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余论 宋代土地买卖盛行,租佃制和雇佣制普遍确立,社会流动加剧,这些多元化的社会因素使得诉讼纠纷层出不穷,诉讼案件大量增加。绍兴十二年,李椿说:“兵火以来,税籍不足以取信于民,每遇农务假开之时,以税讼者,虽一小县,日不下千数,追呼骚扰,无有穷尽。”(123)知晓法律、能帮助人们打官司的讼师适应了民众司法诉讼的需求,这是讼师出现和得以存在的历史条件;而宋代教育、文化的相对普及,科举制发展后产生的大量下第士人,社会对法律的重视,是乡间法律人大量涌现的时代背景。哲宗元祐初,蔡州教授秦观在一篇《进策》中言: 臣闻古今异势,不可同日而语,以今天下而欲纯用诗书,尽去法律,则是腐儒不通之论也……祖宗之时,二端虽号并行,而士大夫颇自爱重,以经术为职,文艺相推,间有喜刑名精案牍者,则众指以为俗吏而耻与之言。近世则不然,士大夫急于功利……盖昔者以诗书为本,法律为末,而近世以法律为实,诗书为名。臣以天下之大弊,君子所宜奋不顾身而救之者,无甚于此……臣尝思之,其所以然者,无他,始于试法而已。朝廷试士以法者,欲其习为吏也,而假之太优,擢之太峻,至于黄绶中选,数岁之间,持斧仗节领一道之权,任二千石之重;而制策进士,留滞于州县之官,有十年而不得调者(124)。 秦观的言论实际上反映了宋代的时代风气和社会氛围,基层社会法律人正是在这讲求“以法律为实,诗书为名”的背景下应时而生的。 私名贴书和讼师在司法审理程序上扮演着对立的角色,以私名贴书为代表的地方胥吏,行使官府职能,为国家利益行事;而讼师则对诉讼人发挥着持续的影响力,他们并不代表国家利益行事,与官府不沾边,往往与官府发生冲突。两者似乎是一对矛盾的对立体。然而在传统的抑讼、息讼理念的指导下,宋代始终没有能从正面采取扶持讼师的政策来纠正胥吏的违法现象。在传统中国,司法问题从属于行政管理问题,司法责任最终要归结为行政管理责任。基层司法官同时又是行政官,这种双重身份决定了对讼师的排斥。尽管讼师是不合法的,还时常坑害百姓,但在司法实践中,他们的活动在纠正法律不公、消减官民间的紧张情绪、缓和阶级矛盾等方面,客观上起到了良性的作用。 还须强调的是,私名贴书和讼师之间还具有同一性,很容易互换角色。李元弼《作邑自箴》卷六《劝谕民俗榜》言:“所在多有无图之辈并得替公人之类,或规求财物,或夸逞凶狡,教唆良民,论述不干己事,或借词写状,烦乱公私。”说的是得替胥吏参与教讼活动。绍兴三十年,大理评事蔡洸奏言:“伏睹绍兴二十八年郊祀大礼敕:契勘昨缘州县监司公吏猥冗,已降指挥裁减,及犯罪停罢之人,访闻往往循习积弊,别作名目收系,既无吏禄,则取给百姓,至于教唆词讼,变乱曲直,扰害公私。”(125)这些停罢之吏,在职时就教唆词讼,一旦失去胥吏身份,有些就转为讼师,活跃在乡间。如南宋理宗时,宝庆府“罢役吏人重为民害……此曹习与性成,怙终不改,出入案分,教新进以舞文,把持官司,诱愚民以健讼,淫朋比德,表里为奸”(126)。这些罢吏“人数颇多”,俨然成为讼师,教唆词讼,以致法官胡石壁下令将他们押出府城外几十里居住,以免在城里生事。可见胥吏与讼师之间很容易转换角色,两者兼具相通性。许应龙所撰潮州《到任劝谕文》曰:“此州风俗,本自淳庞,祇缘哗徒教唆,煽惑黠胥猾吏,并缘为奸,逮系诛求,椎肌剥髓,含冤负屈,宁免互调,展转相攻,遂成健讼。”(127)揭露了讼师与猾吏相互勾结的行径。又如《名公书判清明集》所载“哗徒张梦高,乃吏人金眉之子,冒姓张氏,承吏奸之故习,专以哗讦欺诈为生”(128)。张梦高从胥吏世家转为讼师,表明两者之间并无严格的界限,胥吏与讼师的法律人身份是相通的。 私名贴书和讼师是宋代基层社会法律人的主体。他们游走于官民之间,具有广泛的民间性,既有坑害民众的一面,又有促进社会秩序发展的一面。他们中有为数众多的科举下第的士人,这些人进不了官僚队伍,于是乎利用平日所学,不为狱吏,便为讼师,这应是许多读书人的出路。无论是从谋生的角度,还是从传统儒学政治理念的实践角度来看,他们的活动对地方社会弊病的矫治、法律秩序的维护,客观上都发挥了重要作用。对此,我们应给与足够的重视和应有的评价。南宋地方法律秩序正是在官员、胥吏、讼师的相互作用下维持了一百五十多年。这些法律人在宋代基层社会的法律秩序构建中扮演了不可或缺的角色,并对后世法律生活的走向产生了重要影响。南宋的狱吏趋于专业化、世袭化。经过元明清历史演变,私募化的狱吏队伍日益壮大,极易成为地方官员竞相聘用的专职法律帮办,谓之“刑名幕友”。邱澎生引明万历年间王肯堂“今之仕宦者……于原籍携带讼师、罢吏同至任所,用为主文,招权纳贿,无所不至”这一段话后指出,“这似乎是‘讼师’作为‘刑名幕友’前身的一个证据,当然这不能做为后来幕友都由讼师起源的证据”(129)。不过从王肯堂的话,我们至少可以知道明代的刑名幕友有一部分来源于罢吏,这与宋代州县所置私名贴书一部分来自罢吏是相同的。这些罢吏对“刑名”十分娴熟,很容易变身为官员的刑名幕友。邱澎生在同文中还参引了缪全吉的成果,认为幕友可能起源于明代京官出外作地方督抚时“随带京吏”的官场习惯。明代幕友初兴时,多来自长期任官京城六部的胥吏。这些胥吏自明代即以原籍绍兴者居多,他们熟悉包含司法实务在内的各种政务,并时常由父子师弟间的同乡相承,接续在京师六部中的职位;日后应聘赴外协助地方任事,更成为代代相承、同乡相继的幕友养成团体(130)。可见,这一群体发展成为中国传统社会后期地方司法审判的重要参与者(131)。而讼师也经过曲折的发展,最终正式进入国家法典的视野(132)。南宋的私名贴书和讼师应是明清时期刑名幕友和讼师的历史源头。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