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12年1月,琉球国王派遣进贡使栢寿、陈华出使明朝,奉表入贡。但是,贡品中掺杂着一些日本土特产品,栢寿、陈华等对此解释说,“倭乱”使得琉球国民生活贫困,因而贡品准备不周。明王朝首辅叶向高怀疑琉球王国已被日本兼并,日本人在暗中操控琉球的朝贡贸易,并从中受益,因而主张拒收琉球王国的贡品。针对朝廷内部的议论,神宗皇帝接受礼部的建议,命福建布政司向栢寿、陈华等人转告圣意,“琉球新经残破,财匮人乏,何必间关远来?还当厚自缮聚,俟十年之后物力稍完,然后复修贡职,未为晚也”,(32)并命琉球王国十年一贡。但是,十年一贡意味着贸易机会的减少,对琉球王国的经济打击很大。1614年9月,琉球国王尚宁派遣吴鹤龄、蔡坚出使明王朝,提出恢复两年一贡的要求。明王朝怀疑琉球王国要求恢复贡期的要求是受到萨摩藩的指使,因此予以拒绝。1617年6月,琉球国王尚宁又派遣毛继祖、蔡坚出使明王朝,再次提出恢复两年一贡要求,仍遭明王朝拒绝。直到1623年,明王朝才批准琉球五年一贡,但两年一贡的旧制一直未能恢复。 明王朝出于对萨琉关系的戒备多次拒绝了琉球王国恢复贡期要求,使得江户幕府意识到利用琉球王国的中介改善与明王朝的外交关系,恢复与明王朝之间的贸易十分渺茫。为了迷惑明王朝,江户幕府要求萨摩藩在处理琉球关系问题时小心谨慎,处处制造假相。萨摩藩要求琉球王国的“谢恩使”赴江户朝贡时必须身着唐装,蓄中国式胡须,一路敲锣打鼓,演奏中国音乐,列队行进,演出外国使节朝贡的场面。(33)为了攫取琉球王国对明朝贡贸易的利益,萨摩藩一方面在已经成为萨摩藩直辖地的奄美大岛和德之岛设置“大岛代官所”、“大岛奉行所”等机构,加强对奄美诸岛的控制,一方面要求琉球王国向奄美诸岛派驻官员,在形式上保留琉球王国的独立,制造奄美诸岛仍归琉球王国管理的假象。1624年8月20日,萨摩藩决定放宽对琉球王国的人事权、裁判权、祭祀权的控制,允许琉球王国保留一定的自治权。(34)随着长期压抑体制的缓和,琉球王国的国家意识逐渐恢复,并通过身份制度的建立、行政机构重组等一系列的改革来强化王府的政治和行政管理职能。这些改革虽然使琉球王国的国家主体性得到一定的恢复,但是,琉球王国不能从根本上脱离日本“幕藩体制”大的政治框架,因而终究无法摆脱江户幕府和萨摩藩为其设定的“虚构的异国”的宿命。 四、萨摩藩入侵琉球对东亚地缘政治格局的影响(一)明王朝的衰落与“华夷秩序”的动摇历史上,传统的东亚地区国际秩序主要是建立在封贡体制下的“华夷秩序”。从西汉时期起,古代中华帝国的外交通常都是基于《诗经》所述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滨,莫非王臣”的皇权理念,按照宗主国和藩属国的君臣关系来处理与中国地缘关系密切、历史交往久远的周边国家的关系。被称为华夏的中国作为宗主国以王者自居,被称为四夷的周边国家作为藩属国以臣子侍候。中国皇帝通过对藩属国国王的册封,彰显其至高无上的皇权,而藩属国的国王则通过得到中国皇帝的册封,来提高自己的权威,证明其国内统治地位的合法性。接受册封的藩属国需定期向中国皇帝进贡,表示臣服与忠诚。(35)这种宗藩关系表面上看来是一种以小事大的不平等关系,但实际上这种宗藩关系只是维系古代中华帝国与周边国家友好关系的一种形式,并不具有统治和被统治的实质性内容。虽然古代中华帝国作为宗主国负有帮助藩属国维护国家安全和统治秩序的责任。但是,中国皇帝通常都是以“王者不治夷狄,来者不拒,去者不追”的态度对待藩属国,原则上并不干涉藩属国的内政。此外,中国皇帝为了显示其“天朝上国”的富有与大度,总是本着“薄来厚往”的原则,以贡品价值的数倍乃至数十倍的物品赏赐给朝贡者,并允许朝贡者在中国从事贸易活动。因此,来华朝贡又被称为“朝贡贸易”,作为一种重要的贸易渠道为各藩属国带来巨大的经济利益。但有时为了减轻国家的财政负担,中国皇帝也对各藩属国来华朝贡的时间和规模作出种种限制和规定。 