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宋代贡士是士大夫的一部分,本文论述宋代贡士及其相关制度、社会地位等,说明大多数贡士属地主阶级,“为富者多,为仁者少”是阶级社会的基本情况;并针对目前流行的士大夫群体精英论,提出个人的评判。 【关 键 词】贡士/举人/士大夫/精英 【作者简介】王曾瑜(1939-),汉族,上海人,首都师范大学历史学院特聘教授,中国社会科学院历史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荣誉学部委员,曾任中国宋史研究会会长(北京100621)。 目前古士大夫似乎成了一些史学家热切关注的对象,士大夫群体精英论成了史学研究的热点。 关于宋代士大夫的名称,笔者已依据陈亮之说,分成“乡士大夫”和“卿士大夫”两词[1](p.464,p.468,卷35《陈性之墓碑铭》,《方元卿墓志铭》),用以区别有无官位。在此需要适当地作些量的估算。就“卿士大夫”(即科举出身、“有出身”的文官)而论,嘉定六年(公元1213年),吏部所管“四选名籍”38864员,其中吏部尚书左选“有出身”975员,侍郎左选“有出身”4325员[2](pp. 757~758,乙集卷14《嘉定四选总数》),合计5300员。估计宋代大部分时间的“卿士大夫”大致就是五千人上下。此类人中,“廉吏十一,贪吏十九”[3](卷19《上皇帝万言书》),十官九贪。若非如此,岳飞“文臣不爱钱,武臣不惜命,天下当太平”[4](p.2737,卷112)的名言,岂不成了无的放矢。 “乡士大夫”的人数显然要比“卿士大夫”多得多,其中包括贡士,参加科考的“业进士”等[5],太学生,广义也可说是三学生,包括律学生、宗学生、武学生等,至少部分武学生也不能视为武夫,还有城乡的穷教书、隐士之类。如著名的儒学家邵雍,最初在宋朝纪传体国史中“列之隐逸”[6](p.12710,卷427《道学传》序)。 针对士大夫群体精英论,张邦炜先生的《不必美化赵宋王朝——宋代顶峰论献疑》一文[7],在网上点击率甚高。其八“贪利禄而不贪道义”,其九“鱼龙混杂,良莠不齐”,都论述了宋代士大夫的实际情况。笔者也发表了《宋朝的官户》[8]、《绍兴和议与士人气节》[9]、《中国古代的士大夫、士风和名节浅谈》、《三学生、京学生与宋朝政治》、《唐宋变革论通信》[10]等文,以及《王曾瑜说辽宋夏金》之《多元化士风的主流》[11]。本文接续前列文字,主要论述宋代“乡士大夫”中之贡士。 科举制从诞生之日,就不可能是单纯的取士考试制度,而必然对社会生活的各方面产生重要的影响。依个人之见,科举制的主要社会历史效应有两条:一是重组统治阶级的队伍,使统治阶级经常换血,保持了阶级成员的流动性,“贫富无定势,田宅无定主”[12](卷3《富家置产当存仁心》),“骤盛忽衰,亦不可常”[13](卷18方回附论),“富民大家保数世而不失者抑几何人”[14](职官79之28);二是在宋代实现了经学、教育与科举三位一体,这对尔后中华文明的落伍产生严重影响,无异于画地为牢,作茧自缚。西方人却使用与沈括相同的对具体自然现象进行研究的思维,创建了近代自然科学,使欧洲文明压倒了古老的中华文明。 本文多少涉及了前一方面的问题,写作时参考了李弘祺先生《宋代的举人》[15]、程民生先生《论宋代科举户籍制》[16]、许怀林先生《南宋科举“义约”考述》、裴淑姬先生《论宋代科举解额的实施与地区分配》[17]、林巖先生《宋代举子赴考的旅费问题》[18]等文。以下对贡士分六个问题加以论述,最后另加余论,进一步讨论士大夫群体精英论。 一、贡士和举人词义的变化 贡士之名,起源甚早,在乡举里选和九品中正制时代,已有此名。到出现科举制后,又继续沿用。 《汉书》卷6《武帝纪》元朔元年(公元前128年):“古者,诸侯贡士,壹适谓之好德,再适谓之贤贤,三适谓之有功,乃加九锡;不贡士,壹则黜爵,再则黜地,三则黜爵地毕矣。”《后汉书》卷3《章帝纪》建初元年(公元76年):“每寻前世举人贡士,或起甽亩,不系阀阅。” 《魏书》卷66《崔亮传》说:“殷周以乡塾贡士,两汉由州郡荐才,魏晋因循,又置中正。谛观在昔,莫不审举,虽未尽美,足应十收六、七。”所谓“殷周以乡塾贡士”是邈远的事,但“两汉由州郡荐才”,到魏晋实行九品中正制,都是将贡士作为荐士。但贡士自身并不是名词,不作为身份性的称呼。 据《隋书》卷1《高祖纪》、《北史》卷11《隋本纪》,开皇七年(公元587年)“制诸州岁贡三人”。卷24《食货志》开皇十二年(公元592年),“又令尚书,以其事策问四方贡士,竟无长算”。关于科举制创设于何时,存在争议。从一般说法看来,当时的贡士尚是沿袭九品中正制,而非科举的贡士。真正重要的变化,是贡士已经成为身份性的名词。 《新唐书》卷44《选举志》载,唐高宗“上元二年(公元675年),加试贡士《老子》策”。《通典》卷15载:“大唐贡士之法,多循隋制。上郡岁三人,中郡二人,下郡一人,有才能者无常数。其常贡之科有秀才,有明经,有进士,有明法,有书,有算。”当时的贡士已是科举制下身份性的名词。 《新五代史》卷54《李愚传》说,后唐时,李愚建议“州县贡士作乡饮酒礼,时以其迂阔,不用”。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16开宝八年(公元975年):“是岁,诏贡士之下第者,特免将来请解,许直诣贡部。”以上自唐迄宋的三条史料,表明贡士虽沿用旧名,却是旧瓶中装了新酒,与隋以前的贡士差别甚大。 举人也有类似的情况。《汉书》卷90《严延年传》说:“延年坐选举不实,贬秩,笑曰:‘后敢复有举人者矣!’”此处的举人不是名词。 《北齐书》卷41《鲜于世荣传》载:“寻有勅令,与吏部尚书袁聿修在尚书省检试举人。”此处的举人虽是名词,却不是身份性的专有名词。 《隋书》卷2《高祖纪》开皇十八年(公元598年):“诏京官五品已上、总管、刺史以志行修谨、清平幹济二科举人。”《隋书》卷3《炀帝纪》大业三年(公元607年)诏:“文武有职事者,五品已上,宜依令十科举人。”当时大致已实行科举制,但两处的举人都不是名词。 《旧唐书》卷4《高宗纪》显庆四年(公元659年):“上亲策试举人,凡九百人,惟郭侍封、张九龄五人居上第。”至此,举人方成为科举制下身份性的名词。 《旧五代史》卷40《明宗纪》天成四年(公元929年)七月:“中书奏:‘今后新及第举人有曾授正官及御署者,欲约前任资序,与除一官。’从之。”举人一词沿用到宋代,就更为普遍。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