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太和十六年,北魏国家开始实行开国爵。开国爵是可以封授食邑的实封爵。北魏国家封授开国爵是有条件的。受封开国爵者必须是国家官员,并且,还要为国家立有功劳。受封的国家官员的职官品级不能低于六品;受封的国家官员所立功劳则分为军功和事功。而且,国家官员受封开国爵的品级与所任职官的品级并不需要取得一致。这些规定对全部受爵者都是适用的。因为北魏国家将实行的官本位体制与开国爵的封授结合在一起,所以就促使受封开国爵者能够在维护皇帝的统治上起到重要的作用。 【关 键 词】北魏/官品/功劳/开国爵/封授 【作者简介】张鹤泉,吉林大学古籍研究所 北魏太和十六年,孝文帝进行爵位改革,开始实行开国爵制。受封开国爵者可以领有食邑,因而,既能通过爵位获得身份地位,也能获得经济利益,所以,开国爵与北魏前期的虚封爵是明显不同的。北魏国家在封授开国爵时,将王爵与开国爵编织在一起,形成一个实封爵的品级序列。尽管王爵与开国爵都为实封爵,并在同一品级序列中,但王爵的封授对象只限定为道武子孙,而开国爵则不然,可以封授的对象却是多种不同类别的人员。所以王爵与开国爵的封授存在很大的差别。然而,北魏国家确定开国爵的封授对象,也不是无条件的,实际开国爵的封授是以受爵者担任国家职官和立有功劳为条件的。虽然前人的研究涉及北魏开国爵实行的一些问题,但是,并没有考察封授开国爵需要的条件。因此,本文拟对北魏国家封授开国爵的标准问题做一些探讨,希望有助于对北魏封爵制度研究的深化。 一、官员的职官品级与开国爵的封授 北魏国家实行的开国爵,实际是实封爵的重要组成部分。孝文帝爵位改革后推行的实封爵,包括王爵与不同等级的开国爵。然而,王爵的封授,却与开国爵不同。北魏国家确定“王爵非庶姓所僭”,①也就是说,不是道武帝的子孙,都不允许拥有和受封王爵,因而,将王爵的封授对象严格限制在道武帝子孙的范围内。可是,开国爵的封授对象的范围却比王爵要宽广得多。统计《魏书》、《北史》以及墓志铭中的记载,实际没有获得王爵封授的道武子孙、宗室、鲜卑贵族、汉族士人、外戚、宦官、南朝降臣以及归顺北魏的少数民族都可以获得开国爵的封授。尽管北魏国家使受封开国爵的社会群体很多,但是,要获得开国爵的封授却是有条件的。 从北魏国家统治的一个重要特征来看,是采取以官本位为主导的做法。②因此,这就需要北魏国家将开国爵的封授与官本位体制结合在一起。也就是说,北魏国家确定开国爵的封授对象就要涉及担任职官的身份状况。《魏书》卷三九《李宝传附李季凯传》:“(李季凯)庄帝践阼,征拜给事黄门侍郎,封博平县开国侯,邑七百户。”李季凯担任的给事黄门侍郎,为北魏中央职官。《魏书》卷三七《司马楚之传附司马悦传》:“(司马悦)以本将军为豫州刺史。论义阳之勋,封渔阳县开国子,食邑三百户。”司马悦所任豫州刺史,则为北魏地方职官。很显然,北魏国家可以使有中央职官和地方职官者都能获得开国爵的封授,因此有担任职官的身份,这应该是可以获得开国爵封授的重要条件。 当然,北魏国家确定的以担任国家职官作为封授开国爵的条件,是包括全部受封爵者在内的。换言之,要获得开国爵的封授,都必须是北魏国家的官员,并没有任何特殊的优待条件。然而,在受封开国爵者中,却存在一些特殊的社会群体。其中道武子孙就是这些特殊群体之一。那么,对这个社会群体,是否在开国爵的封授上可以享有优待条件呢?说明这一问题,需要先看这一群体受封王爵的情况。应该说,从孝文帝爵位改革后,道武子孙在继承和受封王爵上,是明显具有特权的。就是说,道武子孙可以凭借与皇室的血缘联系,就能够获得王爵,这是不需要附加任何条件的。可是,这种特权也不是全部道武子孙都可以拥有的。从王爵的继承来看,孝文帝更明确地实行将继承王爵者分为始蕃王、二蕃王、三蕃王的制度。但是在这些可以继承王爵的蕃王之外,却有不少的不能继承王爵的道武子孙。