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旗产、寺产的管理与流变 土地是封建自然经济的根系所在,由此可反映政治、经济、社会生活等重大问题。以往研究多集中于土地制度方面,而于实际操作则因史料零散,知之较少。这场历时近半世纪的田产纠纷,为我们了解晚清旗地、寺庙香火地承租、耕作、管理乃至演变,提供了重要素材。 关于旗地的管理。旗地的来源是圈地,俗称跑马占地,从顺治元年(1644年)开始,到康熙八年(1669年)下令禁止。这场圈地运动共为八旗圈占土地153467顷16亩,其中,“以顺天府境圈占为多”④。顺义县内原有的土地几乎全部被圈占⑤。清政府将这些圈地分给皇室、宗族到一般旗人作为产业,主要按照八旗王公的爵秩、官员等次和所属壮丁数(即“计丁授田”)等进行分配。载公府属爱新觉罗宗族诚郡王系后裔,奕果、载龄、溥元三人爵位均为不入八分辅国公⑥,享有王庄作为其收取“王粮”的庄园。载公府对顺义县这片土地的管理同其他皇庄、王庄一样,是设立庄头⑦总揽全事。本案中,罗天祥不仅身为庄头要接受审讯,还充当果公府的抱呈、揽头⑧,提起诉讼、供给证据,甚至反驳、上诉等,实为公府方的全面负责人。罗是镶蓝旗满人,因要管理王庄不住城里,而是就近居住在李遂店。罗天祥的前任是罗旺,后任是罗长才⑨,可见庄头的承继是以家族中的长子嫡孙世代为序,此有利于旗地管理经营的延续性。庄头一般不直接种田,而是将土地租给壮丁或佃户耕种,每年由庄头收取租额上交王府⑩。罗天祥称,他是在道光二十六年承领公府的差地(11)48顷,李遂店地区有30余顷,其中李遂店迤西共三段10顷92亩,租给李国钧承种,每年向府内交租,均有确数(12)。庄头是王府与佃户的纽带和桥梁,审讯记录显示,罗天祥的身份被录为“果公府家人”,反映出庄头与王府的密切关系。在现实操作中,王府也赋予庄头相当大的便宜管理的权利,庄头则倚王府为靠山。遇有诉讼、审讯,奕果、载龄均是派庄头出面,而阴给支持:不论是上诉至顺天府、户部,还是改换诉讼策略,控告顺义县经书,探源出嵩祝寺地四至不符的原因所在,再由户部特示顺义县不动载公府土地、另寻地划归嵩祝寺,种种这些,如果没有王府的撑腰,单凭庄头如何做得来?外加其时王府主人载龄官至兵部尚书,也难怪嵩祝寺到翻案之时,感叹此前因顺义县畏惧载公府与户部的权势才致其败诉(13)。供词中,庄头罗天祥反复强调,公府的地是大内分拨,属官田、公产。确然,旗地同屯田、学田一样,所有权都属于国家,不得任意划分买卖,故顺义县主持勘丈时,须得先丈王产。而实际上,王府如此出力要留守此地,亦体现了虽名曰公产,但如王庄这样的旗地,所享利权事实是归于王公的。另,本案中公府方出具最重要的一项证据就是地亩老册。原来,王庄地的老册,公府主人藏有一份。据罗天祥赴京后回话:“旗人主人吩咐,因一段地亩呈词,并不将老册交给旗人。”(14)庄头罗天祥本人也藏有一份,他供称自己“藏有公府老底册,于本月初八日已呈交”(15)。老册是地亩所有的凭证,而且庄头所有的老册往往要比公府的详细、准确,因其根据实际情况随时改变,以致一遇有土地、租税纠纷,甚至清亡后的旗地清理,均仰赖老册。可见旗人王公对旗地的直接控制力是很微弱的,主要仰赖田庄的实际管理者——庄头,他们与王府是互相倚恃的。 关于寺产的管理。寺庙经济是寺庙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往往寺庙越大,经济也越雄厚。喇嘛教官寺嵩祝寺甚至将产业办到了京郊的顺义境内。这块涉讼之地,很清楚是以已故僧人高韩魏的名义置买而来,原是崔刚退圈之地。所谓“退圈”,即原本是圈地,而再归还其原有之民,即为民田,而且有规定此种地亩的赋税租粮等(16)。因此,嵩祝寺所买之地为民地,买得之后亦成为寺庙之私有产业,有“印契字据,并完粮印串、四至地图”(17)等。嵩祝寺对田产的管理主要由管家主持,涉案时管家为喇嘛高晋云,他就如同王庄的庄头一样,日常中既负责将地亩租种出去,收取租金,涉及纠纷时也充当诉讼人、审讯中的证人等角色。不同的只是公府庄头自己担任抱呈人,而高晋云另外有赵庆为抱呈、揽头,帮其负责案件的所有情事,因为即便是管家,喇嘛也并不住在李遂店,需得在本地有人负责,以不误县主之传唤。也由于距离远,寺庙的田地喇嘛无法直接耕种,同样是租与佃户,而由寺庙作为地主收取租额。嵩祝寺的地买于道光二十一年,道光二十八年就被水淹没停种了,要不是顺义县催纳银粮,喇嘛们估计都不会知晓河水又闪出了一块地,并被李国钧在上面耕种了十多年之久。这里面固然有自然原因,尤其是清代“水冲沙压地”本有呈报停租的惯例,只因再次淤出才涉讼,而嵩祝寺自身疏于对寺地的追踪、管理应该是更主要的因素。 探析此案还可看出旗产、寺产的流变。官司从晚清打到民国将近50年,其间不论是载公府,还是嵩祝寺,对旗产、寺产的管理都起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旗地。19世纪六七十年代的那两次争产互控,让我们看到王公府强有力的幕后支持,处处以王府名义,有印,有落款“世袭公兵部尚书载龄门上”,体现的均是王产与寺产的争执,最终全面保住了王地。然而,到1913年嵩祝寺要求翻案的时候,我们发现,溥公府不是作为被告主体,甚至不见作为被告的公府庄头罗长才告知公府。罗长才是喇嘛指控的寺地的东邻,而原本果公府的佃户李国钧历经三辈到其孙李宗尧时,也成了寺地的西邻,俨然罗与李垦种的是私家田土,最终经过勘丈出具甘结,也完全不用问及公府,全凭罗、李二人做主(18)。可见旗人对旗地的控制力之薄弱,只有王府本身势力强大时,与庄头的纽带才牢固,反之随着清朝灭亡,王公力量衰弱,纽带断裂,庄头甚至大佃户,完全可以依靠多年经营的积攒,自立门户,摇身而变成那片土地的自耕农或实际所有者。 依靠政治力量获得的旗地,自然会因为政治特权的崩塌而流失;寺田却有所不同,由于宗教的根基在民间社会,能够作为持久的力量长存下来,嵩祝寺历经清朝灭亡、民国建立,仍旧作为重要的官寺得新政权之重视,在袁世凯选举并莅任大总统的时刻,嵩祝寺章嘉呼图克图巴彦济尔噶勒还曾多次向其祝贺(19)。以此,嵩祝寺虽在同治十二年的那次审判中不利,却能在四十年后通过翻案“失而复得”一块满意的肥沃粮田。终究,旗、寺产业的变化,或直接、或间接地影响到审判结果的走向。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