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陈景良:《讼学、讼师与士大夫——宋代司法传统的转型及其意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 (102)赵升编,王瑞来点校:《朝野类要》卷五,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103页。 (103)李元弼:《作邑自箴》卷八《写状钞书铺户约束》。 (104)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六)》卷一○○《公移·约束榜》,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25册,第4630~4631页。 (105)夫马进:《明清时代的讼师与诉讼制度》,滋贺秀三等著,王亚新等编:《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419页。 (106)《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一《假作批朱》,第422页。 (107)陈亮著,邓广铭点校:《陈亮集》卷一二《策·四弊》,中华书局1987年增订本,第140页。 (108)陈耆卿:《筼窗集》卷四《奏请罪健讼疏》,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78册,第35页。 (109)黄震:《黄氏日抄》卷七八《公移·词诉约束》,第802页。 (110)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四九,绍兴十三年八月丁未。 (11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二《先治教唆之人》,第478~479页。 (112)倪思撰,朱旭强整理:《经鉏堂杂志》卷三《守令》,戴建国主编:《全宋笔记》第6编第4册,大象出版社2013年版,第373页。 (11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妄诉田业》,第123页。 (114)陈襄:《州县提纲》卷二《示无理者以法》。 (115)洪迈:《夷坚志·支丁》卷九《潘谦叔》,第1042页。 (116)赵抃《清献集》卷六《奏状乞勘鞫潭州官员分买客人珠子》载:“所可骇者,亏价违条买珠,犯罪之人各已转官移任,即不委所司,将此一件公事拖延一年,如何至今尚未见根鞫结绝。”(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094册,第836页)《朱子语类》卷三《鬼神》记:“如漳州一件公事,妇杀夫,密埋之。后为祟,事才发觉。”(黎靖德编,王星贤点校,中华书局1986年版,第44页)《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六五记:“准诏,赴邵武军推勘院监勘曾均打杀阿黄公事。”(第6610页)洪迈《夷坚志·支癸》卷一《薛湘潭》有“正为一件公事,连累无限平民,我儿子也遭囚禁”之语(第1223页)。 (117)洪迈:《夷坚志·支丁》卷九《清风桥妇人》,第1038页。 (118)《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一《豪与哗均为民害》,第485~486页。 (119)《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二《先治依凭声势人以为把持县道者之警》,第475页。 (120)《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三《哗鬼讼师》,第482页。 (12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二《士人教唆词讼把持县官》,第477~478页。 (122)佐立治人:《〈清明集〉的“法意”与“人情”——由诉讼当事人进行法律解释的痕迹》,《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3卷(宋辽西夏元卷),第471页。 (123)《宋会要辑稿》食货六之三七,第4897页。 (124)秦观:《淮海集》卷一四《进策·法律下》,四部丛刊初编本。 (125)《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一○三,第3507页。 (126)《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一《应经徒配及罢役人合尽行逐去》,第424页。按,此判词中提到的邵阳即邵州,据《宋史》卷八八《地理志》载,宝庆元年升为宝庆府。 (127)许应龙:《东涧集》卷一三,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76册,第550页。 (128)《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三《撰造公事》,第482页。 (129)王肯堂:《王仪部先生笺释·原序》,杨一凡编:《中国律学文献》第2辑第3册,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6年影印本,第9页。参见邱澎生《以法为名——讼师与幕友对明清法律秩序的冲击》,台北《新史学》第15卷第4期,2004年,第135~136页。 (130)参见缪全吉《清代幕府人事制度》(台北,中国人事行政月刊社1971年版)第7~11页。 (131)关于刑名幕友,参见黄华均、刘玉屏《刑名师爷与法律权威的建构》(朱志勇、李永鑫主编:《绍兴师爷与中国幕府文化》,人民出版社2007年版)一文。 (132)《大清律例》卷三○《刑律·教唆词讼》有对讼师的法条规定:“讼师教唆词讼,为害扰民,该地方官不能查拿禁缉者,如止系失于觉察,照例严处。”(张荣铮等点校,天津古籍出版社1993年版,第526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