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有治人无治法”蕴含着儒家的最高政治理想,对“治人”在国家行政中作用的充分肯定,体现了古代思想家及统治者的政治先觉。而清朝康雍乾三帝将“有治人无治法”引入用人选官的行政体制,无疑对清朝权力主体及治国方略产生了重要影响。但在古代国家行政过程中,法规与制度始终是作为根本性原则存在的,只是清朝皇帝乾纲独断的风格,往往又随时去“破坏”既定的“治法”,最终致“有治人无治法”成为“君道”。而古人所强调的“治人”在政治运行中的重要作用,也是值得我们今天深思的。 【关 键 词】“有治人无治法”/康雍乾三帝/治国理念/用人选官" 【作者简介】刘凤云,女,中国人民大学清史研究所教授、博士生导师,从事清代政治史研究。 “有治人无治法”,一向被视为中国古代专制政治的重要统治思想,它被最大限度地诠释为高度君主集权政治下的重人治轻法制的治国理念。但是,正如对历史的认识需要还原历史本相一样,对历史概念的理解同样也应该回归其最初的语义与语境。而拂开一些影响判断的翳蔽,不难发现,我们对古人所言“有治人无治法”的理解是存有一些偏差和误解的。重新解读这一概念,不仅可以令我们接近古人立意的初衷,而且可以对古代国家政治做出符合历史客观性的认识。 理论上讲,“有治人无治法”从儒家思想演变成统治者治国的理念,影响中国政治达数千年之久,其自身的政治能量是不容置疑的,它所强调的“治人”在政治运行中的重要作用也是值得我们今天深思的。但在古代国家行政过程中,法规与制度始终是作为根本性原则存在的,它既是国家以及社会秩序正常化的保障,也是为了规范握有权力的各级行政官僚,甚至皇权在一定程度上也要受到成文法典的制约。 所以,“治人”与“治法”的关系,何为“治人”,以及“有治人无治法”的价值判断,都需要我们进行深度的解读。本文试从清朝康雍乾三帝选官用人的角度对这一问题论说一二,以期抛砖引玉。 一、“有治人无治法”:对权力主体中“治人”的认同 “有治人无治法”一语,出自先秦思想家荀子。《荀子》曰:“有乱君,无乱国,有治人,无治法。羿之法非亡也,而羿不世中;禹之法犹存,而夏不世王。故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故有君子,则法虽省,足以遍矣;无君子,则法虽具,失先后之施,不能应事之变,足以乱矣。”(《荀子·君道》) 通观这段论述可知,荀子“治人”与“治法”这一对范畴的提出,是针对“人”与“法”的辩证关系进行的讨论,荀子是说,“法”是治国的根本,“治法”是由“治人”创建,且只有得到“治人”的执行,才能在治国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即所谓“法者,治之端也”,“君子者,法之原也”,“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这与孔子的“人能弘道,非道弘人”(《论语·卫灵公》),孟子的“徒法不能以自行”(《孟子·离娄上》)讲的是一个道理。可见,“有治人无治法”出自先秦儒家的思想体系,是儒家思想的核心部分。在古人的认识中,“治人”与“治法”共同构成了权力主体中的两个要素,在二者的关系中,“治人”是第一位的,无论任何“治法”,最终都要通过人来贯彻和落实。 但这里并不打算从思想史的角度去讨论构成儒家学说的纲维,只想从这一概念衍生出的理论在古代国家中的政治价值开始梳理相关论点。 