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释: ①参见宫崎市定:《宋元时期的法制与审判机构——〈元典章〉的时代背景及社会背景》,《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3卷(宋辽西夏元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王曾瑜:《宋朝阶级结构》,河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郭东旭:《论宋代的讼学》,《河北学刊》1988年第2期。陈智超:《宋代的书铺与讼师》,《刘子健博士颂寿纪念宋史研究论集》,京都:同朋舍1989年版[此文后收入《陈智超自选集》(安徽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高桥芳郎:《宋代中国の法制と社会》第7章《务限の法と茶食人——宋代裁判制度の一侧面》,东京:汲古书院2002年版。祖慧:《宋代胥吏的选任与迁转制度研究》,《杭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宋代胥吏溢员问题研究》,《中国史研究》1998年第3期。陈景良:《讼学、讼师与士大夫——宋代司法传统的转型及其意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此文后收入曾宪义主编的《百年回眸:法律史研究在中国》第2卷(当代大陆卷),该书由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年出版]。刘馨珺:《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5年版。另外尚有青木敦、翁育瑄、小川快之的研究成果,不一一备列。 ②洪迈撰,何卓点校:《夷坚志·三志壬》卷六《信阳孙青》,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1509页。 ③《庆元条法事类》卷五二《解试出职·旁照法·名例敕》,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第737页。 ④参见祖慧《宋代胥吏的选任与迁转制度研究》(《杭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 ⑤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一七《吏役门·州役人·人吏》,宋元方志丛刊,中华书局1990年影印本,第7416页。 ⑥洪迈:《夷坚志·三志辛》卷一《吴琦事许真君》,第1388页。 ⑦《庆元条法事类》卷五二《停降》,第738页。 ⑧官崎市定:《宋元时期的法制与审判机构——〈元典章〉的时代背景及社会背景》,《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3卷(宋辽西夏元卷),第78页。 ⑨陈耆卿:《嘉定赤城志》卷一七《吏役门·县役人·人吏》,第7417页。 ⑩按,学界一般认为押司录事为押司、录事两种不同名目的吏,其实一也。张君房《云笈七签》卷一一九《道教灵验记·崔公辅取宝经不还验》中有“某是华阴县押司录事巨简”之语(中华书局2003年版,第2635页)。洪迈《夷坚志·支癸》卷一《余杭何押录》载:“余杭县吏何某,自壮岁为小胥,驯至押录。”潜说友《威淳临安志》卷九三《纪遗五·纪事》与此同。又《威淳临安志》卷九二《纪遗四·纪事》云,“朱思彦则淳熙初知临安县,因钩校官物,得押录高生盗侵之过……高某为胥长”(宋元方志丛刊本,第4205页)。则押录即押司录事当无疑义。 (11)洪迈:《夷坚志·支甲》卷九《蔡乙凶报》,第783页。 (12)《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八二,中华书局1957年影印本,第6536页。 (13)《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一○三,第3507页。 (14)梁克家:《淳熙三山志》,宋元方志丛刊本,第7890页。按,文中“攒司”下原脱“又吏人不足,听差贴司”,“州县贴司每案不得过五人”句原于“五”字下衍一“十”字,据文渊阁四库全书本(第484册第224页)补、删。 (15)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二,绍兴二十一年十二月庚寅,台北,文海出版社1980年影印本。 (16)朱熹撰,刘永翔、朱幼文校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六)》卷一○○《约束榜》记:“三狱直日,开拆司先次呈押,余案抽牌押文字讫退,不得再上。”(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25册,上海古籍出版社2002年版,第4638页) (17)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宋辽金元史研究室点校:《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二《与贪令捃摭乡里私事用配军为爪牙丰殖归己》,中华书局1987年版,第462页。 (18)司马光编著,胡三省音注,“标点资治通鉴小组”点校:《资治通鉴》卷二○四《唐纪二十》,“则天后天授二年九月乙亥‘杀岐州刺史云弘嗣’”条注文,中华书局1956年版,第6474页。 (19)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二《饶州州院推勘朱超等趯死程七五事》,四部丛刊初编本。 (20)李元弼:《作邑自箴》卷二《处事》,四部丛刊续编本。 (21)《宋会要辑稿》职官五五之二,第3599页。 (22)谢维新:《古今合璧事类备要》外集卷二三《刑法门·款辨》,文渊阁四库全书第941册,第571页。 (23)胡太初:《昼帘绪论·听讼篇第六》,丛书集成初编本。 (24)胡太初:《昼帘绪论·治狱篇第七》。 (25)《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一○一,第3506页。 (26)《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一《冒役》,第414页。 (27)《庆元条法事类》卷七三《决遣·断狱令》,第744页。 (28)陈襄:《州县提纲》卷三《详究初词》,丛书集成初编本。 (29)《宋会要辑稿》刑法三之八七,第6621页。 (30)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六五,绍兴二十三年八月丙子。 (31)《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一○三,第3507页。 (32)江少虞:《宋朝事实类苑》卷二七《官职仪制》,上海古籍出版社1981年版,第334页。 (33)胡太初:《昼帘绪论·御吏篇第五》。 (34)洪迈:《夷坚志·补》卷一二《保和真人》,第1662页。 (35)《宋会要辑稿》职官四八之一○五,第3508页。 (36)《庆元条法事类》卷一○《同职犯罪·名例敕》,第173页。 (37)《庆元条法事类》卷四八《簿帐欺弊·旁照法·户婚敕》,第656页。 (38)(41)李心传撰,徐规点校:《建炎以来朝野杂记》乙集卷一四《诸县推法司》,中华书局2000年版,第765页。 (39)佚名撰,李之亮校点:《宋史全文》卷二八,光宗绍熙元年七月,黑龙江人民出版社2005年版,第1955页。 (40)叶适:《水心先生文集》卷二五《朝奉大夫知惠州姜公墓志铭》,四部丛刊初编本。 (42)陈均编《皇朝编年纲目备要》卷四“太宗端拱二年三月”条记:“时有中书吏人及第,上令夺所授敕牒,乃诏禁吏人应举。”(许沛藻等点校,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82页) (43)洪迈:《夷坚志·三志辛》卷一《吴琦事许真君》,第1388页。 (44)吕南公:《灌园集》卷二○《故袁州李君墓志铭》,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23册,第184页。参见祖慧《宋代胥吏的选任与迁转制度研究》(《杭州大学学报》1997年第2期)一文。 (45)《宋会要辑稿》职官六○之三九,第3752页。 (46)(49)洪迈:《夷坚志·甲志》卷六《滑吏为奸》,第52页。 (47)王栐撰,诚刚点校:《燕翼诒谋录》卷一,中华书局1981年版,第5页。 (48)《宋会要辑稿》刑法一之三四,第6478页。 (50)陆九渊:《象山先生文集》卷五《书·与辛幼安》,四部丛刊初编本。 (51)洪迈撰,孔凡礼整理:《容斋随笔》卷四《张浮休书》,戴建国主编:《全宋笔记》第5编,大象出版社2012年版,第52页。 (52)周林:《推司不得与法司议事札子》,黄淮、杨士奇:《历代名臣奏议》卷二一七《慎刑》,文渊阁四库全书第439册,第222页。 (53)《宋会要辑稿》帝系一一之一一,第218页。 (54)洪迈:《夷坚志·支癸》卷一《余杭何押录》,第1228页。 (55)《庆元条法事类》卷八《亲嫌·断狱令》,第151页。 (56)李心传:《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七五,绍兴二十六年闰十月辛亥。 (57)《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二《治豪横惩史奸自是两事》,第460页。 (58)参见刘馨珺《明镜高悬:南宋县衙的狱讼》第295页注205。 (59)《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二,第473页。 (60)《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三,第481~482页。 (61)刘克庄:《后村先生大全集》卷一九三。 (62)文天祥:《文山先生全集》卷一一《知潮州寺丞东岩先生洪公行状》,四部丛刊初编本。 (63)民国《象山县志》卷32,民国16年铅印本。收入曾枣庄、刘琳主编之《全宋文》(上海辞书出版社、安徽教育出版社2006年版)卷八一五三,第351~352册。 (64)国家图书馆善本金石组编:《宋代石刻文献全编》(二),北京图书馆出版社2003年版,第848~849页。 (65)陈襄:《州县提纲》卷三《健讼者独匣》。 (66)如《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六《兄弟争业》所载吴革判的潘琮兄弟争田案,“反复嚣讼,首尾四年,何健讼如此”。刘馨珺曰:“南宋的健讼之徒,既不完全等于讼师,其具体的形象就有待于依据各式各样的判决文书予以重建。”(刘馨珺:《南宋狱讼判决文书中的“健讼之徒”》,《中西法律传统》第8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第167页)所言甚是。 (67)陈淳:《北溪大全集》卷四七《札·上傅寺丞论民间利病六条》,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68册,第871页。 (68)参见陈智超《宋代的书铺与讼师》。 (69)周密撰,吴企明点校:《癸辛杂识续集》卷上《讼学业觜社》,中华书局1988年版,第159~160页。 (70)《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三《王方再经提刑司钉锢押下县》,第517页。 (71)《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二《教唆与吏为市》,第476页。 (72)《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一《宗室作过押送外司拘管爪牙并从编配》,第398页。 (73)薛季宣撰,张良权点校:《薛季宣集》卷三三《笺先大夫行状》,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492页。 (74)洪迈:《夷坚志·乙志》卷一五《宣城冤梦》,第311页。按:同书卷五《李南金》云:李南金乐平士人,绍兴二十七年登科(第227页)。 (75)《名公书判清明集》卷四,第123页。 (76)黄震:《黄氏日抄》卷七六《申明七》,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08册,第771页。 (77)《宋会要辑稿》食货三七之一,第5448页。 (78)孟元老撰,伊永文笺注:《东京梦华录笺注》卷三《雇觅人力》,中华书局2007年版,第338页。按,这种引至牙人,又称“引领牙人”(《庆元条法事类》卷八○《诸色犯奸·户婚敕》,第921页)。 (79)《宋会要辑稿》刑法二之一○二,第6546页。 (80)黄庭坚著,郑永晓整理:《黄庭坚全集辑校编年》,江西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473页。 (81)周必大:《文忠集》卷九五《掖垣类槁·承节郎于诚为建康府差监造床榻受板木牙人情钱降一官》,文渊阁四库全书第1148册,第17页。 (82)宋代有两类书铺,一类是刻书卖书的,一类是承担公证业务的,详情参见陈智超《宋代的书铺与讼师》和戴建国《宋代的公证机构——书铺》(《中国史研究》1988年第4期)。本文所论为后者。 (83)按,有学者将宋代书铺户、茶食人归入讼师之列(党江舟:《中国讼师文化——古代律师现象解读》,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51、143页)。 (84)(85)《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二,第479~480、476页。 (86)《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三《撰造公事》,第482~483页。 (87)龙潜庵编著:《宋元语言词典》,上海辞书出版社1985年版,第217页。 (88)陈景良:《讼学、讼师与士大夫——宋代司法传统的转型及其意义》,《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2年第1期;刘馨珺:《宋代衙门的放告与保人》,邓小南等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湖北人民出版社2011年版,第21页。 (89)高桥芳郎:《宋代中国の法制と社会》,第199~215页。 (90)朱熹:《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六)》卷一○○《公移·约束榜》,朱杰人、严佐之、刘永翔主编:《朱子全书》第25册,第4630~4631页。 (91)黄震:《黄氏日抄》卷七九,文渊阁四库全书第708册,第819页。 (92)李元弼:《作邑自箴》卷八《写状钞书铺户约束》。 (93)《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二,第479~480页。 (94)黄震:《黄氏日抄》卷七八《公移》,第802页。 (95)陈襄:《州县提纲》卷二《戒谕停保人》。 (96)《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二,第462~464页。 (97)按,武冈军与潭州同属荆湖南路,而朱熹的潭州《约束榜》云:“人户陈状,本州给印子,面付茶食人开雕,并经茶食人保识,方听下状……”武冈军的诉讼程序也应与潭州相同,原告诉状需经茶食人保识,才能为官府受理。 (98)关于进入审理程序后的保人,可参考刘馨珺《宋代衙门的放告与保人》(邓小南等主编:《宋史研究论文集》)和《从“责保”论唐宋司法诉讼的保人制度》(《文史》2008年第4辑,第198页)。 (99)天一阁博物馆、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天圣令整理课题组校证:《天一阁藏明抄本天圣令校证》,中华书局2006年版,第430页。 (100)详见《名公书判清明集》卷一一《假作批朱》第422页,卷一二《惩教讼》第479页、《教唆与吏为市》第476页。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