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罪委员会的设立,为战后审判奠定了重要的思想基础和法律基础。从酝酿到成立过程中,同盟国确立的战争罪行必须得到惩处、战事结束立即进行审判、停战协定内必须载明审判战犯、战犯必须引渡等基本的惩暴原则,保证了战后审判迅速而有效的执行,并通过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得以实现。 1945年7月26日,中、美、英签订的《波茨坦公告》中,明确载明,“对于战罪人犯,包括虐待吾人俘虏在内,将处以法律之裁判”作为日本投降的条件之一。日本签订投降书后,麦克阿瑟随即发布命令,逮捕日本战犯。12月26日,美、英、苏在莫斯科达成落实日本投降的共识,赋予麦克阿瑟组织军事法庭的权力,中国表示同意。战后纽伦堡军事法庭及东京军事法庭的迅速建立,均基于战争期间同盟国间达成的战争罪行必须迅速得到审判这一基本的惩暴原则。这一原则使各国跨越分歧,在反法西斯军事同盟之外,又结成了审判战争罪犯的国际同盟,使得第一次世界大战后国际社会对战争责任追究及战争犯罪予以惩处的愿望真正得以实现,使得战争违法观念深入人心。梅汝璈在评价战后审判时曾说:“战时各联合国政府和领袖们对于惩治轴心国战犯的态度却是严厉的、一致的。在这个问题上,当时罗斯福的眼光锐利和斯大林的态度坚决,是特别值得称道的。”(62) 在法律上,战罪委员会主持指导了对德、日法西斯战争罪行的调查和案件的审查,搜集调查了大量的证据,为战后审判提供了重要的事实依据,并为战后审判节约了大量的时间。在战争期间,战罪委员会对战争罪行性质及法律程序的研究和探讨,对国际刑法的发展起了重要的推动作用。联合国大会确立并由联合国国际法编纂委员会具体制定的“纽伦堡原则”,其中重要的内容,如对个人战争责任问题从法理上进行探讨,即发轫于这一时期。 特别值得指出的是,战罪委员会从酝酿到成立的过程,是国际社会对正义与和平共同呼吁的结果。从同盟国领袖发表的各种宣言,到战罪委员会制定的各种原则,体现了一切违背战争法规及破坏和平、违反人道原则的战争罪行必须惩治的理念。战罪委员会成立的目的即是为了保证战后对战犯进行合法的审判,战罪委员会从成立之初就明确提出,避免采取单纯的报复性行动;采用国际法,避免使用特殊法规进行审判。战罪委员会主持的战争罪行调查,以及对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的研讨,目的就是要将审判纳入“法”的轨道。战罪委员会内部以及国际法学界在适用法律、审判方式、法律程序等问题上的讨论乃至争论,恰恰表明是基于法理的探讨。 由此可以说明,东京审判绝不是所谓的“胜者的审判”,而是国际社会为了维护世界和平与正义、基于共同的价值观念和法律观念而采取的行动。虽然因国际法的滞后、军事法庭的局限,导致审判程序中存在一些问题,但其审判本身的正义性不容怀疑。同时这也为国际社会探讨建立合适的审判方式对违反国际法规的行为进行惩处提供了更多的思路。 注释: ①本文中,“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所称的联合国,是指二战期间反法西斯的同盟国家,并非1945年成立的正式国际组织“联合国”。 ②相关的研究有:胡菊容《中外军事法庭审判日本战犯——关于南京大屠杀》(天津:南开大学出版社,1988年)一书最早介绍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的历史,但较为简单,不足千字;赵玲燕《远东委员会与日本战犯处罚问题》(博士学位论文,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近代史系,2013年)中简单介绍了战争罪行委员会的活动,并深入探讨了远东委员会与战犯审判的关系;伊香俊哉《中国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处置方针》(《南京大屠杀史研究》2012年第4期)一文对战罪委员会和国民政府对日本战犯的处置关系进行了初步研究;左双文《国民政府与惩处日本战犯几个问题的再考察》(《社会科学研究》2012年第6期)及张连红《战时国民政府对日军罪行的调查——以“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为中心》(《江海学刊》2015年第2期)等论文对战时国民政府对日军罪行的调查工作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宋志勇《东京审判与中国》(《抗日战争研究》2001年第3期)、《论东京审判的几个问题》(《中共党史研究》2005年第5期),程兆奇《从〈东京审判〉到东京审判》(《史林》2007年第5期)等论文对于中国政府对审判的准备、审判涉及的国际法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的探讨。日本学者和西方学者的研究主要集中在东京审判,特别是日本学者粟屋宪太郎的著作《东京审判秘史》(里寅译,北京:世界知识出版社,1987年)、《通向東京審判之路》(東京:講談社,2006年),对东京军事法庭的设立、甲级战犯名单的提出、审判过程等进行了细致的梳理。2014年7月,联合国总部决定将保存在美国华盛顿的二战大屠杀纪念馆的联合国战争罪行委员会的记录资料解密后公布,相信随着记录资料的开放,相关研究将会更加深入。 ③《关于列席欧洲九占领国惩治德人暴行宣言签字会议之报告与建议》(1942年1月),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惩处德国日本战犯问题》,档案号:020/010117/0055/0036,台北“国史馆”藏。 ④《关于列席欧洲九占领国惩治德人暴行宣言签字会议之报告与建议》(1942年1月),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惩处德国日本战犯问题》,档案号:020/010117/0055/0030-0036,台北“国史馆”藏。 ⑤《英外相艾登致顾维钧信》(英文)(1942年8月6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委员会成立及我国参加经过》,档案号:020/010117/0020//0017-0018,台北“国史馆”藏。 ⑥梅汝璈:《国际法与侵略战争》,梅小璈、范忠信选编:《梅汝璈法学文集》,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第329页。 ⑦Roosevelt Warns Axis Against Further Atrocities(1942年8月21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惩处德国日本战犯问题》,档案号:020/010117/0055/0006,台北“国史馆”藏。据雅尔塔会议记录载,丘吉尔说,1943年11月他在莫斯科会议期间,起草关于战犯的宣言(《莫斯科宣言》)时曾“提出建议,战犯在哪个国家犯了罪就把他交给哪个国家。这个建议被采纳了。在那个宣言中也提到了那些罪行不局限于某一地区的主要战犯”。从罗斯福的宣言可知,是罗斯福首先提出了对普通罪犯的审判方式,丘吉尔应是吸收了罗斯福的意见。(参见萨纳柯耶夫、崔布列夫斯基著,亚·菲舍尔注释:《德黑兰、雅尔塔、波茨坦会议文件集》,北京外国语学院俄语专业、德语专业1971届工农兵学员译,教师校,北京:三联书店,1978年,第224页) ⑧《西门爵士在英上议院演说词》(英文)(1942年10月7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委员会成立及我国参加经过》,档案号:020/010117/0020/0036-0040,台北“国史馆”藏。 ⑨Suggested Functions for a 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for the Investigation of War Crimes(1942年8月),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委员会成立及我国参加经过》,档案号:020/010117/0020/0065,台北“国史馆”藏。 ⑩《金问泗致国民政府外交部电》(1942年11月23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委员会成立及我国参加经过》,档案号:020/010117/0020/0010-0011,台北“国史馆”藏。 (11)《同盟国暨自治领代表准备成立联合国调查战事罪行委员会会议记录》(1943年10月20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联合国战罪调查委员会资料》(一),档案号:020/010117/0053/0020-0023,台北“国史馆”藏。 (12)《惩治德军暴行宣言签字会议》(记录摘要),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惩处德国日本战犯问题》,档案号:020/010117/0055/0021-0024,台北“国史馆”藏。 (13)《关于列席欧洲九占领国惩治德人暴行宣言签字会议之报告与建议》(1942年1月),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惩处德国日本战犯问题》,档案号:020/010117/0055/0030-0032,台北“国史馆”藏。 (14)《蒋介石致宋子文电》(1942年11月14日)、《蒋介石致吴国桢电》(1943年8月13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委员会成立及我国参加经过》,档案号:020/010117/0020/0075-0077/0161-0162,台北“国史馆”藏。 (15)《蒋介石致吴国桢电》(1943年8月13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委员会成立及我国参加经过》,档案号:020/010117/0020/0161-0162,台北“国史馆”藏。 (16)《蒋介石致宋子文电》(1942年11月14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委员会成立及我国参加经过》,档案号:020/010117/0020/0075-0077,台北“国史馆”藏。 (17)《陈维城致国民政府外交部电》(1943年1月19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委员会成立及我国参加经过》,档案号:020/010117/0020/0098,台北“国史馆”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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