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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19世纪初期英国政府的劳资政策(2)

http://www.newdu.com 2017-08-28 《复旦学报:社会科学版 刘金源 参加讨论

1802年工厂法对于未签订协议的童工没有做出任何规定。因此,在新兴的棉纺织业,大量雇佣童工、超时间及超强度使用工人的现象仍较为普遍。不久,下院成立了一个以罗伯特·皮尔为首的委员会,对各地工厂中使用童工、延长工时、恶劣的工作环境等问题进行调查取证,以便为日后的立法做准备。与此同时,极少数慈善的工厂主在改善工作环境、减少使用童工、保障工人权益方面开始做出开创性努力,其中最具代表性的就是罗伯特·欧文(Robert Owen)。身为工厂主的欧文同时也是一位社会改革家,他以自己的工厂作为实践场所,在改进工厂状况、促进劳资合作、推动工厂立法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欧文以自己的工厂作为样板,在改善工人境遇方面做出表率。欧文声称:他的工厂从不雇佣10岁以下的童工,工作时间由原来的14小时减少到12小时,包括75分钟的用餐时间。欧文还要求工厂主进一步缩减工时,认为这不会对制造商的国内外贸易造成损害,只会“极大地促进技术工人(无论是年老的还是年轻的)的身体健康,强化他们对下一代的指导,并极大地减少我国的贫弱状况”。(22)1815-1818年间,欧文把许多时间和精力花在解决失业救济问题以及工厂立法问题上。
    与此同时,英国政府也开始关注起童工及工人待遇问题。1815年,议会下院成立了一个专门委员会,就童工问题以及工厂状况等进行调查和取证。委员会经过调查发现,要想在工厂中完全禁止童工是极其不现实的,这是因为,如果这些孩子失去工作机会,就直接面临着饥饿和死亡。但为了确保下一代的健康,以及避免工厂在雇佣童工方面的混乱无序,进行立法规范又是十分必要的。
    1819年,英国历史上的又一部工厂法,即《棉纺作坊及工厂法》获得通过。法案规定:棉纺作坊及工厂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雇用9岁以下童工,9-16岁的工人每天工作时间不超过12小时。(23)当年年底,该法案又做出进一步修正。修正案规定:在棉纺厂遭遇火灾或其他事故侵害而损毁的情况下,该棉纺厂的工人可以被其他棉纺厂雇主雇佣而从事夜间劳动,但每晚工作时间不超过10小时。棉纺厂工人的早餐时间不得低于半小时;每顿正餐时间不得低于一个小时;正餐的时间安排,此前为上午11点至下午2点之间,现在延长到下午4点之间。(24)
    1819年工厂法从法律层面上为童工的权益提供了保障。然而,由于法律的监控和执行不力,该法案执行成效很不理想。法律推行之初的几年间,雇佣9岁以下童工的现象减少了,但肆意延长童工的工作时间,甚至压缩工人就餐及休息时间的现象却较为普遍。这一问题引起了一些有识之士的关注。1825年,一位匿名的调查者出版了一本名为《1825年曼彻斯特及周边地区和伦敦的工作时间及用餐时间》的小册子,深刻揭露了当时棉纺织业雇主任意延长工人劳动时间的恶行。据披露,曼彻斯特绝大多数工厂的工人每天工作时间都超过14小时,而工人的早餐时间被限定在半小时之内,正餐时间被控制在45分钟至1小时之间。雇主压榨童工的情况仍然普遍。孩子们每周都有三四天要加班,而本该属于其自己的用餐时间则被雇主安排去擦洗机器。因此,他们得不到任何锻炼,也无暇到车间外面透透气。(25)小册子最后指出:这些工厂对于童工的压榨令人触目惊心,对于法案的违背也到了令人震惊的程度,因此他强烈要求政府实施干预,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正是在这本小册子的影响下,1825年,议员约翰·霍布豪斯(John Hobhouse)针对1819年的工厂法提出了一项修正案,并很快在议会两院获得通过。修正法案规定:16岁以下的工人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12小时,不含一个半小时的用餐时间;如果将用餐时间算在内,则为13个半小时;正餐时间从此前的上午11点到下午4点之间改为上午11点到下午3点之间。周六只允许工作9个小时,即从早上5点到下午4点半。从内容可见,修正案仅仅对于工人的工作时间做了若干修正或调整,而对于此前小册子中关于童工在用餐时间擦洗机器及于其他活儿的现象,修正案并没有明令禁止。
