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关于瞒着父母或监护人私下结成的婚姻。路德对私婚基本上持反对的态度。他说,“私下的订婚应当禁止,是无效的。这样,我们才能免受由私婚所带来的痛苦和危险”。[40]不过,在这个基本的态度之下,路德仍有区别地对待不同情形中的私婚。首先,区别对待不同年龄的人的私婚。未达到一定年龄的人的私婚无效,换言之,达到一定的年龄之后,私婚也是有效的。在路德看来,这个年龄以男人20岁、女15至18岁之间为宜。在这个年龄以后再不结婚的话,有损于他们的身心健康和道德状况。[41]其次,区别地对待以前结成的私婚和新形成的私婚。路德说,我们所谈到的关于私下订婚的意见,不是要把矛头指向很久以前就已发生的私婚,而是针对以后的私婚。以前的私婚即使不对,但它们依然有一定的存在理由,因为有通行的做法,有共同的习惯,也是普遍的错误,父母是不得不做出退让的。我们只是想从今以后能防止私婚。[42]第三,路德倾向于维护已经发生了肉体关系的私婚。路德说,“只要没有发生实际的婚姻关系,女方及其父母也没有受到实际的伤害,她仍完全处在父母的控制和权威之下。那么,私下的订婚就应当完全禁止,不应当作婚姻来看待”。[43]但是,一旦发生了性关系,路德更看重的是妇女的名声和贞洁,他倾向于维护既成的夫妻关系,而不去纠缠其私婚的性质。有些人想以私婚为借口,解除现有的婚姻关系。对此,路德进行了批驳,他认为,人们应当阻止和预防私下的订婚演变成婚姻。如果确实成了婚姻,女孩成了妻子,那么,她已被你玷污,对别人来说就没有什么价值了。所以,你就不应休她,而应当留下她,并且要改过自新。[44]他还进一步表示,要谨慎对待摩西律法,因为那个时代的婚姻规则与我们这个时代完全不同。在摩西时代,人们不在乎谁曾经与这女人在一起,尤其是快要结婚的人。此外,人们赞颂多生多育。相比之下,贞洁和声誉算不了什么。但我们这个时代不同了,女人的声誉比子宫结出硕果更要紧,她与别人发生过关系以后,就很难维持名声了。[45] 用现代的价值观来审视路德的这番言论,路德歧视女性。但放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他的看法恰好说明他是为女性着想,为着女性的名声,私婚也不妨接受。 (二)关于阻止子女的婚事或拆散子女的婚姻。路德反对私订终身。但对于有些父母无理阻止子女的婚姻,他同样持反对的态度。他说,这样的父亲就像粗鲁的农民,不要管父亲是否同意,自己的婚事自己做主。[46]在另一个地方,路德还说,如果公众也认为这桩婚事体面,对孩子也有好处,而孩子的父母或代理人光为自己着想,那么,有关部门就要出面,代行父亲的职权,就像对待弃儿和孤儿,对父亲采取强硬措施。若他不从,人们就要抓住他的脖子,将他投入监狱,剥夺他作为父亲所有的权力,并且把他当作公众的敌人来对待,而不仅仅是他的孩子和上帝的敌人。[47] (三)关于强迫子女结婚。路德明确表示:强迫的婚姻无效。路德指出,如果是在父母或当局强迫之下结成夫妻,那么,在上帝看来,这种关系肯定就不是婚姻关系。[48]如果父亲强迫他的子女与没有感情的人结婚,那么,他就越权了。他已不再是父亲,而成了一名暴君。当局应当惩罚这种父亲,让他收敛,使父亲的权力保持应有的限度。如果不孝顺是罪过,那么,你不像父亲的犯罪的权力就是双重罪过。[49]路德还为如何对付这样的父亲出谋划策。他说,世俗权威有责任去惩治和防止这种人。如果政府也是失职或专制,那么,子女可以逃到别的地方,不要父母,也不要政府。