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建国初期,为了复苏国内经济,在一批政治精英的提议下,各州建立起各种商业公司,以聚集私人资金从事国家暂时无力进行的公共事业。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这种组织形式广泛分布于银行、交通、保险和制造业等重要领域。 在主张建立商业公司的政治精英看来,这种组织形式并非为了私人利益,而是为了公共利益(public good),①各州政府赋予商业公司特权,也旨在推动社会的公共利益。因此,商业公司被界定为“公共机构”(public agencies),②各州政府将它限制在公共服务的范畴中。然而,在建国初期,为了获取私利而建立商业公司是普遍存在的现象。因此,建国初期的商业公司扮演着双重角色:一方面,它是推动社会“共同福祉”(common good)的途径;另一方面,它是商业公司支持者与经营者谋利的工具。换言之,建国初期的商业公司既非纯粹的公共机构,也不同于为获得经济利益而建的现代大公司。 国内外很多学者都关注过美国建国初期的商业公司。③对于各州建立商业公司的缘由,大多数学者强调商业公司的目标是促进社会的“共同福祉”,并且探讨商业公司作为公共机构的特征。比如奥斯卡·汉德林与玛丽·汉德林认为,至少在马萨诸塞,建立商业公司发展经济的方式来自共同体(commonwealth)思想。在共同体中,建立一些传统的管理机构完成发展经济的目标,是共同体的职责。通过为共同的目标与相同的利益而建立商业公司,共同体渗透到马萨诸塞居民的生活中。④波林·梅尔则认为,接受并使用特许公司这种形式,是蕴含在新英格兰地区文化中的特征。北美殖民地时期的清教徒为了一致的目标联合并组织团体,他们订立契约,组成村镇和教会。村镇与教会在18世纪得以延续,而且通过建立公司汇聚资源的习惯逐渐扩展到其他地区。她还将美国革命后的政治体系看做“复合型公司”的形式。⑤汉德林夫妇从古老的共同体思想探究商业公司的源起;梅尔则从社会文化中寻找建立特许公司的渊源。虽然汉德林夫妇和梅尔都探寻了商业公司公共特征的历史根源,但却把商业公司的建立与建国初期的政治文化割裂开来,忽略了商业公司建立过程中公私利益交织的复杂性。尽管一些学者也提到,商业公司建立过程中交织着私人利益,然而,他们却没有进一步解释为何建国初期的政治精英依然将商业公司界定为公共机构。⑥实际上,无论是建国初期各州政府对商业公司的界定,还是商业公司建立过程中包含的复杂利益关系,都与建国初期的政治文化存在密切的关联。因此,本文将商业公司的建立置于建国初期的历史语境中,考察商业公司的建立与当时复杂的政治文化之间的互动,分析商业公司不同于公共机构的复杂特性,探讨各州政府建立商业公司所体现的政治文化变迁。 一、建国初期各州对商业公司的界定 公司(corporation)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历史悠久,在美国建国以前就被运用于政治、经济与社会服务等领域。“corporation”来自拉丁语“corpus”,直译为许多人联合起来形成的“机构”(body)。根据18世纪英国法学家威廉·布莱克斯通(William Blackstone)的研究,公司的渊源可追溯至古典罗马努马·庞庇利乌斯(Numa Pompilius)执政时期的世俗与宗教组织。⑦在中世纪的欧洲,享有特权的商业行会、教会以及地方政府等都被视为公司。18世纪末,首位探讨英国公司法的学者斯图尔特·基德(Stewart Kyd)为公司下了这样的定义:许多人形成的机构,这个机构被赋予权力,它可以获得或转让财产,可以被起诉或诉讼,享有一定的特权和豁免权,可以行使各种政治权利,能够永久存在。总之,在法律规定内,它像人一样活动。⑧从公司的定义可以看出,它与现代意义上的公司不同,是被赋予特权、因一些人共同的信仰或目标而形成的组织。 在18世纪以前的英国,公司的建立与王室权威密切相连。在都铎王朝之前相当长的一段时间,行会与自治市镇为了保持垄断和权威地位,促使国王或议会颁发特殊许可,赋予它们合法的特权,从而形成了公司。到了都铎王朝时期,随着王权进一步加强,王室需要树立合法的权威,所以由王室颁发特许建立自治市镇和贸易行会成为通例,于是这些机构自建立之日起,就拥有了特权。