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网-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

历史网-中国历史之家、历史上的今天、历史朝代顺序表、历史人物故事、看历史、新都网、历史春秋网

当前位置: 首页 > 世界史 > 世界古代中古史 >

宗教改革前后欧洲人的婚姻自由问题(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中国社会科学网 俞金尧 参加讨论

三、抑制私婚
    教会很早就意识到放纵的自由可能带来的各种后果,并且一直都对私婚持反对的立场。
    教皇亚历山大三世(1159-1181年)曾规定禁止私婚,违者开除出教。[24]1215年的拉特兰宗教会议,不仅规定结婚先要发布结婚预告,而且还规定,所有为私婚举办祝福仪式的牧师,要遭到停职三年的处分。事实上,在拉特兰会议前后,一些地方性的宗教会议都发布过很多规章以抑制私婚。在英国,1076年的温切斯特宗教会议、1102年的伦敦宗教会议、1200年的伦敦宗教会议、1220年的达勒姆宗教会议、1222年的牛津宗教会议,都有抑制私婚的内容。在欧洲其他国家,对待私婚也是持反对态度。在法国,这样的宗教会议有1278年的朗热宗教会议、1286年的布尔日宗教会议、1374年的纳博讷宗教会议。在德国,1227年的特里尔宗教会议规定,世俗人员,不论是谁,胆敢自作主张让人结为夫妻,将受到开除出教的处罚。1420年的萨尔茨堡宗教会议也做出了类似的规定,只有牧师才能主持结婚仪式,没有牧师对婚姻的祝福就举行婚礼、开始婚姻生活的习惯必须停止。[25]
    主教们积极落实抑制私婚的教规。1329年,英国坎特伯雷大主教西蒙·麦夫姆发布通告,禁止私婚,违者要受到处罚。规范的婚姻事先应在教堂门口张贴结婚预告。在英国,这种结婚预告要在正式结婚之前的三个星期日或节庆日连续发布三次。根据坎特伯雷大主教的规定,私婚者要受到处罚,参与私婚的牧师也要受到停职的处分。1342年,约翰·斯特拉特福德大主教决定,强迫牧师为私婚主持婚礼者,依据事情的性质开除出教,其他参与私婚仪式的人也要受到处罚。[26]在黑死病之前的罗切斯特主教区,私婚夫妇不论是私订婚约,还是在私下许诺结婚后发生两性关系,通常要受体罚,处以鞭打。[27]
    可见,自教会的婚姻法实施以来,欧洲各地都不遗余力地采取了对付私婚的措施,但是,私婚仍然禁而不止。到15世纪晚期和16世纪早期,欧洲社会中未成年人的私婚几乎呈泛滥之势。有研究者发现,在当时欧洲的社会、文化和宗教等领域中,到处都有私婚显现。不顾父母的反对,执意要结婚的那种不听话的子女在很多文学作品中已经成为人们广为熟悉的人物,15世纪罗密欧与朱丽叶的传说就是一个典型的事例。对16世纪的婚姻改革家来说,私婚就成了一个具有象征意义的鞭挞对象。[28]
    所以,到近代初期,要求惩治私婚、加强父母的权威、公开结婚的程序,已经成为欧洲社会普遍的呼声。不过,到这个时候,提出抑制私婚的要求和采取抑制私婚的措施,就不只是教会的事情了。16世纪上半期,宗教改革在欧洲很多地方进行,新教改革家连同痛恨教会垄断婚姻的司法裁判权的世俗统治者,不仅反对私婚,甚至通过反对私婚而攻击罗马教会。
    进入16世纪以后,抑制私婚的力量来自于两个方面:一是新教改革家及世俗统治者,二是天主教会内部。在新教流行的地区,宗教改革家与世俗统治者联手建立了统治区内对婚姻的司法裁判权,他们颁布了自己的婚姻法规,建立了审理婚姻纠纷案的世俗法庭。