从理学的角度讲,“治人”属于“内圣”,“治法”当为“外王”,理学家所倡导的“修身、齐家、治国、平天下”的政治修为,从因果递进的关系说明了“内圣”是转为“外王”的先决条件,“外王”的“欲明明德于天下”的政治目标的实现,是必须建立在“内圣”基础之上的,这应该可以看作宋代理学对“有治人无治法”这一思想赋予的新内涵。所以,从这一意义上说,“治人”的重要“地位”当是不容撼动的,“治法”不但需要由“治人”去贯彻落实,而且若非“治人”执法,反而会贻害国家,诚如朱熹所言,“学术不正当,遂误天下”[1](卷127,神宗朝)。这应该就是被统治者奉为经典的治国理论的基本含义。对此,清人也有自己的解读。 首先,从对“有治人无治法”这一理论的认同,明末清初的思想家大都强调治人与治法是治国的双重法宝。如王夫之说:“任人任法,皆言治也,而言治者曰:任法不如任人。虽然,任人而废法,则下以合离为毁誉,上以好恶为取舍,废职业,徇虚名,逞私意,皆其弊也。于是任法者起而摘之曰:是治道之蠹也,非法而何以齐之?故申、韩之说,与王道而争胜。乃以法言之,周官之法亦密矣,然皆使服其官者习其事,未尝悬黜陟以拟其后。盖择人而授以法,使之遵焉,非立法以课人,必使与科条相应,非是者罚也。”在充分肯定“治人”与“治法”缺一不可之后,王夫之又作了进一步的解释,他说:“法诚立矣,服其官,任其事,不容废矣。而有过于法之所期者焉,有适如其法之所期者焉,有不及乎法之所期者焉。……上之所求于公卿百执郡邑之长者,有其纲也,安民也,裕国也,兴贤而远恶也,固本而待变也,此大纲也。大纲圮而民怨于下,事废于官,虚誉虽腾,莫能掩也。苟有法以授之,人不得以玩而政自举矣。故曰择人而授以法,非立法以课人也。”[2](P736)王夫之的结论是:“语曰:‘有治人,无治法。’人不可必得者也,人乃以开治,而法则以制乱。”[2](P1276)黄宗羲则认为:“世人谓有治人无治法,吾所谓有治法而后有治人。”[3](原法)但他在强调“治法”当先于“治人”制定时,却并没有否定“治人”的重要作用,更没有质疑“治人”与“治法”双重治国的重要性。 官僚们的认识,多是来自对执政过程中治人与治法各自作用程度的感受。例如,雍正朝官至总督的李绂说:“有治人无治法者,古今之通病。社仓初行息取十二,夏放而冬收,与荆公青苗之法无异。荆公治鄞,尝自行青苗之法矣,鄞之人至今尸祝之,荆公以其为身所尝试者,他日执政,遂欲施诸天下,亦犹朱子请行社仓于诸路,而不知奉行者之不能尽如荆公也,是故奉行而得其人,则青苗亦社仓矣。奉行而非其人,则社仓即青苗矣。且青苗之法,后人畏其名而不敢行,社仓之法,后人慕其名而亦不能行。非独利之所在,任事者难其人。”[4](卷40)这段话,李绂以朱熹倡导的社仓与王安石实施的青苗法相比,说明青苗法虽为时人诟病,但若得其人却可以行之,朱熹的社仓虽有“后人慕其名而亦不能行”,原因是“任事者难其人”。所以,他认为“奉行而得其人,则青苗亦社仓矣。奉行而非其人,则社仓即青苗矣”。也正是在这一意义上,李绂将“有治人无治法”说成是“古今通病”,表达的是对“治人”重要性的充分认可。 其次,官僚们从执法者的角度谈道,任何“治法”在执行中都会产生弊症,只有“治人”才能解决“治法”本身的弊病。如乾隆年间出身于官僚的史学家赵翼说:“古来未尝无良法,一经不肖官吏,辄百弊丛生,所谓有治人无治法也。孟子谓有仁心而无仁政,则民不被其泽。岂知有仁政而无仁心,非惟不被其泽,且转受其害也哉!”[5](卷26,青苗不始于王安石)官僚汪志伊则认为:“臣思自古有治人无治法,因一弊即立一法,而法卒不能周。