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思想界在谈论西方宪政思想的来源时,往往追踪到霍布斯、洛克、卢梭。这种追踪使读者有一个错觉,好像社会契约论和三权分立这些想法都是一些智者能人凭空想出来的,是一种创造性新观念,并不需要传统的支持,相反,它们是革命性的,是要打破传统束缚的。这种错觉仍然在中国思想界中盛行。这里且不追究霍布斯和洛克的相关著作中是如何提出社会契约论和三权分立理论的。我想追问的是,欧洲中世纪以降确立了根深蒂固的绝对王权观念和血缘王权继承制,这种传统观念和制度对人的思想是约束性的,那么,人们是凭什么放弃它们的?在现实生活中,人不可能简单地割断自己的传统而建立一种新的意识形态。任何一种和传统不相关的想法,一定会受到传统的强烈对抗。当然,在和强大的持续性传统的对抗中,如果这种新颖的想法未能通过解释传统观念(根源于经典文本)而消解这种对抗,那么,它就无法在这个社会中形成共鸣。我们注意到,在霍布斯的《利维坦》(1651年)出版的前几年,卢瑟福出版了他的《法律与君王》(1644年)①一书。这本书在英国内战期间强有力地支持国会对抗国王,是国会的思想武器。就论证思路而言,卢瑟福完全依据圣经,从人的自卫合法性出发,彻底否定绝对王权观和血缘继承制。卢瑟福的论证是在圣经传统中进行的,因而在国会拥护者那里得到了广泛的共鸣。这一段思想史在中国学术界基本上是被忽略的。我想借助以下的文字,简略地追踪一下《法律与君王》的写作背景和思路,展示传统的力量,呈现经典文本解释力在思想史发展的关键性作用。传统是不能被否定的。但是,传统是在解释中发挥作用的。归根到底,思想史的发展乃是对传统经典文本的不同解释之间的较劲。 一、17世纪中叶,英国社会进入了一个经济发展、政治混乱、思想活跃的时代。我们知道,伊丽莎白一世期间(1558-1603年),英国成为一个欧洲强国。英国的海上贸易得到迅速发展,从而在经济上造就了一股新兴经济力量。马克思称其为资产阶级②。不过,从另一个角度看,因为和欧洲大陆的贸易来往密切,英国人深受当时在欧洲大陆仍然如火如荼的宗教改革运动的影响。1534年,英国国王亨利八世设立英国国教(主教制,但设立国王为教会最高元首),不久就出现了一批信徒,追求在英国彻底清除罗马天主教的影响,使英国成为一个完全的新教国家,史称他们为清教徒。伊丽莎白一世主政期间,清教徒在人数和力量(包括经济和政治)上都得到极大的发展。就实际人群而言,上述那股新兴的经济力量在宗教信仰上主要由清教徒组成(也有人称他们为“新贵族”)。无论如何称呼这股力量(资产阶级、清教徒或新贵族),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那就是,他们的出现打破了原来的社会力量平衡,导致了现有社会制度失序。 《法律与君王》乃是这股力量在政治上的诉求。为了对这本书的写作背景有更多的认识,体验其中的生存关注并追踪作者的思想回应,我先把这段历史的几个重要事件简述如下。 伊丽莎白一世去世后,詹姆士一世(1603-1625年)继位。他继位前就曾匿名发表过一部著作:《自由君主之真正法律》(True Law of Free Monarchies,1598年)。这部著作鼓吹君权神授,认为王权是绝对的,既不受其他外在权力约束,也不受国内议会和臣民的制约;他还强调,君主因上帝授权之故,永远不会做错事,称为“君王无过论”③。需要指出的是,詹姆士的“君权神授”和传统意义上的“君权神授”不是一回事。中世纪以来,在罗马教皇制度下,君权神授指的是,世俗王权必须得到罗马教廷的加冕。教皇作为神在地上的代理人,是世俗王权之授权者。英国国教建立后,国王的王权不再依靠罗马教皇,反而在名义上是教会元首。但实际上,随着清教徒在国会中的力量日渐强大,国王在做决定时往往要受到国会的限制。显然,詹姆士的这部著作是有针对性的。面对新教徒的压力,詹姆士希望通过强调君权神授来维持王权。 詹姆士一世在位期间,君权神授论并没有受到突出的挑战。1625年,查理一世继位,他继续采取君权神授论,直到1640年,英国国会开会前都要重审君权神授论。不过,查理在位期间,国会中的清教徒利用君权神授论,采取清君侧策略,不断打击并清除与国王合伙的大臣,使国王身边没有大臣帮手,无法任意而行。国王虽然仍然至高无上,但是所有决议都必须通过国会。国王在和国会的权力斗争中很快就处于劣势。原因并不复杂。国会特别是下院,主要由一批掌握钱财的新贵族(也是清教徒)组成。国王的活动经费必须通过他们的决议;遇到额外开支,更需要他们的支持。当国王决定进行重大政治军事活动而需要筹集资金时,国会就利用这种相互制约的关系,对国王进行约束,对国王重用的大臣进行弹劾。此时,君权神授论已经无助于维护君权。简单地说,君王虽然拥有绝对权力,但缺乏大臣的支持,等于没有任何权力。 为此,查理一世于1642年6月21日公布了《回复国会的十九条文》④。这个《回复》重新提出并论述了混合政体说,认为人间有三种政体:绝对君主制、贵族制、民主制。这三种政体各有利弊。绝对君主制容易导致暴政;贵族制容易导致党政分裂;民主制容易导致暴力无序。同时,君主制有利于全国一致,外可以集中力量抵制侵略,内可以保障秩序维持统一;贵族制有利于国内精英团结,群策群力,共谋公益;民主制有利于保障自由、激励勇敢、资助勤劳⑤。 当然,查理一世放弃绝对君主论而主张混合政体说,其目的当然是为了争取绝对王权。表面上,混合政体说是要让贵族制和民主制都占有一定的地位。但是,在政治实践中,如何规定国王的权限就是关键所在。查理在《回复》中对王权做了如下限定:“国王依据法律行使政府管理全权;有权订立和约,册封贵族,任命国家事物官吏、法官及要塞城堡指挥官;有权招募军队征战国外,抵御外侵和防止内乱;有权没收财产或实施大赦。国王在此秩序下享有权柄,维护法律和保障臣民自由和财产;使权势者敬畏而防止党争分裂;威慑平民并制止混乱和暴力而维持秩序。”⑥这些限定名义上是规定君王职责,实际上则是加强了王权。比如,王权中包含了“依据法律行使政府管理全权”一条,这里的法律是查理一世所理解的法律,关键在于他所享受的全权。当国王根据需要而“没收财产或实施大赦”时,谁的财产该没收,谁该得到大赦等,这些决定都依靠国王对法律的理解。因此,查理一世的《回复》关于王权的规定实际上是要加强君权,弱化法律。就历史进展而言,《回复》公布后,国王的权力大增,从而导致国王和国会之间的张力绷得更紧,最后引发国王和国会之间的战争,史称英国国内战争(1642-164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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