    1525年,苏黎世颁发新的婚姻法规,建立了一个由两名教士和四名世俗人士组成的地方法庭。法律规定没有得到父母认可的婚姻是无效的。但子女达到成年(19岁)以后,可以不顾父母的意愿缔结有效的婚姻。法庭还鼓励订过婚的男女等到在教堂公开举办婚礼以后再共同生活在一起。“到教堂去”(“go to church”)在婚姻形成过程中变得越来越重要。到17世纪,在苏黎世能得到承认的合法婚姻只能是那些在教堂公开交换婚誓、登记在册的婚姻。[29]巴塞尔在1529年信奉新教。改教后不久,这里就建立一个专门机构(Ehegericht)来处理婚姻事务。1533年,巴塞尔当局又颁布一个专门的规章,即婚姻法庭条例(Ehegerichtsordnung),确认了上述机构作为婚姻法庭的地位。[30]加尔文从一开始就控制着日内瓦的长老法庭,直至1564年他去世为止。在奥格斯堡,道德方面的控制权完全从牧师手中转到城市理事会手里。此外,纽伦堡、康施坦茨、施瓦本哈尔、斯特拉斯堡、纳沙泰尔等数十个城市和诸侯领地上,都建立了世俗的婚姻法庭。在有些信奉路德教的领地上,王公诸侯即使保留了教会法庭,但已经用世俗法官取代了教会人士。[31]这些进行了宗教改革地方的统治者们有效地管控了辖区内的婚姻事务。例如,在1556年和1559年,霍恩洛厄的统治者路德维希·卡西米尔重申禁止“私结终身”的规定。1572年,又制定了一部新的综合性的婚姻法。该法宣布:所有“私婚”为非法,这种婚姻关系没有任何法律效力。法律还规定,要使婚姻关系具有永恒的性质,必须得到父母的准许,“任何仍处在父母权威之下的男女,都不得私订终身。他们应当体面地结婚,事先将婚事告知父母,听取父母的意见,并取得父母的同意。如果父母不在,则应由近亲或监护人代理父母的责权”。该法规还进一步责成当地的牧师和地方官员向法庭报告私婚情况,一旦发现私婚,就要立即进行调查,违者要受到相应的处罚。为了让村民了解这部法律,牧师至少每年四次宣讲该法。[32]
    几乎在新教猛烈抨击教会的婚姻理论和法规的同时,天主教内部也有一些人感到有对婚姻制度进行改革的必要。然而,对于天主教会内部的很多改革家来说,解决私婚问题的最好办法,不是抛弃教会已经建立起来的有关婚姻形成的神学理论和法律传统,而是要寻求一些可以有效地抑制私婚泛滥的办法。这些办法最后在特伦托宗教会议上确定了下来。
    特伦托会议(1545-1563年)是天主教会历史上一次十分重要的宗教会议,会议专门讨论了是否应将私婚宣布为无效婚姻的问题。1563年7月24—31日,8月7—23日,以及10月26—27日,特伦托会议经历了三次关于私婚的大会辩论,到这一年的11月,终于以150票赞成,55票反对的结果,通过了教令(Tametsi)。该教令宣布私婚是真实、神圣的婚姻。教令还规定,结婚时须由三名证人在场,其中一人必须是本教区的牧师。如果本教区牧师缺席,可由他或主教区的主教指定一名牧师出席婚礼。该教令申明,在任何教区,教令颁布30天后就开始生效。特伦托宗教会议通过的法令,为俗人结成有效而又合法的婚姻规定了明确的形式和程序,同时又为天主教法律家提供了一条普遍适用、可以验证、也容易操作的标准。这一新的法律在特伦托宗教会议闭幕后不久,几乎在天主教大多数教区发布开来。
    社会各方面为抑制私婚所做的努力收到了明显的成效,无论是在天主教统治的地区,还是在经历了宗教改革的地区,婚姻纠纷大幅下降。根据对1551-1620年德国康斯坦斯主教区婚姻案的研究,萨夫利发现,这70年间,该主教区的婚姻诉讼案数量总体上呈下降的趋势。以年份来看,1556年的婚姻纠纷案数量最多,达455件。1610年最少,只有53件。这种下降的趋势到1568年才真正开始,而这正好发生在特伦托宗教会议的教令在康斯坦斯主教区全境进行发布之后。下降趋势一直延续到1610年。