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人”写的“历史” “历史”一词,有两层含义:一是指过去所发生的事情,一是指对过去所发生的事情的叙述和研究。前者是历史,是客观的,是唯一的(因为历史过程是不能重复的);后者是历史学,是主观的,多种多样的(极端言之,每一个人都可能拥有自己对历史的叙述与解释,所以可以说历史叙述与阐释是无穷多的)。我们所赖以程度不同地认知客观的历史过程者,是前人留下的诸种形式的历史叙述与资料。傅斯年先生说:“古史者,劫灰中之烬余也。据此烬余,若干轮廓有时可以推知,然其不可知者亦多矣。”⑨将研究历史过程的资料喻为“劫灰中之烬余”,虽然强调历史叙述与历史事实之间的巨大差距,但仍然肯定资料的客观性。何炳松先生则断然否定史料的客观性,谓:“就史料所供给之消息而论,大体可分为三类:其一为人与物。人死不能复生,物毁不可复得。故史家所见,皆非本真,盖仅心云上一种印象而已。其二为人群活动。史家所知者亦仅属主观之印象,而非活动之实情。其三为动机与观念。其类凡三:一系撰人自身所表出者,一系撰人代他人所表出者,一系吾人以己意忖度而得之者。凡此皆由臆度而来,非直接观察可得。故史之为学,纯属主观,殆无疑义。”⑩我们调和二家之说,以为“灰烬”固然乃是由于人主观所为且留存,而史家“心云上之印象”则必有实物作为“印象”之底本,而非能“无中生有”(除个别外)。 毫无疑问,所有的史料——无论其为文字的叙述、实物的遗存,抑或现实的积淀,都与人有着程度不同的关系,是人留存下来的(无论其有意或无意,也都与“意”有关联)。直白地说:所有的历史书都是“人”写的。从根本上说,人类之所以有历史学,是因为人类有记忆,并拥有将记忆记录下来的能力。记忆是人类之所以会有“历史学”的根源。换言之,人们所知道、叙述的“历史”,不是历史过程与历史事实本身,而是人类记忆中的历史过程与历史事实的相关素材。当然,这些记忆的素材所根据的乃是客观的历史过程与历史事实,但人们所面对的所有东西,不过是经过记忆选择过滤之后的素材,或者说,是历史过程与历史事实的主观映象,而非其本身。而大部分的历史文献乃至口头资料,又并非历史事实发生过程的“即时性记忆”,而是事后的“回忆”乃至“追忆”。无论是记忆、回忆与追忆,在本质上都是对历史过程、事件或事物映象的述说,是某个时代的一部分人,对自己所处时代、所生存之环境、所经历之事件、所听闻之事实的一种感知与记忆,它们不是客观的历史过程与历史事实。通过这些史料,所可窥知者,首先而且主要是那些人的感知与认识,然后,凭借辨析能力与想象力,或许可以触及某些客观的历史过程与事实,但当著作者将自己的感知与认识撰写成文,所反映者也只是著作者的认知,而绝不是所谓客观的历史过程与事实。至于历史研究中越来越受到重视的物质遗存,亦即所谓“实物资料”,也是经过选择、甚至重新“建构”的;被认为最具“科学性”的考古资料,在其发掘、整理、报告的过程中,没有一个环节没有经过“重构”。当考古工作者选定一个遗址确定发掘时,这个“重构”就已经开始了。更为重要的是,几乎所有物质遗存,都是历史过程中的某些人或人群“选择性”地遗留下来的,虽然这种“选择”未必是主动的、有意的。 因此,历史记录乃是历史学家对历史事实的表述方式,人们又是通过历史纪录而认识历史事实的。有“客观”的历史过程,却从没有“客观的历史叙述”。我们所面对的所有史料,都是“主观”的,建基于其上的“历史叙述”,更只能是主观的,是“人”对于客观历史过程的“主观叙述”与“主观认识”,是各种各样的智性组合。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由于叙述与认识者主要立足于自身探索人性的需求而形成的对中国历史的叙述、分析与认识,可能是而且应当是多种多样的,绝不可能是千篇一律的。对于同一宗历史事件,同一历史过程,不同的人会有不同的叙述和解释,从而形成千差万别的历史叙述与认识。