⑨可以说,在16世纪的英国,公司代表了王室的权威,是国王授予“名誉、司法权、自由权、豁免权和特许权的一个组成部分”。到了17世纪初,查理一世仍把建立从事经济活动的公司视为王室垄断的权力。在他看来,“所有的经济活动都从属于国王的特权”。而且,通过颁发特许状,王室能获取大量收入,在17世纪20—30年代,查理一世从兜售特权建立公司过程中“获得100000英镑甚至更多的年收入”。⑩ 16世纪末欧洲开始向北美拓展殖民地,同时将公司移植到美洲。从此,公司成为开发殖民地的有效工具。例如在英属北美殖民地,公司涉足政治、经济与文化等多个领域,甚至有的殖民地就是由公司所建。比如弗吉尼亚和马萨诸塞殖民地的前身分别是弗吉尼亚公司和马萨诸塞海湾公司。公司获得英王颁发的特许状,使其具有合法性。它们在北美不仅从事商业活动,而且还承担“较多的政治控制和社会管理功能”,进行移民与殖民地开发,并建成永久定居地。(11)而在各个殖民地,管理者相继建立起单一的、小型的公司,其中包括一些行政机构以及以经济、宗教、教育或慈善为宗旨的公司。从它们的活动与职责来看,基本都带有公共职能,因此,它们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被看作是公共机构。 美国革命后,公司的形式得以延续。各州政府以公司的形式建立为数众多的村镇与城市、学校、教会、图书馆、医院以及慈善机构等。在这些公司中,有一些是出于经济目的建立起来的,后来的研究者将其统称为“商业公司”,这些商业公司分布在银行、交通、保险与制造业等领域。(12)和殖民地时期相比,革命后的商业公司依然保持公共特征,不过在数量与规模上,远远超越了殖民地时期。在建国初期,对于在银行业、交通业、保险业等各领域建立商业公司,都有众多支持者。这些支持者自然包括希望通过商业公司获利的商人,比如曾担任北美银行主管的大商人托马斯·威林(Thomas Willing)就是其中之一。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在建立商业公司的过程中,起到关键作用的则是各州的政治精英。这些政治精英并非来自单一的政治派别,也不一定具有相同的政治理念,却都成为某些商业公司的支持者。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联邦党和共和党(13)都曾有选择地支持建立一些商业公司。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社会观念与政治体制的变迁,关于商业公司的认知也在发生变化。相比16世纪和17世纪初期的英国,美国建立商业公司既不意味着要加强各州政府权力、树立政府权威,也不是要建立特权集团。建立商业公司的直接推动力是美国建国初期面临的经济困境。革命后,各州不仅担负战争中的巨额债务,而且还面临通货膨胀、金银硬币缺乏的问题。与此同时,随着人口定居点不断扩展,各州迫切需要改善交通,满足地域之间居民往来的需要,并与其他州进行商业竞争。在这种情况下,各州急需建立具有信用的银行,解决债务资金和货币信用问题。另外,各州还需通过铺路、建桥和修运河,改善内陆航线和村镇之间的交通。然而,无论是个人或是政府,都缺乏足够的资金和实力解决困境。于是,各州政府采取了建立商业公司的方式。不同于私人机构和政府部门,公司由政府颁发特许,汇聚私人资金,政府有时也会注入一定的资本。按照惯例,商业公司接受政府的监督与限制,同时被赋予一些必要的特殊权力。在商业公司的支持者看来,在政府或个人单独行动难以复苏经济的情况下,这种特许组织由于政府提供的政策保障而易于筹集资金、堪当重任。更重要的是,在共和思想的影响下,商业公司的支持者都将建立商业公司看作推动社会公共利益的有效途径,强调商业公司是公共机构,宣称他们支持建立的商业公司会推动社会繁荣。 对于建国精英来说,商业公司是国家管理社会经济的辅助工具。这种态度体现了他们的价值取向。作为革命一代的政治精英,他们普遍相信,社会存在着超越个体的“共同福祉”。建国初期,作为建国之父之一的约翰·亚当斯在公开演说和政论文章中先后几次提到,除了多样的相互斗争的利益,社会中还存在更广阔的利益。他批评那些沉迷于为各自阶层利益斗争的人,并且认为,“在多样性的背后有超越各种利益的、社会所有成员的共同利益”,它“在国家政治中表现为一个道德整体”。(14) 在革命一代的政治精英眼中,国家的职责就是维护和推进社会的“共同福祉”。