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地权转移的另一种类型:“典田”与“借钱或借谷以田抵押” 在清水江文书中,土地地权转移数量最多的方式,是通过上述这种订立买卖契约的方式进行。除了这种形式外,比较常见的另一类地权转移形式,是通过“典田”或“借钱或借谷以田抵押”的方式进行的地权转移。关于“典田”的具体情况和操作方式,可以先看下面这份典田契约: “立典字人吴见唐,今因要钱用度,自愿将到土名一耜冲己面田大小壹拾坵,要行出典。先尽亲房,无人承受。请中问到堂侄吴祖文名下承典。三面议定典价钱肆拾千文正。其钱即日亲领入手,并不下少分文。其田任从钱主耕种,收花准利。日后备得原本上门赎取,不得异言。立典字为据是实。 凭中吴祖柏 民国五、六年阴历后贰月初六日亲笔(内改一字)。”⑨ 从这份典田契约看,多数要素内容与土地买卖契约相同。不同的是,这份典田契约不是由田主把土地一次性永远转让出去,而只是转让一段时限。在出典转让期间,土地由承典人耕种,收获也归承典人。但出典人以后可以“备得原本上门赎取”,而承典人“不得异言”。另外需要注意的是,这份契约的土地出典期并无具体限定,似乎只要出典人备齐原本,就可将土地赎回。 与上述这份契约没有注明出典期限不同,下面这份典田契约,则把出典土地的期限明确限定为三年,而且这种出典三年似乎是一种普遍现象,在笔者看到的出典土地的契约中,绝大多数出典期限都是三年: “立契典田字人杨再雲,今因家下要钱使用,无从得处。夫妻商议,情愿将到己面分土名三间田一坵,计谷拾陆萝。内开四抵:上抵杨求喜油树断,下抵路,左抵杨清棠田,右抵杨火喜田断,四抵分明,要行出典,无人承就。自己请中上门问到房侄杨金发名下承典。当日凭中三面言定,典价市洋壹佰壹拾捌元文正。其洋亲手领足,并无下欠角仙,领不另书。其田钱主任从耕管收花息。典主不得异言阻挡,日后备得原价上门赎取,不得短少分文。今欲有凭,立典契一纸为据。限之三年,上门抽约。 凭中杨子寿、汉森(子寿、汉森四字竖排并列) 民国三十年十二月初三日执笔罗洪祖立。”⑩ 从这份典田契约看,三年后出典之人可以以原价将田赎回并将典约抽回。当然,这是一种可能性,问题在于,这种情况并不是唯一的可能性,如果三年期后出典之人仍然因为种种原因没有钱赎回典出去的田,到时应该如何处理?契约中没有说明,可是现实生活中这种可能性的确存在。因此,根据可能性推测,到时如果出典人无力赎回典出去的田,一种结果是承典人继续耕管获得的典田以及收取典田的收益,另一种结果就是将“典田”变成买断田,但目前笔者还没有在已经读过的天柱县契约文书中发现这样的契约,还有待于继续关注今后出现的尚未读过的契约文书中是否存在这种类型。 与这种“典田”性质相似的还有一种情况,就是以田抵押借钱或借谷,到期无力偿还所借的钱款或所借的稻谷,抵押的田就由债主任意耕管,实际也是土地权利的一种转移,至少是一种在一定期限内的转移。这里分别各举一例以田抵押借钱和以田抵押借谷的契约文书,以便对这种情况进行观察和分析: “立借钱字人刘修武,今因家下要钱使用,无从得处。夫妻商议,自愿借到舅爷吴必球、吴必忠之钱壹佰伍拾叁千文足。其钱行利,每年壹担伍斗叁升,相还不误。若有误者,将己面土名柳塘秧田作抵,收谷陆挞。内开四至:上抵刘修池,下抵溪,左抵良汉田,右抵路边。日后不还,任从钱主下田耕种,收花阜利。恐口无凭,立借字为据。 凭中杨先见 自请代笔刘修槐 民国二十九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立借。”(11) 以上是借钱以田抵押的契约文书。以下是借谷以田抵押的契约文书: “立借谷子字人杨德森,今因家下要谷用度,无从得处。父子夫妻商议,请中问到房族杨金发名下承借谷子叁拾贰石整。周年行息,谷每石加五斗正,相还不误。如有误者,情愿将到己面之业土名白土门首水田大小四坵,计谷拾陆石,将来作抵。日后如本息不登,任从谷主下田耕管,收花为息。借谷人不得异言阻挡。恐口无凭,特立借字为据。 借谷人杨德森印 凭中杨清槐 中华民国卅八年九月初二日亲笔立。”(12) 从这两份不同的契约看,不管所借的是钱还是谷,借主均需以田抵押,所借的钱和谷还需付息,利息以年利记,具体所需付的利息数额契约中有所记载。在还不上本利时,抵押的田就需转交给钱主或谷主任意耕种,田土收获也归钱主或谷主所有。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