而对于专业的历史研究者来说,最为关键的问题乃是,哪一种历史叙述在怎样的社会文化环境中会成为主流话语,又是哪一种历史叙述对哪些特定的群体有意义。因此,历史研究者的任务,也许并非透过历史资料去探索所谓“历史真相”,弄清“唯一”的客观历史;更重要的乃是将各种历史资料看做不同时代、不同的人或人群对历史的述说与认识,去分析这些述说与认识是如何形成的、为什么会如此叙述与认识,以及这些述说与认识对怎样的群体有意义、有怎样的意义等。换言之,历史学家所面对的问题,更多的是历史叙述与认识是什么,而不再是历史本身是什么;更多的乃是人们是怎样认识历史的运动的,而不再是历史过程是怎样运动的。 虽然所有叙述都有其存在的理由或合理性,但并不意味着真正的历史事实就不存在或不再重要。福建的某一支家族,不管其族谱中提供多少证据,说他们的祖先来自中原的某个望族,如果事实不是,再多的叙述也仍然改变不了事实。问题在于,真实的历史事实却越来越不再有意义,人们关注的、使用的,可能更是那些并非事实的“历史事实”,叙述中的“真实”压倒了客观历史中的“真实”。在现实的、活生生的“人”(今人)面前,历史事实是苍白无力的,而叙述中的“事实”却是光彩鲜艳的。三人成虎,曾参杀人,“叙述中的真实”之压倒“历史中的真实”者,或且有甚于此。 这样,“人为本位”的中国历史学的第三层涵义,就是历史学研究的主要路径与方法,应当是分析“人”关于历史的叙述与认识,即分析叙述中的“历史事实”,明其所以被叙述、何以被如此叙述以及被叙述之后的意义等,弄清历史叙述与认识的实质,才有可能进而真正理解并认识历史事实。“不知古人之世,不可妄论古人文辞也。知其世矣,不知古人之身处,亦不可以遽论其文也。”(11)反过来说,不知古人之文辞,亦无以知古人之世;知古人之文辞,不知其身处,亦无以知其所处之世。故历史研究,必从历史文献的文本分析入手,考察历史撰述的假设、前提、思想方法及其性质,亦即明了其所反映的历史知识是如何形成的。质言之,“人为本位”的中国历史学,在方法论上,应把研究的重点从对历史事实与过程的叙述、分析与认识(我们姑且称之为“历史本体论”),转移到对历史知识及其形成、表达与蕴含或意义的分析、解释上来(“历史知识论”),也就是从对历史过程本身及其性质的研究,转移到对历史的知识论的研究方面。 以中古时代中国南方地区的历史研究为例。研究中古时代南方地区的历史,所可依靠的有关南方地区历史的文献记载,就其来源而言,可分成如下几种: 一是华夏士人(中原士人)的叙述与书写。可以相信,至少在北宋以前,有关南方历史记载的主要文字材料,大多属于这一部分。其核心部分是正史、编年体史书中所见的南方历史资料,这是传统上用以建构南方历史发展线索的基本根据。这部分材料主要反映了中原华夏士人对其所处时代南方社会经济文化状况的一种认识,是“他者”对南方历史的叙述与阐释。我们需要仔细辨析这些文献的记载与阐释,看其中哪些可能反映了南方历史的某些实相,或者采用了南方社会自己的阐释,而哪些部分则不过是“他者”及其所处时代的主观想象或认识。其入手点应从《春秋左传》《国语》的南方意象说起,进而考察《史记》《汉书》等正史中有关南方历史记载的“史源”。《三国志》与南朝四史中包括了较多的南方因素,但可信仍然是出自具有或持有华夏观的士人之手。唐初修《晋书》《隋书》《南史》《北史》,则是大一统局面下对南方历史作出重新阐释的典型例证。五代、北宋所编撰的旧、新《唐书》与《五代史》,实与此类似。这些正史,构建了传统历史学对南方历史叙述与阐释的基本框架。我们现在就要从这里出发,“解构”这个叙述传统,指出这一切都不过是王朝正统论下、中原中心观下对南方历史的认识与叙述,并不是南方“自己”的历史,因而也就不能较好地说明南方地区的历史发展在中国历史发展中的意义。 二是南方士人立足于“南方”的叙述与书写。怎样界定“南方士人”及其立足于“南方”,并不易确定。出身与成长环境固然是最先考虑的,但关键却在于其叙述与阐释是否持有与南方社会“同情”(处同一情境)的立场。