国家的一切制度安排,都必须有助于实现和增进这种“共同福祉”。(15)“在他们心目中,‘自由政府’的目标必然是‘人民’的‘普遍福利和幸福’。”(16)在这样的政府中,全体“人民”都应该遵守推动公共利益的法律。(17)1789年,当国家出现党派分歧时,乔治·华盛顿在国会演说中提到,积极的政府要为共同利益而行动,国会要鼓励采取对公众有益的措施,珍惜对人类有益的体制。在他看来,政府要有益于公众,他向往建立能推动“共同福祉”的共和制国家。(18)总之,在这些精英的话语中,他们更强调州或联邦的公共职能和整体利益,国家与社会的“共同福祉”紧密相连。 基于这种国家观念,虽然商业公司是集合私人资金而建,但各州政府普遍将商业公司界定为“公共机构”。在主张建立商业公司的政治精英看来,这种组织形式的存在就是为了社会的“共同福祉”。例如,1785年,在梅福德、查尔斯顿以及波士顿地方政府的支持下,雷塞尔的查尔斯河桥公司(Charles River Bridge Company)获得马萨诸塞州议会颁发的特许状,修建查尔斯河桥。其支持者宣称,建立这样的商业公司将会“推动公共利益,帮助村镇发展,同时协助他们负担战争中繁重的债务”。(19)还有人在支持建立查尔斯河桥公司时表示,商业公司提供的是“是一种服务”,公共服务与“被赠予的特权是等价的”。(20)在银行业,各州政府也将公司视为“公共机构”。在宾夕法尼亚州议会上,有议员直接宣称,“实际上,银行是人民的服务者”。(21)1790年,亚历山大·汉密尔顿在提议建立合众国银行时明确表示,合众国银行是促进金融繁荣的最重要机构,它能够促进资金流通,最大限度地支持公共信用,为政府提供资金资助,是为公共利益而建。(22) 商业公司服务于公共利益的理念,不仅反映在政治精英的话语中,而且体现在各州议会制定的商业公司法令中。1784年建立马萨诸塞银行的法令前言中写到,建立银行是“为了公共信用……而且尤其会促进贸易”;法令中还要求银行维持合法的利益比例,保障储蓄的安全。(23)同年,马里兰建立萨斯奎汉纳河航线的法令中提到,建立航线推动“公共事业”,会带来“有益的结果”,能“扩大贸易”。(24)1789年,马萨诸塞通过法令建立贝弗利棉花制造厂。法令指出,通过建立特许公司,发展制造业,“特别是用美国本土原料生产的制造业,有助于促进农业发展,扩展国内商业,进而提高国家福利和人民的共同福祉”。(25)进入19世纪以后,政府建立商业公司的法令依然明文规定,商业公司的建立是为了公共利益。1811年,宾夕法尼亚通过法令组建联合运河公司。该法令宣称,修建运河会增进不同地域之间人民的交流,促进农业和制造业发展,推动商业繁荣。(26)总之,从18世纪末到19世纪初,几乎所有建立商业公司的法令都将商业公司界定为“服务于公共利益”的机构。 与17世纪的英国相同,美国建国初期的商业公司也拥有特权,(27)然而各州政府并非有意建立一个特权阶层,而是格外强调,正因为商业公司被视为“公共机构”,各州政府才能赋予其特权。在马萨诸塞的《权利宣言》中规定,如果是出于推进“共同福祉”的目标,特权就可以被授予一些人、组织或者联盟,使他们具有与共同体其他人不同的优势。在其他州的《权利法案》中也有类似的条款。(28)政治精英在主张建立银行并授予其特权时表示,银行的目标是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润。政府就是要根据这样的原则建立银行。(29)可以说,由于建立商业公司的初衷是推进“共同福祉”,所以他们拥有的特权具有合法性。 从主张建立商业公司到赋予商业公司特权,政治精英的目标都是为了推动社会的“共同福祉”。他们视商业公司为公共服务组织,并通过国家权力将它限制在公共服务的范畴中。对此,汉德林夫妇总结道:“商业公司被认为是政府机构,被赋予公共属性、特权和政治权力,系为州的社会功能而建立”,“因为社区共同体(community)而不是冒险的资本家限定了它的活动领域。”(30)可以看出,美国建国初期,建立商业公司的初衷有别于16—17世纪英国的商业公司,也与现代意义上整合资源追求经济利益的大企业迥异。商业公司是国家的延伸,是为了推动社会经济的发展而形成的国家辅助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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