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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末载公府与嵩祝寺互控地亩案探析(3)

http://www.newdu.com 2017-09-05 《历史档案》2014年2期 刘芳 参加讨论

    三土地管理折射出的满汉、政教关系及相关审判问题
    案件迁延不决,不断互控,逐波蔓延,从顺义县到顺天府,到户部,到蒙藏事务局,再由上到下最终还得由顺义县结案,各方为争地产可谓“各有所为”(20),而从中折射出来的满汉、政教等问题同样值得关注。
    首先是载公府与户部、满洲旗分的关系。户部的职能是“掌天下之地政,与其版籍”(21),设十四司管理政务,并专门有井田科掌核八旗土田,内府庄户(22)。可见旗地旗产专归户部管辖。在第一阶段上诉至顺天府并无太大进展的情况下,载龄遣人赴“部”具诉,此“部”即是户部。也正是在户部的干涉下,案件向有利于王庄的方向发展。在此,户部采取的措施有如下几项:(1)调取全案卷宗与公府老册、崔刚退圈册档等;(2)将被控顺义县经书、崔刚、焦兴之子孙等押解到部讯办;(3)审讯;(4)下达明确的部示给顺天府,命令照此结案,并将看押之三人移送顺义县。可见户部不是如顺天府仅派员到县会同查办,而是直接主持了案件的审理,有全部卷宗,有人证,并下达了相当于判决的部示。因此,户部并非我们一般认为只是管理田亩、财务、户役等的民政部门,它还有一定的司法审判权力。而其保卫公产王地的明显的取向,也说明由这样一个专门管理旗地的部门审判旗地同其他的纠纷,固然会厚此薄彼。其中最典型的例证,就是正在户部向顺义县施压的过程中,顺义县接连换了三位知事,直至全面按照部示“完满”解决才停止,这大概亦暗示着此类频繁的人事变动同本案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而且,即便作为负责旗产管理的国家部门,于程序上也不见户部与旗产的主人直接取得联系,而是均须通过载公府上属的镶蓝旗满洲旗分,由其传递消息到公府,或是询问交租老册,或是告知案件进展。这些细节无不向我们透露着有清一代,满人的特殊性是体现在方方面面的。因而,本案中载公府在同治年间的胜利,除去合理的诉讼理由及有效的手段外,更大程度上是出于旗地的特殊地位,以及辅国公载龄的官位权势。
    其次是嵩祝寺与理藩院、蒙藏事务局的关系。户部在同治十年开具的部示中,除饬命顺天府转咨镶蓝旗满洲分旗达果公府,还命其咨理藩院而谕告嵩祝寺僧人(23)。理藩院是清朝设立的专门管理少数民族事务的部门,地位与六部同,全权管理蒙藏与宗教事务。嵩祝寺毕竟是黄教活佛的驻锡地,清朝重要的官寺,为了维护民族、宗教的稳定,由理藩院转谕可见户部的谨慎,也是一定程度上对嵩祝寺的安抚。此案两造双方如此特殊的身份,一直贯穿案件始末并影响案情发展的进程。随着清朝的灭亡,理藩院不复存在,取而代之的是1912年设立的蒙藏事务局(24)。黄教事务本就既属宗教又属政治,自然在其管辖范围。该局因直接隶属于国务总理,故地位比理藩院更重。再加此时嵩祝寺的领袖第十九世章嘉呼图克图(25)于民国建立后迅速公开赞助共和,并劝导内蒙古归附民国,实为内蒙古拥护民国的第一功臣,大总统袁世凯多次下令夸其“翊赞共和,厥功尤伟”、“效忠民国,备著勤劳,深堪嘉尚”,加封其为“宏济光明大国师”,加给封银(26)。也是在这个过程中第十九世章嘉不断提升他本人在漠南教务中的影响与控制力。