此后,婚姻诉讼案数量有所反弹,主要原因是婚姻障碍和分居案的数量有所上升,但不是很大。1618年的案子最多,有120件。婚姻诉讼案中每类案子的数量都出现了下降的趋势,其中,solum matrimonium从1556年的197件,下降到1620年的16件。这说明天主教对婚姻法规的改革取得了一定的成功,人们广泛地接受了特伦托会议所制订的新的婚姻缔结规则,从而导致了婚姻误解的减少和婚姻纠纷的下降。[33]在1535-1536年,皈依新教之前的奥格斯堡,婚约纠纷占全部婚姻诉讼案的69%。在改奉新教以后,从1537-1546年,经历了宗教改革的民事法庭所记录的婚姻案例中,婚约纠纷案只占25%。[34]
    总体上看,规范结婚的程序,惩治私婚,有效地抑制了私婚的泛滥,“困扰世俗和教会当局长达数个世纪的私婚,在基督教世界的大部分地区几乎完全消除”。[35]
    四、家长的权威及其限度
    近代早期欧洲对抑制私婚所采取的措施,除了一些惩罚性的规定外,主要落实在结婚的公开性、程序性,以及子女的婚姻要取得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认可等方面。相关的研究对于结婚要预告、要在教堂举办婚礼、要有证婚人、要在教堂登记等等的规定,几乎没有什么异议。遭到较多非议的是关于子女的婚事要取得家长的同意这个规定上,人们批评宗教改革时期家长权、家长主义盛行,婚姻自由被限制,个人的择偶自主权丧失等,均与此有关。
    宗教改革时期,家长的权威无疑得到充分的尊重。有研究显示,教会法庭和新教流行地区的世俗法庭都在积极地落实家长的权威。例如,有大量的私婚被宣布无效。[36]在有的地方,很多婚约纠纷案是由父母或监护人主动要求立案查处的,而且得到法庭支持。[37]在法国,未经父母同意的婚姻是无效的。法国颁布过一系列的法规,1626年的《米绍法令》(The Code Michau)告诫所有的法官和检察官,如果他们玩忽职守,不能执行用来对付未经父母同意而缔结私婚的法律,就会受到与私婚者一样的惩处。还告诫地方官员不得为私婚提供方便,否则受到革职处分。[38]对家长权威的尊重,容易使人感觉到那个时代年轻人的婚姻自由受到了限制,家长对子女婚姻的权威得到加强和扩大,家长制的色彩十分强烈。
    不过,父母与子女的关系并不总是相冲突,所以,我们也不必把家长的权威都看成是负面的。在很多情况下,子女的择偶自主权与父母的意愿一致,家长的权威可以促使子女结成圆满的婚姻。马丁·路德劝说子女要听取父母的意见。父母扮演着上帝的代理人的角色,在世上,没有什么能比父母对子女的权威更伟大、更高尚。路德还经常援引《圣经》上的话和事例,告诫子女要听从父母的意见。[39]
    当然,家长的权威也往往是否定性的,比如,父母不顾子女的意愿,反对子女的婚事;包办婚姻或强迫子女成婚;拆散已经在事实上形成的夫妻关系,包括在劝阻无效的情况下,通过剥夺子女的财产继承权等方式,对子女实施制裁,等等。对此,宗教改革时期的人们是一种什么态度呢?
    马丁·路德在这方面有不少论述,他关于婚姻的态度对于进行宗教改革的地区影响巨大,我们可以通过分析他的言论来认识宗教改革时期人们对家长权威的态度。

(责任编辑:admin)
织梦二维码生成器
顶一下
(0)
0%
踩一下
(0)
0%
------分隔线----------------------------
栏目列表
历史人物
历史学
历史故事
中国史
中国古代史
世界史
中国近代史
考古学
中国现代史
神话故事
民族学
世界历史
军史
佛教故事
文史百科
野史秘闻
历史解密
民间说史
历史名人
老照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