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法国对印度支那殖民政策(1887—1940年)(4)
在20世纪30年代,印度支那银行与法国好几家大银行建立了密切联系,通过聘请其总 裁、行长为印度支那银行的顾问、董事或兼任经理等手段,以取得支持;它还与巴黎银 行一起投资于中法工商银行,控制远东金融联合公司。掌握了印度支那大部分经济活动 的法国本土与海外金融公司,实际上成为印度支那银行的化身。在印度支那投资兴建的 大部分企业公司,也是在印度支那银行参与和指导下成立的。此外,它还积极参与大规 模收购破产工业、农业和商业企业。不仅如此,其业务和势力范围还扩展至非洲、大洋 洲等印度支那以外的地区。印度支那银行控制的公司、企业涉及银行、铁路、电力、运 输、采矿、化工、酿酒、制糖、橡胶以及贸易和农业等各种行业。 这既表明银行资本和工商业资本的相互渗透,也揭示出印度支那银行被殖民地经济渗 透的广泛性。在其背后,是银行资本与政治联姻,印度支那银行与法国政府、殖民地当 局的关系日益密切,特别是1931年法国议会通过《1926年协定》后,印度支那银行的权 限更加扩大,业务范围更广。它规定,印度支那银行有权发行纸币、汇票、贴现期票、 证券(债券)和商业汇票,其权限等同于法国财政部;有权买卖金、银、铜、镍等;有权 发放贷款、收取储蓄和接受公共捐助。它还被授权发放法国政府和殖民当局的公债。 [16](P143) 随着印度支那银行实力的扩大,其对印度支那的投资也不断扩大。据统计,法国殖民 者1930-1935年平均每年对印度支那投资1.08亿法郎,1936-1939年平均每年投资1.18 亿法郎,1940-1944年平均每年投资2亿法郎。[17](P237-238)其中85%来自印度支那 银行及其股份公司与远东财政联合会的资金。 印度支那银行等金融垄断资本也从其对印度支那地区的投资中获得了丰厚的回报。以 印度支那银行为例,1900年银行利润为1876年的9倍,1920年是1900年26倍,1921年是1 920年的20倍。[16](P134)1928年的利润高达5500万法郎。[16](P135)与此同时,印度 支那银行的资本也由1875年的700万法郎猛增到1929年的12000万法郎。[16](P142)在19 35-1951年间,它从印度支那地区获得纯利润达200亿法郎(按1954年法郎计算),即年 均纯利达10亿法郎。可见,印度支那银行从印度支那地区的获利是大大超过它们同期在 该地区的投资的。 法国对印度支那信贷政策的另一特征是通过地主向农民发放高利贷。法国人的信贷政 策集中地表现为农业信贷。从1913年起,印度支那银行拨出资金连同地主的一部分资金 在各地成立各种农业互助银行,那些有财产作担保的地主可获得利率为10%的贷款,农 民没有财产担保就无权得到贷款,地主再把贷款以30-100%的高利转贷给农民。例如, 1918年法国殖民政府在交趾支那建立了农业信贷机构--土著农业互助信贷银行,它在 1919-1927年拥有资金1200万元,该银行打算用地产作抵押,以10-12%的低息贷给稻 农,但最终都为大地主获得,再以高利转贷给稻农。[16](P457) 法国信贷政策通过地主贷款给农民,其目的有二:一是把农民束缚在土地上,鼓励其 生产出口农产品,但不是为了促进当地生产的发展;二是加强同当地地主的经济联盟, 既可保障投资的偿还,获取高回报,又可获得地主的政治支持,维持印度支那社会的稳 定。 (三)重商主义背景下的贸易保护主义和专卖制度 法国自身的商业机制并不算发达,面临着后起资本主义列强的竞争,为了实现其殖民 印度支那的最高目标,在商品贸易上更依赖保护主义的政策,切断印度支那同东方邻邦 的传统贸易关系,把印度支那纳入法兰西帝国的控制范围,建立起新的符合法国利益的 印度支那经济结构,进一步使印度支那完全成为法国的原料产地和商品市场。也就是说 ,法国殖民者首先盘算的是促进法国的利益,而不是促进印支的利益;它也不给本地工 农业以相应的发展机会。 在法国正式确立对印度支那的殖民统治体制前,法国商品已开始享有关税上的特权。 尽管如此,它们仍不能与外国商品,尤其是那些来自印度支那邻国货物的竞争,而英美 等国的不少商品质量更好,价格也相对便宜。为垄断印度支那市场和获得较大利润,18 92年法国殖民者颁布新的关税条例,视印度支那为法国的组成部分,法国货物免税进入 印度支那,外国货物课税反而更重,同时限制印度支那商品出口,其核心是同化政策下 的“关税一体化”。[11](P63) 虽然如此,法国商品由于运费昂贵,质量欠佳,仍难与外国货物竞争,从而制约了印 度支那商品市场的发展。1892年条例日渐不适应印度支那经济发展的需要,遭到印支社 会各界的责难。1928年法国人颁布了新的关税条例,该条例除了继续对进入印度支那的 外国商品课以关税外,也规定殖民地所有商品进入法国享有与法国商品进入殖民地同等 待遇。即帝国内部实行互惠贸易制。1928年关税条例部分给予殖民地应得的待遇,多少 有利于印度支那货物的出口,这是一个进步。 但是,互惠贸易制的建立,是与殖民地生产专业化的政策相联系的。在新的关税条例 下,殖民地获得某种发展机会,只是承担初级产品的生产与出口,意味着宗主国控制印 度支那市场的权力从法国工业资本家手中转至法属印度支那殖民政府手中。 此外,在商品销售方面,法国资本还采取排斥中介商的做法,垄断批发业务,即法国 资本同印支生产者和消费者之间的关系,基本上都由法国资本掌控,不需再借助任何中 间环节。宗主国的商品或来自其它国家的商品,也由法国独占商家分予印度支那零售商 人或直接推销印度支那的各个角落。这样,在印度支那的独占市场上,法国资本可以完全享有他们通过不等价交换获得的全部利润。而且法国资本也通过他们或自行收购印度支那的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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