[50] 不过,路德也表示,如果子女愚蠢地抵制父亲提出的在众人(亲朋好友、牧师和当局)看来都很不错的婚姻,那么,父亲就可以动用他的权力,惩治这孩子。[51]路德的这个说法似乎又为强迫结婚开了一个口子。的确,路德对于在父母强迫之下而结成的婚姻,并不总是持绝对否定的态度。比如,尽管是强迫的婚姻,但若是在木已成舟的情况下,路德主张年轻人以“既来之则安之”的态度对待,那就算是结婚了。[52]看来,路德反对父母强迫子女结婚的原则性不强,更多地出于实际的考虑。 与拆散年轻人的婚姻相比,路德更不容忍强迫的婚姻。他说,即使父母有权利和权威防止子女缔结某桩婚姻,这也不意味着他们有这样的权威去强迫子女去成就某桩婚事。硬是把两个没有感情的人捏在一起,要比阻止并且拆散相爱的两个人的关系,更不可容忍。拆散一对人,很痛苦,但这是暂时的。但是,拉郎配,则令人害怕,因为这意味着进入永恒的地狱,是终生的痛苦。如果父亲强迫他的子女与没有感情的人结婚,那么,他就越权了。他已不再是父亲,而成了一名暴君。[53] 从路德的上述言论中,我们可以知道,他心目中的家长权是一种合情合理的权力。私婚不妥,子女的婚姻应该、而且也必须取得父母的认可,但这种认可也不是无条件的,到达一定年龄的年轻人,允许其婚姻自主。同时,家长的权力也不可滥用,无论是家长出于自私的目的去拆散一对在众人看来合适的婚姻,还是不顾子女的意愿强迫结婚,都是路德反对的。所以说,路德所要求的家长权,是人之常情的家长权,而不是那种给年轻人的婚姻没有留下自主的空间,全凭家长意志决定子女婚姻的暴虐权力。 马丁·路德对于家长权的上述态度,在司法实践中基本上得到体现。 在通常情况下,法庭所支持的家长权也是人之常情的父母权威。例如,法庭反对私婚,但仍会对私婚者晓之以理,劝说年轻人征得父母的同意。人们认识到,受到父母强烈反对而缔结的婚姻对谁都没有好处。1469年,诺里奇主教曾劝说玛格里特·帕斯顿放弃她与当地的一位官员理查德·卡勒的婚姻。告诉她,如果她不顾母亲的反对,执意要与他结合的话,那么,即使她的婚约没有问题,她的婚姻也有效,但她还是会失去母亲的帮助和支持。[54]对未成年人私订终身的行为,法庭有时会采取灵活的方式处理。如果父母坚决反对,法庭就会宣告婚姻无效,把他们分开,直到他(她)们长大到法律规定的年龄。有时,法庭会采取一些补救的措施,使私婚能够合理存在。1563年,德意志选帝侯的婚姻条例在对未成年人的私婚进行谴责的同时,又做出了这样的总结:私订了终身的未成年人不能动摇或空谈已许下的诺言。尽管父母可以不向子女提供嫁资、财礼或其他资财,但子女的婚誓应当被认为是有效的。又如,1612年在巴哈拉赫镇,一对男女在未告知父母和监护人的情况下私订终身。镇长根据当地1562年的婚姻条例和1563年婚姻法庭的通告,宣布该夫妇因私婚而受到惩处。但同时也宣布,同意他们用惯常的方式在教堂补办婚礼以履行他们的结婚誓言。[55] 在很多新教地区,达到法定年龄的私婚仍然是有效的。在1534年的纽伦堡,年龄资格定在男25岁,女22岁。1500年,斯特拉斯堡规定的年龄为男19岁,女15岁。后来又提高到男24岁和女20岁。而到1565年,一律提高到25岁。[56]在巴塞尔,规定能对婚姻表达有效的同意的最低年龄为男20岁、女18岁。此前,这一年龄限制为男24岁、女20岁。[57]法庭还根据私婚夫妇的感情依恋程度、性关系、未婚先孕的可能性等等因素来处理私婚。在斯特拉斯堡,如果宣布某桩私婚无效会伤害到子女的福祉,影响到父母的声誉,那么,法庭就不会这么做。在德意志土地上,已经交媾的私婚一般被各诸侯国的新教和世俗权威承认为有效的婚姻,而不管父母是否认可。