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中韩通商条约》的签订 1898年10月15日,光绪皇帝颁下谕旨,将徐寿朋的职衔改为“全权大臣”(71),暂用礼部铸造“大清钦差出使大臣”的木质关防,令其全权负责与韩国外部酌议商约。而从徐寿朋奉到的国书内容可见光绪皇帝遵循西洋各国的通例,文书的称呼抬头直接以“大清国大皇帝敬问大韩国大皇帝好”,称朝鲜国为“韩国”,称高宗李熙为“韩国大皇帝”,删去“驻扎朝鲜”字样,并将徐寿朋的职衔明定为“出使大臣”,指明徐寿朋是订约专使,负责议定商约,而非“常驻使节”,以符合各国通例。值得注意的是,这份中国国书对韩国君主的称谓是“大皇帝”,而不是“大君主”。若称朝鲜高宗为“大君主”,英译名将比照King,韩国亦被当作Kingdom,而不是Empire。既然大清国书已称高宗为“大皇帝”,即承认大韩帝国的存在。由此可见,徐寿朋的职衔与中国国书都体现了光绪皇帝的意志,不再将韩国视为旧藩,尊重韩国为独立自主之国,并检讨总署的交涉政策,抛开过去宗藩体制的惯例,务求与国际社会的出使习惯与礼宾制度同步,甚至明令总署不得以“昔日旧藩”为由,阻碍中韩派使缔约之事。(72) 1899年2月1日,高宗皇帝以西礼接见徐寿朋。高宗皇帝西装戎服,握手为礼,立受国书。徐寿朋展读颂词,与韩皇问答,计连进殿门、近御座、退出殿门,前后共三鞠躬。(73)对此,有些学者认为,在外交形式上,中韩两国已完全平等,讲求等差秩序的宗藩体制也就此瓦解。实际上,中国并未抛弃“名分秩序观”,只不过从君臣名分的宗藩关系,转换为兄弟情谊的友邦关系,并认为韩国旧为属藩,亟需中国多给优惠,曲加体恤。这点可由徐寿朋对《中韩通商条约》的基本构想得到证明。徐寿朋赴韩之前曾草拟与韩缔约十四款底稿,徐寿朋认为,过去中国因无通晓外事之人,与西洋各国立约多有吃亏,治外法权全失,通商税额也太轻,丧失不少权利,应力图补救。现今,韩国欲与中国签订新的通商条约,考虑到韩国旧为属藩,国小而贫,强邻环伺,中国不忍占彼便宜,应多加体恤,优待韩国商民,并参酌英、美、日本诸国与朝鲜的商约条款,不必提出特殊要求,与西洋各国有所区别。只要中国不存有歧视之意,韩国也不会心有芥蒂、特别刁难中国。(74) 《中韩通商条约》的议约过程费时八个月之久,多有波折。中韩两国虽决定以各国条约为准,但当双方开始讨论具体事项时却屡屡争论,主要集中在下述四项议题:一、在韩华民是否可在汉城居住。韩国要求在韩华民迁出汉城,移往口岸。徐寿朋拒绝接受,还质问韩国准许日本人在汉城居住,中国人自然也可在汉城居住,况且朝鲜素为中国属邦,怎可只优待日本,却不优待中国。(75)二、在韩华民是否归韩官管辖。韩国欲按照欧美通例,要求治外法权,让在韩华民归韩官管辖,在华韩民则归华官管辖,并推翻过去《中朝水陆通商章程》的治罪办法,不让中国律法凌驾于韩国律法之上。但徐寿朋反对朴齐纯的提议,认为韩国律法并未真正改革,多有不合理之处,怎可依照韩国律法处罚在韩华民,在韩华民应交由中国领事官按中国律法审判。而且中韩国壤皆毗连,边民不易管理,两国罪犯容易跨越国界,匿名潜逃,两国应互相协助,查明交出,遣返罪犯,不得隐匿。(76)三、韩国政府是否撤销汉城开栈。韩国一直想废止各国商民在汉城开设行栈之例,但各国推说汉城开栈之例乃自中国滥觞,应先与中国商允,各国才能同意撤销。因此,韩国政府比附北京不准通商之例,指出朝鲜在北京会同馆的使节贸易既已取消,当初《中朝水陆通商章程》准许华民在汉城开栈一款自然失效,必须撤销华商的汉城贸易权。徐寿朋反驳说,北京本来就不在通商之列,朝鲜原是属邦,才可在北京贸易。现韩国非属邦,自然不准在北京贸易,西洋各国同样不准在北京通商,并非有心亏待韩国。反观汉城,本是通商之处,华商自可在汉城开栈。