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19世纪初期英国政府的劳资政策
1800-1825年间,既是工业化浪潮在英国迅猛推进时期,也是劳资冲突高发、社会秩序动荡不安时期。其间,地位一落千丈的手工工人奋起抗争,发起了卢德运动;而新兴工厂工人对工资、工对以及工作环境等方面的不满情绪也在蔓延。面对不同的冲突主体以及不同类型的劳资冲突,英国政府则采取了不同的应对政策。国内学术界对于工业化时期英国的劳资关系虽有所涉及,但对于英国政府劳资政策的研究却相对薄弱。①本文将在前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着重探讨19世纪初期英国政府应对劳资冲突的相关政策及其走势,以深化学界关于工业化时期英国劳资关系的认识。 一、以暴制暴的高压政策 19世纪初的二十五年间,是手工工人走向没落并逐步被工业化潮流所吞没时期。在这一期间,政府推行《反结社法》,②禁止劳资双方的结社对抗行为,劳工组织由此处于非法的地下活动状态。此间,英法战争的延续带来国内的经济萧条,手工工人的生活状况急剧恶化。在多次向政府和议会请愿、寻求家长制保护未果之际,手工工人群体走上了暴力抗争之路,卢德运动③由此而爆发。当劳资双方的对抗日益剧烈并危及社会稳定之时,政府则顺应工厂主的要求,对于劳资冲突采取强硬的高压政策:政府不仅动用治安巡警、军队来对付劳工反抗,而且通过议会立法等形式、以严厉的法庭审判等来惩治劳工。这种以暴制暴的强硬政策不仅未见成效,反而进一步激化了劳资矛盾,造成社会秩序的动荡不安。 反法战争期间,卢德运动在诺丁汉郡、兰开郡和约克郡爆发,对于地方治安威胁很大。为此,尽管反法战争的延续使得英国兵员几近枯竭,但政府依然从各处调集兵力,进驻“骚乱地区”,严厉镇压卢德运动。以诺丁汉郡为例,1811年11月15日至12月15日之间,驻扎的军队不少于9队骑兵和2队步兵。在秩序最为混乱的6个村庄,来自伯克郡的6支义勇军开始进驻。郡和镇的法官先后发布告示:在夜间破门而入砸毁织机、盗取财物者将予以严惩;任何人不得对可疑分子提供金钱,或为其砸机行动提供便利,否则将视为同谋;鼓励和提倡当地居民踊跃加入义勇军,以清除暴力,维护治安。④兰开郡的情况也大抵类似。兰开郡驻军的总指挥是梅特兰将军(General Maitland),他所指挥的军队包括8支步兵,3支龙骑兵。军队采取化整为零的方式,在地方巡警以及奸细的引导下,迅速开进卢德运动所蔓延的地区。他们采取各种方式,破坏卢德派组织,逮捕卢德派成员。⑤1812年6月中旬,好几个星期中,兰开和约克郡交界的整个地区实际上是处于军管之下,特别是某个军事指挥部还建立起恐怖统治,随意抓人、搜捕,进行野蛮的审讯和恐吓。⑥1812年夏季,英国政府在骚乱各郡的驻军达到12000人,比威灵顿指挥下曾在伊比利亚半岛作战的军队还要多。 尽管近代英国的刑罚相对宽容,但在反法战争这个特殊时期,政府对于卢德派的审判及其惩处却相当严厉。1812年5月,兰开郡巡回法庭对100多名卢德派成员进行审判,8人被判处死刑,13人被判期限不等的流放;在柴郡,15人被判死刑,4人被绞死,还有17人被流放到新南威尔士。⑦在约克郡被关押的64名卢德派成员中,有30人未经审判就被释放,这或是因为缺乏直接的指控证据,或是因为当局为安抚民众而故施仁慈。在34名接受审判的卢德派成员中,7人被无罪释放,1人被确定下次再审,1人被国王赦免,1人先是被判死刑但后又改判流放,7人被判流放7年,另外约有17人被判处绞刑。⑧在政府的严酷镇压之下,卢德运动逐渐平息下去。 值得关注的是,为了配合治安法官、军队的镇压以及法庭审判,英国政府出台了多部法令,严惩卢德派毁坏机器的行为。1812年2月,面对诺丁汉郡破坏机器行为的猖獗形势,英国政府向议会提交《破坏机器法》(Frame Breaking Bill),规定对破坏机器者处以死刑。⑨当这份备受雇主和政府推崇的法案提交议会上院讨论通过时,著名的诗人拜伦勋爵(Lord Byron)表示反对。在拜伦看来,破坏机器者的全部“罪过”就是贫穷,贫穷已把他们驱入绝境;国会当前应当做的不是制定血腥镇压的法律,而是寻求救助人民的办法。为防止卢德派制造的暴力袭击事件的蔓延,在卢德派活动较为集中的几个郡,政府还在1812年出台了《警戒法》(Watch and Ward Act),要求公众协助军队及巡警来维护地方治安。兰开郡的法令则指出:鉴于骚乱的蔓延以及国王陛下之臣民的生命和财产遭到威胁,特要求发生骚乱的教区、城镇以及辖区年满17周岁以上的男子,在治安法官的召集下依法执行警戒任务;以任何理由推脱或拒不执行任务者,治安法官有权对当事人处以不超过10镑的罚金。