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权困境:卢瑟福《法律与君王》的问题、思路和意义(4)
国王的职分本身是否源于神?我认为,它并非在形式制度意义上来自于人民,好像人民通过理性行为而设计如此权力似的;而是神赋予这种权力。它仅仅是在根本意义上来自于人民,如一个没有政府的社区当然可以设立一个国王或任命一位贵族。问题在于如何规定这个人:为什么是这个人不是那个人被授予国王的职位?为什么是此人而非彼人,是此家族而非彼家族,单单地直接从神而来,被选为王位?或者,这事由人民来定,并且是他们的自由选择? ……首先,所有受造者从根本上说都有自卫权力,以保卫自己避免暴力侵害;正如狮子有锋利的爪子,有些野兽则既有坚固的额角还有锋利的爪子。人被造为理性之物,群居于社会;他们必定以一种更为理性、更加高尚的方式使自己避免暴力侵害,即:将这保护权交付给一个或者多个统治者,通过治理的方式保护自己。其次,就民事权利而论,如果所有人都生而平等--没有人出生便头戴王冠手握权杖,社会却将王冠与权杖给了此人而非彼人--那么,这权力就必留在这个群居社会中。不过,人民并不形式上地手握这权力,否则就人皆为王了。但是,我们不能就此说这权力高于人民、在人民之上,或低于人民、在他们之下。这权力必定实际地掌控在人民手中。它如既不形式上属于人民,也不实际地掌控于人民。那么,人或者由人组成的群体将如何让渡这项权力呢?再次,上层贵族无法否定城市拥有选择或设立下级地方官员及其职位的权力;大城市联盟有权设立更高级别的管理者;王权不过就是联合的最高级别的权力;它由诸多下级法官汇聚成更大的法官,最后,我们便称之为君王。结论:封某人为王的权力来自于人民。 在卢瑟福的论证中,我们看到,神是通过人民,而不是通过任何其他方式,来立王的。其论证的起点是人的自卫权力--人的生存本能。政治权力的目的是保护人的生存。如果政治权力侵犯人民的生存,那么人民本能地拥有权力反抗它。这种自卫权力与人的生存同在。与这种自卫权力对抗的政治力量不可能得到人民的支持。或者说,只有顺应这种自卫权力的政治力量才能得到人民的支持。因此,政治力量的兴衰取决于是否得到人民的支持,作为最高政治力量的象征的王权必须建立在人民的支持这一基础上。人民支持谁,谁就可以做统治者(无论是下级、上级,还是君王)。可见,卢瑟福归根到底就要论证人民自卫权力的绝对性。 按照这种思路,神在立王一事上是根据人民的意愿来选择君王的。究竟谁才能被选呢?--每个人都可以成为君王。血缘和家族在选王一事上不应该成为决定性因素,而能力、人品、威望等,可以使一个人成为众望所归的领袖。但是,关键的因素是,这个人被人民接受而成为君王。值得注意的是,卢瑟福并没有对这里的“接受”进行具体设计。投票选举是一个重要的接受形式;停止反抗也算是一种接受形式;长老(地方领袖人物)的集会决定还可以算作是一种接受形式。不过,无论采用哪种形式,立王都是通过人民来实现的。因此,立王权在于人民。 卢瑟福从圣经和神学的角度否定绝对王权,以及与此相连的王位血缘继承权,这等于在政治学上打开了潘多拉盒子:采取什么形式建立王权或选择政治领袖?没有绝对王权的政治是如何运作的?卢瑟福并没有展开这方面的讨论。但是,一旦他的自卫理论被接受,人们就必须回答一个没有绝对王权的政府是如何产生和如何运作这样的问题。在英国政治学界,从此无法安宁。我不想在这里追踪此后的英国政治发展。简单地勾划一个大概线索也许可以帮助读者感受一下卢瑟福自卫理论在英国政治思想史的地位和作用。 1651年,也就是卢瑟福的《法律与君王》一书出问世7年后,霍布斯(Thomas Hobbes,1588-1679年)出版了他的《利维坦》⑨。一般认为,这是近代政治思想史上一部开创性著作。霍布斯在该书中提出社会契约论,他认为人类有两种存在状态:自然状态和社会状态。从自然状态进入社会状态的关键环节是人和人之间为了避免战争求得安全而进行契约,各自交出一部分权利给选举出来的人把握,从而形成政府,结成社会。霍布斯指出,人在自然状态中拥有所有的权利,包括侵犯他人生命安全的权利。因此,自然状态中的人和人之间是一种战争状态。人有侵犯他人的权利,同时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他人侵犯。当然,面对他人侵犯,人自然地拥有自卫权。侵犯权和自卫权是一种权力的两个方面。在社会生活中,侵犯权已经交出,自卫权不显露。交出侵犯权是一个契约行为。如果他人不守这个契约而行使侵犯权,那就等于契约遭受破坏。于是,被侵犯者就会启用自卫权。可见,自卫权永远存在于人的生存中。不难发现,尽管霍布斯没有提起卢瑟福的自卫理论,但是,前者的思路是遵循后者的。虽然霍布斯直接关心的是政府的形成过程,不过他是在绝对王权的废墟上建构政府论。 英国光荣革命(1688年)之后,洛克(1631-704年)出版了他的《政府论》(1690年)⑩。就写作动力而言,洛克的《政府论》是针对菲尔麦(Robert Filmer,1588-1653年)的《先祖论,或论国王的自然权力》(1680年)(11)。菲尔麦和卢瑟福是同时代人。此时,英国内战已经破坏了旧有的社会秩序,如何恢复社会秩序是每一位政治思想家的当属重任。菲尔麦属于保皇派。我们指出,绝对王权论在卢瑟福的论证中已成废墟。但是,菲尔麦仍然坚持认为,绝对王权是恢复秩序的唯一途径。他的《先祖论》通过追踪《圣经》的相关论述,坚持认为绝对王权是《圣经》的基本教导。不过,有一点需要指出,他的书是他死后才出版的。我猜想,在当时英国的政治思想界,鼓吹绝对王权已经没有市场。菲尔麦生前没有出版他的《先祖论》,可能是受到了这种同行压力。洛克在《政府论》的开头谈论菲尔麦时使用的语调和用词都在指称着这种同行压力。洛克谈到:“要不是由于罗伯特爵士的书的题名和献词的严肃、他的书的封面上的图画和出版后各方的称赞,使我不得不相信作者和出版者全都是认真的话,那么,我对这一篇论文也会像对任何企图使人们相信自己是奴隶而且应该是奴隶的其他论文一样,真的会把它看作是为尼罗撰写颂词的那个人在又一次炫耀聪明,而不会把它看作是严肃的、郑重其事的论著。”(12)洛克当然不会停留在卢瑟福的论证中。社会秩序和稳定已经是一个严重的现实政治问题。一个没有绝对王权的政府应该如何运作?我们知道,洛克在《政府论》的下篇对政府组织进行深入分析讨论,提出了三权分立的说法,对西方政治发展起到了奠基性的作用。就英国政治思想史发展而言,从卢瑟福到洛克是一个连续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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