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分家带来的地权转移 在清水江天柱县的契约文书中,还有一类因为分家形成的地权转移文书。这种因为分家而形成的地权转移,具体内容也根据分家主体的具体情况不同而有不同。这里也举数例以作观察和分析。 下面是一份兄弟间因家务矛盾分割产业所立的契约: “立分関兄弟字人杨东升,今因家务纷纭,势难总理。兄弟相商,已立议妥。爰请亲房承枫、秀元等将父遗有产业贰股均分,拈阄为定。已□公平。升拈得壹号,于土名夏墓田乙坵,油王田乙坵,下下梭贰坵,冲夏乙坵,塘龙乙坵,董□(此字不识,为三个山,上一下二重叠)叁坵,壕叩伍坵,照依関书永远管业。自立分関之后,不得反复异言,恐口无凭,立有分関字纸,各执乙纸存据。 凭族杨承枫、秀元、采城、承根(四人竖排并列)笔 民国二十五年岁次丙子年六月二十四日立。”(13) 从这份契约的内容来看,是在杨承枫等四个房族的见证和执笔下,杨东升与兄弟分了家。为表示公平,父亲遗留下来的田产被平均分成两份,两兄弟以拈阄的方式决定自己获得哪一份田产。所获得的田产所在地和数量被详细地记载在亲房见证和执笔的契约中。可以想见,与杨东升分家的另一个兄弟应该也获得了同样的记载他自己所分田产的契约。 下面一份契约,是分家的两弟兄请中间人将要分的田土现场丈量,再以拈阄的方式决定田地权的归属,同时还留出灌溉用的水沟。 “立分田契字人杨承勳、元(勳、元二字竖排并列)兄弟二人,今因土名油王所共之田乙坵,二人自愿商议请凭中将此田量过,而以均分拈阄为定。承勃分落上边,元分落下边,又左边留流水沟。今得分派之后,不得翻悔异言。兄弟二人各管各业,若有翻悔者,立有分派之契,各执一纸,存照为据。 凭龙祖益伍永川(龙祖益、伍永川竖排并列)笔 合同为据 民国拾肆乙丑年九月十一日立。”(14) 很明显,分家时将产业进行分割,在中间人等将田土丈量均分,以拈阄方式决定两兄弟田土归属之后留下的契约,最重要的作用就是在以后如果出现翻悔行为时,成为证据以作产权证明之用。 上面两份分家契约书的功用,一是记载兄弟间在产业分割时的操作事项,以及契约主自己获得的田土数量、地点等经过中间人见证的具体内容;二是为防止以后可能出现纠纷时作为维护自己权利的证据。 下面这份分家书,与上面两份分家书有所不同,是以父亲订立遗嘱的形式对家产和其余事项的一个安排: “立分関合同字人吴用行,情因夫妇生有五子,长子英铨完婚四年亡故。其有(似乎为“余”字之误)四子,父亲所置业产目前四股均派,除养老田在外。以后四子所生之子,理应着一子过继长子英铨名下,产业即将养老田耕管,四人不得混争。今将现在四子所派落享字号吴禄铨产业录下:冲夏大小四坵,冲沙壹坵,岑地大小叁坵,盘口糯左边壹坵,土名被阴,上节合墦场土。自均派后,各管各业,各敦孝弟,以尽天伦,自然天眷有德,子孙昌达。恐口无凭,立有分関合同为据。——自经析居之后,各买各得,兄弟不能争论。父亲批笔。凭房族吴森洪、奇(“洪”“奇”二字竖排并列)吴发添、懋槐(发添、懋槐四子竖排并列) 民国二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15) 从这份分関书看,是一个名叫吴用行的老人给自己儿子吴禄铨立下的遗嘱分家书,这样的分家书应该是给每个分家的儿子一份。每份契约合同中除了相同的内容外,还分别记载下属于每个儿子名下的产业数量和地点等内容。吴用行夫妇生有五个儿子,长子已经亡故。吴用行现在除了给自己留下一份养老田外,把其余产业平均分成四份分给四个儿子。从契约中看,吴用行老人有一个条件,就是这四个获得家产的儿子中今后需要有一个把自己的儿子之一过继给亡故的长子英铨。当然,这样做并非没有回报,契约中明确载明,吴用行的养老田今后就作为过继给长子英铨的这个儿子的产业。吴用行同时警告这四个儿子不得为此事“混争”,因争夺家产而发生不愉快的事情。吴用行在这份分家书中还提出了自己对儿子们分家后的祝愿和希望:“自均派后,各管各业,各敦孝弟,以尽天伦。自然天眷有德,子孙昌达。” 从这些分家书中透露出来的信息,可以看到共同反映出来的几点:首先,家产在分家处于分割状态时,不管家中有几个男孩,弟兄之间均是平均分配;其次,如吴用行这份分家书中所示,家中长子去世后,男孩不止一个的家庭甚至需要让一个孙辈过继给亡故的家庭,但会给予家产的补偿;再次,没有看到有关女儿分配家产的记载,看来这个时代女孩仍然不具有分割家产的资格。 另外,在清水江文书中,还有一类因种种原因将土地进行置换而带来的地权转移。例如,自己的土地距离对方近,对方的土地又距离自己近,为了方便耕种管理,因而以相同大小的土地或加以一定补益彼此进行交换;还有,自己的土地叉入对方的土地之中,因而对方以相应的土地与自己进行置换等等。这种土地交换的现象虽然数量不多,但也构成一种地权转移的类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