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世纪的西欧教会法对教会与国家关系的阐述,建立在教会神学家和法学家对教会和国家这两种制度的理解之上。教会法是中世纪西欧最完善的法律体系。教会法独特的性质既是基督教信仰的体现,也深刻地影响了教会法学家对教会与国家关系的看法。本文拟探讨教会法关于教会与国家关系的理论,以及这一理论是如何应对复杂多变的现实政治的。 一 教会法文献 中世纪西欧教会法的基本文献是《教会法大全》(Corpus iuris canonici), 最常用的版本分为上下两卷(注:本文写作得到国家教委留学归国人员科研启动基金的资助。文中所用的《教会法汇要》是福里德伯格的版本,A.Friedberg,ed.,Corpus iuris canonici,part 1,Decretum Magistri Gratiani.Graz,Akademischen Druck - U.Verlagensanstalt,reprint edition,1959.Decretum 是惯用的标题。这一著作原本的题目是Concordia discordantium canonum。 参看F.Heyer,"Der Titel der Kanonensammlung Gratians",in Zeitschriftder Savigny - Stifung für Rechtsgeschichte,Kanonistische Abteilung,Vol.2(1912),pp.336 - 342; "Namen und Titel desGratianischenDekrets", inArchiv für katholischesKirchenrecht,Vol.94(1914),pp.501-517。)。 上卷是格兰西编《教会法汇要》(Decretum, 编成于1140年前后),下卷是5部《教皇教令集》。15 世纪末,这6部教会法著作被出版商编印为一套与《民法大全》相对应的教律集,但直到1566年教皇庇护五世才任命一些红衣主教和教会法学者审定全文(注:即所谓的“罗马修订者”(CorrectoresRomani)。)。1582年教皇格里高利十三世正式批准发布教廷官方的《教会法大全》。教会法文献的另一重要部分是法学家对上述6 部著作的诠释。 《教会法汇要》由三部分组成。第一部分由101 节组成( Distinctio,在引文和注释中简写为“D”),每节包括数条至数十条教规(Capitulum,在引文和注释中简写为“c”)。第1- 20节讨论法学的基础理论,其中第10节的主要内容是教会法与世俗法的关系;第21-80 节讨论神职人员的选拔和提升;第81-101节比较杂乱,讨论主教的素质、 教会经济和济贫等问题,也涉及教会与国家的关系。 第二部分由35个案例(Causa,在引文和注释中简写为"C")组成,每个案例包含数个问题(Questio,在引文和注释中简写为“q”),每个问题下有数条至数百条教规。第1案例讨论神职买卖的弊端;第2- 6案例讨论教会法之程序;第7-10案例讨论主教的职权;第11 案例讨论犯罪神职人员的审理;第12-14案例讨论教会经济;第15案例讨论一些特殊的程序法问题;第16-20案例讨论修道院;第21案例讨论与教堂神职人员有关的问题;第22案例讨论誓约和假誓;第23-26案例讨论异端;第27-35案例讨论教会之婚姻法。第二部分中的问题之一(C.33,q.3)是一篇独立的讨论基督教忏悔的文章(Tractatus de penitentia ),分成七节(Distinctio,其第一节第一条教规在引文中简写为D.1 de penit.,c.1)。 第三部分主要涉及基督教圣礼(Tractatus de consecratione),共四节(Distinctio,其第一节在引文中简写为D.1 de cons.),每节有数十到百余条教规。 格兰西在教规前后的评注(dictum ante和dictum post,在引文和注释中简写为"d.a."和"d.p."),不仅是他对所引教规的注释,而且常常是他对整节或整个问题所做的总结。本文主要通过《教会法汇要》讨论中世纪西欧教会与国家的关系。 二 教会法论教会与国家 教皇吉雷西乌斯一世(492-496年在位)担任教皇的时间不长,在教会的政治理论方面却留下了深远影响。他著名的《第十二篇书信》是写给东罗马皇帝阿纳斯塔西乌斯的,提出了世界由教皇和世俗君主两种力量来统治。神职人员要负责完善君王的精神和品格以便后者的灵魂能得到拯救,所以地位更重要一些。君王凌驾于万民之上,其权威来源于神,在世俗事务上教会应服从国家法令。在与圣礼和信仰有关的问题上,君王应听从教会、 尤其是统领全教会的教皇所做的决定(注:Gelasius I,Epistolae 12,2,参见Patrologiae latinae supplementum,Vol.3,p.20。)。吉雷西乌斯一世的原则是清楚易懂的,但应用到政治实践上却非常困难,因为在一个基督教国家里区分世俗和宗教事务往往是十分困难的。 他的思想在格兰西的《教会法汇要》里得到了更清晰和系统的论述。 格兰西的政治思想与11世纪格里高利七世所倡导的教会改革之余波有一定关系。格里高利七世激进的改革主张只是当时教会改革运动的一部分,改革从地域、时间和纲领上都不限于他在位期间的罗马教廷(注:U.-R.Blumenthal,"The Beginnings of the Gregorian Reform:Some New Manuscript Evidence",in Blumenthal,ed.,Reform and Authority in the Medieval and Reformation Church.Washington D.C.:The Catholic University of America Press,1981,pp.1-13.布氏是当代格里高利七世和“授职权之争”研究权威, 参见 TheInvestiture Controversy:Church and Monarchy fromtheNinth to theTwelfth Century.Philadelphia: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1988。)。12世纪初,授职权之争已近尾声,神职买卖、神职人员独身以及相关的政治问题都逐渐解决或消退,剩下主要的是主教授职权问题。通过1122年的“沃尔姆斯教皇-皇帝协定”,这一问题也以妥协的方式解决,教会和德国皇帝的权限范围得以区分清楚,教会独立的法律地位得到承认(注:K.A.Fink,Papsttum und Kirche im abendl andischen Mittelalter.Munich:Beck,1981,pp.36 -39.“沃尔姆斯教皇-皇帝协定”拉丁原文见于Monumenta Germaniae Historica,Leges 4,Vol.2,p.159。)。此时教会内部激进派仍嫌对世俗王公的主教授职权限制不够,但温和的教会人士认为改革现在应以内部的整肃和提高为重点,即在确认教会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划清教会与国家职权界限之后,致力于提高神职人员的素质,增进教徒的信仰,改善道德生活水准。《教会法汇要》证明格兰西属于后一种改革派,他对于教会和国家的看法是同他的这种改革主张分不开的(注:S. Chodorow,Christian Political Theory and Church Politics in the Mid - Twelfth Century: The Ecclesiology of Gratian's Decretum. Berkeley:University of California Press,1972,pp.53-64.S.Chodorow 的某些观点比较独特。他认为,格兰西对教会与国家关系不感兴趣。)。 毫无疑问,格兰西坚持并且清楚地声明教会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他认为,基督教信仰不仅意味着信徒同上帝建立了一种特殊的关系,而且意味着信徒之间也因共同信仰形成了一个互助互爱的团体。这种基督之爱一方面体现为信徒在信仰和情操上的互相督促,另一方面则通过神职人员的权威体现在教会的治理上,所以有教会法和教会法庭,也有必要划清教会和国家的权限。格兰西从三个方面讨论了教会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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