⑩由于民众的反感及抵制,该法令在实施效果方面并不显著。 1815年反法战争结束后,卢德运动再次复兴,工人激进主义运动也风起云涌。为了维持治安,防范骚乱,英国政府开始推行一系列严酷的立法举措。1817年3月,面对工人激进派中日益普遍的结社及密谋行为,议会重新修正了1799年的“通讯法令”,即禁止政治社团之间相互联络。(11)不仅如此,议会还暂时终止《人身保护法》(The Habeas Corpus Act)的实施。这样一来:所有的公共集会都处于治安法官的监督之下;所有的阅读场所都必须申请许可证,如果该场所提供非法读物,其许可证将被吊销;对叛国罪及非法煽动罪的惩罚将更加严厉;在镇压各种危险的活动时,地方法官可以直接发号施令,采取行动。(12)尽管如此,走投无路的手工工人依然走上了公开对抗的道路。1817年6月9日夜,彭特里奇起义(Pentrich Rising)爆发,但以失败而告终。当局先后逮捕了起义队伍中的30余人并提交审判,结果为首的3人被处死刑,包括布兰德雷思,11人被终生流放,3人被流放14年,6人被判监禁,期限从6个月到2年不等。(13) 彭特里奇起义失败后,工人阶级并没有沉寂下去。受到中产阶级议会改革运动影响的手工工人,走上了争取议会改革、寻求政治权利的运动。1819年8月16日,在亨利·亨特(Henry Hunt)以及班福德等激进主义者的带领下,曼彻斯特地区的6~8万名工人,在市中心的圣彼得广场举行和平集会。这次集会打出的旗号有:“年度议会”、“普选与无记名投票”、“宁要做人死,不当奴隶卖”、“反对谷物法”、“无代表权、毋宁死”等。由此可见,集会者渴望获取政治权利,希望通过政治参与来影响政府决策,以从根本上改善其经济地位。地方政府进行了严厉镇压。政府出动军队,对手无寸铁的工人群众大开杀戒,造成11人死亡,数百人受伤,这被称为“彼得卢屠杀”,标志着政府镇压劳工运动的高潮。随后,日益保守的政府非但没有采取安抚举措,反而以此为由出台了更为严厉的高压法令--《六条法令》,该法令的主要内容为:赋予治安法官在处理违法者方面以更大和更多的权力;禁止操练和进行使用武器的训练;强化了旨在对付煽动和诽谤罪方面的法律;授予治安法官进入私宅、没收武器的权力;进一步限制公共集会的权利,禁止50人以上的集会;增加了期刊、出版物的印花税,以阻止激进派廉价出版物的传播。(14)显然,政府希望通过高压政策来压制民众的不满,来制止工人的暴动。 对卢德运动、彭特里奇起义、彼得卢和平集会的镇压,以及此间出台的一系列高压法令,充分显示英国政府毫不留情地采取镇压政策。此时,尽管新兴的雇主阶层还未能进入议会和政府,但其经济地位及院外势力足以使其影响到政府决策,这正是政府站在雇主的立场上严惩及镇压劳工反抗的重要原因。 二、工厂立法的兴起 18世纪下半叶工业化进程开始后,工厂的兴起催生出对于劳动力的需求。为了缓解劳动力不足的状况,新兴的工厂主不仅大量雇佣期限未满的学徒,而且不顾伦理道德而雇佣年幼的童工。为获取尽可能多的剩余价值,工厂主们不愿改善工作环境,肆意延长工人劳动时间,剥夺工人接受知识教育和宗教教育的机会。在资本原始积累时期,工厂主们对于工人的压榨几乎达到极致。从工作环境来看,机器尤其是蒸汽机的发明增加了工人的劳动强度,而工作环境也变得极其糟糕。超长的工作时间,超强的工作强度,恶劣的工作环境,严重影响到工人,尤其是年幼徒工的身心健康,由此而引起了一些有识之士,包括慈善家和工厂主的关注,进而促成英国早期工厂立法的兴起。 从1784年起,曼彻斯特的地方长官以及慈善家们开始关注棉纺厂学徒及童工的生存状况问题,地方政府通过一项法案,棉纺厂及各类工厂禁止夜间使用童工,童工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0小时。1793年出台的另一项法案,授权治安法官对于虐待徒工的雇主施以40先令的罚金。不过,这些法案似乎并没有产生效果。(15)从1795年起,珀西瓦尔医生(Dr.Percival)在曼彻斯特领衔成立了一个健康状况委员会,经过大量的实证调查后,1796年1月,该委员会以卫生局的名义拟出一份报告,建议以立法手段来规范工厂的工作时间和工作环境。该报告成为19世纪上半叶一系列工厂立法的基础,其主要内容如下: “(1)兹证明:大纱厂中雇用的儿童等人特别有遭受传染性热病的危险,这类疾病一发生,不仅会在密集于同一地方的人中间,而且还在他们的家里和四邻很快地传播开来。 (2)大工厂对在其中劳动的人们的健康,一般都有有害的影响,即使那里没有任何传染病时也是一样,因为大工厂迫使他们过着严密禁闭的生活,热气或臭气有令人虚弱的作用,因为缺乏身体锻炼。在童年和青年时期缺乏这种自然的必要的锻炼来增强机体,便无法完成工作或履行成年的义务。 (3)夜工和延长工作日,当问题有关儿童时,不仅会因损害体力,破坏新生一代的生命力,而且会缩短寿命并减少那为未来所指望的积极性,而且还常常导致那些反乎自然条理、以剥削自己子女卫生的父母的懒惰、浪费和堕落。 (4)工厂中雇用的儿童一般都失去各种学习机会和接受道德与宗教教育的机会。 (5)某些纱厂中现行的仁慈章程指出,经验认为,得到那些经营这些纱厂的慷慨好施人的协助,在很大程度上有可能补救大多数的这类缺点。如果不能通过别的办法来达到目的的话,我们应向议会交涉,以便获得一些合理的人道的制度,行使于所有这些工厂中的法令。”(16) 珀西瓦尔等人在这份报告中,指出了新兴工厂在工作环境、工人健康状况等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他们强烈要求国家在劳资关系领域实施干预,以改善劳工的工作环境和待遇,包括改善劳工的健康状况,为劳工提供受教育的机会等。 该报告随之引起了社会关注。1801年,一位工厂主因为虐待学徒并让学徒超负荷工作而被当地法官判处12个月的苦役。(17)这被认为是地方政府保护劳工利益的积极信号。在政府出台相关法案之前,身为工厂主和议员的罗伯特·皮尔爵士(Sir Robert Peel),在走访了自己以及他人的工厂后,为工厂中学徒们的病容和苦相、无知和坏倾向以及工厂中有害健康的工作环境而感到震惊。在皮尔等人的努力下,1802年4月,英国议会通过了历史上的第一部工厂法,即《保护各类棉纺厂及其他工厂的徒工和其他工人的健康及道德风尚法》。这部法案的主要内容为:在工厂的工作及生活环境方面,法案规定:工厂的所有车间,每年至少粉刷两次;务必使车间有足量的窗户及通风孔,保证有新鲜空气。任何安排给男徒工的房间均需与安排给女徒工住宿的房间完全隔开,明确区分;每张床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睡两名以上徒工。在工人的待遇及教育方面,法案规定:在每个徒工学艺期间,厂主须固定向每人提供衣服。厂主必须出资聘请教员,在工厂安排的专用场所教徒工们读书、写字及算术。关于工作时间方面,法案规定:不得雇用或强迫任何徒工每天做超过十二小时的工作。关于疾病与医疗方面,法案规定:视察员如发现任何工厂出现传染性疾病,有权责成厂主立即请医务人员进行调查,并采取最妥当的补救措施及规章制度,以防止传染病蔓延,恢复病人健康。关于对工厂的监督及处罚方面,法案规定:视察员有权监督工厂及其徒工的状况和条件,经常向季度治安会议做书面报告。此类工厂的任何主人,如故意违犯本法令的规定,须由司法官员宣判此类人员有罪;按其情节判处五英镑以下、四十先令以上的罚款。(18) 工厂法在工厂环境、学徒教育、劳动时间的限制、疾病与卫生等方面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进入工业化社会以来,英国政府以立法手段干预劳资关系的起始。不过,该法案所暴露出来的问题及其实施成效是显而易见的:首先,从适用范围来看,它仅限于大工厂,特别是棉纺厂,而各类中小工厂则不受法案的约束;从适用主体来看,它主要的保护对象是那些期限未满的年幼的学徒,而厂主最简单的规避办法就是直接雇佣青年工人,不签订学徒合同,因而不受法案的限制。再次,视察工作的任务由治安法官而非由政府任命的带薪视察员来担任是不合适的,这也造成了法律在执行中总体上缺乏成效。(19)最后,法案的实施效果并不理想。法案对于厂主的处罚力度轻微,由此导致违法的行为较为普遍。值得注意的是,这部工厂立法依然带有明显的旧式家长制保护主义的烙印,以至于有些学者这样认为:“准确来说,这事实上不能称之为工厂法,而仅仅是伊丽莎白贫困法中关于教区学徒条款的延伸。”(20)尽管如此,在自由放任思想喧嚣尘上、新兴的工厂主肆意压榨劳工而反对任何干预之际,工厂立法的出台,显示出社会转型时期依然由贵族把持的英国政府对于作为弱势群体的劳工阶层的保护,由此“定下了整个近代劳动法所必须从其产生的原则”。(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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