    总体而言,早期英国的工厂立法,在执行方面力度明显不够,其主要原因在于没有成立一支专职的执法队伍,这使得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愈演愈烈,工厂法的部分条款甚至有名无实。因此,从实践角度而言,早期工厂立法对劳资关系的影响并不明显,19世纪初叶劳资冲突的加剧,在一定程度上与工厂立法的缺乏成效有关。但值得肯定的是,19世纪之初的二十五年间是工厂立法在英国的兴起时期。在此期间,工业化的推进带来了生产的突飞猛进及财富的急速增长,但这一切都建立在对工人,包括对童工实施压榨的基础之上。劳动时间的延长、劳动强度的增加,这些在工业化之初就已蔓延的普遍现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此时的英国政府,在家长制保护主义和自由放任思潮的双重影响之下,依然在一定程度上采取了立法干预手段,去改善工厂环境、保障工人权益,以便缓和较为紧张的劳资关系,并为此后的工厂立法提供了一个基本框架。
    三、走向自由放任
    19世纪之初的二十五年间,家长制保护主义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左右着政府的劳资政策,但很显然的是,作为贵族寡头制社会的遗产,家长制保护主义的影响力随着工业化时代的来临而在逐步消退。与此同时,亚当·斯密、大卫·李嘉图等古典政治经济学家的自由放任思想在社会上逐渐深入人心,并逐步成为统治阶层制定经济社会政策的重要指导思想。
    工业化进程拉开序幕后,政府在劳资关系领域内的立法严重滞后,近代早期特别是都铎与斯图亚特王朝时期颁行的一些劳资关系法令继续延用下来,其中最重要的当属1563年伊丽莎白一世时期颁行的《工匠法令》。(26)该法令中有关工资管制及学徒年限的条款,成为此时政府干预劳资关系、化解劳资冲突的重要依据。《工匠法令》的颁行,主要源于近代早期的政府受到家长制保护主义的影响。在当时,对臣民,尤其是处于弱势地位的劳工提供家长制保护,既是政府的重要职能,也是其合法性的主要源泉。正如阿兰·福克斯所言:“直到18世纪的英国,无论在官员眼中,还是在民众眼中,政府权威的合法性,依然有赖于其在履行某些家长制保护主义职责方面的表现。”(27)
    不过,工业化之后的社会变化,使得家长制保护主义面临挑战。“工业化早期的社会结构与文化环境,使得英国成为最不利于推行家长制保护主义的国家。”(28)在不少新兴行业,一种有别于传统主仆关系的新型劳资关系,即劳资间的市场化契约关系开始盛行起来。雇主越来越反对政府对劳资关系的干预,而主张通过市场途径来解决劳资纠纷,这最终促使政府的劳资政策发生转变,即从早期家长制干预转向逐步的自由放任。1773年,议会接受斯匹塔菲尔德织工的请愿,为该郡织工厘定行业工资,这大概是议会最后一次通过立法手段来实施工资管制。此后,面对来自劳工阶层要求厘定工资、改善工作条件的请愿,议会几乎充耳不闻。(29)随着亚当·斯密自由放任理论的出台,政府的不干预政策一下子找到了理论依据,放任政策的推行面也越来越广。正如亨利·佩林所言:“工业化带来的新变化,促使行会制度及工资管制显得‘过时了’,一种‘自由放任’的新政策逐渐被议会所采纳。”(30)
    到18世纪末期,面对法国大革命后愈演愈烈的劳资冲突,面对日益动荡的社会局势,为了避免英国走上法国式的革命道路,英国政府出台了禁止劳资双方结社对抗的《反结社法》。尽管该法案的宗旨在于稳定社会秩序,但其在一定程度上已体现出契约自由的思想。这一思想认为,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判断者,雇佣合同应该是作为个体的劳工和作为个体的雇主之间自由缔结的,任何集体性的结社行为都是对这种契约自由的阻碍。由此可见,《反结社法》已经不再是家长制保护主义下的立法,而是基于自由主义基础上的新立法。《反结社法》在19世纪初推行的二十五年间,也正是亚当·斯密倡导的自由放任学说得到进一步发展的时期。从自由放任学说的发展来看,1817年大卫·李嘉图(David Ricardo)出版了《政治经济学及赋税原理》。在书中,李嘉图全面继承与发展了亚当·斯密的自由放任思想,他坚决反对政府干预工资,他指出:“除开货币价值的变动以外,工资便似乎是由于以下两种原因而涨落:第一,劳动者的供给与需求;第二,用劳动工资购买的各种商品的价格。”(31)因此,“工资正像所有其他契约一样,应当由市场上公平而自由的竞争决定,而决不应当用立法机关的干涉加以统制”。