例如从任城王拓跋云王爵传袭情况来看:始蕃王为元澄,二蕃王为元彝,三蕃王为元度世。③然而,拓跋云的直系子孙却并不限于这些继承王爵的蕃王,还有一些不为蕃王者。与始蕃王元澄同一辈者有:元嵩、元赡,与二蕃王元彝同一辈者有:元顺、元淑、元悲、元纪、元世俊、元世贤、元世哲、元远。与三蕃王元度世同一辈者有:元景远。④显然,拓跋云的直系子孙不能够继承王爵的人数要远远多于可以继承王爵的蕃王。从道武帝建国,直到孝文帝时,北魏国家封授皇子、皇弟、皇叔为王者很多。《魏书》中,就有道武七王、明元六王、太武五王、景穆十二王、文成五王、献文六王、孝文五王的记载。这说明,至太和十六年,北魏国家开始实行开国爵时,由于子孙的繁衍,道武子孙已经是人数众多的群体。可是,由于王爵基本上实行嫡系传承,因而,可以成为蕃王的道武子孙却是有限的。 从王爵的封授来看,明元帝时,开始扩大王爵的封授范围。《魏书》卷九《孝明帝纪》:“(孝昌二年)封广平王怀庶长子、太常少卿诲为范阳王。”这里所说的庶长子,实际就是支子。⑤也就是北魏国家开始封授不能继承王爵的支子为王。但统计《魏书》记载,当时封授的支子王只有13人。其中元昶、元谌、元诞、元瑱却是由开国爵进封王爵的。由此可见,在北魏后期,国家封授的支子王的数量也是很有限的。 由于北魏国家不能够使多数的道武子孙取得王爵的封授,因而,也就在政治地位的获得和经济利益的分配上,使道武子孙群体内部是很不均等的,所以,也就需要通过封授王爵以下的开国爵来解决这一问题。可是,这些道武子孙在开国爵的封授上,却与王爵的封授不同,北魏国家并没有特殊优待这些道武子孙。《魏书》卷一九下《景穆十二王下·城阳王长寿传附元徽传》:“(元显恭)扬州别驾,以军功封平阳县开国子。”元显恭为城阳王拓跋长寿之孙。《魏书》卷一六《道武七王·阳平王熙传附元均传》:“(元均)累迁通直常侍、征虏将军。以河梁立义之功,封安康县开国伯。”元均则为阳平王拓跋熙的曾孙。可见,元显恭可以受封开国子是由于他担任扬州别驾,而元均受封开国伯,则是因为他担任通直散骑常侍。这说明,北魏国家封授道武子孙开国爵,与其他的社会群体一样,都是要以担任职官为条件的,也就是说,这些道武子孙只有担任职官,才能获得封授开国爵的机会。 在受封开国爵者中,另一个比较特殊的群体是南朝的降臣。北魏国家确实对南朝降臣实行非常优待的措施。其目的在于,以此能够笼络这些降臣,并可起到汲引南朝官员降服的作用。但是,在封授开国爵上,北魏国家却没有实行特殊的规定。《魏书》卷五九《萧宝夤传附萧赞传》:“(萧)赞便遣使密告诚款,与宠、话夜出,步投彧军。孝昌元年秋,届于洛阳……朝廷赏赐丰渥,礼遇隆厚,授司空,封高平郡开国公、丹阳王,食邑七千户。”《魏书》卷七一《裴叔业传》载宣武帝诏书:“(裴)叔业明敏秀发,英款早悟,驰表送诚,忠高振古,宜加褒授,以彰先觉。可使持节、散骑常侍、都督豫雍兖徐司五州诸军事、征南将军、豫州刺史,封兰陵郡开国公,食邑三千户。”显然北魏国家使萧赞和裴叔业二位重要降臣获得开国爵,都是将对他们职官的任命与爵位的封授紧密结合在一起的。当然,对其他的南朝降臣就更是如此了。这就是说,即使北魏国家要优待南朝降臣,但也要严格执行封授开国爵必须是现任官员的规定,他们也是不能享有优待条件的。 北魏国家在开国爵的封授上,重视受爵者担任职官,还可以从北魏末年尔朱荣的一些做法中看出。地方军事集团的首领尔朱荣进占洛阳后,把持了北魏政权,当然,也控制了开国爵的封授权。他毫无顾忌地封授其家族成员开国爵,实际是利用手中的权力对爵位封授的攫夺。然而,尔朱荣在开国爵的封授上,还没有完全践踏国家制定的开国爵的封授原则。例如尔朱兆“寻除使持节、车骑将军、武卫将军、左光禄大夫、都督、颍川郡开国公,食邑千二百户。”⑥尔朱彦伯“寻除使持节、骠骑大将军、右光禄大夫、马场大都督,封博陵郡开国公。”