南方士人立足于南方的叙述与书写,这一传统,或者至少可以追溯到屈原与楚辞。南方叙述在汉初(武帝之前)曾有过相当大的影响,《史记·楚汉之际月表》之重张楚,可能即因于此,而司马迁有关吴、楚、越的叙述,也可能主要来源于南方自己的叙述传统,而加以剪裁的。《华阳国志》《越绝书》以及六朝地志、山水游记均值得做仔细分析。这些六朝著作中显出了,南方士人对自己地方的历史试图作出自己的叙述与阐释的努力。晚唐五代的南方士人大多心向中原,向往大唐(或以真正的大唐自居),故甚少见有立足于南方的书写。但钱氏吴越、孟氏的蜀(甚至是王氏的闽),皆颇着意自己的“文化建设”,所以也留下了一些立足于南方的记载,需要分析。北宋南方士人的叙述与书写传统基本上还是立足于中原或华夏的。南宋时期以至于元,士大夫之关注点向“地方”的转移,促使他们更多地立足于南方叙述与书写南方的历史。明清时期,南方士人的叙述与书写呈现出复杂多元的状况:一方面,相当多、可能占主流地位的叙述与书写传统仍然是立足于中原或华夏立场的,并通过这些叙述与阐释,成功地将南方的历史与文化纳入到以中原为中心的华夏或中国历史文化体系之中;另一方面,主要立足于南方特别是特定地方社会的叙述与书写,也逐步形成为一种新的传统,这一传统虽然在很多时候掩盖在“某一地方及其社会在中国历史上的地位与作用”这样的论题之下,但其实是立足于本地的,旨在强调本地方的特点、重要性,并由此逐步构建起一种立足于地方社会的历史观与历史知识体系。族谱集中体现了这两种看似矛盾冲突的叙述与阐释方向:一方面要向上,与“中原”“华夏”及其文化联系起来;另一方面又要向下,突显本族在地方社会中的主导地位及其重要影响。有关族谱的研究已经较充分地揭示了这一点。 三是南方“民众”的叙述与阐释。这里主要是指士人的叙述与书写之外的文献资料,主要包括契约(阳契与冥契)、科仪书等宗教文书与造像碑等信仰资料、民间历史传说与故事、族谱中的部分资料以及造像、图画等非文字资料。这些才是真正的“民间文献”。他们是民众需要并使用的文献。如契约,大多非出于士大夫之手(即便是士大夫书写的,他们也不是以“士大夫”的身份去写的),书券人(书人、书契人)多不是士大夫,但民众了解这些契约的含义及其意义(书契过程中的“沽酒”过程与朗读,使立契双方及相关人得以了解其含义),并广泛地采用这种形式。这些文字或图像资料,反映了民众对于自己历史的叙述与观念。如唐宋契约中关于“遇赦不除”的规定,明清契约中大量白契的存在及其表达,均程度不同地暗示民众对王朝或国家权力的漠视,说明民间一直存在着某种外在于王朝国家权力的系统。通过对这些文字与图像资料的梳理,可以窥知南方地区民众生活的某些实相,并构建出立足于民众(或民间)的历史认识。 梳理并辨析上述记载、反映南方历史发展线索及其若干层面的文献资料,分析:(1)出自何人之手,他是怎么知道的?即史源学的分析。(2)他为什么这样写,而不是那样写?他是怎样整合那些纷歧的资料的,取舍之间有些什么考量?主要方法是辨析不同记载之间的差异,以及产生这种差异的原因,此即“史书写作的分析”。(3)他写这些作什么用?即他为什么要写这些?即写作目的与意图的分析。弄清这些问题,我们才可以放开手去使用这些材料,并进而讨论南方地区的历史发展。同时,通过这些工作,我们也可以建立起具有特点的“历史知识论”。 当然,对知识论的重视,并不意味着就可以忽视乃至泯灭历史过程本身。历史事实与历史认识是一个问题的两个方面,知识论与本体论也应当是统一的。很难说历史知识论是手段、工具,而历史本体论是目标、归结,或者反过来。“古之所谓良史者,其明必足以周万事之理,其道必足以适天下之用,其智必足以通难知之意,其文必足以发难显之情,然后其任可得而称也。”(12)“人为本位”的中国历史学,应当是关于中国历史的“知识论”与“本体论”的高度统一。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