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傅秉常致国民政府外交部电》(1944年2月4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委员会成立及我国参加经过》,档案号:020/010117/0020/0198-0199,台北“国史馆”藏。 (54)《同盟国暨自治领代表准备成立联合国调查战事罪行委员会会议记录》(1943年10月20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联合国战罪调查委员会资料》(一),档案号:020/010117/0053/0020-0023,台北“国史馆”藏。 (55)《顾维钧致国民政府外交部电》(1944年1月19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委员会成立及我国参加经过》,档案号:020/010117/0020/0196,台北“国史馆”藏。 (56)《〈关于赋予加盟共和国对外交往全权和关于据此将全联盟外交人民委员部改组为加盟共和国外交人民委员部〉的法律草案》(1944年1月27日),沈志华主编:《苏联历史档案选编》,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2年,第16卷,第490页。 (57)《施肇夔致国民政府外交部电》(1946年5月29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总会会务报告及我国会费》,档案号:020/010117/0021/0092,台北“国史馆”藏。 (58)《顾维钧致外交部电》(1944年8月23日),国民政府外交部档案:《伦敦战罪总会会务报告及我国会费》,档案号:020/010117/0021/0144-0146,台北“国史馆”藏。 (59)《日本投降与我国对日态度及对俄交涉》,“中华民国外交问题研究会”编:《中日外交史料丛编》(七),第443页。 (60)王铁崖等编:《战争法文献集》,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86年,第187页。 (61)粟屋宪太郎:《东京审判秘史》,第55页。 (62)梅汝璈:《国际法与侵略战争》,梅小璈、范忠信选编:《梅汝璈法学文集》,第330页。 (本文刊于《历史研究》2015年第6期) (责任编辑:刘晓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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