中国无法答应汉城开栈的撤销,不仅关系华民利益,且牵涉各国条款,应暂缓办理(77)。四、红蔘是否出口问题。红蔘是韩国重要的经济作物,向来不许外国商人自行贩运出口,因而韩国与各国立约,均禁止红蔘出口。但当初为了加强中韩宗藩关系,增加中韩商民的交易量,于是在《中朝水陆通商章程》里,特许中国商人只要向商务委员请领文凭,便可从陆路出口红蔘,运至中国,但运至中国后,不得再私运外国,违者惩处。现今,韩国政府欲收回红蔘特许权,重新修改中国由陆路贩运红蔘的规定,要求买卖红蔘,须得到韩国政府的批文,仍走陆路,由义州进口北京。违者罚货没官,分别惩罚。(78) 对四项议题,中韩双方讨论许久,久久未能定案。为了拉拢中国,韩国政府频向徐寿朋表达“内向之心”(79),承诺尽量优待中国商民,于是在红蔘买卖与汉城开栈二事上,都做了让步,使中国可保留汉城通商之权。最后,双方取得共识,在政治上尊重韩国的独立主权与法律效力,领事等官不许商人出任,出使大臣与地方官平行往来,中韩商民犯罪各依本国法处置;在通商贸易上延续1882年的《中朝水陆通商章程》,但废除过去的会同馆贸易与边市贸易;在边界未定、边民越境囤垦问题上尽量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愿刁难韩国边民就食东北。1899年9月11日,徐寿朋与韩国外部大臣议约代表朴齐纯正式签订通商条约。(80)《中朝水陆通商章程》与《中韩通商条约》的异同见表1。 《中韩通商条约》的签订代表着中韩两国正式建立外交关系。从议约过程来看中韩关系相当微妙,中国虽不再视韩国为中国臣属,但还认定韩国是被迫自立、向往内附的小邦,中国当然要给予优待,尽力扶持。(81)中国代表徐寿朋对韩国的态度,既要视同旧藩,给予较多优待,又要顾虑现实,注意边界接壤,防范边民盗垦走私、骚扰东北。而朝鲜代表朴齐纯对中国的态度,回避中韩宗藩关系的存在,但为了收回当初给予中国的特许权,又不能不爬梳历史,重提《中朝水陆通商章程》的规定,作为修约的依据。由此可知,中国与韩国重新签订商约时,仍强调中韩两国的特殊关系,可知中国与韩国仍保有“名分秩序”的文化体认。 1905年日俄战争爆发后,日本大胜俄国,与俄国签订《朴次茅斯和约》(Treaty of Portsmouth),俄国承认日本拥有韩国的政治、军事、经济上的优越地位,俄国不得妨碍日本指导、保护、监理韩国政府的措施。中国无力制止日、俄冲突,只能置身事外,务求将东三省的损失减到最小。(82)1905年11月26日,日本驻华公使内田康哉(1865-1936)照会中国外务部,说明日本将设置韩国统监府,负责监督韩国外交权,保护韩国人民的利益,希望各国撤退驻韩公使,不要再插手韩国事务。(83)当日本要求各国撤走公使时,外务部本打算观望,但见英国力挺日本,欧美各国也没有反对,还撤退所有外交人员,外务部只好令驻韩公使曾广铨(1871-1930)撤回,(84)并由驻日本二等参赞马廷亮出任驻韩总领事。若日后遇有中韩交涉事务,由驻韩总领事向日本统监府反映,将交涉情况随时回报外务部及驻日公使。(85)1910年8月22日韩国宣布日韩并合后(86),外务部很快下令,废止1899年签订的《中韩通商条约》,撤除驻韩总领事一职,韩境相关事务改由驻日公使管辖(87),并听从东三省总督锡良(1853-1917)的建议,著手解决中韩界务纷争与边民混杂的问题(88),要求驱逐在边境的韩民,不准他们越境囤垦,避免日本藉边民问题,向中国要求保护侨民,行使领事裁判权,或由日人担任巡警,逐步侵夺东三省的利权。(89)不过,1911年,中国爆发辛亥革命,清政府大势已去,无暇处理中韩边民的国籍问题与中韩边境划定事,只能留给北洋政府善后了。(90) (责任编辑:admin) |