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具有数量大、时间长、区域广、价值高等特色的清水江文书是深入了解西南地区和乡土中国的第一手珍贵资料。土地买卖、地权转移是清水江文书的主要种类,“白契”、“红契”并存而又以“白契”为主的文书显示出了地权转移“亲房优先购买权”、“典卖”或“借钱借谷以田抵押”、“亲属间买卖以市场惯例操作”、“中人或房族人作证”、“多不惊动权力机构和政府”等特征;约定俗成的习惯性规制及其房族亲族等的仲裁作用使得清水江流域的地权转移在近代一直稳定存在和延续,并使土地资源因人口分化与经济变动得以顺畅而有效的配置。又其地权转移文书的内容与书写格式与汉族地区的极为相似,表明近代清水江流域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社会活动、市场经济因素与江南经济发达的农村相比差别不大,甚至某些方面更加灵活和便于操作。 关 键 词:地权转移 内容特点 清水江文书 作者简介:朱荫贵(1950-),男,教授,博士生导师,著名经济史专家,复旦大学历史系。 贵州省清水江文书,是近年来在贵州省黔东南十多个县区发现的民间契约文书,这些民间契约文书以汉字记载了苗族和侗族为主的各民族各方面的社会生活。以量大(现在已发现和收藏到的已有十多万件,且还在不断发现和增加中,预估可达30~40万件),时间长(从明中后期至20世纪50年代五百余年),区域广(初步涉及清水江流域十余个以上县区),价值高(少有的长时段原汁原味记载内地少数民族地区各种社会生活的史料),内容丰富(涉及土地、林地买卖、租田、交易、合同、分家、婚姻、承续、账簿、诉讼、乡规民约等多方面内容)为最大特色,是深入了解西南地区和乡土中国的第一手珍贵资料。 清水江文书具有的这些特点,必然引起国内外学术界的注意和重视,目前已经有部分资料集和研究成果出版①。2011年,贵州大学中国文化书院以清水江文书整理研究设立项目组,成功申请到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资助;同年,复旦大学历史系与贵州大学中国文化书院合作,也成功申请到985三期项目资助参与研究清水江文书。与此同时,广东中山大学、贵州凯里学院也申请到国家项目资助,研究以清水江文书为中心的贵州民间契约文书。这些事实表明,以贵州清水江文书为主要资料来源的研究成果,将会越来越多,并可能对整个中国社会科学多个学科和中华民族史的整体发展研究起到重要的影响作用。 长期以来,学术界对明清以来中国社会经济各个领域的研究,受史料和文化传承等影响,基本集中在东部、中部和汉族文化地区,这种状况使得已有的研究成果很难说完整地代表了整个中华文明,也成为现有研究成果难以避免的弱点之一。清水江文书的发现和整理研究,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改变这一状况,并使得我国东部地区与西部地区、汉族地区与少数民族地区、发达地区与不发达地区、平原地区与山地地区的社会经济文化和其他学科的比较研究具备了可能。 清水江文书鲜活生动而又长时段地记载了当地少数民族的社会生活,阅读研究这些文书,能够使我们对原有问题的许多了解和认识大大前进一步。清水江文书涉及的领域和内容众多,本文仅以清水江文书中涉及地权转移的文书为中心,且仅以清水江地区天柱县民国时期的文书内容为限②,对该地区的地权转移现象进行观察和分析。 中国几千年封建社会经济的发展变化中,土地所有权可以转移和买卖,且在明清以后以立契买卖成为主流。③这是与其他国家相比所具的一大特点,也因此,这一点被前辈学者视为“中国地主制经济”的最大特征,而区别于西欧社会的领主制经济。长期从事中国农业经济史研究的李文治先生认为:“中国地主制经济较之西欧领主制经济具有极大的灵活性、适应性,其间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土地可以买卖。”④ 土地是农业社会中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最重要的财产。清水江文书中对地权转移的记载数量也最多,天柱县文书中同样如此。地权转移并非只有买卖一种方式,而包括多种不同形式。因此,本文选取民国时期清水江文书天柱县契约中涉及地权转移的内容,试对其划分几种类型并略作介绍,以窥其特色之一斑。 一、土地买卖:契约文书中所见的特点 在清水江天柱县民间文书中,土地买卖文书是最多的一类,且从明清两代一直延续到民国时期的格式和内容均大同小异,同质性甚高,但类型并不一致。这里从天柱县文书中涉及地权买卖的几种类型文书中,各挑较为典型的一例抄录于此以作分析(原文是繁体中文,竖写,无标点符号,这里改为简体,横写,加标点符号。以下同): “立卖屋场乙坪字人刘永东父子,今因家下缺少钱用,无所出处,自愿得到土名攸洞凸上屋场壹坪,上抵杨宗祥其买主,下抵买主,左抵杨宗茂,右抵路,四界分明。要钱出卖,先问房族,无钱承买。