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 论 太和十六年,北魏国家实行实封爵制,将王爵与开国爵编制在统一的实封爵品级序列中。但在王爵与开国爵的封授上,做法却是不相同的。北魏国家将王爵的继承与封授对象只限于道武子孙的范围内,并且,能够继承和封授王爵的道武子孙不受所任职官与功劳影响的,所以,他们是通过与皇室的血缘联系获得王爵的封授,因而,这是在爵位封授具有特权的一种体现。不过,能获得王爵封授只限于道武子孙中的很少的一部分,而大部分人在开国爵的封授上是没有特权的。当然,其他可以受封开国爵的,也都不具有特权。这样,就使开国爵的封授范围,要比王爵大得多,因而,也就需要有明确的规定,对受封对象作出限定。正因如此,北魏国家对开国爵的封授,规定了很明确的标准。这就是要依据职官的品级和功劳来确定开国爵的封授对象。 北魏国家确定可以受封开国爵的职官品级,必须要在六品以上。也就是六品以下的官员,是不可以受封开国爵的。北魏国家所以要将封授开国爵的职官品级的下限定在六品,这是受魏晋以来传统的确定世族子弟任官界限的影响。应该说,北魏国家对受封对象在职官品级的要求上,是很严格的,就是对社会地位特殊的道武子孙,也没有优待的措施。因此,担任六品以上的职官,实际成为可以获得开国爵封授的不可缺少的条件。 北魏国家不仅将开国爵的受封对象限制在担任六品职官的范围内,并且,所有能够获得开国爵封授者,都必须为国家立有功劳。当然,封授开国爵所依据的功劳,是分为军功和事功的。北魏国家可以为立有一次重大军功者封授开国爵,也可以将官员的军功加以累计而封授开国爵。既可以是本人的军功,也可以是父辈的军功。北魏国家封授开国爵依据的事功,都是因参加与皇帝施政的活动而建立的功劳。实际上,北魏国家封授建树功劳官员开国爵,正是一种重大的赏赐。北魏国家将这种赏赐与军功和事功结合在一起,正是要对官员起到激励作用。通过军功封授开国爵,可以使受封者在对内、对外战争中为国家倾心效力;通过事功封授开国爵,则可以使受封者为皇帝统治尽忠,成为维护皇帝统治稳定的支持力量。由此来看,北魏国家确定开国爵的封授条件,实际是将北魏国家的统治特点与开国爵的激励机制结合在一起,因而,也就在当时国家机器的运转中发挥了不可低估的重要功能。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