫辞职。结果,尼赫鲁以压倒多数的选票当选国大党主席。尼赫鲁对坦顿的胜利,不仅使他的权力达到顶峰,成为政府首脑和党的最高领袖,而且也是世俗主义对教族主义的胜利,从而为独立后印度的政治现代化铺平了道路。 二、议会民主制的确立及其运作 印度独立后不久,印度政府通过了一部新宪法(1949年11月26日)并于1950年1月26日(注:1930年国大党年会通过决议,1月26日为独立日。这一天,即后来1950年1月26日成为印度共和国成立之日。)正式生效。按照新宪法,印度宣布为独立自主的共和国。普拉沙德当选共和国首任总统(1950-1962),尼赫鲁出任开国总理(1947-1964)。 印度宪法是一部十分典型的资产阶级宪法,具有两重性的特点。一方面它是建立在私有制社会基础上的,以维护有产阶级的利益为基础的,宪法明文规定,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另一方面,宪法赋予人民一定的民主权利,即每个公民的一些基本权利:诸如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宗教、种姓、种族、肤色、性别和地域上的歧视,废除贱民等。它还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和平集会、结社和国内自由迁徒的权利,以及禁止雇用童工、强制劳动和保护低种姓和少数教派的利益等条款(虽然不少基本权利并没有得到真正的保障)。 印度宪法另一大特点是,它坚持政教分离的世俗主义建国原则,这在一个贫穷落后的多民族、多宗教、多文化的国家里,建立一个“主权的、世俗的民主共和国”是具有很大进步意义的。它适应时代潮流,顺乎民心,符合印度社会发展需要,推动了印度政治现代化的进程,并确保了近半个世纪来,印度国内政体的基本稳定和民族独立。 印度宪法还有一个特点是,它的不少条文是借鉴和照搬西方英美国家宪法的范本,在政治上实行三权分立和议会民主制:即行政权属总统,总理是议会中多数党派的领袖,同时也是内阁部长的首脑,是印度政治生活中的核心人物,因为宪法授予总统的权力实际上由总理通过内阁行使的;立法权、宪法规定国会由总统和两院:联邦院(上院)和人民院(下院)组成。总统拥有解散人民院和宣布实行紧急状态的权力。联邦院最多由250名议员组成,其中238名代表各邦和中央直辖区,12名由总统指定社会知名人士担任,另有2名由总统在英裔印度人中任命。该院为常设机构,不得解散,副总统为该院当然主席。人民院议员至多547名,其中各邦525名,中央直辖区20名,在21岁公民中直接选举产生,任期5年,总统有权提前解散人民院,或通过法令予以自行延长任期;司法权,宪法规定总统享有一定的司法权,对一切重大案件(军事、政治大案)总统有权作出赦免、减刑或缓刑的决定。印度最高法院是印度的最高司法机关,拥有解释宪法、法律、中央与地方、邦与邦之间引起的纠纷进行裁决等职权。 按照印度宪法规定,人民院每隔5年举行一次大选(必要时可提前或延长)。自独立以来至今,印度已进行过11次大选(第十二次大选正在进行中),其间虽有过提前或延长,但从未中断,它反映了半个世纪以来,印度的议会民主制已把广大人民群众卷入到国家的政治生活中去了。政治民主化的发展趋势在印度已不可逆转。自1952年初第一届大选(注:印度第一届大选在1951年10月至1952年5月进行。)开始至1998年2月第十二届大选拉开序幕,可以看到实行三权分立的印度议会民主制模式的一些基本特征。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