⑦尔朱度律“为统军,从荣征伐。庄帝初,除安西将军、光禄大夫,封乐乡县开国伯。”⑧这说明,尔朱荣要使其家族成员通过封授开国爵来攫夺更多的利益,但在表面上也不公然破坏北魏国家授爵的规定,还将开国爵的封授与职官的任职联系在一起。 北魏国家不仅以担任职官作为封授开国爵的前提,并且,也注意到所任职官的品级规定。对北魏国家职官有明确品级规定的记载,见之于太和十七年孝文帝主持制定的前《职员令》。在前《职员令》中,将职官分为九品,每品均分正、从品。至太和二十三年,孝文帝又制定了后《职员令》。后《职员令》也分职官为九品,每品分正、从品。⑨这就是说,在北魏国家开始实行开国爵制度时,已经对职官品级做了很好的调整和明确的规定。北魏国家确定的这些职官品级,实际成为封授开国爵的重要依据。 然而,在前《职员令》中,还没有将爵位与职官结合起来,自然还没有体现出爵品与官品的对应关系。可是,在后《职员令》中,却将爵位与职官结合在一起,实际构建了一个品级明确的官、爵体系。在这个体系中,后《职员令》将实封爵与虚封爵(散爵)相互交错编制在一起,形成了一个统一的爵位品级序列。后《职员令》规定:王、开国郡公,第一品;开国县公、散公,从一品;开国县侯,第二品;散侯,从二品;开国县伯,第三品;散伯,从三品;开国县子,第四品;散子,从四品;开国县男,第五品;散男,从五品。后《职员令》又将这一爵位品级序列与从五品以上的职官相对应。这样,后《职员令》不仅将爵位与职官结合在一起,并且,还实现了爵位品级与职官品级的比照和对应。然而,需要提及的是,后《职员令》中对爵位品级与职官品级对应的规定,并不是北魏国家封授开国爵和散爵的依据,它只起到获得爵位者可以将爵位品级与职官品级比照的作用。实际上,北魏国家封授开国爵是要依据爵位本身的级别来进行;而对受封开国爵者,则要依据他所任职官的品级来加以限定。应该说,后《职员令》中对爵位的品级规定,并不能影响在封授开国爵时对职官品级的要求。 从太和十六年,孝文帝实行爵位改革后,已经对实封爵的品级序列做了规定。日本学者内田吟风考证:孝文帝爵位改革后,实封爵是包括王爵以及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郡侯、开国县侯、开国县伯、开国县子、开国县男七级别。⑩但是,在太和十九年,孝文帝取消了开国郡侯,使开国爵变为六级。北魏后期,开国爵的等级又有变化。《魏书》卷一一一《刑罚志》:“至于五等封爵,除刑若尽,永即甄削,便同之除名,于例实爽。愚谓自王公以下,有封邑,罪除名;三年之后,宜各降本爵一等,王及郡公降为县公,公为侯,侯为伯,伯为子,子为男;至于县男,则降为乡男。”这就是说,将王爵除外,开国爵的级别为:开国郡公、开国县公、开国县侯、开国县伯、开国县子、开国县男、乡男。这正是北魏国家实行后《职员令》之后,采取的开国爵等级序列。下面依据开国爵的这一等级序列,并统计《魏书》和墓志铭中的记载,说明受封开国爵者的爵位品级与他们所任实职官的品级状况: 1.北魏国家封授开国郡公18人(将尔朱荣控制朝政时所封尔朱氏家族成员除外,以下相同)。他们受封开国郡公前所任实职官有:司空(一品,据后《职员令》,以下同)、左光禄大夫(二品)、金紫光禄大夫(从二品)、尚书左仆射(三品)、武卫将军(从三品)、司空长史(四品)、州刺史(三品—四品)。 2.北魏国家封授开国县公9人。他们受封前所任实职官有:宗正(三品)、光禄大夫(三品)、太仆(三品)、给事黄门侍郎(四品)、通直散骑常侍(从四品)、州刺史(三品—四品)。 3.北魏国家封授开国县侯18人。他们受封前所任实职官有:金紫光禄大夫(从二品)、卫尉(三品)、光禄勋(三品)、吏部尚书(三品)、殿中尚书(三品)、左卫将军(三品)、鸿胪卿(三品)、鸿胪少卿(四品)、给事黄门侍郎(四品)、通直散骑侍郎(从五品)、尚书郎中(六品)、吏部郎中(六品)、州刺史(三品—四品)。 