这种由古代中华帝国主导的建立在封贡体制下的宗藩关系是维护封建时期东亚地区国际秩序的基础。历史上,朝鲜、琉球、缅甸、越南(安南)、老挝(南掌)、泰国(暹罗)、印度尼西亚(爪哇)、菲律宾(吕宋、苏禄)、马来西亚(满喇加)等诸多周边国家都曾经是古代中华帝国的藩属国。日本在室町时代(1336-1573)之前也曾经是这个封贡体制中的一员。日本南朝的征西大将军怀良亲王和室町幕府第三代将军足利义满都曾接受过明朝皇帝的册封。但是,1547年室町幕府遣明使最后一次入明后,日本断绝了与明王朝之间的宗藩关系。不可否认,“华夷秩序”在很长一段时间对于维护东亚地区的稳定与安全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明王朝的衰落,在萨摩藩征服琉球王国后开始产生动摇,建立在“华夷秩序”上的东亚国际秩序逐渐走向崩溃。(36)(二)萨摩藩的琉球统治与琉球中日两属关系的确立萨摩藩征服琉球王国后,急于确立萨摩藩与琉球王国之间的主从关系,立即将日本“幕藩体制”中的“知行”制度引入琉球。为了确定琉球王国的纳税标准,岛津家久派遣萨摩藩总管伊势贞昌率队先后在冲绳诸岛、先岛诸岛和奄美诸岛实施“检地”(耕地测量)。根据“检地”结果,萨摩藩规定琉球王国每年必须向萨摩藩进贡大米十二万三千七百石。(37)其中,被强行编入萨摩藩直辖地的奄美诸岛每年向萨摩藩进贡大米四万三千二百五十七石,琉球王国所属的冲绳诸岛和先岛诸岛每年向萨摩藩进贡大米八万零四百四十三石。(38)通过对琉球的征服,萨摩藩的财力增至九十万石,成为日本国内仅次于加贺藩的第二大藩。 1629年以后,萨摩藩为了直接控制琉球王国的政治和经济,建立了“在番奉行”制度,派遣萨摩藩家臣常驻琉球王国各主要附属岛屿,直接掌管各地的行政。1629年,萨摩藩在宫古列岛首先设置了“宫古岛在番奉行”;1631年,在冲绳岛设置了“琉球在番奉行”;1632年,又在八重山列岛设置了“八重山岛在番奉行”。这样一来,萨摩藩对琉球王国的统治由早期的间接统治变化为直接统治。(39)1634年,江户幕府决定将琉球王国编入萨摩藩的领地,并禁止琉球国王使用“中山王”的称号,改称“琉球国司”。(40)至此,琉球王国正式沦为萨摩藩的附庸国。在江户幕府的授权下,萨摩藩通过“掟十五力条”在政治上和经济上对琉球王国实行严格控制。琉球王国向中国派遣进贡船以及进贡船归国、册封使来港等外交大事,都要遣使向萨摩藩通报。萨摩藩对琉球群岛的资源进行疯狂的掠夺。琉球王国的硫磺、蔗糖等重要产品的生产、流通都被萨摩藩所控制;琉球王国对明王朝朝贡贸易的丰厚利润被萨摩藩攫取;萨摩藩在琉球群岛征收人头税使琉球人民深陷苦难。(41)萨摩藩征服琉球王国后,琉球国王尚宁在提交给萨摩藩的誓词中明确表示“琉球の儀往古自ょり薩州島津氏の附庸為り”,无奈地承认了琉球王国与萨摩藩“自古以来”的附庸关系。(42)但是,琉球王国依然接受明王朝的册封,并向明王朝进贡。直到近代琉球王国被日本强行吞并前,琉球王国一直保持着与中国和日本之间的两属关系的平衡,寻求着本国独立自主的发展。(43)琉球王国同时附属中国和日本的两属性质反映了当时东亚地区两强相争的地缘政治格局特征。必须指出的是,萨摩藩入侵琉球后,明王朝与琉球王国之间的关系属于较为松散的封贡关系。几十年一次的新王登基时的册封以及十年一贡或五年一贡的规定疏远了明朝与琉球的关系,而萨摩藩与琉球王国之间的关系则日渐紧密。每当萨摩藩和江户幕府发生主君更替、公子诞生、婚丧嫁娶等大事的时候,琉球王国都要向日本派遣使者。日本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时,琉球也遣使慰问。琉球每年还要向萨摩藩派遣“年头使”庆祝新年。这种建立在日常交往基础上的交流使得萨琉关系越来越密切,琉球王国也逐渐接受了作为萨摩藩附庸国的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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