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对菲律宾某些借口的辩析 菲律宾挑起美济礁事件后,为了争取国际舆论的支持与同情,必然要制造出某些借口,其中之一是,指责中国在美济礁上的建筑“违反了1992年马尼拉宣言的精神与要旨”。所谓的“1992年马尼拉宣言”指的是1992年7月22 日在马尼拉签定的《东盟南海宣言》,其精神与要旨是:“认识南海问题为争端各方敏感的主权与管辖权问题,任何在南海地区的负面发展都将影响到区域的和平与稳定。因此,强调应以和平手段解决南海地区的主权与管辖权问题,避免诉诸武力;敦促争端各方自我克制,以创造有利于解决争端的良好气氛。”(注:“1992年东盟南海宣言”,载《东南亚季刊》1996年7月夏季号,第117-118页。) 南沙群岛及其附近海域自古以来中国就拥有无可争辩的主权,这是有充分的历史和法理依据。美济礁是南沙群岛的组成部分,中国地方渔政部门在礁上修建渔政设施,这完全是中国主权范围内的事情。它既没有诉诸武力,也没有制造紧张气氛,何谓“违反宣言的精神与要旨”呢?相反地,菲律宾军方无端挑起美济礁事件,出动军舰、飞机,用炸药把中国在五方礁、半月礁、仙娥礁、信义礁和仁爱礁的测量标志炸毁,这难道不是诉诸武力,制造紧张气氛吗?它显然更“违反宣言的精神与要旨”。更甚者是,菲律宾军方藉此逮捕了在半月礁附近的4 艘中国渔船和62名中国渔民,指控其中58位普通渔民是“非法捕鱼”,4 位船长是“非法入境”,并要船长出庭,以作为强调其主权要求的一种方式(注:Nayan Chanda,Long Shadow,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Dec.28,1995& Jan.4,1996,p.18.),这在现代外交史上是绝无仅有的。此后不久,菲军方又将一艘运载菲律宾和外国记者的游艇和两艘军舰编队驶往美济礁进行所谓的“采访”活动,这明显是在制造紧张气氛,有意把南沙争议逐步升级。 美济礁事件发生后两年,菲律宾又在国际上一致公认为中国领土,不属南沙争议范围的黄岩岛上挑起事端,出动军舰把在岛上活动的中外无线电业余爱好者赶走;并有几名国会议员非法登上黄岩岛,在岛上竖起菲律宾国旗;菲律宾海军还在黄岩岛附近拘捕中国渔船和21名中国渔民。这一系列的挑衅无疑是想让南沙争议迅速升级,倘若不是中国方面一再克制,战争将是不可避免的。夏威夷东西方研究中心著名的海洋专家马克·瓦伦西亚(Mark Valencia )就说过:“如果这是一次建立主权的演习,那么菲律宾不仅对中国打出了王牌,而且使问题复杂化。我不希望会出动军舰,但战争这个字眼已变得相当热。”(注: AndrewSherry,Law of the Seize,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June 12,1997,p.17.)到底是谁在制造紧张气氛,到底是谁违反马尼拉宣言的精神与要旨,这不是很清楚吗? 菲律宾的另一个借口是,“美济礁距离巴拉望岛135海里, 而距离海南岛却有650海里,美济礁是在菲律宾的海域之内”。 这种说法与前面谈过的以邻近为理由声称对卡拉延群岛拥有主权一样,都是站不住脚的。从国际法的角度来说,对远离陆地的岛屿,尽管它们处于一个国家声称的专属经济区内,但它们并不因地理接近而改变归属。例如澳大利亚的圣诞岛,距离澳大利亚大陆有数百海里,而位于印尼爪哇岛200 海里之内,但它并不因邻近而属于印度尼西亚。澳大利亚堪培拉国际律师约翰·曾驳斥以中国与南沙群岛之间的距离来攻击中国所声称主权的论点时说:“如果地理接近是一个相对标准的话,那么美济礁就是中国的一部分,因为它离台湾拥有的太平岛比离菲律宾的巴拉望岛更近。美济礁也不是菲律宾大陆架的一部分,它是一个由珊瑚的遗骸堆积而成的珊瑚礁。从地理角度讲,它是海床的一部分,并非附近大片陆地‘自然延伸’的一部分。”(注:约翰·曾:《中国的南中国海透视》,载《亚太国际报导》1995年7-8月号,引自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国际技术经济研究所编:《南沙问题专题资料之四》。)新加坡学者M· 索纳拉杰赫(M·Sornarajah )致信《远东经济评论》亦谈到:“按照国际法有关领土取得的规定,中国对南沙群岛声称拥有主权是可信的。报道通常以群岛远离中国为借口,但对远方岛屿拥有主权的例子不胜枚举,例如,英国对印度洋的迪戈加西亚岛,澳大利亚对大洋洲的圣诞岛。认为海洋法公约规定的专属经济区可以建立领土主权是错误的,它们在该海区拥有某些权利,但对该海区的群岛不拥有主权。 ”(注: Far Eastern Economic Review,January 21,1999,p.61.)可见菲律宾以群岛远离中国大陆为借口,妄图声称对美济礁拥有主权,这完全是不能得逞的。 菲律宾的再一个借口是,“美济礁在菲律宾200 海里专属经济区之内”。这里所说的“200海里专属经济区”,是菲律宾单方面声称的。 它的前提是假设在专属经济区内没有任何岛屿是为任何其他国家所拥有,也就是说,这些岛屿是不为其他国家所占有,是“无主地”。然而,遗憾的是,这些岛屿并不是“无主地”,而是中国自古以来就对之拥有主权和管辖权。中国的拥有使菲律宾不可能再把这些岛屿声称是在自己的专属经济区内而拥有主权,简言之,菲律宾单方面声称的专属经济区已侵入中国的南沙群岛及其周围海域。按照国际法,菲律宾声称的专属经济区是无任何法律依据,它必须根据国际法与中国谈判其领土和中国拥有的南沙群岛及其它地区之间的专属经济区划界问题,这才是关键之所在。 我们回过头来看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有关专属经济区的划界规定。所谓200海里的规定实际是项弹性条款, 它只是说明沿海国可能确定的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最大总宽度,而不是说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一定是200海里。在此200海里的限度内,虽说沿海国可根据实际情况和本国的需要自行决定其领海和专属经济区的宽度,但沿海国在决定其专属经济区的宽度时,必然要受到许多因素,特别是所处海域情况的影响。例如,面临浩瀚大洋的沿海国,可以无困难地划定《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所规定的最大宽度的专属经济区,而位于闭海或半闭海海域的沿海国,他们所能划定的专属经济区的最大宽度,则要受到所处海域的总宽度以及海岸相向国家主张的专属经济区的宽度的限制(注:刘楠来等著:《国际海洋法》,海洋出版社1986年版,第214-215页。)。由此可见,菲律宾与中国之间专属经济区的划定,应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专属经济区界限的划定”的规则来办理,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而不是单方面就可随便把另一国的岛礁或海域声称为“在其专属经济区之内”。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