4.北魏国家封授开国县伯23人。他们受封前所任实职官有:右光禄大夫(二品)、金紫光禄大夫(从二品)、光禄大夫(三品)、左卫将军(三品)、都官尚书(三品)、通直散骑常侍(四品)、中兵参军(六品)、州刺史(三品—四品)、郡太守(四品—六品)。 5.北魏国家封授受封开国县子26人。他们受封前所任实职官有:左光禄大夫(二品)、光禄大夫(三品)、散骑常侍(三品)、太府卿(三品)、给事黄门侍郎(四品)、通直散骑常侍(四品)、著作郎(五品)、尚书外兵郎(六品)、仓曹参军(六品)、州刺史(三品—四品)、郡太守(四品—六品)。 6.北魏国家封授开国县男21人。他们受封前所任实职官有:金紫光禄大夫(从二品)、吏部尚书(三品)、秘书监(三品)、太中大夫(三品)、通直散骑常侍(四品)、员外散骑常侍(五品)、镇南府长史(五品)、尚书郎(六品)、尚书屯田郎中(六品)、治书侍御史(六品)、州刺史(三品—四品)、郡太守(四品—六品)。 7.北魏国家封授乡男3人。他们受封前所任实职官有:武卫将军(从三品)、州刺史(三品—四品)。 依据以上统计可以看出:其一,北魏国家封授开国爵,对受封官员所任实职官的品级是有限定的,即职官品级限制在一品至六品的范围内。其二,北魏国家封授开国爵,受封官员的实职官的品级与开国爵的级别没有对应关系。其三,北魏国家可以将同一级别的开国爵封授给有不同品级实职官者,也可以使有同一品级实职官者获得不同级别开国爵的封授。实际这正是北魏国家为官员封授开国爵的明确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北魏国家对最高的一品官员开国爵的封授,也没有例外的规定。《魏书》卷五七《高祐传》:“(高乾邕)永熙中,司空公、长乐郡开国公。”《元钦墓志铭》:“(元钦)复除侍中司空公开国侯,食邑五百户。”(11)显然高乾邕任司空为“八公”之一,可以获封最高等级的开国郡公。而元钦担任司空,获封爵位却为开国县侯。他们受封开国爵的级别相差三等级。这说明,在后《职员令》中,虽然北魏国家已经实行了官、爵一体化,也就是爵位的品级和职官的品级可以比照和对应。但是,这只是受封爵位后的情况,实际受封开国爵,职官品级与开国爵的品级是不对应的。受封开国爵者所任职官的品级,只是确定封授爵位的前提条件,与获得封授开国爵的等级是没有关联的。 当然,还需要指出,北魏国家确定官员可以受封开国爵的下限为六品级。但受封前所任实职官为六品者可以受封的开国爵的级别却不是固定的。《魏书》卷五五《游明根传附游肇传》:“(游祥)迁通直郎、国子博士,领尚书郎中……又追论肇前议清河,守正不屈,乃封祥高邑县开国侯,邑七百户。”《魏书》卷四五《韦阆传附韦彪传》:“(韦嵩遵)起家有奉朝请,历司空外兵参军。后萧宝夤为雍州刺史,引为中兵参军……以功封乌氏县开国伯,邑五百户。”《魏书》卷四二《郦范传附郦恽传》:“(郦恽)以招抚有称,除尚书外兵郎,仍行台郎……以功赏魏昌县开国子,邑三百户。”《魏书》卷二七《穆崇传附穆顗传》:“(穆子琳)随长孙稚征蜀有功,除尚书屯田郎中。出帝即位,以摄仪曹事,封高唐县开国男,邑二百户。”这些记载中提到的游祥、韦嵩遵、郦恽、穆子琳所任实职官都为六品。(12)但他们获封的开国爵分别为:开国县侯、开国县伯、开国县子、开国县男。显然任六品实职官者可以获得不同级别的开国爵。这说明,北魏国家对可以受封开国爵的最下限品级的官员,也实行同样的封授规定。 北魏国家确定职官六品作为受封开国爵的下限品级,自然是为了适应开国爵封授的需要。但这一规定,却与后《职员令》中,对爵位的最低规定是不一致的。一如前述,后《职员令》规定,开国县男为五品级;散男则为从五品,并与相同品级的职官对应。当然,这是采取魏晋以来的传统做法。因为职官在五品以上为特权阶层,相当于古代的公卿大夫。