(32)李嘉图还提倡建立“商业完全自由的制度”。(33)在他看来,只要商业完全自由,也就是说,只要国家完全取消对经济生活的干预,个人就可以最有效地利用资本和劳动,社会利益就可以获得最大限度地增进。同理,只要商业完全自由,各国都必然把它的资本和劳动用在最有利于本国的用途上,这种个体利益的追求很好地和整体的普遍幸福结合在一起,世界上各民族的共同利益就可以获得最大限度的增进。(34)在李嘉图等人的推动下,自由放任思想进一步发展,并对政府的劳资政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力。
    19世纪初,在纺纱、织布及印染等行业,越来越多的工厂开始使用机器生产,由此对相关行业的手工工人的生计构成威胁。根据几个世纪前的《工匠法令》,相关行业的从业者必须经过7年的学徒期,且必须经过师傅及行业认可。而当时的状况是:一方面,机器使用后,部分进入工厂的熟练的手工工人,其工资水平大不如前,他们因此纷纷联合起来,要求议会为其厘定最低工资;另一方面,为了对抗这些手工工人增加工资的要求,同时也为了降低成本,雇主往往雇佣那些期限未满的学徒,或并未掌握技术的非熟练劳动力。由此,在不少行业,掌握一技之长的工匠与雇主之间冲突开始多了起来。不同行业的工匠们联合起来,向议会请愿,要求议会厘定最低工资,并要求议会以立法形式禁止工厂雇佣期限未满的学徒或非熟练劳工。雇主们也毫不示弱,他们四处游说,要求议会废除早已过时的《工匠法令》。
    雇主们的游说及努力终于有了结果。1803-1809年间,在毛织业,涉及法官厘定最低工资的条款规定全都暂停。尤其是1808年,由手工工人所提出的“最低工资议案”在下院以绝对多数被否决。“尽管当时的议会还没有达到公开宣称自由放任主义的地步,但显然已不愿干预雇主与劳工之间的契约自由。”(35)1813年,议会不仅废除了《工匠法令》中关于厘定工资的条款,而且又废除了其中关于学徒制年限的规定,这成为学徒制瓦解的开始。(36)
    1814年7月18日,英国议会通过了新的《学徒法令》。规定自法令颁布之日起,《工匠法令》宣布废止;此后,出于任何目的和动机而订立的关于学徒制方面的任何契约、盟约、许诺、协议,在法律上都是无效的;任何人均不得违背本法令的要旨和本意而扣留或新收学徒,否则将受到严惩;任何治安法官都得接受关于学徒制方面的任何申诉,并做出裁决。(37)在该法令出台过程中,伦敦的工匠曾组织起一次全国性的抗议活动,但无济于事。在雇主院外势力以及自由放任思潮的双重影响之下,议会两院不顾手工工人的强烈反对态度,颁布了新的《学徒法令》,取代此前的《工匠法令》,从而实现了劳动力在市场上的自由流动。(38)《工匠法令》的废除,满足了雇主以较低工资雇佣市场上没有学徒经历的自由劳动力的需求,降低了雇主的生产成本,受到新兴工业家的欢迎。与之形成鲜明对照的是,无学徒经历的廉价劳动力在市场上的流动,对于拥有一技之长的手工工人造成致命打击。英国政府废除《工匠法令》并通过新的《学徒法令》的举措表明,近代早期以来政府对劳工的家长制保护已不复存在,这是政府在劳资政策领域转向自由放任的重要里程碑。
    《工匠法令》被废除以后,《反结社法》也因遭到各方的激烈反对,最终在1824-1825年间被废除。从根本上而言,这是因为自由放任理论逐渐成为社会共识。19世纪上半叶,自由放任理论几乎家喻户晓,政府放弃传统的干预政策逐渐成为一种共识,反映在劳资关系领域,《反结社法》越来越显得不合时宜了。对于《反结社法》废除运动的发起者普雷斯和休谟来说,两人都是正统“政治经济学”信徒,崇尚自由放任理论,他们的思想主张,很大程度上是“信奉亚当·斯密学说的结果”。正如历史学家埃斯皮诺(Aspinall)所言:“如果不是《国富论》中自由放任观念逐渐被统治阶级所接受,那么普雷斯的努力将以失败而告终。”(39)
    从《工匠法令》相关条款的废止,再到《反结社法》的废除,这标志着英国政府在劳资政策方面已经不再是直接的仲裁者,而是走上一条自由放任的道路。渐进的变革是英国历史演进的一大特色,在通往自由放任之路上,英国政府也是如此。这种渐进的变革,虽然有利于将新政策的消极影响降低,且有利于民众逐步树立一种接受的心态,但从根本而言,它并未能消除自由放任政策的后果。由此,劳工阶层的剧烈反抗就在情理之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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