视其在本案中所呈名号“章嘉呼图克图·商卓特巴札萨克达喇嘛巴彦济尔噶勒”,“章嘉呼图克图”为活佛,“商卓特巴”为管家,“扎萨克达”为驻京及蒙古政教合一的最高掌印人,足见其地位与权势。因此,蒙藏事务局收到章嘉上呈的重断寺产的请求后,即函开顺天府,顺天府再饬令顺义县“详核卷宗证据,持公剖断”(27)。这之后就发生了顺义县知事将溥公府庄头罗长才“传至衙内并未过堂即将锁押”的插曲,等罗遣子赴京师高等审判厅,才由审判厅下公函以“此案系官员不动产之民事诉讼”,“无将当事人锁押之理”,命顺义县迅予判结(28)。本无拘押理由而行拘押之事,顺义县大概是想以此迫罗长才让出田地,结果罗被释放,而判决结果是田地划归给了嵩祝寺。
    民国年间嵩祝寺的逆转除了蒙藏事务局的施压,而本质上也体现了清朝灭亡、皇权不存、民国新建、民权上升这样的一个过程。《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中有明确规定:“中华民国人民,一律平等,无种族、阶级、宗教之区别。”(29)并以此规定了人民享有的一切权利,保护私有财产是其中重要的一条。1912年1月28日南京临时政府内务部发布了《内务部通饬保护人民财产令》,规定凡在民国势力范围的人民,所有一切私产,均应归人民享有(30)。此时前清满人、官员所有的财产被以是否拥护民国为标准区别对待,相比而言,主动变身“民国人民”的嵩祝寺的私有财产自然依法得到了国家保护。且南京临时政府贯彻司法独立的精神,明确规定“法官独立审判,不受上级官厅之干涉”,“法官在任中不得减俸或转职,非依法律受刑罚宣告,或应免职之惩戒处分,不得解职”。这也有效避免了如第二阶段顺义县知事被撤换三次的情况,亦是司法进步的一个体现。
    再次是相关司法审判问题。查本地所属的潮白河水系下游地势低洼,自古以来多洪患,清代因河水改道而涉讼的事件亦多有之。既为控案,必经由司法审判。本案涉及从地方到中央的各级部门中,除户部与顺义县有行使司法审判职权外,顺天府、理藩院、蒙藏事务局、京师高等审判厅等均未直接参与审判,而最后的判决落实还是归于顺义县。顺义县内的审理由户盐房负责,尤其是讯问基本都在户盐房内进行(31)。顾名思义,户盐房的主要职能即掌管盐务,此前少见有谓户盐房可掌司法审判的(32),本案可作个例以供备查,笔者猜想或因户房掌征收钱粮,由此而得能审理某些田土纠纷案件。也正由于户盐房掌司此案的审理,同治十年户盐房经书沈宝元被载公府以蒙混王产、控报税契等罪名上控到户部(33)。若按今日的法律术语,这样一来,此案即由普通的民事案件牵扯到行政诉讼,可谓事态升级了。然而当时户部还是将其视作同案一并审理,挖出勾串情弊再移交顺义县处理。故当时的司法审判是难以用今日的法律思维套用的。
    从同治六年到1913年,其间有五十年的量变,也有清朝灭亡的质变。民国的建立让许多新鲜事物在本案的司法审判中出现,比如京师高等审判厅、蒙藏事务局。然而即使到民国,这五十年内掌管审判的始终是顺义县户盐房,甚至头役的传票、户盐房的讯单、供单、保状、甘结,还有最后的县批,均与前清并无不同。可知民国初建,既有新机构的产生,也有旧机构或由于熟悉、历史的惯性,仍旧延续着清朝的一套,前者多见于中央上层组织,后者多留于地方基层结构。而由本案前期所见之民刑不分、政刑不分的情况,到此刻开始逐步得到了区划的现象,可见由清末新政修律以来从西方引进的审判制度、法律精神等,能得民国较好地吸收利用,可谓细微之中所见时代之变迁,无知无觉中蕴含社会之进步。 (责任编辑:ad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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