(13)后《职员令》将实封爵与散爵一体化的品级序列的下限为从五品,正是要体现这些有爵者的特殊地位。可是,后《职员令》对爵位品级规定,却与受封开国爵的职官的最低品级是明显不对应的。当然,这种不对应,一方面表现出爵位的封授与职官的任命和升进是不联系的;另一方面则说明北魏国家划定最低爵位的品级与受封开国爵的下限品级采取了不同的标准。 实际上,北魏国家确定以职官六品级作为封授开国爵的下限,这与六品职官的特殊位置是有关系的。宫崎市定考证,九品官人法贵族化运作后,贵族子弟一概从六品官起家,所以,六品以上和七品以下之间产生了很大的断层。(14)也就是说,六品职官成为划分世家大族的重要参考界限。当然,北魏国家也重视采用这一界限。太和十九年,孝文帝定族姓,仿效南朝实行的世族制,就参照了这一界限标准。《魏书》卷一一三《官氏志》: 原出朔土,旧为部落大人,而且皇始已来,有三世官在给事已上,及州刺史、镇大将,及品登王公者为姓。若本非大人,而皇始已来,职官三世尚书已上,及品登王公而中间不降官绪,亦为姓。诸部落大人之后,而皇始已来,官不及前,列而有三世为中散、监已上,外为太守、子都,品登子男者为族。若本非大人,而皇始已来,三世有令已上,外为副将、子都、太守,品登侯已上者,亦为族。这说明,孝文帝确定鲜卑贵族的族姓,是要考虑到家族三世的职官与爵位。其中一项便是有侯爵(虚封爵)的家族,三世任郡太守的可以定为世族。也就是说,郡太守的任职,也成为北魏国家定族姓的标准。不过,在北魏前期,由于实行宗主督护制,国家很难掌握各郡的户口和人口数,因而,只能以晋代的郡制来规定郡太守的品级。(15)但孝文帝实行三长制后,情况就发生变化,北魏国家完全可以依据当时的情况重新确定郡太守的品级,以便适应推行世族制的需要。但郡太守在前《职员令》中,却不见有规定的品级。而在后《职员令》中,明确规定上郡太守为四品;中郡太守为五品;下郡太守则为六品。(16)宫崎市定考证,太和十九年,孝文帝发布了第二个《职员令》,称作“太和中令”。中令应该与此后颁布的后令没有多少变化。(17)如果宫崎市定的说法不误,则确定上郡太守为四品、中郡太守为五品、下郡太守为六品的规定在太和十九年就已经确定了。而孝文帝定族姓也是在这一年开始的。这说明,孝文帝使鲜卑贵族转变为世族,对侯爵(虚封爵)家族以三世担任郡守为标准,显然顾及到世族任官的品级界限。因为当时下郡太守为六品,正是世族子弟任官的最下限,所以,北魏国家将其与开国爵的封授结合在一起。孝文帝爵位改革后,以郡太守身份获封开国爵的有:谯郡太守郑季明、(18)汝南太守傅永、(19)太原太守王椿、(20)裴瑗、(21)东濮阳太守崔巨伦、(22)新蔡太守李神。(23)然而,这些郡太守所治郡却有大、中、下的区分。《魏书·地形志》载,汝南郡:户一万五千八百八十九,口三万七千六十一。太原郡:户一万三千五百六十,口五万八百二十三。谯郡:户五千一百三十二,口一万二千九百九十一。新蔡郡:户一千九百一十七,口四千七百七十八。显然,新蔡郡与太原、汝南郡户口和人口数相差甚多,自然应该属于下郡,其郡太守的品级则应该为六品。这种情况说明,北魏国家以下郡太守作为封授开国爵的职官下限标准,也就是采取了传统规定中的世族子弟任官的最低界限。当然,这正是北魏国家以担任六品职官作为封授开国爵下限标准的一个重要原因。 总之,在开国爵的封授上,北魏国家是以受爵者担任职官为前提条件的。也就是说,不是国家的官员是不能获得开国爵的封授的。但是,北魏国家并不是允许全部官员都可以受封开国爵,而是对职官品级的下限有明确的规定,即职官六品级为封授开国爵的下限标准。因为自魏晋以来,职官六品级成为世族子弟任官的界限,所以,确定职官的这种品级标准,就使开国爵的封授能够更明确地体现出这些因受爵而获益的社会阶层的特殊身份地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