立一法又生一弊,而弊终莫能除,且法愈密则规避愈多,则废弛愈甚。由此观之,与其详于议法,不如慎于用人,人正而弊自除也。”[6](卷16)理学名臣陈宏谋讲到人与法的关系时说:“为治虽有德礼,不废政刑。”“大抵法立弊生,必须人存政举。”[7](卷上,陈宏谋按及王文成公告谕)此外,晚清官僚兼外交使节郭嵩焘也有同样的论述,他说:“法尽于一时,而求人之效,可以持至数十百年之久。诚得其人而任之,一切之政,皆可举而行也。不得其人而任之,已成之功,已安之民,亦无与善其后,殆未可持此以建非常之业者也。”[8](卷83)在他们的思想意识中,“治法”虽为行政的规则或约定,却因容易滋生弊端,并未在行政运行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故而不为官员们所推重。 再次,除了讨论“治人”与“治法”的关系外,清人还从守土效应的角度强调贤能官员(治人)在地方管理方面的作用。如嘉庆朝的直隶总督颜检说:“臣愚以为自古有治人无治法,立政贵持大体,无事纷更,守土重在得人,自臻治理。”[9](卷33)嘉道时官僚程含章从白莲教反清的事件中认识到:“欲禁教匪,在乎择贤能之吏,而使州县皆得其人。州县者亲民之官也,风俗之醇漓,宜所深知,民气之静躁,宜所素讲。吏果贤也能也,则防维之道,教化之方,皆可随地见效。彼教匪者何自而起,即有一二倡乱之徒,亦无难立就诛灭,而军需可以不作矣。……则贤能者出而事治矣。一县得其人则一县治,一省皆得其人则一省治,天下皆得其人则天下治,安有教匪哉!安有军需哉!”[10](卷26)咸同年间,为官浙江金华、衢州的道员刘汝璆也以社仓为例谈到清朝地方上因办理社仓不得其人反成民害的问题。他说:“夫社仓为朱子之善政,必须得贤以理,则知古来仁政存乎其人。乾隆嘉庆间,疆吏关心民瘼者亦屡上章言之,廷议亦每以民食为询,然办理不得其人,则墨吏苛派猾胥扰民,欲以利民,反为民害。”[11](卷40)他们是说,当社会在超越法制力量可控的情况下,更需要“治人”去发挥作用。 士大夫官僚们的言论,在相当程度上代表了思想界的认识,而一旦“有治人无治法”的认识为统治者所接受,就必然会作为国家的意识形态发生作用。严格说来,清朝皇帝对这一理论的认同并高度重视是从康熙帝开始的。康熙十二年(1673)三月,清廷在恢复经筵进讲制度后不久,康熙帝就向进讲官员询问:“有治人无治法,何谓也?”理学家内阁学士熊赐履等对曰:“从来无无弊之法,得其人,变化因心,自足以治;不得其人,虽典谟官礼,亦难尽善。皇上惟留意用人,人材得则政事理,不易之道也。”[12](第1册,康熙十二年三月癸酉,P85)这些说教对于崇尚理学并决心“以儒治世”的青年帝王而言,不无拨云见日之效,很快就被康熙帝纳入其治天下的帝王之道中。他有谕旨说:“有治人,始有治法,行实政,必有实心。”[13](卷41,康熙十二年三月庚寅)又称:“治国家者,在有治人,不患无治法尔。”[13](卷83,康熙十八年八月戊子)他从治道的角度强调了“治人”的作用,并将这一理论直接贯彻到他对官员的认识上。 康熙帝常说:“从来有治人,无治法,为政全在得人。人臣事君,全在辨心术之公私,今尔诸臣之才,皆能料理政务。但徇私利己者多,公忠为国者少。若诸臣肯洗心涤虑,公尔忘私,国尔忘家,和衷协恭,实尽职业,庶务何患不就理,国家何患不治平哉!”[13](卷83,康熙十八年八月辛卯)因此,地方行政的问题,在于有无好的官僚,而不在法的好坏。他对福建巡抚金鋐说过:地方情事在于官僚“奉行之善不善耳。苟善于奉行,则地方自然受福。