大多数这类已经发生过肉体关系的婚姻,新教神学家和法律家虽然认为这种婚姻不是那么合适、合法,但一般也觉得它是真实的婚姻。只要男女双方的年龄和社会地位不是相差太悬殊,不至于使一方的家庭和亲朋好友感到难堪,牧师和法官倾向于父母接受并支持子女的婚事,这是保持家庭和睦的上上之策。所以,在德意志几乎所有的地方,父母通常不会去拆散一对已经有了性关系,并且夫妇双方都希望保持这种结合的私婚。 法庭也为拒绝父母包办婚姻的年轻人提供支持。诺沙泰尔法令禁止父母或监护人强迫子女结婚,并宣布强迫的婚姻无效。如果父母为子女提出数个合适的结婚人选后仍不能为子女所接受,则父母免予为子女提供财礼或嫁妆的义务。[58]巴塞尔有这样一个案子,在1570年4月4日,艾尔斯贝特·阿布莱尔控告乌利·容克赫尔没有履行双方的父亲为他们安排的婚约。容克赫尔辩驳道,这桩婚事是在他未成年时由父母包办的,他不知道,也没有表示过同意。结果,法庭就宣布该婚姻无效,并且判他的父亲10镑罚金。[59]法规常常会仔细地界定父母在子女的婚姻形成过程中所具有的权威的范围,父母不能不顾子女的意愿而把子女送进修道院,也不能阻止子女离开教会团体。子女有权对于父母或监护人在婚姻问题上所设置的种种限制,向当地婚姻法庭提出申诉。在大多数地方,只要子女达到成人的年龄,他们的婚姻就不再需要得到父母的同意,等等。[60] 总体上看,教会和世俗当局对父母与子女在婚事上的态度是比较灵活和切合实际的。人们认为,子女在终身大事上尊重父母的意见是应当的,也是很自然的。有主见的子女不顾家人的反对,执意为爱情而私奔,并不能完全受到教会人士的鼓励。但他们是有权这么做的,因为这符合教会婚姻法中的规则。同样,父母介入子女的婚事也是人之常情,只要他们的态度和行为限制在常人可接受的范围之内。所以,法庭既不是简单地放纵年轻人的择偶自由,也不是绝对地排斥父母在子女婚姻事务上的意愿。16世纪所有的婚姻改革都在寻求私下的同意和公众的认可之间重新建立适当的平衡。[61] 新的法律要求有效的婚姻必须得到父母的同意,这给那个时代的父母以极大的权威。但是,这不能简单地归结为那个时代的家长专制或父权主义。 宗教改革时期欧洲社会的婚姻改革,真正值得我们深思的地方恐怕不在于加强了家长的权威,而在于:欧洲社会在历经了重大变革的情况下,中世纪确定下来的结婚自由的精神仍然能够保存下来。 在天主教会内部,无论在特伦托会议之前,还是在会议期间,一直都流传着教会应宣布私婚无效的意见,参加宗教会议的教父们谈得较多的一个话题,就是宣布私婚无效的可能性。[62]但是,有一种声音强有力地抵制着上述观点,认为择偶的自由是每一个成年人的一项基本权利,不能因为得不到父母的赞同而把他(她)们的婚姻宣布为无效。1549年,美因茨宗教会议通过的教规中,有一条规定是这样的:“合法缔结的婚姻,即使没有得到父母的同意,也不可以被废除。这种结合是结婚的双方通过动词的现在时时态自由表达的同意而建立起来的,不能为父母所废。”[63]对于天主教会内部的一些改革家来说,解决私婚问题的最好办法,不是抛弃他们长期以来所遵守的有关婚姻形成的神学理论和法律传统,而是要寻求一种在神学方面完全合理而在实际操作中也十分有效的抑制私婚泛滥的办法。特伦托宗教会议专门讨论了是否应将私婚宣布为无效婚姻的问题,并且经历了激烈的争议,而最终通过的决议宣布:私婚是真实、神圣的婚姻,否认了关于未成年人未经父母的同意不能缔结有效婚姻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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