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对于中国读者来说,卢瑟福关于绝对王权问题的圣经和神学论证似乎有点多余。五四运动以来,中国思想界大量谈论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的社会契约论,彻底地摧毁了绝对皇权观念。在这种语境中,卢瑟福的论证似乎显示不出足够的思想力量。然而,就思想史而言,没有卢瑟福的论证,英国政治的出路只有两条:回归绝对王权或者在绝对王权观念的主导下纷争不已。就人的思想实际运行而言,只要绝对王权的说法仍然主导英国政治思想界,英国就不可能出现社会契约论,不可能谈论三权分立的政治治理。这一点需要我们特别注意。 在中国思想史上,孟子对王权问题进行过讨论(13)。孟子反对“天子”的血缘世袭制,他认为,王者必须是道德和才能上的贤能者。他以尧让位于舜为例,提出了一种禅让方式来解决王位问题。这个方式有三个步骤。首先,“天子能荐人於天”。在任领袖在政治上的地位高于一切人,但在他之上还有“天”(所以说是“推荐”)。但是,天意是通过天下之人来表达的。从这个角度看,他只能向天下之人推荐候选人。我们说,这是一种政治上的民本理念。其次,“使之主事而事治,百姓安之”。候位王者必须在实际工作中接受考验。这个过程是验证候选人的治理能力的过程,也包括候选人的能力的进一步培养。与此同时,候选人因此有机会和地方官员及百姓进行密切交往,让人对他的德性和能力有直接的认识。最后,“天子诸侯朝觐者,不之尧之子而之舜;讼狱者,不之尧之子而之舜;讴歌者,不讴歌尧之子而讴歌舜”。候任王者的德性和能力还需要得到地方官员的正式认可。这种认可不是一种口头或文字上的认可(如投票),而是通过行动来表达的,即愿意把那些和自己切身相关的事务交由他来处理。 然而,孟子的这个想法并没有得到进一步落实。在实际进程中,特别是汉朝之后,王位血缘继承制反而得到了普遍的认可。如果出现昏君或庸君现象,那就只能通过改朝换代的方式来解决。血缘继承和改朝换代这两种王位问题的处理方式是水火不容的,从而在中国历史发展中形成所谓“合久必分,分久必合”的政权变更模式。中国思想界在王位问题上的失语状态对中国政治来说是致命性的。 卢瑟福的自卫理论是基于圣经的。对于一个基督教占主导地位的英国社会来说,圣经就是它的传统,是人们思想的根据。在这种环境中,离开圣经,任何思想都是无根的、零散的、缺乏底气的,因而无法得到社会的认可。卢瑟福的自卫理论是对圣经的一种解释。在当时的环境中,这种解释引起了广泛的共鸣,因而释放了一种强大的解释力。作为一个对比,马克斯韦尔的绝对王权论,虽然也是从圣经出发,其解释力却实在令人沉闷。这是两种解释力之间的对抗。传统是在解释力的竞争中释放能量的。从这个角度看,卢瑟福依据对圣经经文和故事的解释而建构起来的自卫理论,乃是一种继往开来的理论。因此,如果我们对卢瑟福的圣经和神学论证缺乏体会,我们就不可能在深层意义上把握西方近代政治思想的发展线索。 不同文化间的交流,归根到底,乃是文本之间的交流。五四运动以来引进的西方社会契约论,在当今的中国学术界已经成为一种主导性的话语。鉴于社会契约论在西方政治治理上的成功,人们希望引入这种理论,使之成为中国政治治理的主导性理论。不幸的是,近百年来,虽经几代人的努力,这套政治理论仍然无法进入中国的实际政治治理,仍未得到中国社会的共鸣和认可。这一点是值得我们反思的。直到今天,社会契约论不过是一些所谓的学者乐于谈论的话题;在文本上,它只有一些翻译著作,以及一些鹦鹉学舌的介绍性文字。尤其是它没有得到中国传统文化的经典文本的支持,缺乏文本支持的思想观念,终究不过是昙花一现。 人是在文本中思想的。就目前中国思想界流行的西方社会契约论来看,它未能提供足够的文本根据。它只是简单地处理中国文化传统中的经典文献,并企图直接否定这些文献的合理性。也就是说,它和中国传统之间的关系是一种你死我活的关系。中国的思想不可能脱离过去几千年来留下的文本。除非社会契约论能够在处理中国传统文化的经典文本时提供一种强有力的解释力,否则,它不可能在这种你死我活的对抗中生存下来。 文本和文本的解释掌握着最终的话语权。 注释: ①英文编辑本见Lex,Rex,or The Law and the Prince,Colorado Springs:Portage Publications,2009. ②参见马克思《评基佐〈英国革命为什么会成功?英国革命史讨论〉》,载《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0卷,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261-267页。马克思认为,英国革命是资产阶级革命。国内历史学界似乎仍然流行这种说法。在这种说法中,英国革命的宗教性就被忽略了,以至于卢瑟福这样的宗教界人物在这场革命中的领军作用也鲜有提及。就思想史而言,这种处理是粗糙的。实际上,这场革命的宗教诉求大于经济诉求。 ③参见他的文字:“总的来说……从神的律法出发,人民对合法国王的义务和忠诚,即他们的顺服,我认为,就应该奉他为神在地球上的代理人……把他当作是神为他们所设立的法官……如果他是好国王,那就把更多的善加给他;如果他是坏国王,那就要遵守他的合法命令,逃避他的不合法命令,但不能抵抗,只能面对神哭泣哀求。”译自James I:The True Law of Free Monarchies,in The Political Works of James I,Reprinted from the Edition of 1616.James I.Charles Howard McIlwain.Cambridge.Harvard University Press.1918。这里,即使他是坏国王,那也不是国王的错;责任在神那里。所以,国王无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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