若不善奉行,虽有良法岂能有济”[13](卷109,康熙二十二年四月壬辰)。雍正帝登基伊始就表示:“朕惟敷政之道,用人为先。……然知人则哲,自古为难。”[14](卷1,康熙六十一年十一月庚戌)他从“有治人无治法”的理念出发,处理制定法律和选拔人才的关系。雍正元年(1723)七月,御史汤之旭奏请画一律例款项,而雍正帝认为:“天下事,有治人,无治法。得人办理,则无不允协,不得其人,其间舞文弄法正自不少,虽条例画一,弊终难免。”[14](卷9,雍正元年七月乙未)他还说:凡立法行政不能历久无弊,“文武之政,布在方策。其人存,则其政举。朕谓有治人,即有治法,法有因时制宜者”[14](卷22,雍正二年七月丁未)。他在“治人”与“治法”的关系上,阐述的是“治人”的重要性。 比起他的父祖来,乾隆帝在强调“国家用人行政,二者并重”的时候,同样认为:“从来朝廷立政,有治人无治法,必须办理得宜,方为有利无弊。”[15](第1册,乾隆三年四月初十日,P266)“政事必得人而理,则先务尤在人才。”[16](卷3,雍正十三年九月乙卯)他不仅要求官员在地方行政过程中发挥人的作用,而且凡有督抚等大吏赴任,他都要告诫说:“有治人,无治法,惟在汝因时制宜行之。”[16](卷155,乾隆六年十一月辛卯)“有治人,无治法,尚在实力行之。”[16](卷265,乾隆十一年四月甲午)而且,乾隆帝特别强调国家治才的重要性,他说:“治人概不多得,譬如知县贤,则一县受其福。知府贤,则一府受其福。督抚贤,则一省爱其福。然而十三省之督抚,已不能尽得贤能而用之,况府县哉!”[16](卷19,乾隆元年五月癸亥)所以,他的认识是,“任法不如任人者,但人才自昔为难”[15](第2册,乾隆十二年四月十一日,P167)。而若无治人,“不以实力,虽百定法何益”[16](卷319,乾隆十三年七月甲子)。而且这一认识已经成为他处理地方事务的一个原则。 乾隆五十七年(1792)二月,户部议覆给事中初彭龄条奏清查各省州县钱粮、仓谷,乾隆帝在批复中说:“清查之事朕素不欲为,但各省州县经管仓库钱粮,该管各上司衙门层层稽核,立法不为不周。各督抚如果实心经理,随时查察,即有不肖之员何敢侵那影射,致滋弊端?倘督抚不能洁己率属,致属员持其短长,遂尔心存回护,概置不办,即多设科条,亦属有名无实。所谓有治人无治法也。”[15](第16册,乾隆五十七年二月初六日,P668)所以,乾隆帝强调清查钱粮的要旨在各级官员是否实心实力,而非有无清查的制度与规矩。 从上述康雍乾三帝的阐述,可知他们一致的观点,即“有治人无治法”的定义是,为政在人,有了“治人”方能行使“治法”,而并非不要“治法”。“治法”的结果最终要由“治人”的作为来决定,即所谓“与其详于议法,不如慎于用人”。“用人尤为行政首务。”[16](卷239,乾隆十年四月庚申)这是其一。其二,我们今天在阐发这一概念时,要注意到,“治人”与“人治”是有区别的。“治人”是强调有治理才能的人,“人治”是强调单纯依靠人的力量去治理,其背后的寓意是不要法制。因此,“治人”与“人治”二者是有着本质的差异的。同样,“治法”与“法治”也并非完全同义。“治法”强调的是治理的方式和途径,是行政法律,而法治则是运用、运行法律去治理,有动的意思。古代君主用以统治臣民的“治法”也绝非我们通常意义下的“法律”概念。总之,“有治人无治法”追求的是“王道政治”,却并非与依法治国相对立。 (责任编辑:admin)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