自己请中上门,问到攸洞凸上杨承风、勳(风、勳二字左右并列),承贤、元(贤、元二字左右并列),兄弟四人名下承买,当面凭中言定价钱壹佰贰拾九千八十文正。其钱亲手领清,其屋场买主耕管为业,自卖之后,不得异言。若有异言,卖主向前理落。自卖之后,凭(注:应为“恐”字之误)口无凭,立有卖字为据。 凭中:龙可道 代笔:刘应铨(注:凭中和代笔并列) 民国壹零年五月十一日立。”⑤ 这应是一份格式内容都比较典型的卖地契约。契约的写作顺序是:首先说明卖地人所在地及姓名以及卖地原因;其次具体说明所卖地的地址和四至(所卖地的四方边界限);再说明卖地顺序是先尽本族人优先即“先问房族”,在无人承买的情况下再请中人寻找买地人,其后再是经中人说合三面认定的卖地价钱,以及买地钱已在契约成立时交清给买主,所卖地也在契约成立时交给买主,以后不能再有异言。今后如果发生什么后续问题,由卖主出面解决,不关买主之事;最后说明立约的目的以及中间人和执笔者的姓名签名和立约的年月日。在清水江文书众多的土地买卖契约中,这种写作格式为最基本也是最为典型的格式,在笔者现今所见到的从明清两代一直到民国时期所订立的契约文书中,以这种写作方式留存的契约文书数量最多,不同的契约中只是地名、人名、价格和四至中人等具体内容不同,而在基本的契约要素和写作顺序方面,差别很小。 上述这种由买卖双方加上中间人订立的契约一般被称为“白契”,与经过用官方印刷格式的买契填写并加盖有官方红印的契约,即习称的“红契”契约相对。在清水江文书中,大部分土地买卖契约均是“白契”,“红契”数量不是很多。下面这份契约是一份“红契”,“红契”需填写在官方印好的“买契”格式纸上。这里将这份“红契”的内容抄录于下: “立契卖田字人吴梁氏(氏字小一号)伯贞子德全、益(全、益二字并列竖排),今因家下要钱使用,无从得处,母子兄弟商议,自愿将到已面分土名老虎坎涧田乙涧下小田二坵,共计谷五运,载税二分。计开四至:上抵祖澍田,下抵祖澍田,左抵祖澍田角以上,右抵买主田,四至分明。要行出卖,先尽亲房,无人承受。请中招到蒋景耀名下承买为业。凭中三面言定,价洋贰拾陆元肆角捌分正。其洋即日亲手领清,并不下欠分文,酒席昼(此字不清,亦不大明白意思)一字一概在内。田中如有来历不清,卖主向前理落,不干买主之事。……(此处因契约折叠而有十多字难以辨认),呈交之后,二家不得翻悔,如有悔者,照契罚钱一半,依旧成交。今欲有凭,立卖契依纸付与买主,子孙永远耕管为据。 中人:吴祖清、録(清、録二字竖行左右并列) 中华民国卅七年八月十一日卖主吴梁氏伯贞。”⑥ 与上面的“白契”相比,不计相同的要素部分,这份“红契”存在三个较大的不同:一是提到了卖主所卖地的上税数额,应该是这部分税额随同土地的出卖要转移到买主手中,所以给予注明;二是据契约中文字推测,契约订立时中人和买卖双方要吃酒席,酒席的费用由卖主所得的卖地钱中支出;三是强调了契约订立之后,双方不得翻悔,并以强硬的口气提出如有翻悔者,要以卖地钱的一半数额作为罚款,同时翻悔还不能够成立,买卖契约依旧有效。在这三个不同的地方中,如果说强调地税的转移是维护官方收税的权利和责任,那么警告契约订立后不得翻悔,则应该直接与官方的权威也就是与“红契”的特色联系在一起了。 值得注意的是,除了这种“白契”“红契”在契约权威性和公正力等方面表露出来的特点外,在天柱县清水江文书的土地买卖契约中,还存在不少家族和亲属成员之间土地买卖的契约。这种契约的存在,内容上与一般的契约并无什么差别。这种现象说明,至少在民国时期,贵州省天柱县这个边远的少数民族地区,商品经济的意识和在实际生活中的操作,已经普遍地存在于一般的民众生活中了。下面的这份契约就是一份兄弟间买卖田土的契约: “立卖墦土字人吴泽祥,兹因家下要钱应用,无所出处,自愿将到土名坪教化墦土一块三股均分,泽祥一股出卖,上抵坟山,下抵田,左抵泽林,右抵买主,四至分明。自己请中上门,问到胞兄吴泽坤名下承买,当日凭中议定,价钱壹仟零捌拾文整,其钱胞弟亲领应用,其墦土一股,买主永远耕种为业。自卖之后,不得异言,恐后无凭,立有卖字为据是实(内添一字) 凭中吴泽珍 代笔吴魏松 中华民国四年三月初七日立。”⑦ 这份卖地契约记载的是吴泽祥把自己名下的一块地分成三份,然后将其中一份卖给自己的亲哥哥。除了买卖契约主是亲兄弟这一特殊身份外,契约的其余立约内容及买卖规定与一般的契约并无差别,可见当时就是亲兄弟之间田土买卖交易,也得严格执行通行的制度。民间俗语“亲兄弟,明算账”,这份契约反映的土地买卖状况,应该是典型的一例注脚。 上述这三份地权买卖的契约,用作土地交易的价值衡量物都是银洋或铜钱,在天柱县清水江文书中,也存在不用银洋或铜钱而以稻谷作为土地交易衡量物的契约,下面举一例以作证明: “立卖田契字人攸洞胡啓照,情因家下要钱使用,无所出处,自愿将到土名冲阁田乙坵,上抵伍姓田,下抵洞,左抵龙姓山,右抵买主与伍姓共山,四至分明。要钱出卖,自己请中上门问到本村杨东源名下承买,当面凭中议定价谷肆挑半,其谷亲手领足。其田付与买主永远耕管为业。自卖之后不得异言,恐后无凭,立有卖字为据。 凭中伍绍林 笔胡啓熙 民三十八年三月二十一日立。”⑧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